❶ 互联网金融的大力发展给保险业带来了什么机遇和挑战
间接的普及客户对保险的认识.更多的人会购买保险且保费会相对更低 对保险销售员工来说会有一定影响
❷ 互联网保险属于互联网金融么
现在有的保险公司已经开通了网上投保,比如平安公司。这属于网络金融的一部分。我对平安公司比较了解,如果开通了平安一账通,可以在平安的网络平台上购买保险。股票基金和其他理财项目,还可以向支付宝一样网络消费。
❸ 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和互联网金融关系
保险,证券,银行。金融所属
❹ 互联网保险,是机会还是陷阱
过去的两年,是金融产业风云突变的两年。2013 年,余额宝将历史带入了互联网金融的时代;同年,P2P 同样将历史带入了互联网信贷的时代;再紧接着,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征信、互联网理财等,各种“互联网+”的模式遍地开花……可就在这样一个风云突变的小时代,保险,作为金融产业中重要的支柱之一,却一直表现的不温不火。难道可以将各种猪吹上天的互联网的风,却吹不动保险这一块顽石吗?
一、中国保险行业的四大痼疾
在讲述中国的互联网保险之前,就不得不分析一下中国的保险行业的现状。在经历了过去 15 年产品创新、渠道创新两轮驱动下,中国保险行业(产险和寿险)的粗放增长开始变得温和起来。在如今这个时点客观回望,毫不客气地说,发展至今,中国保险行业仍面临四大痼疾。
1. 保险意识依然薄弱
我猜正在读此文的国人们均应受过不错的教育,但大家问问自己和周围的人,有几个人主动在中国购买过保险产品?如果买过,买过多少?相比欧美日等成熟国家,纵使今天,中国人民群众的保险认识、保险意识仍然较为初步,远未成熟。
以寿险深度为例(总寿险保费相对于 GDP 的比),中国大陆的寿险深度大概是不到2%,而同比香港地区是 11%,台湾地区是 15%,即使印度也有3%。另外从人均保单来看,相比欧美人均最高可达 5 张以上保单而言,中国人均保单不足 1 张。尽管近几年来大家对保险的意识越发强烈,但总体来说中国的广大人民群众对保险的认识仍然以被动推式为主,而非主动拉式。意识薄弱是目前整个行业最深层的痼疾。
2. 渠道过于强势
**何为渠道?渠道是卖的途径,请注意,这里是“卖”而非“买”。大凡消费者有主动意愿购买的,渠道费用最终都会被挤薄或者被颠覆;但对“卖”的行当,却会变做“渠道为王”。但可惜,保险属于后者。“场景”是从互联网领域借用来的最合适的描述保险渠道的词。
由于痼疾 1 的存在,国人买保险,一定是被动推式的,也就是说买保险一定伴随着具体的场景:只有在医院看到生老病死,才会萌生买寿险健康险类的想法;只有在机场看到航班坠毁的噩耗,才会萌生买航意险的想法;只有在期盼淘宝寄货的时候,才会萌生买退货险的想法。场景论导致了保费成本里渠道费用的强势。
以航意险为例,大家在机场或者携程去哪儿买到的航意险里 90% 以上都是渠道费用。于此同时,为了卖掉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们也不得不雇佣了 250 万的代理员满地跑,苦口婆心的推销产品,这些费用最终不得已都摊销到了保费上。甚至保险公司发展到今天,渠道的强势使得组织架构也围绕着渠道建立,这使得传统保险公司颠覆渠道又难上加难。
不过这一点其实是保险行业里一直无可奈何的悖论。你可以不在机场买贵的航意险,可是不在机场又有谁会想起买航意险呢?近些日子有不少互联网保险的创业企业提出颠覆保险、颠覆保险黑心渠道的口号,从原理上讲这符合互联网精神,说的也是实话;但这里保险公司也是一半被冤枉的,因为这也并不完全是保险公司的过错。其实这里有一个有意思的推演,当这些互联网保险企业真的垄断了流量,他们会不会自己也演变成一种渠道?这好比早年刚刚起步的旅游门户网站,廉价保险似乎是一种获客与增值服务,但有一天若真变成了携程和去哪,这渠道的费用赚还是不赚?
3. 产品同质化严重
注意这里用的是同质化严重,而没有说产品匮乏。其实中国保险行业从来不缺保险产品种类(甚至很多奇奇怪怪的险种也能,也只有在中国被发明出来,保监会不鼓励,这里也就不细说了),翻开大凡一个保险公司的产品本,都有成百上千上万的品类,而问题在于绝大部分人,包括很多保险从业人员,都看不懂这些产品,也挑不出来恰好适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不多,也不少。
这其实也不能全怪保险公司,其实目前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是把保险当作理财产品来看的,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从险种上看,80% 以上的险种都是分红险,传统保障型险种不到 10%。保险公司也要卖保费生存,这就逼着保险公司挖空心思的琢磨推介保险的理财属性。不过近些年这个已经大为改观,到处都能听到“保险回归保障本源”的反思了。
同质化的另外一个层面是监管对费率的管制。以车险为例,在中国,不同的种的人开同种的车,保费是一样的,不同保险公司卖的产品价格也大致差不多。所以导致大家只能挖空心思的抓渠道、提供增值服务来获客、留客,进而逼着保险公司都变成了销售公司、服务公司。所以,消费者、保险公司、监管几方盘根错节的融成了今天中国保险产品复杂的现状。
4. 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在西方,特别是以美国为例,保险销售员是很高大上的行业。因为美国搞的是综合销售,而保险本来就是个人金融投资资产里的重要又复杂的环节,所以只有高端的金融人才才可以从投资组合的角度为消费者提供量身订做的综合产品推介,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保险销售员都是大学生,而且都是成绩优异的大学生。但中国似乎完全相反。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卖保险的似乎成了贬义词。
而的确客观来看,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的保险代理人都是大妈。大妈卖保险本来没什么,但问题出在中国有句古话,叫“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所以按此理论,被大妈卖的人一般也是大妈…那所谓的有保险意识的白领、金领,他们的保险找谁来卖呢?
这造成了中国保险市场有一个有趣的现状——有保险意识的人发现好像不知道哪里买保险;而不相信保险的人家总有人推销保险。不过近年来也西学东渐,国内大的保险公司都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试水高端保险销售团队了,这里不赘述。这也客观上给互联网保险一个可能的契机。
二、互联网保险面临的四大挑战
开篇其实点了一个题:互联网+的模式层出不穷,为什么互联网保险一直不温不火。有了I的铺垫,第 II 部分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了。其实不是不温不火,而是每次火起来都被扑灭,以失败告终,而且至少有三波了。所以这里要说说为什么互联网保险总没搞起来的四大挑战。
1. 保险的非标准化
P2P 为什么能爆发,很大一个原因是信贷/理财产品的标准化。对于投资人来说,绝大部分人只关心产品的回报和期限,而并不关注这些 P2P 和宝宝的投资标的。理论上讲,风险和收益总是成正比的,所以原理上 P2P 产品的定价应该是蕴含了风险估值的(至于目前国内的 P2P 平台是否正确的定价了风险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而只有标准化的产品才适合互联网销售的。
但保险不一样,保险是非标准化的。特别是寿险产品,当消费者面对几页或者几十页的产品说明书时,没有人敢说能完全看的懂。这里引出了保险的一个根本特性:寿险产品的非标性导致了人的重要作用,而消费者真正购买的触发点只会有两个—— 要么是“场景”,要么是信任。这便是为什么几番互联网保险的尝试后,大家发现直接在网上卖传统寿险产品是行不通的,所以有了中间路线——要么卖财险(航意、车等),要么把代理人搬到线上。那么互联网上是否有适合的寿险产品?这是后话。
2. 保险的“场景”问题
这一点在前文已经描述了。但这里引申出互联网保险的第二个挑战。保险的场景是广泛的,既有线下、又有线上——医院、机场、幼儿园、电商…线上的场景可以变成互联网保险内生的渠道,但线下的呢?既然说保险产品是顺人性的,那线下的场景能不能一定搬到线上呢?
3. 保险互联网化离不开保险公司
同样参比 P2P。P2P 能够爆发其实有关键的一点,经常被大家忽略,就是 P2P 和银行的关系。P2P 两端,无论是标的还是投资人,从本质上是可以脱离银行的。脱离银行的直接好处,是摆脱了监管从而可以野蛮生长,因为金融的监管从本质上一定是风险相恶的,这也是为什么 1 年之内冒出 2000 家 P2P 的重要原因。而保险不然。保险产品卖出去只是第一步。
后面还有承保、赔付、投资等一大堆后续工作,这一切都离不开保险保险公司;更主要的是,按照现行监管,只要收取保费,那么保费就要一定放在保险公司牌照下。这就意味着互联网保险从内生上便无法摆脱保险公司的魔爪,一定要与保险公司伴生。有金融监管的剑悬着,又是保险这种对风险极为谨慎的重剑,这与强调颠覆与解放的互联网思维本身就是向左。除非自己变成一家纯粹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化谈何容易,这也是后话。
4. 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
说明这个问题,要说说保险赚钱的一个重要本质。最原始的保险形态赚的是概率的钱,也就是所谓的死差,后来才有了所谓的利差和费差。也就是说承保群体必须足够大才能满足大数法则,才可以让不出事的人的钱补给出事的人和保险公司。
从邪恶的角度看,保险最喜欢的群体,应该是那些被动说服的被危言耸听的群体,因为他们出险的概率不高;而最不喜欢的群体一定是那些主动要买保险的人,一般不整天出差飞来飞去的人怎么会主动想到买航意险?所以这里推演出了互联网保险的另一个重要悖论:互联网渠道跳过了人做中介,意味着消费者一定是主动购买,而主动购买的群体很可能是出险概率偏高的,而出现概率偏高的群体很可能是赚不到钱的。所以互联网保险的隐型定向群体恐怕就是不赚钱的群体。
三、互联网保险的七大趋势
尽管保险行业有自身痼疾,尽管互联网保险有避不开的挑战,但商业模式的不断演进的步伐我们倒是坚信一定是不可逆的,尽管这一演进必然也是螺旋式的曲折上升。按照互联网金融的演进路径,作者认为互联网保险可能也会按照渠道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三步的规则进化,但由于消费者已经被互联网金融过分的教育过了,所以恐怕这三步的步伐会紧凑很多。未来已来。在当前时点,我们或许可以看到互联网保险的七大发展方向,有的早些,有的晚些;有的颠覆性,有的微创新。
1. 保险价值链分拆与细化
目前的保险公司从获客、承保、理赔、投资通吃。但理论上讲,其实获客、理赔、投资都可能出现细分玩家。保险公司不可替代的部分是资产负债表的承载体。所以保险公司并不一定是产品开发、获客、理赔、投资的最强玩家,至少不是唯一玩家。所以未来不排除整个保险的价值链会出现分拆与细分。这一点在美国已经出现了趋势。谷歌和亚马逊逐步承担起了渠道和营销的智能,而风险管理和理赔都出现了非保险公司的新型玩家(Verisk、Guidewired 等)。
2. 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精算定价
作为金融机构,保险最为核心的地方,就是对风险的定价。目前保险产品的定价都是基于传统的定价理论和模型(目前中国寿险很多产品的定价仍基于上世纪制定的死亡表)。伴随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发展,相信保险定价一定会出现颠覆性的变革,实现对各种风险更为精准、自我学习、动态的定价。就保险本质,死差是侠义的保险最核心的盈利模式。所以谁能更精确的定价风险,谁能赚的更多。
但科技的进步向来都是双刃剑。对于大数据对风险的精准定价其实保险业内存在争议。简单的说,保险是要大数法则才能转起来的,也就是说总要把出险概率高和低的人放在一起,才能赚大数的钱。假设未来大数据发展到极致,可以精准的定义每个个体的差异化的风险,那保险最后赚的是谁的钱?这里不展开讨论了。
3. 基于个体的定制化定价
围绕保险产品,如前文所述,目前市场上基本同类产品的定价都差不多(比如以车险为例)。伴随第二点的深入,以后必然会出现差异化的定价、差异化的产品以致差异化的分工。比如,做 VC 的 30 岁女开红色的跑车,在保险公司A的车险可能是 100 元;但在保险公司B可能只有 50 元。也就是说,伴随着费率的市场化,未来会就产品和人群一定会出现专业细分的保险公司。
4. 基于云+端的远程信息获取、处理、定价系统
以车险为例,通过创新的车联网技术,使得车况、路况、驾驶员习惯都能得以实时捕捉与分析,进而得到更为精准的定价和更为迅捷高效的查勘定损。再以寿险为例,结合可穿戴设备,可以对用户的体征进行更为精准的采集,进而实现饮食、行为的推荐,达到对保费的重新定价。事实上,目前已经有些财险和寿险公司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
5. 无缝的数字化中后台与大数据的变现
保险公司内部转型与变革的必然趋势。中国目前大部分的传统保险公司在中后台管理和自身数据的分析处理上仍以手工、静态为主,自动化程度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因此服务于保险公司的创新、易用的数字化手段依然看好。
6. 基于互联网场景的险种
如前文叙述,保险的销售一定伴随着场景。传统的保险产品是由传统的线下场景伴生出来的。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无论在产品、需求、客群等方面均出现新的“线上场景”,比如虚拟生活与虚拟资产、简单明了的专项重疾险、适合家庭群体特征的捆绑险、赔付灵活(日缴月缴)的意外险等。
这些险种很大程度上伴随着互联网现象会出现短平快的需求。而传统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报备上大船难掉头,很难满足这一快速创新、快速迭代的要求,这客观上给了初创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窗口与机会。但从长期来看,同业与互联网巨头的介入也必然使这一领域竞争愈发惨烈。
7. 构造纯粹的“互联网保险”形态
如今中国保险行业中渠道过于强势,导致产品、组织架构都要围绕渠道建立。因此导致传统的保险公司很难真正做好互联网保险——他们不可能从组织架构层面重新塑造一个保险公司。所以颠覆性的保险公司只能从推倒重来。
保险最原始的本质是互助(比如美国的 western mutual,英国的 Lloyd 都是互助本质),互联网其实是最可能实现互助的载体(使得地理位置、时间的聚集成为可能)。因此从真正颠覆的角度看,“相互保险”很可能未来会出现真正的大众的、纯粹的互联网保险形态:有相同需求、利益的群体将资金放到统一的互助池中,出险以后从池子里来,不出险就分还互助人。真正的取之与众,用之于众;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由于大家的需求、利益相同(同类人),风险定价会有同质性,更主要的是真正的消灭了渠道,大幅降低了成本。
互助是保险的本源,所以并不是天方夜谭。而从监管层面,对于这一形态也先知先觉,日前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明确了态度,却也提高了门槛。
四、互联网保险的最大悖论
作者把本文结题部分定做互联网保险的最大悖论。那么什么是互联网保险最大的悖论? 互联网保险的最大悖论,其实就是互联网保险,到底是互联网,还是保险。这个问题其实在没有实证的情况下是蛮难回答的,至少作者还的确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在 P2P 经历了一整年的喧嚣之后,作者给 P2P 最大的悖论下的结论是,P2P 源于互联网,但回归金融本质。那互联网保险也是这样吗?
互联网作为新型的商业模式本身就具有巨大的颠覆性。互联网带来最大的颠覆性之一,可能是用所谓“想象空间”来估值的神奇理论 – 按照这一神奇理论,互联网元素公司的估值不是以盈利能力为准绳的,而是以可想象变现的用户数与数据量为准绳的。
在此种理论下,最郁闷的莫过于那些有着巨大可变现用户数和数据的传统行业了,比如电信、银行、保险。以银行为例,它有着海量的用户数和数据量,它做大数据、征信绰绰有余,但可是谁叫它是传统金融行业呢?也只能在前些年还以低于 1 的 PB 估值。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互联网企业不愿意惹上金融、要和金融撇开关系的原因。
同理,那互联网保险呢?如果从保险的角度看,资本市场对保险的评估是以内涵价值为准绳的,这便是为什么保险公司一定希望做长期的寿险产品。按此,目前市面上不断涌现的互联网创新险种,其实内涵价值是不高的。但若以互联网的角度看,却是另一个故事。
低价值的险种、甚至免费的险种变成了获客的巧妙手段,的确,高赔付的成本或许比日益渐涨的流量获取成本还要便宜。按照这一逻辑,获客之后,下一步便是希望这些“用户”能够购买高价值的保险产品。当然,这一步是否能实现目前还无法知晓了。
所以考虑把这一问题留给读者,也希望大家各抒己见!
❺ 什么是真正“保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基于保险而衍生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是豆芽金服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重回要一环,以”理财答+贷款“方式做一站式保险金融服务,保险、场景化渠道,在场景化渠道开发上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在产品及服务体验上,以大数据为基础,通过分析用户长期大量的互联网踪迹,还原其社会背景、财富结构、消费习惯等特征,驱动保险产品的内容、定价及服务
❻ 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和保险出台了哪些文件和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通知称,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❼ 保险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怎么样比如惠金所
首先金融领域一个是放贷一个是理财,
二互联网金融就是做这个居中交易信息的价值!
看你的需求是什么,每家公司因为实力以及保险方向不一样所以都不尽相同!
❽ 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保险有哪些创新应用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内金融的区别不仅容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众筹创富通宝等模式。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
❾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什么是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网络保险无论从概念、市场还是到经营范围,都有广阔的空间以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