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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贷款人国际金融组织

发布时间:2021-03-16 10:09:35

① 关于货币银行学的一个论述题

大概来说就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国有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占主导地位的目前的这种金融体系,并进一步加强银行在整个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1.保护金融秩序的安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而且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一系银行和金融机构经营困难,所以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就是要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2.保护存款人和公众利益。银行是一种信用中介,它们一方面是借者的集中,另一方面是贷者的集合。集中了社会各阶层、各部门暂时闲置的货币和资本,与社会各方面联系十分广泛和密切 。银行在经营中如果出现问题 ,会直接涉及千千万万存款任何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中央银行要把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
3.维护银行业公平有效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条基本规律,也是保护先进、淘汰落后的一种有效机制。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无不追求一个适度的竞争环境,这种适度的竞争环境既可以经常保持银行经营活力,从而使企业公众获取廉价货币和优质服务,同时又不至于致于引起银行业经常失败破产倒闭,导致经济震动,为此中央银行应创造一个公平、高校、有序竞争的环境。
4.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货币政策是当今各国调控的主要手段,而中央银行是利用货币政策实施的主体。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以银行金融业为中介。因此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要有利于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执行,有利于银行业对中央银行调节手段的及时准确传导和执行

② 帮忙做道国际金融方面的题

C
世界银行的主要职能向会员国提供长期贷款,促进战后经济的发展,协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生产.
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职能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为国际全融业务提供便利,作为有关各方协议国际清算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职能是①确立成员国在汇率政策、与经常项目有关的支付以及货币的兑换性方面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实施监督②向国际收支发生困难的成员国提供必要的临时资金融通③为成员国提供进行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的场所。
国际金融公司是对会员国私人提供无须担保贷款的国际金融机构。

③ 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

一、中央银行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地位
①从经济运行看,中央银行为经济发展创造货币和信用条件,为经济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②从对外经济金融关系看,中央银行是国家对外联系的重要纽带
③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看,中央银行是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之一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主控人地位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中央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在金融宏观调控中充当主控人的角色。其调控具有以下特点:
1.调控具有有效性
2.调控具有广泛性
3.调控具有关键性
(二)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人地位
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最高的金融监管人,拥有以下监管权限:
1.检查的权力。通过检查进行监督。
2.管理的权力。通过制定金融法规、法令对全国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3.处罚的权力。通过一系列措施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制裁。
(三)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垄断者地位
1.货币发行的集中统一性
2.货币发行的计划性
3.货币发行的经济性
(四)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地位
1.中央银行保管着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缴纳的存款准备金
2.中央银行主持全国各银行间的票据交换与清算业务
3.中央银行可以再贴现、再贷款等方式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支持
中央银行的职能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是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①中央银行集中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其自身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也是中央银行发挥其全部职能的基础。
②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和稳定货币币值的基本保证。
③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也为中央银行调节金融活动和全社会货币、信用总量,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资金力量。

2.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是指中央银行的业务对象不是工商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及特定的政府部门;中央银行与其业务对象的业务往来仍具有固有的办理“存、放、汇”业务的特征;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服务,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①集中存款准备金
②充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
③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资金清算

3.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是指中央银行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负有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和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的责任;中央银行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签订国际金融协议,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中央银行为政府代理国库,办理政府所需要的银行业务,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①代理国库
②代理政府债券发行
③为政府融通资金、提供特定信贷支持

④ 中央银行的三大基本职能

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可概括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1)“发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全国唯一有权发行货币的机构。
(2)“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作为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组织全国商业银行之间的清算。
(3)“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作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部门,由政府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代表政府参与国际金融事务,并为政府提供融资、国库收支等服务。
作为“政府的银行”,其具体职能包括:
第一,代理国库收支;
第二,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
第三,对政府提供信贷;
第四,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活动,制定、发布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及规章,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第五,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第六,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活动,进行国际金融合作。

⑤ 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的核心和主导地位

大概来说就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国有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占主导地位的目前的这种金融体系,并进一步加强银行在整个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1.保护金融秩序的安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而且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一系银行和金融机构经营困难,所以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就是要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2.保护存款人和公众利益。银行是一种信用中介,它们一方面是借者的集中,另一方面是贷者的集合。集中了社会各阶层、各部门暂时闲置的货币和资本,与社会各方面联系十分广泛和密切 。银行在经营中如果出现问题 ,会直接涉及千千万万存款任何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中央银行要把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
3.维护银行业公平有效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条基本规律,也是保护先进、淘汰落后的一种有效机制。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无不追求一个适度的竞争环境,这种适度的竞争环境既可以经常保持银行经营活力,从而使企业公众获取廉价货币和优质服务,同时又不至于致于引起银行业经常失败破产倒闭,导致经济震动,为此中央银行应创造一个公平、高校、有序竞争的环境。
4.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货币政策是当今各国调控的主要手段,而中央银行是利用货币政策实施的主体。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以银行金融业为中介。因此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要有利于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执行,有利于银行业对中央银行调节手段的及时准确传导和执行从中央银行的地位、业务管理的特殊性以及职能方面来谈。
如地位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是统领全国货币的最高权利机构,也是全国信用制度的枢纽和金融监管的对高当局。它能贯彻国家政府的金融政策意图;通过宏观货币供应量调节机制的运用,实现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以实现金融业的稳健和规范经营;加强国与国之间的金融联系和合作。它需要成为国家货币政策的体现者,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工具,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代理。宗旨在于维持一国的货币和物价稳定,促进经济增长,保障充分就业和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业务的特殊性方面:它原则上不经营具体的货币信用业务,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要为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生活,为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服务的。另外还拥有发行货币的特权。它的面向的业务对象需有一定的限制,如金融机构、政府、不能面向企业和个人。
管理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无论对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发行业务等,还是对政府办理国库业务、以及对市场的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等都是要以银行的身份出现的而不仅仅是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不偏向于任何一家银行,而是作为货币流通和信用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执行其控制货币法信和调节信用的职能,从而达到稳定金融秩序的目的。
职能上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1.需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扩大的需要,保证及时供应货币。2.合理调节货币数量。3.加强货币流通管理,保证货币流通的正常秩序。
是银行的银行,1,要集中保管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机构的存款准备金,2.充当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3.组织和管理全国的票据清算。
是政府的银行,1.代理国库。2.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3.向政府融资。4.管理和经营国家储备资产。5.制定和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6.是政府的金融顾问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代表。

⑥ 最后贷款人的理论的演变和发展

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集中围绕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杰特原则在现代金融市场条件下是否依然有效这两个基本命题展开。 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最后贷款人为现代银行系统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现银行危机时防止了恐慌的蔓延。
自由银行的倡导者否认政府部门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必要性。认为银行恐慌产生的唯一理由是对银行系统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没有这些限制,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产生一个防恐慌的银行体系。塞尔金(Selgin,1988、1990)认为最主要的两个限制:一是美国对全国范围内设立分行的限制,二是对商业银行系统自由发行货币的限制。前者可以实现资产的多样化投资,可以防止资产相对价格下跌而引发的银行危机;后者可以允许商业银行随时满足私人对货币的需求。
同时认为,在自由银行体系下,由不完全信息产生的传染性挤提的情况不会发生,因为在活期存款的合约中已经包含了所有详细的信息。他们同时认为,票据清算所能够解决存款类银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Gorton(1985)、Gorton& Mullineaux(1987)认为,19世纪产生的票据清算所,其结构类似于由所有银行组成的卡特尔组织,建立了一套共同发行货币的体系,使公众难以区分每个成员银行的弱点,它通过发行贷款证书来治理恐慌,这种贷款证书类似于黄金的替代品。同时,限制存款转化为现金也能制止恐慌。Dowd(1984)认为这种限制类似于提供一份期权,在这份期权中,银行保留了延期兑付到未来某个时点的权力,作为补偿,银行将支付延期兑付的利息。 中央银行并不是唯一的最后贷款人。除了中央银行之外,其他机构也可以成为最后贷款人(Timberlake,1984;鲍德,Bordo,1986;费雪,Fischer,1999),如美国的财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团都承担过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财政部和外汇管理局等都曾对出现危机的银行进行援助,成功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
Goodhart指出,当一国出现系统性问题时,除非这些系统性问题只包括一小部分潜在损失,央行可以自行消化,那么央行可以独立解决,否则应该由政府、监管部门和央行共同解决。在大规模的系统性危机中,Goodhart、Schoenmaker(1995)认为应该由政府来买单,同时政府也有权决定社会各方怎样对付危机和由谁来承担损失。 关于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两种争论:通过OMOs(open monitory operations)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货币观点),还是通过贴现窗口或直接贷款给个别金融机构(银行观点)。
货币观点认为,应急性的流动性供应只能通过OMOs向整个市场提供。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鲍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认为LLR的操作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以此提高对高能货币存量进行补充。Goodfriend & 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贴现将使一些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不能受到市场的惩戒,容易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扭曲其行为决策。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已经提供了向私人部门信用融资的有效途径,同业市场能充分考虑流动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同业市场获得流动性支持。因此,对个体银行的具体干预既违反市场化原则又没有必要。Kaufman也认为,除非是央行对银行的清偿力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否则对个体银行的帮助是没有必要的。他强调了对个体救助的负外部性:不仅会产生道德风险,而且监管当局还会面对政治压力和监管俘获,从而增加更大的负外部性。Kaufman同时扩展了LLR的内涵,认为LLR应该要防止资产的折价出售,因为这样会造成实际财富的损失。他认为,虽然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而且变得非常有效,促进了流动性机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盘和折价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均衡的资产价格不受暂时流动性的影响。
银行观点认为,最后贷款人只能是向个别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无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会由于同业市场效率低下、不能从其他银行借得款项而发展为无清偿力的银行。最后贷款人向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会导致准备金供给总量的增加,而向单个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则不会导致准备金增加。费雪(1999)则认为最后贷款人既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单独机构提供贷款。
Hirsch首次把中央银行看作是解决因信息不完备而导致的市场摩擦的一种手段。他认为,中央银行具有的LLR功能类似于提供了一种保险,这会降低私人冒险的成本,但同时会刺激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LLR给予的监管当局非正式的酌情权又可能导致监管同盟的出现。另一方面,如果存款者认为大银行不会倒闭,那么抵制公共部门管理的策略将会鼓励银行进一步集中。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不利于效率的提高。Hirsch强调最优的办法是根据整个金融体系的特征适时调整中央银行的职能。 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的LLR援助对象非常严格地限制在出现暂时流动性不足的金融机构。但在LLR的实践中,金融危机的复杂性使得LLR的援助对象逐渐突破古典流动性界限。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
索洛(Solow,1982)认为无论银行是否到了无法偿债的境地,当出现银行危机时,最后贷款人都应进行援助。以美联储为例,当美国某个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将要倒闭时,会引起人们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任危机。美联储既然对整个金融体系负责,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它就必须援助陷入危机中、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索洛也承认,这种做法会产生某种道德风险,鼓励其他银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风险,而公众也失去了监督金融机构的热情。
古德哈特(Goodhart,1985,1987)主张中央银行可以给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中央银行在LLR必须行动时,要区分商业银行到底是流动性危机还是清偿性危机问题是不太现实的。商业银行向LLR申请援助时,存在潜在的声誉损失成本,因为即使是流动性不足的银行,如果向中央银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业市场上已经不具有融资能力,从而被怀疑有清偿力问题。因此,向中央银行借款无需考虑是否是流动性问题还是清偿力问题,只要有足够的抵押品即可。
第二,由于商业银行在生产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让处于困境中的机构破产,有价值的、难以替换的“客户—银行”关系将会失去,保持这些关系的社会利益超过这样做的成本。
第三,因为大银行的破产将毁掉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所以大银行即使没有偿付能力,LLR也只有贷款。
考夫曼(Kaufman,1990)认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观点低估了最后贷款人过度援助的风险,这可能会导致面临危机的银行增加在未来对更大援助的需要。他们也忽视了由于最后贷款人延迟让无偿付能力的机构停业,会招致额外的损失及增加最终解决问题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没有意识到最后贷款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不是贴现窗口贷款来完成其职能。事实上,借助公开市场操作也可以满足最后贷款人对高能货币的紧急需求,因而不必担心如何援助个别的危机银行。由于真实经济活动和总体经济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对货币存量的冲击,最后贷款人就不必害怕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发生倒闭。
古德哈特和黄(Goodhart & Huang,1999)认为,一家银行的倒闭会引致金融不稳定,市场主要表现是恐慌,此时很难预测存款人的行为,货币政策操作容易失误。当一家银行向最后贷款人寻求流动性支持时,最后贷款人很难有时间准确判断这家银行是否有清偿力。如果最后贷款人向这家银行提供了贷款援助,而是事后的事实证明这家银行是无清偿力的,则最后贷款人必然要承担财务和声誉方面的损失。因此,最后贷款人对出现危机的银行究竟进行救助还是破产清算,还需谨慎的判断。他们通过建立最后贷款人道德风险模型认为,在单一时期模型下,即在银行倒闭的概率、最后贷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风险概率既定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是否实施救助取决于银行规模的大小;在动态和跨时期模型中,即各种概率不确定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实施救助取决于对道德风险和传染性风险的权衡。如果关注道德风险,最后贷款人会慎重考虑是否实施救助;如果关注系统性风险,则最后贷款人有动力进行救助,由此产生的整个市场的均衡风险会较高。 最后贷款人的过度援助容易导致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且大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更为明显。因此,通过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救助、实施“建设性模糊”救助条款、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
考夫曼(1991)、诺切特和泰勒(Rochet & Tirole,1996)认为最后贷款人对银行的援助会产生两个负面影响:一方面,救助促使银行经营者和股东为获得更多的救助补贴而去冒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最后贷款人向倒闭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和业绩的积极性,并且由于救助是对所有存款人提供隐性保险,这也会削弱银行同业监督的积极性。
米什金(Mishkin,2001)认为,这种道德风险在大银行身上表现得更为严重。大银行较中小银行具有更大的系统性影响,其经营失败对金融系统的安全有着更为严重的威胁,因此政府和公众都不希望其倒闭,于是大银行往往成为监管宽容的对象。那些自认为规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银行相信在发生流动性不足或出现其他问题时,最后贷款人肯定会提供资金援助,因此他们便放松风险约束和危机管理,而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同样的原因也使得市场约束力量减弱,因为存款人知道一旦银行陷入困境,政府不会任其破产,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损失。于是他们失去了监督银行的动机,也不在银行从事过度冒险行为时通过提取存款进行市场约束。在很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当大的或与政治有联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政府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后援,最后贷款人向经济中投放基础货币,通过货币乘数作用,将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从而引发通货膨胀。
汉弗莱(1985)认为,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等于向市场提供了一个促使资金加速抽逃的信号,这反而会加剧银行危机的发生。同时,银行经营者为在短期内获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贷款高利息,会追求更高的风险。因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纳西(Prati & Schinasi,1999)认为,在实践中对个别机构的紧急贷款并没有征收比市场利率更高的利率,银行同业市场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
贾利尼(Giannini,1999)指出,通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最后贷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决道德风险。中央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组织有富余资金的银行向缺乏资金的银行提供资金援助。扮演最后贷款人的主要银行承诺在危机时期向问题银行提供信贷,以保证银行体系的正常运作。但古德弗兰德和拉克尔(Lacker,1999)认为,这种信贷行为必须是帕累托改进,中央银行不能强迫其他银行提供信贷。如果中央银行迫使其他银行提供贷款,或以过于偏护危机银行的条件提供贷款,则私人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实际上是对倒闭银行的补贴。在充满竞争的金融市场中,资金富余的银行相对于危机银行具有竞争优势,中央银行劝说优势银行帮助自己的竞争对手摆脱困境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道义劝告、规则力量和合作意识的培养是中央银行在协调银行间援助时的重要职责。
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了“建设性模糊”的最后贷款人概念,指最后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后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后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由于银行不确定自己是否是援助对象,从而对银行形成一种压力,使其谨慎经营。“建设性模糊”要求最后贷款人从谨慎角度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预先承诺应该停止。在做出决策时,最后贷款人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性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金融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
克劳科特(Crockett,1996)认为“建设性模糊”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迫使银行谨慎行事,因为银行自己不知道最后贷款人是否会对它们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当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银行提供援助时,可让该银行经营者和股东共同承担成本。管理层会意识到一旦银行倒闭,他们将会失去工作,股东将失去资本,因此道德风险会大大减少。实践也表明,“建设性模糊”可以直接约束或间接鼓励银行的经营者和股东谨慎行事,提高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增强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能力。
建设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赋予危机管理机构过大的自由决定权,而自由决定权会带来时间持续性问题,如开始最后贷款人认为不向危机银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较有利,但事后又觉得向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可能更为恰当。因此,伊诺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认为,可通过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办法来评判最后贷款人在处理个案时的自由决定权。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与国之间的资本与货币一体化,金融危机超越国别的限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所有的一切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最后贷款人的问题进入了理论家和实践者的视野。尤其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这一问题变得尤为迫切。
早期的金融史认为,“世界经济中心”应当充当国际最后贷款人。费尔南德布劳德尔假设世界经济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围,“并且总有一个以占主导的城市和城邦(即经济首府,但不一定是政治首府)为代表的极或中心。在金融危机中,当一国的困难将超越国境时,占统治地位的中心就被认为有责任充当其他国家的最终贷款人”,这是由谁来充当国际最后贷款人最早的理论假说。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承担国际最后贷款人职能比较合适。Stanley Fisher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IMF虽然不是国际中央银行,但是仍可以行使国际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而且会做得很好。他认为,IMF作为危机的借款者,更像一个信用合作组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建立资金的蓄水池,再向成员国贷款;作为危机的管理者,它可以组织和协调危机中的成员国,募集更多的资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清算银行(BIS)可以行使这一职能。被称为“中央银行家的俱乐部”的国际清算银行一向积极推动中央银行之间的互相合作和援助。由于各国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通过国际清算银行经常会面商谈,保持着经常的联系,这一安排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更为及时,并且没有附加条件。但它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仅限于其成员国之间,与发展中国家基本无缘。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较发达国家普遍,因此,国际清算银行的这种援助是有限的。 随着跨国金融服务的不断扩展和各国金融系统的不断融合,欧盟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不断增强,欧洲各国的金融系统性关联更加紧密,随之而来的金融风波也将会影响更多的成员国,尤其是如果一个包含数个持牌银行,并且在数个成员国中开展业务的泛欧银行集团发生流动性冲击,必然会系统性地牵连到各国金融市场以及整个欧洲金融系统。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当系统性金融风波影响不止一个欧盟成员国时,如何实现最后贷款人功能问题。他们认为,对银行集团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有几种可选的协调模式:
第一种模式依赖于详细的事先安排,被认为是“北欧模式”。这个模式是北欧中央银行谅解备忘录中提出的,适用于银行危机发生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北欧国家中运作。一旦发现危机,将由相关中央银行建立一个协调机制,即危机处置小组。在对银行集团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的领导下,危机处置小组集中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和潜在系统性影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另外,它还集中与银行业管理层进行联系。该小组还负责向各个中央银行决策机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危机的系统相关性信息,受影响的银行的偿付能力,最重要的是明确各央行间意见的分歧,目的是让每个中央银行都能了解情况,决策协调。这个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使中央银行间的信息和分析不对称最小化,以减少“囚徒困境”的发生。
第二个协调模式是“监管模式”。因为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增强并表监管者的协调职能,相对于其他中央银行,并表监管者所在地的中央银行可以承担协调职能,这也暗示了某个中央银行相对于其他中央银行来说对银行集团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这个模式需要更多地考虑集团范围内或欧盟范围的(同国内相比)偿付能力和系统风险。正如并表监管者的作用一样,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该国中央银行对管辖范围内的银行业集团行使一定的“联邦(federal)”职能。
第三,各国中央银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信息交换和在现行运行制度结构下对政策措施进行协调。 主权债务重组中的第一贷款人(LFR)
Daniel Cohen和Richard Portes(2006)提出的解决主权债务问题的一个政策干预机制——IMF的第一贷款人职能,来解决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结构性缺陷。IMF成员国应事先制定“债务余额制度”(indebtedness regime),这种债务余额制度意味着参与者的积极的承诺,不仅是国家,也包括IMF。IMF应在事先(即国家能进入金融市场时)而不是在危机后,就和国家一起建立调整计划(项目),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债务恶化。IMF项目及其实施要让人相信这个国家能以“风险触发”利率,或低于“风险触发”利率迅速重新进入市场。这是IMF贷款的一种适当的催化作用。

⑦ 中央银行研究职能怎样理解

中央银行职能的一般表述: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是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在有些国家,硬辅币的铸造与发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这是其自身成为央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也是央行发挥其全部职能的基础。
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统一货币发行和流通并稳定币值的基本保证。但在金本位制和信用货币制度下控制手段存在较大差异。
2.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该职能是指:
1、其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金融机构及特定的政府部门;
2、与业务对象之间的业务仍具有银行固有的"存、贷、汇"等业务的特征;
3、中央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服务,同时也是金融机构的管理者。
该职能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集中存款准备金;
2、充当"最后贷款人"。是指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时,向中央银行融资是最后的办法,中央银行对其提供资金支持则是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否则便会发生困难银行的破产倒闭。表现为:1)当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周转苦难时,中央银行为其提供全力支持,以防银行挤提风潮的扩大导致支付链条中断以至引起金融恐慌或整个银行业的崩溃2)为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融通,使其在同业拆借方式以外,增加银行资金头寸短期调剂的渠道,提供能够最终保障3)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多种资金支持方式,调节银行信用和货币供应量,传递和实施金融调控的意图。
3、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
3.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该职能是指:
1、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负有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和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的责任;
2、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签定国际金融协定,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
3为政府代理国库,办理政府所需要的银行业务,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该职能的具体体现:
1、代理国库;
2、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
3、为政府融通资金,提供特定信贷支持;
4、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5、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项国际金融活动。
6、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7、对金融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
8、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

⑧ 如何理解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的需要。币值稳定是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若存在多家货币发行银行,中央银行在调节货币供求总量时可能出现因难以协调各发行银行从而无法适时调节银根的状况。

要保证银行券的信誉和货币金融的稳定,银行券必须能够随时兑换为金币,存款货币能够顺利地转化为银行券。

(8)最后贷款人国际金融组织扩展阅读:

中央银行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进行外汇买卖,调节商业银行外汇头寸,为商业银行提供外汇资金融通便利,并由此监控国际收支状况。

充当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指商业银行无法进行即期支付而面临倒闭时,中央银行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

⑨ 央行属于什么机构,为什么大家都要听他的

中央银行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我国的中央银行具体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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