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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互联网金融混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0-11-25 17:53:24

A. 互联网对财务管理转型有什么意义

自2012年以来,很多业内人士都在强调一个“大财富管理时代”的到来,背后原因,一是在居民收入水平提高、通胀等因素引发财富贬值风险加大、跨境资产配置可能性逐渐提升的情况下,公众对于财富管理的需求迅速膨胀;二是传统金融业态边界的模糊、机构综合化经营的深入等,都使得面向客户提供“系统性、多元化财富管理解决方案”愈发变得可操作。
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和理念,突如其来地震撼着传统金融体系的财富管理模式,并且在挑战中带来巨大发展机遇。当然,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变得如此时髦,但仍然“如同一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似乎只要把互联网与金融要素沾边,就变成了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在深入探讨互联网金融对财富管理的影响之前,我们有必要从相对严谨的思路出发对其予以界定。
教科书告诉我们,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包括资金的时空配置、风险管理、支付清算、信息发掘等。由此,我们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亦即现代互联网的技术和理念,从根本上改变着这些基本功能的落实。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其对于财富管理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激发了主动财富管理模式的创新,使得大众化财富管理需求得到更大满足。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去中心化”、“民主和分散化”等特点,新的信息与金融技术,不仅使得资金供给者(财富管理需求者)与财富管理媒介更容易对接和配置,而且使原先只能被动接受金融机构财富管理服务的公众,以及难以投资门槛较高的财富管理产品的普通人,都能够更加主动地进行财富管理活动。
例如,在近期货币市场基金的网络化销售逐渐流行之际,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可以把零散的资金投入到其中。
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化、电子化、虚拟化的发展,传统金融机构不仅能创新和完善专业化和便利性的财富管理产品与服务,并且更容易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而且可以开发和培育更多适应“E时代”的客户,还可以不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和配置营销人员,而在传统薄弱环节以低成本开发潜在客户,如满足广大的农村领域财富管理需求。当然,互联网金融更着眼于对大众财富管理需求的满足,而面向高端客户的财富管理,仍然需要以线下私密的、真正的私人银行服务为主。
第二,通过技术与财富管理的有效结合,赋予了财富管理工具全新的吸引力。例如,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投资者可以刷货币基金卡进行消费支付,刷卡后货币基金的赎回资金自动被划拨到消费商户的账户中,这样大大增加了货币基金的功能,促使大批投资者将零散资金投资到货币基金上。去年底以来,部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推出基于证券资金账户、货币基金的消费支付服务,可以预见,这一基于支付领域的工具创新,将会对证券和基金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深刻改革居民的投资与财富管理需求结构。
再比如,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居民财富管理活动不需要投入太多的时间成本,智能手机的兴起让理财者能实时通过APP应用、移动互联网办理业务,社交媒体的出现让理财者能够实时与财富管理机构进行互动。同时,互联网的最吸引投资者的另一个优势,是把财富管理服务的流程完整展现出来,服务更加透明化、标准化。
第三,促使财富管理工具的平台化融合成为可能。一方面,互联网加速了混业经营时代的降临。随着将来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程度不断提高,有的机构会越来越专业化,有的可能会转向金融控股或银行控股集团。互联网信息和金融技术飞速发展,一是促进了以支付清算为代表的金融基础设施的一体化融合,二是使得网络金融活动同时深刻影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传统业态,并且给其带来类似的风险和挑战,由此,使得涵盖不同金融业态的大财富管理平台在制度和技术上逐渐显现。
另一方面,除了第三方财富机构,互联网时代还促使新型企业也逐渐加入到财富管理的产业链中。例如,通常认为互联网公司拥有较大的粘性用户和流量,一旦互联网公司获得资产管理牌照,可能对传统的行业格局形成颠覆。实际上,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财富管理平台将逐渐跳出传统模式,如投行、信托、资产管理的服务平台,或多层次资金池平台,而成为面向机构、企业、个人等不同客户,提供融资、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增值服务、消费与支付等在内的“金融与消费服务超市型”综合平台。
第四,降低了特定融资风险,并使新型的融资与财富管理模式不断出现。例如,一方面,近年来,欧美发达经济体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对于许多拥有闲置资金的人,提供了一种新型财富管理模式,在这类金融服务网站上可以实现用户之间的资金借入或借出,整个过程无需银行的介入。其便捷自助的操作模式、低廉的费率、透明的信息和差异化的定价机制已经对传统商业银行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美国的Prosper和英国的Zopa是其中的两个成功例子。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的众筹融资,不仅使得创业者的资金来源除了自有资金以外,开始有可能摆脱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风险投资等)的局限,从认可其创业计划的大众手中直接筹集资金,也使得消费者能够在主动参与到产品设计及生产过程中同时,实现了新型的财富管理和投资。
第五,通过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发掘与整合,形成更准确的客户定位。互联网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提供信息支撑,而信息又是信用形成和金融交易的基础。例如,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之所以能够做好小微企业贷款,是因为对于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信用评估和抵押物,往往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支持,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互联网的数据发掘,可以充分展现小企业的“虚拟”行为轨迹,从中找出评估其信用的基础数据及模式,由此为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创造条件。诸如此类的创新,能够为财富管理机构的资金运用开拓空间,形成新的良性投资回报与循环。
此外,互联网时代也对商业银行提出挑战,因为金融数据的快速增长和高处理成本,导致了数据处理模式必须有所改变,银行除了关注内部数据,还需要纳入互联网数据,互联网数据记录了银行客户的痕迹和行为,从中分析出客户的风险喜好、投资偏好、个性特征等。通过传统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企业、互联网企业的有效数据整合,可以为新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财富管理模式创新奠定基础。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使得传统金融“走下神坛”,并非与其对抗和完全替代,也不应被树立为新的“金融神话”,它只是从根本上完善了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并对中国财富管理的体系、模式、环境产生深刻影响,因此有助于一个贴近各类客户需求的、灵活多样的财富管理时代的到来。

B. 互联网金融对企业财务管理有哪些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由于传统金融业态边界的模糊、机构综合化经营的深入,再加上企业对于财务管理的需求迅速膨胀等,都使得面向企业提供系统性、多元化财务管理方案变得愈加迫切。互联网金融不断地震撼着传统金融体系下的财务管理模式,从根本上完善了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并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了深刻影响。
1、有效结合技术与财务管理工具。例如支付领域的工具创新,我国已经有部分证券及基金公司启用了新型消费支付工具,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资金账户等进行消费。这将深刻影响与推进我国投资及财务管理的模式创新。另外,互联网信息技术使得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使得理财者能够实时与财务管理机构进行互动。
2、创新了企业主动财务管理模式,扩大了财务管理需求者范围。互联网金融不仅减轻了财务管理需求者与财务管理工具媒介等对接的难度,而且使越来越多的个人与企业能够自主地运行财务管理。
3、促进了财务管理工具的平台化融合。互联网金融行业技术飞速发展,深刻影响银行业等传统业态,体现出包含不同金融业务形态的大财务管理平台的发展趋势与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受到互联网技术浪潮的影响,逐渐创新与完善财务管理的模式,财务管理平台也将慢慢走出传统模式,成为面向更广泛客户的金融与消费服务型等综合平台。
4、新型财务管理与融资模式在不断涌现。例如近年来的P2P借贷平台,为许多拥有闲置资金的企业提供了一种新型财务管理模式。网络融资业务的发展,使得企业家和投资需求者能够获得资金的来源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而是可以通过那些认可其创业计划的投资者大众来直接筹集资金。例如众筹。
5、通过发现与整理大数据创新财务管理模式。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大数据发掘,可以找出评估小微企业信用及运行模式的基础数据,大大方便了小微企业信贷融资。诸如此类,可以逐渐形成良性的投资循环与业绩回报,给企业财务管理节约资金空间,可以为新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财务管理模式创新奠定基础。
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将导致一系列新的管理问题,如企业的风险控制,会计调整,税收政策跟进。但究竟怎样改善风险管理与控制,客观地说,国内的实践与研究经验尚且不足。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浪潮,也在无形中影响着整个财务管理体系的变革与升级。企业财务管理的转型不能脱离财务业务一体化,更加要求有管理模式和运营的创新,严格的风险控制。企业需要学习如何利用互联网金融思维推进财务管理的变革,使企业财务管理更加适应现代化信息技术及现代化企业的发展需要。

C. 跟互联网金融体制有关的主题

一、要用法治的思维看待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
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并运用法治的思维对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进行顶层规划。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法律风险,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来说,起初是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是立足小额支付,国家当初给第三方支付颁发牌照的初衷也是为了满足一种通道型的商品交易型支付,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已演变为截留资金或是资金对资金的纯粹划转,有的甚至是在洗黑钱。
这就是为什么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要限制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以及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的原因。
再如P2P网贷平台,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出现跑路的原因。还有些网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比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此类模式下,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因此,P2P平台必须依法规制其运营模式和控制其运营风险,建立统一强制性的第三方平台托管制度,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将平台自有资金和贷款人资金相互隔离;平台还要建立严格、规范、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提供担保和变相的揽储,更不能直接参与借贷行为,必须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其中介本质。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互联网金融中众筹模式大致有4种,即股权类、债权类、回报类和捐赠类。其中,股权类众筹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罪有一条红线不能碰,那就是向社会公开宣传。《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做出扩充解释,即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也就是说,金融主管机关的认定意见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意见,这已经是司法机关第三次专门针对非法集资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国家应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合规、风险、创新的边界中寻找监管的最佳路径。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的前提下,应当在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积极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以便在新一轮的国际化竞争中占得先机,预防国家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不被侵害。
二、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使其有序健康发展
应当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层级,建议以完善和修订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为主线,不要就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若干个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我国现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立法,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但无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已近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基本金融业务的范畴。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现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是要规制网络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违法的成本。
要清楚认识到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经济有序运行的全局性问题。建立完善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前提和基础。互联网金融伴随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成长,是网络经济的产物,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互联网金融因此具有高虚拟性特征,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广泛的物理关联特性,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只带来局部损失,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安全风险能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会导致严重的客户资料泄露、交易记录损失、流失大量客户、损害互联网金融声誉。
三、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并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极速推进,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我建议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三会合一”,成立一个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重点监管范畴,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界定。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同,监管部门的选择也应有所侧重,切忌一刀切管理或者多方监管的混乱现象发生。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归属,监管部门还应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让市场在互联网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完善管理,守法经营,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依法经营、控制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
四、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宽松审慎的态度
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体性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观察期。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时间来证实。我以为,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不仅仅是来自余额宝,而是来自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正在加速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倒逼着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加快变革,积极参与互联网时代的竞争。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多家银行推出了随时赎回、随时变现的货币市场基金,而此前银行是不做这种难赚钱的生意的;也有不少银行开始上浮存款利率至最上限,还有许多基金公司也在不断降低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佣金,同时开始谋求与互联网企业进行协同合作,不断关注市场的长尾效益,重点关注客户体验等等。
对此,我建议在诚信合规和系统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包容性的监管策略,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和鼓励。现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合规与风险的监管前提下,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有必要对前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这样才可能在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和制定监管政策时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和监管政策要使所有的程序公开和透明,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的需求,也要兼顾和平衡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为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特别是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D. 如何描述我国互联网证券的发展现状

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互联网金融组织,都有条件着眼全新的社区金融发展战略,努力弥补这一重要的金融“短板”与蓝海。在法律合规的范畴内,我国互联网社区金融创新可在众筹、合作性金融等方面大胆探索。
无论是名噪一时的互联网金融,还是新兴起的Fintech等概念,近期似乎都已使国人产生了“审美疲劳”。喧嚣过去后,我们静下心来讨论这些概念,本质上是期望出现某种更具效率、对经济社会发展利大于弊的新金融。
笔者认为,可以用七个主题词来描述“新金融”:一是开放,即构造多层次的平台经济与平台金融服务模式;二是多元,即金融产品与服务从单一与碎片化,转向混业、综合与动态;三是智能,即充分发挥技术对金融创新的驱动力,且自金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四是融合,即出现多种排列组合的产融结合探索,如新金融加新经济、新金融加传统经济升级、传统金融加新经济、传统金融加传统经济升级;五是共赢,即金融与实体构建一个共享共赢的生态体系;六是持续,即体现为更合理的金融制度规则,实现商业金融原则,加上理想、道德、社会责任的融合;七是理性,即健康的金融文化与观念,不是人人都可做金融,金融并不是“万能”的。
互联网新金融要远离“喧嚣”,回归健康理性,一个重要的落脚点就是社区金融。前几年各方一度非常重视社区金融,只是更多探索局限于社区银行,银监会于2013年底发布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银行业机构的布局,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着力改造和拓展现有的分支机构,使其进一步扎根社区,依托社区特色打造专业的分行与支行;二是借鉴国外直销银行的发展经验,结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尝试构建自动化、智能化、自助化的社区金融服务设施。然而,由于各种制度约束与现实条件差异,现在回头看社区银行的探索并不顺利。
如今,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互联网金融组织,都有条件着眼全新的社区金融发展战略,努力弥补这一重要的金融“短板”与蓝海。具体而言,笔者以为须把握坚持线下为主,线上为辅;实行自营业务、个人平台业务、机构合作业务的“三合一”发展;打造综合性金融“专卖店”或“超市”;推动建设社区金融的信用信息支持系统;从服务个人、短期转向服务家庭、服务生命成长周期;通过“好邻居战略”实现场景嵌入;探索社区居民的合理参与机制等发展原则。
独有的社区生态体系是社区金融的“安身立命之本”,社区的凝聚力,更多通过线下人与人的互动而实现,由此,互联网渠道只是线下社区金融建设的重要补充和提升。所以,离开了线下社区,社区金融就只能成为“四不像”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多数地方只有“小区”,没有“社区”,金融机构布局社区金融,脑海中往往想到的只是“小区金融”。随着中国社会走向成熟,社区将成为最重要的“细胞”,社区金融的潜力也会逐渐被激发出来。
依托日益完善的相关监管规则,在合规前提下,社区金融机构可以围绕居民需求,直接提供定制化的产品与服务,也可为社区居民提供个人之间的金融资源互换配置,还可发挥自身客户流量资源优势,成为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市场拓展的重要平台。
社区金融组织不仅是银行,社区金融需求也不仅是融资理财需求,而需要多元化的金融功能整合,如理财、消费金融、支付、创业融资、风险管理、咨询与专业化支持,都可以纳入社区金融的服务链之中,即便只是对社区人群提供金融文化和知识教育,获得金融消费保护,也对凝聚社区金融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不同社区人群可能分别属于富裕阶层、中产阶层和低收入群体,因此需要结合不同社区的金融需求特色,分别打造面向中高端的“专卖店”,以面向中产阶层和公众的“超市”。当然,综合实力突出的大型社区金融组织可致力于建设超级社区金融模式,面向城市不同社区整合金融服务,甚至在城市之间统筹金融资源。美国的富国银行发展路径便是如此。
在小微金融等传统“百慕大三角”地带的创新业务,离不开信用体系与生态的建设。对于某些资源丰富、能够直接与小区物业合作收集信息的机构来说,可以独立推动社区金融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没有条件的机构来说,则可以“集众人之力”,或者作为大型社区金融组织的零售或外包机构,以求最大限度实现社区主体的信息共享。在具体运作中,在不违反消费者信息保护原则的同时,社区金融组织一方面可以直接采集软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使用外部引入的大数据信息,最终为社区居民和其他主体,刻画更加全面的信用“画像”,为新型金融服务奠定基础。
社区最大的价值就是在时间、空间上获得延展,并依托家庭延续了人际关系。因此,对于社区金融来说,不仅需要关注个人在特定时点的金融需求,更需从家庭角度、服务个人生活与成长角度出发,构建具有内生性的社区金融生态演化体系,在更广泛层面上达到各方参与者的共赢。
社区居民除了金融服务之外,也有大量的非金融服务需求,包括养老、教育、医疗、慈善公益等等,这些同样也能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比如在养老领域,保险、以房养老、融资就可以构造出新型的金融产品。通过结合移动APP等新的、居民友好型的交互界面,使服务场景能及时贴近每个人的生活、更智能地便利每个人的多种活动。
美国的社区银行之所以很多能有效扎根社区,除了法律和政策因素之外,还有一个推力:许多社区银行的股东、管理者或员工来源于社区,对社区有归宿感和贡献愿望。除了商业性金融之外,国外的城市和农村社区一直都有合作性金融的发展空间。这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法律合规的范畴内,我国互联网社区金融创新也可在众筹、合作性金融等方面大胆探索。

E. 谈一谈我国经纪业务的开展中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

一、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差异化服务能力。我国传统证券经纪业务差异性较低,体现在交易产品种类少、价格差异不大、人员职业素养单一、缺乏高水平的专业投资理财顾问、客户组成类型较单一等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正是对证券行业的不足之处造成了冲击,如行业内竞争导致的佣金率大幅下降使得经纪业务收入随之降低。因此,证券市场需要传统经纪业务的转型发展,如加入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销售等,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促进证券公司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一站式、多品种、多行业、全面性、更便捷的理财管理服务。
(二)经纪人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与国外证券公司不同,我国证券公司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专业素养要求参差不齐,有一部分的非经纪人可能因为公司内部结构调整等原因转向从事经纪业务,但他们实际并不具备专业知识,也不具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而且经纪人的收入主要依靠客户进行证券产品交易而获得佣金提成,使得经纪人更易做出不规范的行业行为。在最初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中,证券公司很少为小微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同时,由于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无法形成专业的投资顾问团队,相比国外证券机构经纪人管理制度,我国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如提供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从业道德标准培训,组建专业的投资顾问团队与研究团队,提升行业服务能力等。
(三)证券经纪牌照的放开所带来的冲击。2015年3月初,中国证监会表示正在研究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证券公司牌照的制度以及配套安排。2015年6月,江苏证监局核准交银国际持有华英证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对交银国际依法受让华英证券33.3%股权无异议。这表示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正式拉开序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将受到行业内外的双重挑战。商业银行已经在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独有优势,如多样化的产品线、覆盖范围更广的营业网点、大量客户群体、已经在财富管理及私人业务方面所占据的较大市场份额、较完善的理财业务平台等,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导致证券行业竞争加剧,特别是在投行服务和传统经纪业务领域,但同时也为证券行业的长期整合带来新思路。
(四)市场资源有限,竞争激烈。在国内部分经济发展领先的城市,证券市场已经基本达到饱和状态,尤其对于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上海和深圳,更面临着超负荷的状态。上海证券市场是中国致力于打造的国际化金融中心,在2015年10月相继与英国、德国分别达成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协议,逐步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在宏观环境的影响下,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发展迅速,形成一个具有成熟投资理念的充分竞争的证券市场。
截至2015年6月,深圳地区已成立300多家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新增加的客户量主要来源于已经入市的老客户,会根据不同公司的服务及产品而改变,对于市场中潜在客户的挖掘不够;大客户主要来源于机构客户,依靠公司研发等后台资源进行争夺与维系;投资量较小的个人客户主要依靠较低的佣金率和附赠礼品来吸引,并有理财团队的专业服务。而新客户的增加,主要还是依靠于低佣金率,这也将导致市场竞争矛盾激化,进一步降低证券经纪业务收入。
二、互联网金融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影响
(一)对行业平均佣金率的影响。在证券行业传统经营模式下,决定中小散户选择哪家证券公司开户交易主要考虑营业网点的距离和手续费的高低。但随着网上开户的放开,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的距离不再重要,投资者的关注重点转移到了佣金价格上。网络信息的流通和透明,使得投资者可大范围自行对比证券公司的佣金率及服务,进而选择最具性价比的证券公司。
证券行业的平均佣金率从2008年的14.8到2015年的5逐步降低,2015年国金证券与腾讯合作推出“佣金宝”,其2的佣金率更是对证券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尤其是对以通道业务为主要营业收入的中小证券,加剧其竞争性,公司利润大幅缩水,同时也倒逼证券公司放弃传统的通道业务盈利,转而研发更有竞争性和针对性的新型产品与服务,开拓差异化竞争。
而佣金宝的出现在受到市场投资者欢迎的同时,也反映出市场监管部门对券商进行行业改革举措的态度。国金证券通过推出佣金宝首先开展互联网经纪业务试点,同时还为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余额提供小额理财业务。华泰证券也通过调低交易佣金,来抢占市场份额,如推出通过网上开户便可享受3的开户签约佣金率,而现场开户佣金率仍需要与投资经理相协商确定等营销方式。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对佣金率的影响,对证券行业以及经纪业务模式转变的重要性。
(二)对证券经纪业务整体格局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借助于网络平台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息互通效率及交易双方信息对称度、提高客户满意度等,进而改变行业整体的竞争格局。证券业的高利润推动行业间混业经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首先,各大证券通过借助网络平台,造成行业内竞争加剧。比如,通过网络平台开户,实现经纪业务的网络化,从而降低了券商提供经纪业务的成本,引发行业佣金继续下降;其次,互联网企业可以借助自身网络技术优势,与证券公司合作,融入证券市场。如2013年余额宝的诞生,通过吸引大量中小投资者,借助于其快速便捷的支付方式,将广大低净值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进行集合,搭配适当的投资组合,实现碎片资金的收益最大化,其发展模式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极大威胁;最后,对于证券市场行情数据统计、投资组合推荐、选股等证券业务,互联网公司都有免费网站进行业务服务,在证券牌照逐步放开之后,可以在提供网上免费信息服务的同时,开展证券业务。没有较大额外成本支出,便可获得盈利。尤其对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业务,以及需求同质化的投资者,互联网公司更能占据竞争优势。
(三)对经纪业务差异化发展的影响。我国证券经纪业务长期呈现出低层次、同质化竞争的特征,互联网金融将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差异化发展,并加速证券公司阵营的分化。互联网证券公司的大量涌现将加速佣金水平的下降,证券牌照垄断的红利随之消失,生存压力迫使证券公司加快业务转型的步伐,拓展新的盈利模式。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收集便利且广泛,通过信息处理系统,证券公司可以对客户的偏好进行数据分析、筛选和整理,提炼出相应的投资偏好,进而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纸质文档时代,这一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科技的进步,此类成本可被大大节省并用于证券公司开启更高附加值的差异化竞争。高度依赖传统通道业务收入而无法快速转型的证券公司将被市场淘汰;专业型证券公司将在细分市场中脱颖而出;全服务证券公司将在高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服务方面取得优势地位。
(四)对证券经纪业务盈利能力的影响。在我国证券行业收入中,占比最大的部分属于证券经纪业务,据数据统计,2008年、2009年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约占总营业收入的70%,而佣金收入又占据了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大部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行业内竞争加剧,由于各个证券公司的产品、服务具有同质化特点,无法为企业自身带来竞争优势,因此证券公司主要依靠于降低佣金率、减少手续费用等价格战的渠道来拉拢客户,增加投资额与交易量。但如此更减弱了证券经纪业务盈利能力。且由于我国证券行业还对整个市场经济环境较敏感,与股票、基金市场的活跃度成高度正相关关系。市场行情走高,会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提升交易额、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就会显著上升;反之,若市场行情低迷,大量投资者都会撤资,纵使资金已被套牢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也总是会寻找时机选择退出,因此交易量减少,交易资金也随之降低,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也会明显下降。这些都造成了证券经纪业务盈利能力的下降。
三、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发展建议
(一)提高经纪业务服务效率,提升客户体验。建议允许证券公司非现场办理标准化的常规业务,以减少客户反复临柜的繁琐,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的认可度、提高对投资顾问的服务满意度、增加客户在线上平台的交易体验,通过社交平台和利用口碑传播建立品牌效应,吸引新客户,并增加客户黏性。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全方位地提升客户体验,才能不断地提升客户的认可度。同时,以客户为中心,明确客户投资类型。证券行业面对的客户面较广,包括个人投资者、高净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等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其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要求都不尽相同。这就需要证券公司准确定位客户,提供适当性产品和服务。在服务客户时,投资顾问还应帮助客户建立正确的投资方式、提高客户的信任度,维系客户。
(二)开发互联网金融新产品,做好差异化发展。在互联网开户与交易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差异性的产品与服务将成为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方向。在这方面,国内许多证券公司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创新:如华泰证券以“财富永续之道”为内涵的“紫金理财”服务品牌,该品牌又分为能满足客户综合交易服务需求的“紫金大管家”服务以及能满足高端客户个性化理财需求的“紫金私人顾问”服务。国泰君安经纪业务提出了综合理财服务创新方案,以“君弘一户通账户”为核心,整合公司全产品、全业务和全方位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综合理财服务,为客户实现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信用交易、基金申购、全产品在线筛选与理财产品购买,获得以定向资产管理为基础的资产管理服务,并且享受方便快捷的资金汇划与消费支付服务。国信证券首创了经纪业务服务产品——“金色阳光证券账户”。该产品通过细分客户需求,来提供相应的投资服务,并将佣金与服务内容挂钩进行收费。
(三)加强互联网化专业人才队伍培养。证券公司领导层要加深学习和理解互联网证券管理特点,尤其是管理层次的“扁平化”特点和投入产出曲线前期需要大量资本投入的特点;领导要理解业务互联网化可能带来的公司内部局部的思想和利益分歧,在分歧中保持平衡并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切实支持业务互联网化;领导层的构成中要补充互联网方面的专业人才,内部选拔培养的互联网化管理人才可能比外部引进有更好的效果。在中层和基层骨干人才招聘中,适度考虑引进具有互联网企业工作经验的人才,包括电商需求分析、金融产品设计、电商运维等岗位专业人才。同时,还应培育专业的财富管理团队。财富管理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全面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知识,了解银行、证券、保险、税法等方面的运作,并拥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受限于金融行业长期的分业经营,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精于股票投资咨询,但对其他领域的涉猎较少,需要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补齐短板,完善知识结构,提升其财富管理的专业技能。对投资顾问绩效考核的导向,也应该从鼓励个人业绩增长向提升客户价值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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