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金融改革的主攻方向是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吗
中国金融改革的主攻方向是:四个重点已经圈定。包括互联网金融。
一是制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
二是包括利率市场化改革、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内的金融对内对外开放取得新突破;
三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
四是保险市场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金融改革方面:制定健全银行业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探索构建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框架。
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适时推出面向机构及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等。
未来金融改革主攻方向不在于是否允许民间资金进入正规的金融行业,而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实体经济领域必须放松管制;
第二,资本市场应放松管制,同时加强部委协调。
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许多人认为经验教训之一是,金融不能“自娱自乐”,必须为实体经济服务。换言之,金融是第二位的,实体经济是第一位的。既然如此,实体经济不改革,金融改革又怎么能够成功。就资本市场放松管制而言,其与实体经济中交通、通讯、教育、石油等行业打破垄断所要求的条件并无二致。
⑵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⑶ 从不同行业和个体的需求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必然性
2018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概况分析
2018年已然过去,而在这一年,"普惠金融"、"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关键词,行业本身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那么,在新的一年里,互金行业又会发生哪些变化?今天就来盘点2018年互金行业发生的几件大事,从中或许能找到一些答案。
2018年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融资热度波动较大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受春节假期及年底资金相对紧张的影响,融资金额和数量相对较低;第二季度融资热度有明显回升,6月总融资金额高达近千亿元,主要得益于蚂蚁金服获得的新一轮140亿美元融资;而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若不将京东金融和陆金所获得较大金额融资纳入统计,整体融资热度有明显下滑,这主要是因为P2P网贷行业风险集中爆发,再加上备案延期,政策不确定性风险较高的影响。
从互联网金融行业获得融资的细分领域来看,2018年国内最受青睐的是区块链行业,全年共发生234例融资;其次是外围服务行业90例,主要是由提供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的平台获得;借贷行业2018年发生39例融资,其中有25例发生在P2P网贷行业;互联网保险和第三方支付行业也分别获得22例和17例融资。
2018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细分行业融资事件统计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1、互金行业多家公司上市
2018年,互金行业上市了不少公司。据统计,截止2018年年底,共有7家互金机构成功上市。它们分别是:小赢科技、泛华金融、点牛金融、品钛、微贷网、360金融和51信用卡。在这其中,除了51信用卡是在港股上市,其余6家皆在美股上市。
在这其中,泛华金融和360金融属于消费金融领域,点牛金融和微贷网专注车贷市场,小赢科技主抓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品钛则是金融科技整体方案提供商,51信用卡主营白条、车房贷等账单管理服务。
2、银保监会成立
2018年3月,银监会保监会合并成为了"银保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成为了历史。这无疑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新探索。
可以看到,决策层和各监管部门已意识到,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已不再适应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改革势在必行。而从银保监会的成立可以看出,改革的方向不是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是统一政策,让监管部门在协调合作和相互制约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
有业内人士表示,以往出现的互金行业乱象,主要是金融管理部门对这些新兴金融业态的行为和风险监管长期缺位所致。如今各管理部门相互沟通协调,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部分金融风险事件。此外,"监管"或许还是今年金融行业的主旋律。
3、科技成互金行业驱动力
2018年的互金行业,一众巨头都在积极布局科技领域。凤凰金融坚定实施"智能金融"战略,满足全球华人理财需求;京东金融改名京东数科,推出智能机器人等业务;胡晓明携科技归来,接班蚂蚁金服总裁职位……
此外,这些领先公司还将金融科技,落实到了今后的发展计划中。以凤凰金融为例,凤凰金融总裁张震在2018年11月29日的"2018CNBC全球科技大会-南沙"大会上,谈到未来业务发展时表示:凤凰金融在寻找和攀登未来的阶梯,而这一阶梯是在金融科技领域的不断创新中发展。
据了解,凤凰金融目前以"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为矩阵,并已经在财富管理、海外、网贷、基金、保险等细分业务场景中实现了完美落地,推出了凤凰智保、魔镜智投、凤凰真准、凤鸣智能资讯等智能资产配置工具,为用户提供金融知识储备、准确的投资建议、私人定制配置方案等个性化、精准化、全面化的免费服务。
与此同时,凤凰金融还在内部管理上,研发了凤栖用户管理系统、凤飞渠道管理引擎和凤羽万象大数据风控系统等中后台管理体系,重在提升业务处理效率和运营管理能力。在"智能金融"战略之下,从前端的产品设计到中后台的渠道管理、用户管理和风控,凰金融已实现了全平台智能系统覆盖。
有鉴于此,在新的一年里,科技仍将是互金行业发展的驱动力,科技带给互金行业的也不仅是去中心化,而是以全新的方式助力整个行业提升。
4、保本理财成为历史
在2018年3、4月份,《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
其中,对于互金行业的规范主要在这几个方面:1、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牌照。2、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出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仍将该实体视为机构的一部分,一并验收。3、打破刚性兑付,预示保本理财成为历史。
可以看到,这些规定的出台,不仅规范了金融机构,还给它们卸下了高成本担子。这对于2019年的网贷备案验收和分类处置等方面,也无疑具有指导性意义。
2018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日趋规范 预测2019年将呈现新局面
综合来看,互金行业经过2018年的洗礼,呈现去伪存真的局面,行业发展也越来越规范。在这个基础之上,结合科技等方面的赋能,2019年的互金行业将呈现全新局面。
⑷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哪些风险,如何监管
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1.健全法律制度。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完善监管体制。4.调整监管策略。5.构建安全体系。6.加快人才培养。
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⑸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问题研究
市场规模实现较快增长
近年来,国内汽车消费需求的日益旺盛,汽车行业供应链上各方的金融需求不断提升,互联网汽车金融市场规模逐年增大。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为3566.3亿元,2019年,中国互联网+汽车金融市场规模约4438.4亿元左右。
——更多数据来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汽车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⑹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国外金融监管的区别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⑺ 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政策有哪些,这些政策是如何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
——更多数据来源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201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P2P暴雷不断,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机构,监管部门持续的高压监管,不少平台纷纷离场,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被“寒冬”笼罩,但是尽管处在寒冬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投融资市场热度不减,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融资金额达到674亿元,发生融资案例420起。从新进者行业布局情况来看,
2018年,我国头部的互联网企业无论是在银行、证券、保险,还是在国际金融布局当中,都有着前所未有的进展。
资本寒冬下互金企业融资热情不减
2018年,随着金融市场与宏观环境的变化,特别是行业内《资管新规》的落地,银行理财子公司纷纷在年底完成发起设立,金融行业的深化改革来到了深水区。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曾经的疯狂增长,从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于这种“野蛮式”的发展采取了降温、踩刹车等手段,备案制呼之欲出。2018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P2P暴雷不断,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机构,监管部门持续的高压监管,不少平台纷纷离场,第三方支付领域“强监管”态势未减,“断直连”加速推进,行业中部分业务风险敞口逐渐暴露,ICO、STO被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违规,区块链率先履行“备案制”,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被“寒冬”笼罩。
⑻ 金融工作会议之后,「互联网金融」未来该如何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伴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以及移动互联网及其应用在国内的大范围普及,自下而上地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联网金融估值维持较高水准
当前互联网金融板块市盈率(TTM)73 倍,处于 2006-2017年(除 2015 年极高估值外)平均估值62倍上方。互联网金融热潮从2014年下半年开启,第三方支付、P2P/消费金融相继成为市场热点。
行业发展迅速,业绩持续暴发,属于景气度较高的行业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统计,以计算机板块中14家互联网金融相关股票为样本,前三季度共实现营业收入171.12亿元,同比增长19.25%,增速基本与行业平均持平。互联网金融板块前三季度共实现净利润24.56 亿元,同比增长104.05%,行业发展迅速,业绩持续暴发,属于景气度较高的行业。
移动支付线下渗透及快速增长
第三方支付牌照只减不增,续展从严,存量消化。①、自2011 年到2015 年央行一共发放271 张第三方支付牌照,且继2015 年仅发放2张之后,2016 年没有再新发牌照,与此同时,2016 年4月央行下发文件对支付机构分级分类监管,8月给首批支付牌照续展时称“一段时期内原则上不再批设新机构,重点做好对现有机构的规范引导和风险化解工作”,标志着第三方支付牌照进入存量时代。
②、截至2017 年6 月底,市面上正常运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剩247 家,其中112家仅支持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一项业务,且绝大多数还受到地域限制;支持全国范围银行卡收单的仅剩37 张,支持移动支付的仅有48家,而同时具备开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和银行卡收单三项业务的仅有26 家。被注销的24 家包括10 家被合并,10 家未能续展,3 家违规被注销,1家主动注销。
移动支付发展趋势
截止到2016年12月,中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4.75亿,较2015年12月,网上支付用户规模增加了5831万人,年增长率为14%。中国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从60.5%提升至64.9%。其中,手机支付用户规模增长迅速,达到4.69亿,年增长率为31.2%,网民手机网上支付的使用比例由57.7%提升至67.5%。
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快速增长,主要扩张动力同样来自移动端
①、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支付用户由PC 端向移动端迁移。移动端购物、网贷、在线货币市场基金等互联网金融服务迅速增长,叠加扫码支付和NFC
支付在线下场景的快速布局,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呈现出爆发式增长。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盛,通过手机购物的人群也逐渐庞大。有移动电子商务市场规模数据显示,到2016年,移动电子商务的销售额占到中国所有网络零售额的一半以上。
2016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交易规模则达58.8万亿元,移动支付将逐步成为网民购物的常态支付手段。
消费金融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转型的重要方向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在2017年预计突破1万亿元,到2019 年有望达到3.4万亿元,三年复合增速接近 100%。
从中美对比来看,美国的消费金融占GDP 的19.7%,而我国这一比例是6%。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尝试和使用消费金融服务,尤其是85后、90后消费人群正在崛起。
第三方移动支付双寡头格局稳固,战火已经从线上蔓延至线下场景
①、截至2017 年Q2,支付宝和财付通占据国内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份额超过94%,其余包括壹钱包、联动优势、京东支付、银联商务等在内的40余家移动支付牌照方合计占有份额不足6%,预计大多尾部公司几乎处于无业务状态。
②、以淘宝为代表的电商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给移动支付带来了足够的线上成交额,但巨头已经开始抢占线下,例如阿里积极布局新零售,收购三江股份、银泰集团,入股百联集团,推动传统门店升级,盒马鲜生、永辉超市更是“新零售”的代表,同时支付宝还推动线下支付收款码激励政策,移动支付将逐渐成为线下实体零售领域的标配。
⑼ 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前途吗
任何一个行业,如果不能解决社会问题、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就一定没有前途,反之,如果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提高社会效率、降低成本的就一定大有前途。而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体量大、问题突出的大环境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最肥沃的土壤,是历史性机遇。
我们可以尝试用麦金农教授提出的“二元化的金融结构”概念来尝试解读目前金融环境的主要问题。
图:罗纳德·麦金农
“二元化的金融结构”是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提出的发展中国家的一种金融现象,通俗点讲就是国家采取利率管控,银行利率不能覆盖通货膨胀率和应有的资金成本,而银行贷款作为一种稀缺资源补充到了本不该得到该资金的企业或行业中。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利率没有市场化,市场的需要就必然催生出银行体系外的一个金融市场(比如高利贷市场)。这就是所谓的“二元化的金融结构”。
通胀大家都有切身感受。以我们买菜的经验来说, 2004年上海菜场的鸡蛋价格差不多是2.5元/斤,前几天去我买菜,鸡蛋是5.4元/斤,涨了一倍多,其他民生产品也差不多,可是如果你过去十年把钱存在银行,资金能翻倍吗? 显然不能,也就是说你手上的钱“毛了”。这就是所谓的“铸币税”,说难听点,有人在不知不觉中偷走了你的钱。
注:原指数为环比指数,上月价格为100,为便于直观展示处理为以2004年5月为基准100%。
那么银行以低息获得的资金又去了哪里呢?除银行自身获取超额利润外,利率管制产生的低成本资金实质上是一种隐性的补贴,而获得这种补贴的往往是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用途则往往是基础设施建设或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利率管制相关的二元化市场结构所导致的结果是:
一方面,落后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取得了过度的资金支持,干扰了市场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使市场未能及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了大多数就业机会和消费类商品的中小企业却不得不更多地转向银行之外的融资渠道,甚至是非正规的融资渠道,导致资金成本高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元化市场结构导致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大打折扣,对经济结构失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元化的金融结构”的危害不止于此:
一方面,储户未能取得存款应获得的资本增值收益,在抑制了消费能力的形成;
另一方面,利率管制的情况下经常出现“负利率”的情形,使得人们更愿意投资于有“抗通胀”功能的房地产,甚至是珠宝、古玩等商品,使得这些商品的价格快速上涨,房地产等价格的上涨反过来侵蚀了人民群众本就不多的消费能力,不利于消费领域的发展,助长了经济结构的畸形。
如前所述,在利率管制及金融市场二元结构的大环境下,取得银行贷款实质上相当于获得了一项隐性的补贴,存在套利空间,而这种补贴的最终受益人却未必是贷款人,和其他套利行为一样,房价上涨将最终吞噬套利空间,而真正受益的只能是出让土地的地方政府。2004年全国土地开始普遍实行“招拍挂”制度以来,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持续攀升。据国土部的统计,200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高达5894亿元,到201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达到4.1万亿元,也就是说,10年以来,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上涨超7倍。获得了更多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又因为偿付能力的增加可以取得更多的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目前地方政府债务数据,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更不合理。如此,已经形成了一个难以破解的恶性循环。
综上,“二元化的金融结构”对我们普罗大众的影响是:
1、钱“毛”了,购买力下降,财富被稀释;
2、私营经济领域受挤压,工作机会减少,收入降低,年轻人削尖脑袋考公务员、进国企;
3、房价高企,房贷拖垮了一代人的青春和梦想;
4、如何为将来储蓄今天的财富成为一个难题。
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我国的互联网投资市场仍处于鱼龙混杂、很不规范的阶段,而且有大量骗子混杂其中,另一方面,除了投资房地产,普通老百姓几乎没有给自己的血汗钱保值增值的途径。
尽管互联网金融的问题目前还存在各种问题,但我国目前的金融背景下,我认为天生具有公平、普惠特征的互联网金融必将不可遏制地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一定大有前途!
⑽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是哪一年
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无论从监管政策发布的密度,还是监管政策的力度,2015年都堪称是历史之最。
在一系列监管政策中,不得不提的是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同时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划出了底线,可见《指导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业内人士称其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本法”。《指导意见》出台后,7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又印发了互联网金融行业首个配套文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停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则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肯定了P2P的合法地位,并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性质。
12月28日,在即将告别2015年之际,互联网金融行业则在这一天之内迎来了两大重磅政策。28日下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当日傍晚,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尘埃落定。
当然,2015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政策的强力规范下,也显得有点“沉闷”。据有关机构统计,截止2015年12月,国内共有1302家P2P平台倒闭,668家跑路。不难看出,这一数字的背后不仅仅是投资者的损失,更凸显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
记者发现,虽然2015年倒闭和跑路的平台数量依然较大,但与2014年相比问题平台大多并非恶意欺诈,多是因为自身运营不善和风控不严才导致倒闭和跑路,说明在强有力的监管之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开始逐步走向规范的事实,一个更规范有序的巨大市场已出现在世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