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互联网理财可靠吗最近刚下了唯品金融app,想问问大家他家理财产品怎么样
个人感觉,普通人理财,唯品宝这种灵活的理财产品非常不错,没有投资压专力,收益也不低,年化收属益率大概在4%左右吧,比其他活期理财稍高,而且,它还不限购,什么时候买都行,挺好的。.它是一款余额理财产品,投资灵活,收益稳健,并且还可以随时赎回,实时到账
❷ 对于互联网金融资金安全如何保证呢融财宝有担保公司作为保障,这个能行吗
互联网金融投资都是有银行作为担保的。比如炒现货。出金和入金都是直接从银行转账,不是本人的银行卡是转不出的
❸ 跟互联网金融体制有关的主题
一、要用法治的思维看待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
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并运用法治的思维对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进行顶层规划。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法律风险,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来说,起初是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是立足小额支付,国家当初给第三方支付颁发牌照的初衷也是为了满足一种通道型的商品交易型支付,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已演变为截留资金或是资金对资金的纯粹划转,有的甚至是在洗黑钱。
这就是为什么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要限制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以及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的原因。
再如P2P网贷平台,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出现跑路的原因。还有些网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比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此类模式下,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因此,P2P平台必须依法规制其运营模式和控制其运营风险,建立统一强制性的第三方平台托管制度,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将平台自有资金和贷款人资金相互隔离;平台还要建立严格、规范、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提供担保和变相的揽储,更不能直接参与借贷行为,必须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其中介本质。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互联网金融中众筹模式大致有4种,即股权类、债权类、回报类和捐赠类。其中,股权类众筹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罪有一条红线不能碰,那就是向社会公开宣传。《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做出扩充解释,即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也就是说,金融主管机关的认定意见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意见,这已经是司法机关第三次专门针对非法集资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国家应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合规、风险、创新的边界中寻找监管的最佳路径。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的前提下,应当在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积极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以便在新一轮的国际化竞争中占得先机,预防国家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不被侵害。
二、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使其有序健康发展
应当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层级,建议以完善和修订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为主线,不要就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若干个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我国现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立法,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但无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已近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基本金融业务的范畴。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现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是要规制网络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违法的成本。
要清楚认识到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经济有序运行的全局性问题。建立完善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前提和基础。互联网金融伴随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成长,是网络经济的产物,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互联网金融因此具有高虚拟性特征,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广泛的物理关联特性,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只带来局部损失,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安全风险能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会导致严重的客户资料泄露、交易记录损失、流失大量客户、损害互联网金融声誉。
三、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并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极速推进,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我建议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三会合一”,成立一个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重点监管范畴,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界定。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同,监管部门的选择也应有所侧重,切忌一刀切管理或者多方监管的混乱现象发生。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归属,监管部门还应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让市场在互联网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完善管理,守法经营,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依法经营、控制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
四、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宽松审慎的态度
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体性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观察期。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时间来证实。我以为,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不仅仅是来自余额宝,而是来自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正在加速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倒逼着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加快变革,积极参与互联网时代的竞争。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多家银行推出了随时赎回、随时变现的货币市场基金,而此前银行是不做这种难赚钱的生意的;也有不少银行开始上浮存款利率至最上限,还有许多基金公司也在不断降低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佣金,同时开始谋求与互联网企业进行协同合作,不断关注市场的长尾效益,重点关注客户体验等等。
对此,我建议在诚信合规和系统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包容性的监管策略,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和鼓励。现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合规与风险的监管前提下,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有必要对前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这样才可能在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和制定监管政策时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和监管政策要使所有的程序公开和透明,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的需求,也要兼顾和平衡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为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特别是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❹ 网络支付过程中有利于提高安全性的做法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法》答记者问问:出台《法》的总体背景与考虑是什么 。
答: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
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
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人民银行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
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2010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
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法》的制定工作。
问:《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 。
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
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
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
账户实名制是支付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
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
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励机制,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基于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法》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
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问: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
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
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
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
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
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问:《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
会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
答: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法》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一是国国家支付清算体系已经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且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二是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三是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持续、健康发展。
问:《法》如何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 。
答:支付账户分类,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体现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详见附表)。
其中,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
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Ⅰ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
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个人支付账户分类附表:问: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
答:《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
《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问:支付账户的实名验证要求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
答:《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是对支付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负有“了解客户”的义务。
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是”,而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法》还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
这既鼓励创新,也兼顾了安全与便捷。
问: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
答:遵循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支付需求,兼顾支付便捷性,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面调研。
经统计分析,并结合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
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因此并不会对消费者支付产生实质影响。
考虑到Ⅰ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出现假名、匿名账户的风险较高,《法》对Ⅰ类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规定了较低的限额。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
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
《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
此外,《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
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问:《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 。
答:《法》没有对支付机构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
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
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
问:《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 。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
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
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
为此,《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
《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问: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怎样的 。
答: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为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促进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立足国内支付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根据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持续组织开展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其次,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情况,在业务监管标准、创新扶持力度、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的正面引导和推动作用。
对于综合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制定弹性和灵活性较高的监管措施,为其业务和技术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
对于综合评级较低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将集中监管资源依法重点监管,以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问:《法》中明确了哪些分类监管措施 。
答: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法》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一是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灵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
二是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卖家,支付机构可以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以更好满足个人卖家的支付需求,进一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三是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功能,可以同时支付账户与同名银行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
四是支付机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适度提高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单日交易限额。
五是在银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
同时,《法》对综合评级较低、实名制落实较差、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增加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重点加强监管。
问:《法》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
答:网络支付业务因依托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通道,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信息篡改、网络钓鱼、网络异常中断等各种安全隐患,也面临欺诈、套现、洗钱等业务风险。
为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法》从风险管理角度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综合客户类型、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制措施。
三是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风险业务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
四是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五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所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要求。
六是网络支付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七是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安全和规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问:《法》提出了哪些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
答:鉴于客户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法》结合支付机构目前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一是知情权方面。
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并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加强客户和舆论监督。
二是选择权方面。
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机构、资金收付方式等,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
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且自愿接受相关调整为前提。
三是信息安全方面。
要求支付机构制定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自身及特约商户均不存储客户敏感信息,并依法承担因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四是资金安全方面。
要求支付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差错争议和投诉,并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和客户损失赔付机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赔付;
要求支付机构对安全性较低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设置单日累计限额,并对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❺ 网络理财如何解决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困扰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金融业不断深度融合。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还有不容忽视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理财安全一直是行业内人士所关注的重点,也是其面向未来长远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如何降低投资人理财风险是众多平台赢得市场获得投资人信任的关键。现如今,对于众多的P2P网贷理财平台来说除做好自身风控建设以外,拓展多元化的获客渠道,不断提升平台质量并争取到专业第三方的认可,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努力方向。
据了解,网贷返利平台是现阶段广受人们认可和好评的第三方组织机构,网贷返利平台通过入驻P2P平台提供的合作费用运维发展,持续为客户提供完善的投融资服务,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筛选优质平台、扩大收益的通道,而P2P平台通过与第三方网贷返利平台合作可减免冗杂的推广费用,减小平台运营压力,获得最真实直接的推广效果。
与此同时,投资者在返利网站进行跳转投资,不仅可以获得平台本身的收益,还可获得返利网站额外的返利,在投入相同的情况下实现了财富的最大增值。
诚然,第三方网贷返利平台带给人们的不仅是便利与安全、同样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理财收益优势。第三方网贷返利平台通过与P2P网贷平台合作,与优质的P2P网贷平台签订诚信协议,运用专业的风控手段对入驻合作平台进行考察,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的理财渠道。
但是,不容否认的是,行业广泛的需求也在成网贷返利平台的混乱,以返利或活动奖励等为手段的揽客行为不在少数,甚至,有些第三方网贷返利平台对于平台提供佣金的数量考量远远超过了对于入驻平台质量的考量,被金钱懵逼了双眼,成为劣质平台的帮凶!
伏蒙表示,作为一个敏感行业,受众越多监管要求就应该越严,同时,做为投资人任何时候都要有自己的判断。作为网贷返利平台只有以用户为中心,服务好客户,才能在互联网金融返利平台弱肉强食的大生态下存活下来,继而随着产业的升级迭代成长为领军企业。
❻ 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电话
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没有举报电话,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不负责处理举报事宜的,只有联系邮箱,具体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市市长杨雄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共同为协会揭牌。
(6)互联网金融资金安全事件扩展阅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职责包括:
1、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
2、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3、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收集、汇总、分析、定期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综合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询服务。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和创新业务。
5、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
6、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
8、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倡导互联网金融普惠、创新的理念。
9、组织会员业务交流、调解会员纠纷、检查会员业务行为。
10、代表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❼ 网贷平台合法吗有没有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
201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首次被纳入国家五年规划建议。在《建议》的第三节“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第六条“构建发展新体制”中的具体表述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五年规划,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身份”终于得到正名。在过去的发展中,互联网金融受到了认可,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地位将进一步得到提升,而且将有一系列利好的政策要陆续出台。
可以合理预期,下一个五年,互联网金融将迎来真正的黄金发展期。过去互联网金融一路高歌猛进,但是更多的是“野蛮发展”,在灰色领域游离,更不乏踩踏红线者。这次“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既强调了发展,又指出了规范,也就意味着今后行业将不是毫无章法的发展,而是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引导下,进入健康、有序的发展时期。
这次“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对互联网金融的描述,是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条目中。这也就是说,在国家层面的架构中,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为提高传统金融的服务效率而服务。
早在今年7月18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本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融合而非颠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传统金融是一种融合关系。“十三五”期间将进一步明确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深度融合的发展趋势,“十三五”期间将会有更多具体的规定出台,来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
与此同时,在《建议》的第三节“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第二条“拓展发展新空间”中,特地描述了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加强“互联网+”。这意味着在“互联网+”的大方向下,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广度和深度将不断加强。双方将在资产获取、出借,征信体系,风控系统等方面加强合作,为国家的金融体系改革提供支持。
综合这些政策层面的信息可见,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生事物是持信任和扶持态度的,国家的信任和支持态度将是这个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另外,也只有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融合才能排除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阻力。趋势很明显,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不是你死我活的的竞争关系,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信任共赢关系。可见,互联网金融事实上已经建立了跟国家政策层面和传统金融行业互信关系。孔子说民无信不立。信任是一切社会行为的根本原则基础。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信任的作用更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基本用可以这样一句话来概括:“没有信任,就没有金融。”
❽ 现在互联网金融平台鱼龙混杂,怎样才能甄别平台质量,保证资金安全
甄别互联网平台安全可以充一下几点:
1、公司成立年限,和互联网用户的回口碑
2、营业执照,答各种备案信息,和公司启动资金,还有工资资质(是子公司,还是合资,或者有担保)
3、金融平台是否有基金公司的备案
4、注册和绑定银行卡的时候每个环节都看下,银行卡的保定是否有银行许可证书。或者银行是否有合作担保
5、查看公司域名时间和,空间服务商,还有备案信息,是个人,还是公司等!
❾ 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第一类,客户资金损失风险
本身客户资金进来的授权和安全管理(是否是客户真实意愿资金进入)
资金进来后,在平台内部流动时候的授权确认和安全保障。(是否是客户真实意愿的资金投资,合作方是否存在资金风险漏洞,比如资金给基金公司,会不会出现基金公司那边资金丢失?比如会不会有人盗用客户身份在基金公司更换了指定的银行卡等)
平台内本身的投资安全。比如买股票,股票操作账号被盗被别人用来托盘等。比如你资金来买票据最后是假票据,或者你走p2p,最后借钱的被卷款。
资金出去时候的,回到原卡的或指定银行卡账户。有的平台能处理多卡资金进来也能回原卡,但对于资金收益的处理问题。
自己平台的风险。案例就是全球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自己垮掉。
面对不可避免的客户银行卡因为其他原因挂失,比如客户自己原卡出风险,要求在贵平台资金更换指定银行卡账户等。这时候作为平台方如何鉴权等问题。
第二类,客户资金信息风险
客户资金进出流水金额的信息风险(钱没丢,客户信息丢了也是风险,比如一个1亿钱客户把钱弄到你平台了,第二天大家都知道谁昨天弄了一亿进来。或者他进出流水是怎么样的,或者他关联的银行卡、手机号、身份、地址等各类信息)
包括客户在你平台上的账户id密码也是风险安全重要一环。不要动不动客户密码就被盗了,或者被暴力破解出来。
第三类,流动性风险。
这个指客户资金从a账户到b账户之间流动时候的风险。举例,客户收益资金,全部取现回进来的原卡。本来正常1天到账,最后合作方或者其他原因,搞了7天到账。虽然钱没丢,但实际上出现流动性风险。这种流动性风险对一些客户伤害仅次于资金被盗。
第四类,中间账户风险。
不少平台都使用了中间账户,这个中间账户有的可透资,有的不可投资。能透资的,注意透资资金风险。不可透资的也有不能平账的风险。作为一个资金平台,注定和外部有交互,都是要每日平账,一天不平就出现问题。因为资金和其他不一样,每一笔资金实际上和时间放在一起,这钱本质上就有利息。账一旦不平,怎么不平就已经一堆事情,然后还要处理利息问题。客户如果掉账向你追索利息(小额无所谓,大额的一定会找你的)。透资账户更可怕,搞不好罚息滚滚钱没赚到惹了一身腥。
❿ 现在投互联网金融安全吗请问浩唐资本在资金保障上做的如何
感觉还是比较可以的,另外不得不夸一夸浩唐资本的客服,上次发生了点小问题,他们的工作人员很耐心一步一步告诉我怎操作,真的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