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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金融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26 08:29:58

Ⅰ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您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折叠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的业务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即将助力扩内需
当出口贸易无法实现经济增长、投资市场行情无法预测之时,在我国宏观经济的三驾马车中,也许只有扩大消费才能扩大内需,从而更好地刺激经济复苏。在此背景下,银监会昨日宣布,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意见,并拟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据了解,所谓消费金融公司,主要的特点是在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前提下,为无法从银行渠道获得融资的客户提供小额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在CPI、PPI连续三个月出现下降,数据所反映出的居民消费意愿持续低迷的状态下,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能够成为刺激消费的原动力吗?与以往的消费信贷服务公司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和不足又是什么?本报对此将一一解读。 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最低3亿元可注册消费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银监会相关人士昨日表示,所谓消费金融公司,就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消费金融公司所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客户购买个人耐用消费品。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据银监会透露,在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而且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也少之又少,主要是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的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消费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办理过,但是这类信贷一般规模小、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低、效率不高。 此类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例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等。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
知情人士表示,《试点办法》将征求全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一个月。而在银监会发布此消息之前,已经有包括境内外多家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争取设立此类公司的资格。但由于首批试点仅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个城市开展,且每个城市仅试点一家公司,究竟谁有资格成为首批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还要看试点公司的运行情况。 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另外,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按照银监会此前对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由于此类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监管层将对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做较高要求。《试点办法》制定了不低于10%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另外还制定了不低于100%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高于资本总额100%的同业拆借资金比例。
虽然目前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尚为8%,但各银行实际是按照10%的既定目标去完成的。据记者了解,国际上很多历史悠久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线高达13%。另据相关人士透露,银监会要求金融公司的不良率控制在5%以下,这个比例与商业银行不良率没有太大区别。 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而对于此类贷款的利率,银监会表示,虽然是按借款人的风险等级定价,但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按照规定,贷款利率较央行基准利率上浮超过4倍即为高利贷,消费金融公司在此刚巧打了擦边球。但4倍的利率在同等产品中已经属于非常高的利率水平,因此不少专家在接受采访时都认为,如果消费金融公司能够在境内试点成功并且获得很大的客流量,那么这个公司本身的股东都将靠高息收益赚得盆满钵溢。
“扩大内需的关键是扩大消费”
银监会出台《试点办法》并非一蹴而就。据记者了解,早在去年,有关银监会将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消息就被媒体曝出。在这一点上,银监会昨日表示,事实上,从2007年底开始,银监会就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
针对此次《试点办法》的出台,银监会认为,这是为了贯彻我国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此时成立意义重大,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3.57,0.07,2.00%)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在宏观方面,扩大内需的核心是扩大消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最直观的方面是扩大消费,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为金融市场增加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而参股或控股的金融机构,可通过消费公司贷款利息收益获得更高的盈利点。
“银行不能满足所有融资需求”
“银行不能满足所有融资需求,这时就需要有一个金融机构给在银行贷不到钱的客户办理融资业务。”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这样表示。他介绍,所谓消费金融公司就是以前财务公司的升级版。
据记者了解,所谓财务公司,就是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上可分为融资、投资和中介三大块。而这里提到的“融资”主要是发行企业债券和从事同业拆借,客户群体为企业主。对此《试点办法》显示,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向从银行或其他渠道借不到款的客户提供资金,用于消费。由于一些客户的信用记录存在问题,所以金融公司要收取较高利息来控制自身的资金风险。”吕随启表示。
对于利用消费金融公司来刺激消费实现扩大内需的言论,吕随启并不认同。他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和刺激消费无关,“这仅是金融体系的一次完善”。 无论如何,将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消息让很多短时间内有贷款需求的人看到了希望。如果一切运行顺利,此类公司将在6月份正式参与到百姓生活中。但如果此类金融公司贷款所收利息按4倍于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金融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问题将成为新的关注点。
在金融公司的股东身份问题上,尽管银监会公布了出资人主要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但也为其他机构介入消费金融公司预留了空间——《试点办法》规定,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也可入股消费金融公司。
“这毕竟是个新的东西,监管层对此类公司监管经验不足,将面临巨大挑战,其中最难检测的就是股东信息披露及股东利润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吕随启表示,他认为,在股东构成方面,如果是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一起做股东,存在的问题将更多更复杂。另外,违约风险和违约率如何有效控制避免形成坏账,也是令监管层“头疼”的问题。
与同级产品大比拼
消费信贷VS信用卡 据银监会相关人士介绍,消费金融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贷款服务与信用卡业务为客户提供的贷款服务虽然从理论上比较相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大区别。
“一般来说,信用卡消费属于透支消费,就是客户先用自己拥有的额度进行消费,过50天之后再把钱还给银行。而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原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客户在进行消费时发现资金不够,到金融公司申请贷款,金融公司在核实贷款者信用记录后,将这笔贷款直接划给客户需要支付的商家;当客户在这个金融公司有过良好的贷款记录后再次贷款时,金融公司可以直接把资金贷给客户,由客户按照自己的需求将钱用于消费。”在阐述消费金融公司和信用卡业务的区别时,银监会人士这样表示。她说,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做他用,银监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
而在具体的贷款还款细节上,二者也有很大不同。首先是贷款额度上,目前很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较高额度的信用卡,一些信用卡金卡额度甚至高达百万元;而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月收入5000元,那么金融公司一次性发放给他的贷款最多不超过2.5万元。
其次,在一笔贷款业务的还款时间上,信用卡的还款时间是30天左右,商场分期付款最长为36个月。而据相关人士介绍,金融公司如果开设,还款期限可能为1年。由此出现了新的区别:信用卡在规定还款期内是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的,而金融公司规定贷款利率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消费信贷VS银行无担保产品 其实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之前,境内已经有一些银行推出了所谓“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业务。例如渣打银行此前推出的“现贷派”贷款产品,这款产品对客户身份的要求是每月税前收入3000元,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同时客户在央行信用记录良好,即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贷款,最长使用期限为4年。相比之下,消费金融公司的优点是没对消费者月收入进行硬性规定,它巧妙地将月收入与贷款额度联系在了一起。
和消费金融公司客户贷款的目的相同,“现贷派”产品也是用于小额个人或家庭消费,如结婚、装修、旅游、进修、购置家电等。除渣打银行外,花旗银行也有一款类似的小额贷款业务“幸福时贷”,基本上均是针对年轻人大宗购买、留学深造、蜜月旅行等消费需求。但据记者了解,这些看上去没有更多附加条件的小额贷款,需要客户支付较高的利率,年利率一般在7%-9%之间,虽低于消费金融贷款,但服务费率不掉身价:“现贷派”与“幸福时贷”都采用固定利率,并按月收取贷款本金0.49%的账户管理费。
相比之下,消费信贷最大的优点是:客户只要信用记录良好,就可在短时间内获得贷款,最快一笔业务只需半小时。而银行无担保产品虽然“看上去很美”,可实际申请却要客户等待很长时间,办理业务的手续非常复杂。
消费信贷VS典当行小额贷款 虽然都是小额贷款,但消费信贷和典当行对客户提供的服务差别很大。从资金合算的角度来讲,消费信贷平均一年的贷款期限超过了典当行最佳贷款期限3个月的“底线”。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相关专家算的一笔账:以消费者在银行做房地产类一年期的贷款举例,银行贷款利息加上评估费大约需交贷款额的9%左右,这是一笔一次性的费用,而到典当行抵押兑现,3个月的月息是9.6%左右。“因此说,以3个月为期限,从费用和效率上来说,典当融资要明显比银行合算。但是超过了3个月,典当的费用就会超过银行贷款费用。”
与此同时,消费信贷可以实现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可典当行在这方面是“不见兔子不撒鹰”——必须拿到客户可以用来抵押的票据或车辆才肯放贷。
消费信贷VS小额贷款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所面对的人群主要是城市工作的中低收入居民,并没有将融资大门朝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敞开。
与之相比,此前在多个省市都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似乎贷款范围更广泛。据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重点放在从事种植业(如蔬菜大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如玉米和果脯深加工)、农村流通业(如物流、运输业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上。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机制,既不同于商业银行,也不同于农信社。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它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这些指标都低于消费金融公司。 另外,与民间信贷中比较常见的高利贷形式相比,消费信贷不但从利率上有优势,而且从地位上也有优势。虽然相关人士一直倡导民间信贷阳光化,但真正实现阳光化还要走很长的路,而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受银监会监管,一成立就是“正规军”。另外,在催款方式上,高利贷作风一贯被指为粗暴,但在银监会的《试点办法》中,明确提到“不得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催收贷款”。

Ⅲ 咨询圈内人士,消费金融公司国家规定除房贷和车贷不能做外,其他的的消费借款都可以

汽车租赁可以做

Ⅳ 什么是消费金融

传统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无论从金融产品创新还是扩大内需角度看,消费金融试点都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适时地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是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趋势和需要的。从金融产品创新看,个人信贷业务是传统银行难以全面惠及的领域,建立专业化的个人消费金融系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居民个体。

(4)个人消费金融规定扩展阅读:

消费金融的来源:

其来源于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13日宣布,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银监会将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成功后再进行推广。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最近一年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等条件;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

结合国际经验,《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

Ⅳ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5倍,超过五倍是不是违规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对于一次到底能贷多少钱,此前出台的相关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
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按照2008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3726元来计算的话,一次最多只能贷18630元。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公司目前尚未对贷款上限做出明确规定,但应该暂时不会超过汽车类贷款的下限,差不多3万元左右。
对于即将开展的这项新业务,该人士表示出充足的信心。他指出,过去一年买房的人群规模庞大,估计今年在家装消费贷款这一块公司应该大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要为付费做好准备。
为了防止过度消费,银监会此前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于此类贷款的利率做了规定。即每笔贷款将由消费金融公司按借款人的风险等级进行定价,但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一毫一厘即成为法律界定的高利贷。

目前,央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六个月为4.86%,一至三年则为5.4%。据上述人士介绍,一般而言,消费类贷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如果按照一年还完款来计算,借消费贷款买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您为此付给银行的利息最高可能达到637.2元。

Ⅵ 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在1~5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工商银行对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此类贷款,贷款期限最长可为八年);同时需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方式(有些银行仅接受抵押或质押的方式)作为贷款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一般没有利率优惠。
申请贷款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到期日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具有贷款行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备明确消费意向或已签署了相关消费合同;
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须提供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收入证明;
确认消费行为的相应资料或文件(销售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可从申请行的销售网点获得);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
最高50万,以所购消费品或服务的价格为上限,并提供相应贷款担保。
授信期限:
最长借款期限可达5年。
申办流程:
提出申请——银行审批——签署合同——办妥手续——贷款发放——客户还款。(以浦发为例)
北京腾辉信德专业从事个人消费贷款,房屋抵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个人贷款,商业贷款,企业抵押贷款,个人无抵押贷款,企业无抵押贷款,北京二手房过户,中小企业融资,房屋产权过户.本公司郑重承诺:先批贷,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专业化的贷款融资担保机构。公司坐落于有“公司的总部,金融的港湾”美称的中关村丰台科技园!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物权抵押质押、个人信贷、企业贷款等业务,与北京市内各家金融机构皆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我国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个人消费贷款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今日正式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较之前5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条件适度放宽,由之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适度放宽为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8月13日,银监会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该负责人介绍,正式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比征求意见稿在业务范围上有了很大的拓宽,增加了代理与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开展固定收益类转圈投资业务,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据了解,5月12日,银监会曾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16日征求意见正式结束,6月底,成都、北京、上海及天津四地已率先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Ⅶ 办理消费金融许可证需要什么样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分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机构介绍信;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时间期限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见附件);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四)营业地址;
(五)颁发许可证日期;
(六)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金融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金融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领取和更换金融许可证,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缴纳审查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五)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商业银行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许可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许可证的保管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金融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
金融许可证上的金融机构编码,参照《居民身份证》和国家标准《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号码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编制。在制发和打印金融许可证时,金融机构编码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个别部分由人工修订。全套编码由2位英文字母和12位数字组成,共14位,按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

Ⅷ 因为违反征信规定马上消费金融遭到怎样的处罚

3月24日,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今年首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征信业的相关条款,被罚款39万元。

Ⅸ 个人信贷,消费信贷,消费金融这三个概念有什么区别

房贷算消费信贷的一种,消费信贷以前往往是一些持牌机构,比如银行,小贷,消费金融公司等来做这些方面业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P2P平台作为资金端,也逐步切入消费金融这块业务。消费信贷突出贷款,那么贷款就会涉及的利息。而消费金融就更加灵活,通过交易结构和金融产品的设计,完全可以不向客户收利息,转而向商家收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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