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谁知道2012 年漯河市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急等
详见《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征地补偿标准版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权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8万元/公顷。
3、社会保障费用:根据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执行,13.2万元/公顷。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批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712人,需安置劳动力人口435人。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拆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对丧失劳动能力和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农业人口,以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对人均耕地0.5亩以上的,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涉及拆迁住宅的,由当地政府按拆迁安置方案,对拆迁户给予妥善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市人社部门审核意见(漯人社函〔2015〕29号和漯人社函〔2015〕30号)执行。
2. 新农村建设用地征地费用该由谁承担
征用地牵扯很多费用,一般性补偿费用是国家承担的。如果是村里自己搞的,那一半都是置换,不存在补偿一说法,如果是村里和地产商联合的,一半是村里补钱,地商补房。除国家征用外,产权都是集体的,也就是村里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制定了原则的规定,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 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多少一亩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耕地的的补偿费由三项组成:①土地补偿费,②安置补助费,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①该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
②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
③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
4. 个人可以申请政府公开拆迁安置和补偿标准吗我们是新农村建设,没有拆迁公告,不知道过度费用和补偿标是什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回拆迁补偿=宅基地答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5. 新农村建设费用被镇领导扣押,这合法吗
只要占用,罗用专项资金都是不合法的。你 的 这种问题是新农村建设中凸显比较多的,你可以向上级反应或这可以再次要求发放专项款,
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07-6-1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16:22 审计署网站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事关农村的发展,农民的增收,社会的和谐。要实现这一重大战略决策,关键是要实现资金的安全运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让新农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这就要求必须找准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改进,并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完善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模式,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积极作用。
一、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资金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资金总量不足。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来支持,仅靠有限的财政资金是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需求的;二是建设资金多头管理,分散使用,形不成集中扶持、规模扶持的效益。新农村建设资金涉及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都掌握着一块财政扶持资金,各自为政,自行其事,导致资金分散使用,效益低微;三是资金及时到位难。资金支付方式为层层划拨,短时间内难以投入使用,影响工程进度。
(二)项目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项目实施未做到规划先行,也未实行招投标。大部分项目实施时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项目竣工后,也没有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结算仅凭白条报支工程款,有些建设项目为了赶进度,建设虎头蛇尾,工程质量堪忧。二是投资渠道不畅,投资资金单一。对地方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和资源认识不够,把握不准。因而组织推介工作不深入,后续管理服务不到位,没有营造良好的发展创业平台和投资环境。从而导致其他投资和农民自筹资金很少,项目投资资金单一。
(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主要表现在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基层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也是造成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不善的一个主要原因。资金领发手续不全,冒充农户签字或无农户签字领取补助的现象普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资金损失浪费问题突出。有些乡(镇)、村建账、报账不及时,报帐手续不严格,入帐凭证不符合规定,甚至出现“包包账”现象。
(四)建设资金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财政支农资金基本上是财政部门自身监督支付,审计部门审计监督。财政部门由于自身既承担资金使用最终审批的责任,又承担监督支付的责任,很难防范内部存在的道德风险,而审计部门由于人手缺乏,审计面也很难覆盖到每个具体的项目,这就给腐败分子留下了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可乘之机。有的借筹集资金之名,使用自制票据向农民收取建房审批(占地)费或配套设施费。有的通过重复报帐达到侵占专款的目的。如某村村支书利用职务之便,自制机械工时费票据,由他人冒充村主任签字审批,重复报帐,将资金占为已有。
二、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有效偿试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偿试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新模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探索资金整合的有效途径,统筹安排来自各种渠道的资金。
(一)统一规划,统筹布局。新农村建设的项目计划管理要规划先行,结合自然山水资源,做到因地制宜,群众认可满意,特别是涉及农业命脉的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布局,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统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各级政府成立“新农村建设委员会”负责牵头各主管部门与当地村民一起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分年度资金预算。国家财政支农资金预算除去全国性的或国家重点保证的水利、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之外,按照国家扶持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分配到各省,再由省政府“新农村建设委员会”连同本级财政支农资金预算,按照县一级政府制定的规划预算,统筹平衡分配到具体扶持项目。
(三)建立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体制。建立财政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建立县(市)乡(镇)两级资金管理平台,设立资金帐户单独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明确专门监督机构,在两级建立兼职监督员,资金拨付和使用以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纠正;乡(镇)、村对资金收支要单独建立帐目,指定专人进行专户管理,准确、规范核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以免发生挤占挪用现象,确保支农资金能够真正落到所需支持的项目上去;建立资金的管理指导机制,乡(镇)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指导、规范和管理,经常派人督促并全过程参与到项目的招投标、发包、施工、竣工验收等诸多环节;规范、完善、报帐手续,建立有效的基础性管理制度,从而减少资金的损失浪费和其他违规违法事项的发生。
(四)建立人大、政府、社会三级监督制度。各级政府新农村建设规划和资金预算必须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审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检查监督 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坚持乡镇财务分开、村务公开等社会监督制度,完善公开的程序和内容,村民组成理事会,对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全程监督管理。要坚持和完善新农村建设资金、物资分配和农村公路修建、水利建设等新农村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搞暗箱操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作者:江西省南康市审计局 罗华兰 许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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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新农村建设的,不靠国家自己修房花费要18万,拆迁农房再自己修补贴后花17万
各地方政策不一样,就我们中江县万福镇儿言。新建房屋必须在居民点修建,每个村都有规划点,危房,和土木房改造,须等县上项目,有了项目才有补贴。
7. 新农村建设用地,征地费用是由建房户出,还是由国家补足
新农村建设用地,征地费用应该由国家补足,不需要由建房户支付。
8. 四川广安新农村建设占地补赏费标准
我认为土地价格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和基础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是在土地国有的条件下,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土地使用者而收取的费用。而拆迁补偿是土地使用者对该土地上建筑等设施所有人的补偿,基础配套费是指为使该地成为熟地而实施的水、电、路接通所需要的费用。
可见,土地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但如果该地块非荒地,则土地出让金并不是土地价格的全部,还包括拆迁补偿和基础配套费用。
一.为了有效控制征用土地的数量和防止侵害被征用地单位的利益,新《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加强了征用土地的审批,上收了征地审批权。实行征用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分别规定如下:
国务院的批准权:(1)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比原规定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的批准权缩小了一半。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都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新《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际两级审批的原则,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现将有关审批权限分别予以讲述。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了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扩张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地城市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则由省级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但对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区扩张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的。(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的。(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的权限:(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的。(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二.建设用地的费用补偿
建设征用土地费用补偿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规定,建设征用土地费用由以下几个部
分构成: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耕地占用税
(7)土地管理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这两项费用应上交国家财政。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用补偿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
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青苗补偿费
已征用的土地上长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等待农民收获,不得铲毁;不能收获的,应由用地单位按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
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