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最近几年修铁路吗
胜星要修吧
Ⅱ 寿光市化龙镇张屯村村委拿着老百姓的铁路补贴至今不给怎么办
可以拨打市长热线,说明情况,看看能否有所帮助。市长热线12345。
Ⅲ 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北柴村新农村建设老房子的拆迁补偿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二)实施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
(三)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四)未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
(五)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三)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Ⅳ 寿光市化龙镇辛家村集是那天
这个不一定,每隔4天一个集。
Ⅳ 想知道: 潍坊市 寿光市化龙镇工业园 在哪
你是在什地方呢?在外地可以坐车到寿光汽车站,然后转去北柴的车应该就可以了
Ⅵ 五年前,寿光市,化龙镇,南柴村的一件抢劫案,有谁来想起的告诉我
这个可以报名
Ⅶ 寿光化龙杀人大案一共死了几个有说6个的,有说8个的
据传是6个,这个事情已经在正常处理了,后续会有报道出来的。
Ⅷ 寿光市化龙镇离那个机场近
沈阳高铁站离机场都不近,相对来说沈阳火车站要近一些沈阳火车站离机场25公里版,打的的话要58元也可以权坐机场大巴机场巴士2号线 全程约1小时20分钟 /25.0公里||从沈阳火车站步行470米至 沈阳站客运站(sk大厦)站乘坐 机场巴士2号线, 1站在 桃仙机场站 下车 祝您一切顺利!!如果您对我的回答表示认可,请点一下“采纳为最佳答案”,表示对我的鼓励,谢谢!!
Ⅸ 化龙镇的经济
化龙镇1995年,完成国民生产总值0.8亿元,比上年增长11%;工农业总产值3.5亿元, 比上年增长17%;财政收入90.7万元,比上年增长21%;农村经济总收入2.1亿元,比上年增长16%;农民人均纯收入2352元,比上年增加500元;农村储蓄余额3500万元,人均1520元。 按照“调整粮,稳定果,蔬菜生产做文章”的总体战略,产业化农业得到迅速发展。 1995年实现农业总产值1.5亿元,粮食亩产1212.5公斤,总产2546万公斤;蔬菜大棚发展到1500个,韭菜面积达到5500亩,菜籽面积达到5400亩,年产各类蔬菜0.62亿公斤, 实际收入8500万元;果园面积达到2600亩,年产果品400万公斤;1995年全镇围村饲养小区达到6个,饲养大户发展290户;蛋鸡存栏达到12万只,肉鸡出栏突破200万只,生猪出栏1.5万头,大家畜存栏3500头,畜牧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 镇村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到1995年底,全镇镇村企业发展到28家,其中镇办企业6家,拥有固定资产4100万元,职工2560人,其中寿光市兴华毛纺有限公司、寿光市齿轮厂已成为骨干企业,年产值超过千万元。1995年,镇村企业完成利税921万元,比上年增长23%;其中镇办企业利税810万元,比上年增长26%;完成固定资产投入1600万元, 新上和完成技改项目17个。全镇已有3家镇办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1995年完成外贸出口交货值3000万元,实现出口创汇12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62.4万美元,被寿光市委、市政府授予“外经外贸先进单位”称号。寿光兴华毛纺有限公司开创了“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新局面。 全镇以小城镇建设为依托,以潍高路为支撑,大力发展路域经济。1995年,全镇个体工商户发展到650家,从业人员1100人,第三产业增加值达到500万元。裴西村郭廷福自办的橡胶厂,1995年上缴利税达到20万元。
化龙镇原为南柴乡,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4月5日撤销南柴乡,设立化龙镇。化龙镇位于寿光市的西部,距寿光城16公里,总面积39平方公里,耕地4.2万亩。全镇共辖20个行政村,总人口23071人,其中非农业人口511人,居民均为汉族。1995年全镇完成国民生产总值0.8亿元,比1991年增加0.57亿元,年平均递增36.1%;工农业总产值3.5亿元,比1991年增加2.7亿元,年均递增44.9%;财政收入90.7万元,比1991年增加46.7万元,年均递增19.8%;农村经济总收入2.1亿元,比1991年增加1.7亿元,年均递增53.8%;农民人均纯收入2266元,比1991年增加1473元。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达到省定小康标准,成为小康镇。 农业产业化经济迅速发展。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按照“调整粮,稳定果,蔬菜生产做文章”的总体战略,在稳定粮田面积的基础上,狠抓了内部结构的优化调整和主导产业两大部分,形成了粮、菜、果、牧四大支柱产业。1995年实现农业总产值1.5亿元,比1991年增加0.9亿元,年均递增24.9%;粮食亩产1212.5公斤,总产2546万公斤;蔬菜面积达到17120亩,其中蔬菜大棚发展到1500个,韭菜面积达到5500亩,菜籽面积达到5400亩,1995年蔬菜总产1.24亿公斤,实际收入8500万元,分别比1991年增长105%和175%;果园面积达到2600亩,年产果品400万公斤;林业于1994年完成“八五”绿化达标,1995年林木覆盖率达到15.7%,比1991年提高2.7个百分点。1995年,全镇建围村饲养小区8个,饲养大户发展到290户,蛋鸡存栏达到12万只,肉鸡存栏200万只,生猪出栏1.5万头,大家畜存栏3500头。畜牧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比1991年增长2倍。
镇村企业异军突起,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到1995年底,全镇镇村企业发展到28家,其中镇办企业6家,拥有固定资产4100万元,职工2560人,其中寿光市兴华毛纺有限公司、寿光市齿轮厂已成为骨干企业,年产值均超过千万元。1995年,镇办企业完成利税81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入1600万元,分别比1991年增长308%和350%;完成外贸出口交贸值3000万元,实现出口创汇12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62.4万美元,分别比1991年增加3.5倍、4倍和2.7倍。村办企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全镇共有村办企业22家,拥有固定资产1830万元,年创利税580万元,比1991年分别增长2倍和1.8倍。其中裴岭村有村办企业7家,1995年工业产值2400万元,年创利税200万元。 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发展。全镇公路通车里程累计达到36公里;程控电话装机总量达到1000门,于1992年实现村村通程控电话,其中南柴村现已建成电话村;农户通电率、自来水普及率均达到100%;村镇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小城镇建设初具规模,村容村貌焕然一新;文教卫生事业发展较快,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保健网络健全,村村建立了甲级卫生室,推行了合作医疗;全镇现有中小学22所,在校学生3939人,其中拥有“潍坊市规范化学校”1处,幼儿园18所,在园儿童593人,其中拥有“潍坊市一类园所”5处,于1992年实现了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率达到了100%,连续3年被评为寿光市计划生育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一等奖;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全面加强,社会稳定。
化龙镇2000年,全镇完成国民生产总值2.6亿元,比1995年增加0.55亿元,年平均递增6%;工农业总产值12亿元,比1995年增加4亿元,年平均递增9%;财政收入608.7万元,比1995年增加420万元,年平均递增27%;农村经济总收入11.8亿元,比1995年增加3.6亿元,年平均递增20%;农民人均纯收入3980元,比1995年增加1597元。农业产业经济迅速发展。近年来,该镇大面积推广特色蔬菜和无公害蔬菜种植。到2000年,全镇已发展高标准冬暖式大棚6000个、6000亩,大拱棚4000个、7000亩,大田菜2.85万亩,其中胡萝卜面积1.5万亩。2000年,被国家农业部授予“中国胡萝卜第一镇”称号。建起胡萝卜、韭菜、菠菜三大特色蔬菜交易市场,年交易量达40多万吨。蔬菜种植结构进一步优化。引进种植菊苣、洋香瓜、食用菌、人参果、抱子甘蓝等品种。基地建设步伐加快,建成辛旺、郝屯洋香瓜示范基地,现种植面积已发展到300亩,苏社人参果示范基地和东柴的桑蚕种植基地也已初具规模。农产品加工业进一步发展,已建有寿光绿惠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海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裴岭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种、加、销一条龙格局。产品销往日、韩、俄等国家,2000年,粮食亩产达到1072公斤,总产达到1.1万吨,林木覆盖率达到16%,畜牧业收入达到1.27亿元。 民营经济迅猛发展。2000年,全镇个体私营企业达到450家,总资产达4.3亿元,形成以橡塑、医疗器械、毛纺、油毡、蔬菜加工、小麦加工为主的工业体系。其中年销售收入过千万元的企业10家,有自营进出口权的2家。
2004年全镇完成国民生产总值15亿元,工业投入4.2亿元,招商引资2亿元,地方财政收入65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217元。
近年来,该镇立足实际,大面积推广特色蔬菜和无公害蔬菜种植,逐步形成了一条以胡萝卜为主、高标准冬暖式大棚、韭菜、香椿等多种蔬菜产业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以万亩胡萝卜基地为依托,建成了全国最大的胡萝卜加工园区--裴岭胡萝卜加工园区, 占地面积1000亩,拥有20000平方米的交易市场一处,年交易额1.5亿元。 园区内现有胡萝卜深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37家,其中潍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2家,年加工胡萝卜100万吨。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全镇粮经比达到3: 7。到2005年,全镇胡萝卜种植面积达4万多亩,建设高标准冬暖式大棚9000个, 韭菜、香椿、山药等大田菜12000亩;建设各类高标准农业园区24个,畜牧小区120个。【民营经济】2005年,全镇民营企业达到792家,总资产达6亿元,形成以橡塑、医疗器械、毛纺、防水材料、蔬菜加工、小麦加工为主的工业体系。其中年销售收入过千万元的企业10家, 有自营进出口权的6家。2005年,全镇民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亿元, 利税1.5亿元。其中兴华毛纺有限公司是全省粗纺行业规模最大的私营企业;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为“潍坊市十强民营企业”、国家级中型企业,主导产品是各种汽车密封条、轮胎和橡胶件;山东碧龙食品有限公司达到日加工小麦200吨,产品远销全国各地。
Ⅹ 寿光市化龙镇的邮编是啥
你说的是这个吗?
寿光市化龙镇邮编
省
份:
直辖市
城
市:潍坊市
区/县:
寿光回市
机构名:
寿光市化答龙镇
邮
编:
262721
区
号:
0536
寿光市化龙镇邮编:
http://www.youbian.com/organ3844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