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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县农村私人建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12-23 21:31:45

A. 浅析如何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政策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原宅基地未利用或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
2、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
(2)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4)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
(5)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的;
(6)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3、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的,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4、严格耕地保护。宅基地选址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要充分利用荒地和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村内有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科学规划,合理确定用地布局
1、强化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各乡镇要划定符合村民建房的区域,积极引导村民在符合规划的区域内选择宅基地建房。
2、注重防范地质灾害。新选址宅基地,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析,指导村民在无地质灾害区选址建房。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已有村民房屋,要动员其迁离易发区域,另行选址建房。
3、倡导彰显特色建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历史文化特点和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组织设计单位设计出村民乐于接受且展现当地人文特色的建筑样式供村民选择,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切实规范,有序开展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
1、实行计划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只能申报1-2个集中成片建房点,每个建房点面积控制在5-10亩内,实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不再受理单独占用耕地建房审批。
2、科学合理选址。成片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选址于公路沿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集中成片建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选址,实行联合会审确定,可以采取多层“6+1”模式组织实施。规划区范围外按照统一供地自建的方式组织实施。
3、严格入户条件。农村集中成片建房的申请对象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入户名单由村委会审查申报、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严禁私自买卖集中成片建房点宅基地和房屋。
4、公开办事程序。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实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将拟成片建房点位置、入户条件、建(购)房户名单、土地调配价格、供地(房)价格、工程招标、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明晰部门职责。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集中成片建房的组织实施、监管和资金管理;村委会负责集中成片建房点申报、入户名单初审、工程实施和供地(房)的认购等具体工作;规划部门对规划审批手续和违反规划情况进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成片建房点的用地预审、报批、土地调配和违法占地情况进行管理;发改部门对成片建房点的立项和工程招投标进行管理;物价部门根据建房实际造价确定成片建房宅基地或房屋的成本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预算的评审;住建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审批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进行基建审计。
四、优化服务,提高审批效能
1、明确审批权限。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符合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用原宅基地、空坪隙地、裸地等非农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承办,直接发放用地批准文书,按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和资料归档,市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的用地审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按季抽查;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县道以上公路沿线符合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均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优化审批服务。国土资源、住建、规划、交通、林业、公路等部门要切实简化审批资料和程序,整合审批环节和流程,提高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效率,做到便民利民,方便快捷。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推进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各乡镇要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组织各村进行“空心村”治理、原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在本村范围内统筹用于村民单宗建房和集中成片建房。不能利用原宅基地或其他废弃建设用地落实复垦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房。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审批的宅基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乡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乡镇为单位设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由各乡镇组织各村按农村土地整治要求实施。拆旧区项目竣工后,由乡镇组织国土资源所、农业站进行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确认。增减挂钩项目所需工作经费从耕地开垦费中列支。
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各乡镇可以通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耕地,也可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零星分散耕地。补充的耕地由乡镇组织国土资源所、农业站进行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确认。
5、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农村村民依法按程序申请建住宅,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占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的,免费办理用地手续。对占用耕地建房按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补充耕地并验收确认的,免费办理用地手续。集中成片建房供地(房)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成本确定,由村委会筹集,村帐乡代理办开具《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五、落实责任,严格监管执法
1、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农村宅基地查违、控违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级负责对本村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动态巡查工作,应自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之日起2日内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负责动态巡查,及时发现,调查取证、及时下达《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应自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之日起5日内组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制止,防止违法用地行为事态发展。
2、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和影响较大的非法建设的行为,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公安、住建、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制止,要求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对案情重大、执法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局会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3、严格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切实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过错责任追究。在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开发、利用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非本村村民以本村村民名义变相购买集中成片建房点宅基地或房屋的非法买卖行为,依法没收其非法购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对买卖双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调配集中成片建房点土地动工建设、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违法占地予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指使非法占地、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购买集中成片建房点房屋的,严格追究责任并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关于农村自建房的几个问题 自建到底好不好

您好,首先一点就是造价便宜,不管在全国哪里的农村,大概只要花费当地城市房价的十分之一就可以建上一栋相当舒适和精致的住宅了。其次就是自己建房,全程监督,房屋质量有保障,不会担心遇到豆腐渣工程。还有就是周边的生活环境舒适,生活压力也不太,对于厌倦城市生活的人,说是世外桃源或许也并未过。
望采纳

C. 农民建房问题

农民在合法审批土地上建房,除了占用耕地建房要交纳耕地占用税外是不用交税的;版
另外税务缴税都有正式机打发票权,没有发票的纳税人有权拒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D. 如何解决农村村民建房困难的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整体部署、分阶段推进”的思路,每年解决几个问题,逐年推进专。从解决农民建房用属地指标单列、规划空间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机制完善到开展农村土地民主管理试点等,让不少农村在住房条件和村庄面貌上有了很大改善。
加大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力争用3到5年时间,使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关键在县,责任在乡,基础在村,落实要靠村基层组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摸底调查、规划布局、计划排序、违法监管、“一户多宅”整治等,都要紧紧依靠村级组织的力量,发挥村民的主观能动性。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的主体地位,推动土地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全面推广农村土地民主管理试点经验。

E. 农村建房难问题如何解决,对推进旧村改造、宅基地整理项目有何建议

现在抄农村工作太难做,农村的袭纠纷的从90年代的争吃争喝,转变为,土地纠纷。宅基地使用纠纷。农村建房难,一难在没有具体的规划,二难在农民的意识、观念难以转变。旧村改造,动到你家的里地,就是不同意,你能有什么强制措施。而且现在的衙门高,说是转变作风,实际上事更难办。再者现在农房、农宅的管理部门事多、人少责任大。谁愿去捅这个“马蜂窝”?国家对农民政策这么好,土地政策对农宅管理实则很严,却严到了的暧味,有多少不符合实际!!!

F. 农村建房与邻居的纠纷问题!!!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回结互助、答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要你家不侵犯对方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当地风俗留出相应距离的滴水即可。如果对方阻挠,可录像取证,并报警,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

G.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为何屡禁不止

农村占耕地多数还是农民,我觉得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民的调动积极性不高。因为受地理位置的影响,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加上现在农村大部分是留守老人,接受的文化程度不高,看待问题的眼光和角度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有的村民会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私有权,因此就认为想在土地上做什么就做什么;还有的村民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请所谓的风水先生看宅基,还有流行的沿着公路建房,因为便于出行。公路沿线有自家承包地的,就在上面开始建房,没有的就进行交换或者购买来建房。

第四,农民违法建房查处困难对于农民来说,新建一间房子需要花费不少的经济,可能得他们辛辛苦苦积攒数年的钱,如果依法拆除新建的房屋,对于农民来说,不但是经济损失巨大,况且对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发展农村经济都是非常不利的。

H. 农村建房问题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一、人民法院受理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诉讼程序土地侵权纠纷是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因第三人侵害其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争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因此,属于《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相关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二审终审制。其中,土地侵权纠纷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行特别规定调整,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I. 为什么农民不自己建房,却选择在小县城买房

说来倒去,还是因为现在的婚姻问题,现在没有房子的话很难找到对象的。农村现在的条件也以前改善很多尤其是经济水平也比以前强很多,大家手里也都有富余的资金。县城的房子不论是实用性和方便些来说都不如自己在农村的房子,而且大多数在农村的自家宽敞的小院住习惯了搬进县城的小区里会感觉十分的憋屈,最重要的是远离自己之前的邻居会感到非常的孤独。在农村自建的小别墅住的不仅宽敞又舒服,看着也十分的阔气,性价比远远超过在县城购置的小区房,但是大部分人仍然选择进城买小区房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现在的年轻人都在城市中生活惯了,再回到农村肯定是不习惯的。现在的年轻人大部分都进城工作习惯了城市的各个方面,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发展也比较落后各个方面也不发达,所以都希望未来自己可以定居在县城这也就对男方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农村的收入本来就没有城市高,现在用城市的标准去要求农村的小伙,他们的父母为了自己孩子的终身大事不得不依然辛勤的劳动尽可能满足这个时代的要求为自己的孩子在县城买一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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