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内容是什么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第二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第三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第五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第二章核心指标第六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第七条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第八条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二)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三)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第九条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一)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三)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第十条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一)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二)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第十二条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一)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二)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第十三条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三章检查监督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统,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非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资产和不良资产,计量非信贷资产风险,评估非信贷资产质量。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各项指标体现在日常风险管理中,完善风险管理方法。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各项指标的实际值,并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第十八条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第十九条银监会将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核心指标实际值有针对性地检查商业银行主要风险点,并进行诫勉谈话和风险提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核心指标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银发〔1996〕450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⑵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银监会根据本指引要求,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与银行业务特点、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鼓励公司治理完善、信息系统先进、数据积累合格、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先进方法管理流动性风险。
第六十八条 银监会在并表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整体流动性风险进行考核。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满足东道国监管当局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银监会将根据我国和东道国法律环境、监管要求及货币管制政策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流动性进行单独考核。银监会在对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进行考核时,将充分考虑其母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母国监管当局法律法规和流动性监管水平对其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银监会按本外币分别考核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规模以及对市场的影响按具体币种单独考核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第七十条 银监会采取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对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状况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进行,并包括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定期沟通。
第七十一条 银监会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及时分析评价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情况进行监管,并在必要时要求商业银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各项指标高于最低监管要求。
第七十二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对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口径和计算频率等进行调整,并鼓励商业银行设定高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内部预警指标,以便管理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动性状况进一步恶化或突破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向银监会及相关部门报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测报表、策略、政策和流程等相关信息资料。商业银行每年4月底前应向银监会报送上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对相关策略、政策、流程、限额等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及其在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地位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决定商业银行递交流动性风险监测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资产急剧扩张时需向监管部门报送有说服力的安全运营计划,说明资金来源和应用情况以及在资产急剧扩张或负债流失情况下的流动性安排及应急计划。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商业银行评级的重大调整。
(二)商业银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提高流动性。
(三)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商业银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五)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
(六)有关机构对资产或抵押品跨境转移政策的调整。
(七)集团、母行和境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集团或母行出现流动性困难。
(九)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七十六条 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评价结果决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现场检查的频率。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实施情况。
(三)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现金流量分析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
(五)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六)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有效性。
(八)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有效性。
(九)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十)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报告的独立性、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向银监会报送的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履职情况。
(十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七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现金流量分析、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特别关注假设、情景及参数的合理性,并可根据需要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调整。
第七十八条 银监会对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如何使用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缓解压力测试暴露出的风险。
(二)是否根据风险的性质和规模,通过修订银行应急融资计划、改变现有经营活动及流动性风险,或增加持有高流动性资产等方式来抵御流动性压力。
(三)是否针对压力测试中发现的风险制定全面的应急融资计划。
(四)是否通过定期测试和内部沟通增进对应急计划的理解。
第七十九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流动性管理政策、制度执行不力,流动性报告或报表存在严重问题,且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实施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召开审慎性会谈。
(二)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流动性风险报表、报告的频率。
(四)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相关信息。
第八十条 对于流动性指标持续达不到预警指标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第七十九条措施外,有权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一)要求银行通过更加有效的压力测试和更有力的应急融资计划改善应急计划。
(二)提高流动性比率要求。
(三)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
(四)限制商业银行部分业务的发展或某项资金的流动。
(五)暂停部分或全部市场准入事项。
(六)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对于集团或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限制其与集团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八十一条 银监会将与境内相关职能部门及商业银行的母国或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紧密协调和信息共享的监管合作关系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十二条 对于使用母行统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外资银行,银监会将对其本地适应性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原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合规性。
(二)现金流量分析有关假设、情景和参数的适用性,历史数据的充足性。
(三)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的适用性。
(四)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第八十三条 在影响单个机构或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事件发生时,银监会作为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将加强与境内相关职能部门及境外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商业银行境外分行或子行流动性状况对境内总行或母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以及境外总行或母行流动性状况对境内分行或子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流动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二)银行通过市场融资或吸收存款获取资金的途径即将丧失。
(三)银行或监管部门将进行影响较大的信息披露。
(四)银行信用评级显著调低。
(五)银行资产负债表突然出现系统性的杠杆化或去杠杆化。
(六)监管部门决定对资产或抵押物在法人间的转移或跨境转移进行或放松限制。
(七)出现严重的市场紊乱,对央行或支付清算系统造成明显冲击。
⑶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是什么
未并表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拥有股权,但没有纳入商业银行合并报表的金融机构。
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率高于资本充足率的情况,("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CAR = {T1 + T2}/a ≥ 8%.[1] ,后面那个不等号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T1 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产:第一类资产(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和第二类资产(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⑷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⑸ 金融法07947 自考 最新复习资料
简答:
1>金融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2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3高效监管原则;4控制道德风险原则;5尊重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
2>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1旨在通过全面适用,提高世界各国的银行监管水平;2科学界定银行监管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地位;3银行监管不应破坏市场约束的正常运行;4有效监管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5有效监管应是全程监管;6降低和控制风险是核心原则的主线;7对跨国银行应实行并表监管,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8必须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
3>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是:1信用中介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3信用创造职能;4金融服务职能。
4>商业银行的显著特征:1建设银行大多是菲官方银行,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将资格划成若干等分向社会公开出售,筹集资金,购买银行股票的投资者即成为银行的股东。2接受公众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3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经营范围广泛。4服务范围广泛,除主要经营的存、贷款之外,还不断推出新产品,以批发和零售等方式为客户提供中间业务和服务项目。5业务发展国际化。6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受到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管。
5>业务种类及管理:(1)传统型业务:1证券发行与承销;2证券经纪与自营业务。(2)创新型业务:1公司并购业务;2项目融资;3理财顾问业务。(3)引申型业务:1基金管理业务;2金融工程的业务。
6>储蓄存款的原则:1存款自愿原则;2取款自由原则;3存款有息原则;4对储户保密原则。
7>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它的贷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特定的要求;2它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资金;3它是有偿合同;4它是诺成、双务合同;5它是要式合同。
8>追索权的特征有:1追索原因的法定性,即只有发生了的到期不获付款、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时才产生制追索权;2追索权形式的前提性,即只有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续后才可以行使追索权;3追索对象的可选择性,即被追索人不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为限,而可由追索而全然是有选择其前手中的任何一格进行追索;4追索权主体的可变更性,即被追索人履行那票据义务后成为持票人,可再次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从而使追索权主体发生更替;5追索权的可转移性,即追索权不像一般债权那样,先是一次得到满足后就消灭,而是由追索权人不断地向其前手追索,直至票据上最后债务人偿还后,整个票据关系消灭后,追索权也才消灭。
9>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包括:1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买卖关系中的买方;2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买方的开户行;3通知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卖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4受益人,是指新证所指定的有权享受信用证款项的人,即卖方;5议付行,是指愿意买进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卖方地指定银行,议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在我国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的开户行;6付款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通常是开证行。
10>信托的特点:1信托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依靠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恪尽职守和对受益人的信用而得以维持。2委托人将财产权托给受托人。3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对外惟一有权管理、处分人信任托财产的人。4委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5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11>信托的功能:1转移与管理财产;2财产保护功能;3财产增值功能;4证券化功能。
1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是:1可转化公司债券是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的一种债券。2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由债权人的决定转换的一种债券。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一般比较严格,以保护普通股票持有者和债券持有者的利益。4可转化公司债券的利率较低,投资者愿意接受这一较低利率主要是该类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将该类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权的选择权。
13>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自益信托;2证券投资基金是集团信托;3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证券,包括股票、债券、金融票据等,但其投资方式却是以分散风险为原则的。4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较高。5证券投资基金提供给投资者高效、低费、完善的服务。
1、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1)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管理而形成的经济关系。(2)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履行对整个金融业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时与政策性银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银行与财政的关系。(4)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与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
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2)适度竞争原则;(3)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4)经济与经营分离原则;(5)分业管理原则;(6)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3、金融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法、货币管理法、信贷法、银行结算与票据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保险法、证券法、涉外金融法。
4、中央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2)政府的银行;(3)银行的银行;(4)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
5、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证券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5)政府统一管理与行业自律原则;(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6、投资银行经营的五大原则:(1)盈利性原则;(2)流动性原则;(3)安全性原则;(4)社会性原则;(5)创新性原则。
7、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1)倡导性职能;(2)补充性职能;(3)选择性职能;(4)服务性职能
8、人民币发行原则:(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2)经济发行原则;(3)计划发行原则
9、外汇管理制度的类型:(1)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2)部分的外汇管理制度;(3)在形式上取消外汇管理制
10、支付结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
11、 信托有效设立应具备的条件:(1)有合法、确定的信托当事人;(2)有合法的信托目的;(3)有确定的信托财产;(4)信托的设立形式合法。
12、无效信托的情形:(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1)上市公司收购是以上市公司已公开发行的股份为收购对象,以上市公司为收购对象;(2)上市公司收购是由投资者进行的;(3)上市公司收购是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14、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定义,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有哪些: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对某些特殊金融领域的信用控制,而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有(1)证券市场信用控制工具(2)消费信用控制工具(3)不动产信用控制工具
15、投资银行的业务:1.传统型业务(1)证券发行与承销(2)证券经纪与自营业务;2.创新型业务(1)公司并购业务(2)项目融资(3)理财顾问业务;3.引申型业务(1)基金管理业务(2)金融工程业务
16、民间借贷的特征:(1)它属于货币资金的直接融通(2)它不以商品交换为基础(3)它具有偿还性(4)它具有临时性、偶然性和单对性。
17、民间借贷合同法律特征:(1)它的双方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都是自然人(2)它的标的虽然也是货币资金,但其资金来源要受到限制(3)它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无偿合同(4)它是实践、单务合同(5)它是非要式合同。
18、《帐户管理办法》就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确立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1)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原则(2)自主选择开户行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原则(3)守法原则(4)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5)人民银行依法监管原则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⑴效益性原则
⑵安全性原则
⑶流动性原则
2.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⑴自主经营的方针
⑵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⑶自我约束的方针
3.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⑴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⑵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⑶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⑸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4.信托业的特点
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的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⑵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
⑶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信托业务不是共担风险式的联合投资,可以共分红利。
5.金融租赁的特点
⑴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⑵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⑶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
6.我国金融租赁的三中形式
⑴自营租赁
⑵回租租赁,简称回租
⑶转租赁,简称转租。
7.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⑴合法原则
⑵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⑶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
⑷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8.借款人的权利
借款人的权利是法定的,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⑴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⑵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⑶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⑷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⑸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9.法律禁止作为保证人的主体:⑴国家机关,但经过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担保的除外。⑵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0.禁止抵押的财产
⑴ 土地所有权
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⑹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1.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⑴为存款人保密⑵利率公告⑶存款准备金⑷保证支付与责任
12.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⑴经济发行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⑵计划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⑶集中发行的原则,即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
13.外汇管理对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⑴限制市场自由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⑵外汇管理不利于生产的国际化⑶外汇管理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加重各国之间的矛盾。
14. .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原则⑴公开、公正、公正原则 ⑵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和公司股票相比公司债券的特点:⑴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的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权。⑵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⑶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
16.公司发行债券的积极条件:⑴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⑵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⑶最近3年平均可以分配的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一年的利息。⑷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7.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
⑴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⑵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⑶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⑷基金单位的投资策略不同。
18.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
⑴期货和约是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和约。⑵期货和约是标准化的和约。⑶实物交割率低。⑷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⑸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
19.期货市场的功能
⑴发现价格的功能,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期货交易形成期货价格,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来未来商品价格变动的趋势。⑵套期保值功能,是指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
20.期货交易的法律制度
⑴期货保证金制度⑵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⑶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⑷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对会员的持仓量,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
1、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积极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 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简述期货交易的法律制度。
(1)期货保证金制度
(2)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4)限仓制度与大户报告制度(5)经纪人行为管理制度
3、简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P23-25)
营利性……
安全性……
效益性……
4、外资银行在我国经济中有哪些作用?
1、有利于吸引外资 …… 2、有利于我国学习外国银行的管理经验……
3、为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经验 ……
5、简述信托业的特点。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
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信托业务不是共担风险式的联合投资,可以共分红利。
6、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应当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1、合法原则
2、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这是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原则。
3、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7、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重要区别有哪些?
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 2、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3、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4、基金单位的投资策略不同
8、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简述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1)经济发行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
(2)计划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3)集中发行的原则,即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
10、简述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 。
(1)自主经营的方针
(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 (3)自我约束的方针
11、股票发行交易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2、简述期货市场的功能347—349
(1)发现价格功能(2)套期保值功能
13、和股票相比,公司债券的特点有哪些
(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的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
(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风险比股票小。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14、简述期货交易限仓制度的主要内容。
(1)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
(2)对会员的持仓量
(3)对客户持仓量的限制
15、简述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1)为存款人保密;
(2)利率公告;
(3)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4)保证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承担延期支付的责任。
16、简述商业银行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1)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即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2)贷款余额限制,即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即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限制,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超过10%(5)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17、简述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
18、简述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1)经济发行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2)计划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
(3)集中发行的原则,即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
19、简述我国担保法禁止的保证人的范围。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0、我国法律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有哪些?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卖进,由此获得的受益归公司所有。(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禁止参与股票买卖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等形式持有、买卖或收受赠与的股票。(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股票。(4)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5)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外,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票。
21、期货交易有哪些特征?
(1)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制定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合约。(2)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3)实物交割率低。)(4)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5)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小。
22、简述借款人的权利:(1)可以自主申请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越大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23、简述外汇管理对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187-189
(1)限制市场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2)不利于生产的国际化(3)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加重各国之间的矛盾。
24、简述信托业的特点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 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信托业务不是共担风险式的联合投资,可以共分红利。
25、简述金融租赁的特点。107-108
1.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2.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3.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
26、简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答:1、效益性原则 ……2、安全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
⑹ 会计的有关问题
资本充足率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
(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2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100%。
第二十四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质物具有风险缓释作用: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八)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九)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券。
以前款所列质物质押的贷款,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贷款,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低风险权重。
第二十六条 下列保证主体提供的保证具有风险缓释作用: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二)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我国国家机关;
(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
(四)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这些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
(五)多边开发银行。
以前款所列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低风险权重。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
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对于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交易账户,交易账户中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市场价格计价。
交易账户包括: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
第三十条 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⑺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哪些职责
商业银行董抄事会对经搜索营活动的合规性应履行下面的管理职责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全文(试行)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⑻ 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关系
1、经营的业复务不同。
中央银制行的主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占款和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业务,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2、职能不同。
中央银行职能主要以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是一个"管理金融活动的银行",同时,还有其他职能;商业银行的职能主要分别是调节经济、信用创造、信用中介、支付中介等。
3、目的不同。
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银行已盈利为目的。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商业银行是向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和申请贷款的企业。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存款,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即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贷款方式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⑼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哪些
多年来,银监会在持续风险监管和审慎风险监管方面坚持做了这么几件事:一是坚持有效隔离风险的跨市场传递。2007年初,当时次贷危机刚刚露头,我们就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防范银证业务往来的相关风险,在2007年多次对信贷资金被借款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进入股市的问题进行了清查,并且处罚了一批违规的银行。我们依法动用了相关调查权,进行了延伸检查。随后我们又发布有关规定,严禁银行为企业债券发行以及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和出售提供担保,阻断金融风险从债市、股市向信贷市场转嫁的渠道。同时,我们还注意加强对大型银行的并表监管,加强跨业、跨境风险监管。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特色。 二是严格实施二套房政策,积极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2007年9月和12月,银监会两次会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监管,坚持采用审慎的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时开展房地产贷款专项调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对规范和引导二套房信贷起到了积极作用。做投资和投机的,和自己住房子的,还款的意愿是完全不一样的,对市场起的作用是稳定还是兴风作浪也完全不一样。这是我们第二个做法。大家可以看到我们和美国的做法有多大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