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现今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条 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第四章 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 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⑵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规定、
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主要原则就是一户只批一处宅基地、流转受内到限制。
《土地管理法》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⑶ 2020年文昌宅基地可以申请更换吗
2020年,文昌宅宅基地可以申请更换吗?这个可以到房管局去问一问,看看可不可以更换?
⑷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未来中国农村会是什么样子?
----------回复:除了中国,我对全世界所有国家的耕地状况,和种植情况很不了解,我只能说中国。
中国质量最好的耕地,集中在长江中下游平原,具体就是江苏全部,浙江一小部分,安徽一部分,这里是平原地区,温度好,水源足,灌溉便利,因为是平原,地下水丰富,挖河道也方便,
但是山区不行,所以,这个地区,是最适合大规模,机械化种植粮食的地区,要保护,要优先种植粮食。类似的地方,在湖南,湖北的洞庭湖流域的平原,这些是最高质量的1级耕地。一年
可能可以2熟,水稻小麦。华北平原也很好,但是温度差点,质量次点,一年2熟可能勉强。东北平原温度不够。也许能种点小麦。现在要做的是在质量最好的1级耕地上创办机械化农场,专门
种粮食,作物的秸秆,可以做沼气---非常纯净的天然气,最优质的清洁能源。这些耕地上不能盖别墅,别墅只能在山脚下。请大家监督!
四川,2湖,江西,浙江,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多丘陵,大块平原不多,但是温度好,有水源的地方,可以让农民承包,种植蔬菜瓜果。
1级耕地上,尽量不办工业,工业可以安排在其他地方。请大家配合!
能源也是来自农业,有了粮食可以搞养殖,有了养殖就有了有机肥料,有了肥料,就有了粮食和沼气。等于这个肥料,既可以种粮食,也可以做沼气。
如此,我们中国,就可以非常富足!请大家努力!
⑸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几条规定
一、法律法规1、《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坟?,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相关政策1、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2、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3、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4、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5、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弥补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贴补。8、《国务院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坟?,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⑹ 2017年农村宅基地建房有哪些规定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和奖励。
就目前来看,我国在农村房屋建设方面还没有具体的制度性规范,所以,农民盖房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今年,在我国有的省份已经开始了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的试点,相信未来定会推向全国,根据政策规定,以下情况的农民将会失去在农村建房的资格。
1、农民违规选址建房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只能在村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由于管理和监督的疏漏,很多农民自行选址建房,然后才去村委补办手续;还有的农民竟然把农业生产用地当作了宅基地使用;甚至有的农民会违规占用水源用地和公路用地建房。随着新政策的强力落实,这类行为在今年将会被坚决制止,而且这些农民以后想要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手续也会变得异常严苛。
2、农民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的
绝大多数的农民会选择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在盖房前,也须有乡镇一级的政府进行规划和审核,通过后才能盖。未取得审核证书的,今年将一律停工。
3、农民房屋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的
为了保证兴建房屋的安全系数,国家对农村房屋进行严格把关,这是最引人关注的,这说明国家真正的把咱农民的安全生活和生产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所以,咱农民一定要理解国家的苦心,不要一味的抱怨手续的繁琐。
4、农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不准再建房
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农民在农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已经影响到农村均衡发展的战略实施。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对于农村这种现象的限制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是一件让人振奋的消息。
将来农村的房屋建设一定会有新的标准诞生,而且会越来越规范,希望咱农民可以理解国家限制房屋建设的良苦用心,按照规定建房。对于那些有损农民权益的事儿,相信国家会逐步制定落实相关法规,老百姓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保护好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⑺ 怎样才能申请到农村户口盖房子的补助海南省文昌市农村户口
需要的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您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许可证的条件下,可以得到允许。
⑻ 农村宅基地怎么管理
农村宅基地,因其农户多,居住分散面广量大,且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千差万别,村村之间、户户之间农户居住状况复杂。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点建设依然是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因素,是造成耕地减少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一直是我国土地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项用地普遍存在粗放利用现象,不是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而是盲目向村外扩张,村内空闲房普遍存在,农户建新房不拆旧房,离开农村而进城居住的干部、职工、军人等,原有的房屋土地大量闲置存在。在新《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的对“新法”理解不一,一些地方就发生了违法批地现象;有的规划工作跟不上或引导不及时,违法占地建房还未能遏制住;有的实际困难户建房问题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农户生产和生活,甚至社会稳定。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宅基地管理问题更为突出,有的“一户多宅”农户,专靠出租或转让住宅“致富”,成了暴发户,对耕地保护十分不利。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审批内容不突出,审批条件不完善,审批程序不明确,审批制度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在广大农村的真正落实。因此,为严格农村宅基地的科学管理,提几点想法,供决策参考。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专题调查(简称“专题调查”),摸清各类用地面积底数
在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全国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截至1996年10月31日为1645.6万公顷,有了一个宏观数字。目前,全国农村宅基地各类用地面积家底是不清楚的,省、市、县、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的细化用地数量也不清楚。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科学管理宅基地的需要,进一步调查清楚全国农村居民点中农户的住宅用地、生产性用地、经营性用地、服务性用地、竹林绿化用地、水面养殖用地等等数量,以及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空闲房屋,出租转让住宅和违法用地、批少用多、甲批乙用等等现状也很有现实意义。这样,将给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依据。
这项“专题调查”,除应纳入第二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后备资源调查内容和采用现代技术外,还应紧密结合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与变更登记发证和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建设进行。考虑到这一项“专题调查”由于牵动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等多方面因素,启动并搞好“专题调查”时,一定要统一思想和统一调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层层抓好试点,掌握动态信息,在作好经验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因此,国土资源部可在全国土地管理综合试验的十五个城市将这项“专题调查”优先开展起来,作为试验城市的共同试验任务,或将这些城市的城乡结合部作为“专题调查”的试验任务落实下去。因为,全国各类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当前还存在一个突出矛盾和老大难问题,这就是“城中村”的管理体制的二元化,宅基地管理不到位,建设长期处于无序状态,违法用地、“一户多宅”现象相当普遍,住宅布局混乱,环境恶劣,治安问题突出,成了城市的“阴暗角落”,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影响“城中村”人的生存状态,如果不进行“专题调查”,摸清各类用地情况,进行彻底改革,包括土地所有制的转制、农民变市民等一系列政策问题,难以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目标协调。因此,优先在城乡结合部开展“专题调查”,这样范围小一些,工作量少一些,试验成果得来快一些。同时,凡已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其城乡结合部也可作为“专题调查”的试点单位,摸清情况,总结经验,井制定试点过程中碰到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广创造条件,从而使全国农村宅基地各类用地的家底,层层清楚明白。
二、制定农村宅基地法规,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在“专题调查”基础上,针对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和各地在实践中成熟的政策性规定,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国土资源部应加快研究制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作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出台,指导地方依法管理好专题调查成果,提高管理宅基地的管理水平。因此,应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立法,纳入部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同时着手总结地方有关宅基地管理的成功经验,在专题调查试点单位进行实践完善。这样可以一举两得,既检验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可行性,将使宅基地管理办法出台更加贴近农村实际;又便于基层土地管理部门操作与农户的监督,有利于宅基地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规范宅基地的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贯彻实施中,各地又在极力推进小城镇建设,而相关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审批办法。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审批原则有几条;用地标准和审批条件有哪些;审批内容和要求村民应知多少、应作什么事;审批和建设程序中基层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哪些;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村民群众有哪些义务和权利;当前急需建房用地的困难户应把握的原则存哪些等等。基层土地管理部门迫切期望有一个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意见和办法,或转发地方政府有关这方面的政策规定,以指导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减少乱占耕地建房、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依照规划审批用地,控制宅基地建设规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是管理农村宅基地的基础。必须坚持按规划、按定额、按程序、按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宅基地。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全国小城镇建设也已按规划全面展开,撤乡并镇和退耕还湖、退耕还林还草,移民建村、建镇,自然村归并、发展中心村,以及撤行政专署,新建地级城市,调整县乡(镇)管辖范围等等,这些对农村土地的集约合理利用是有好处的,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因而是正确的。但也应面对刚刚批准的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需要进行调整,重新申报批准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况且有的乡(镇)规划都是报经省政府审批的,工作量太大,最终困难会使严格的审批制度流于形式。同时,乡(镇)规划对农村居民点也只是划了一个控制范围,农村居民点既符合当今经济现状,又有超前意识的科学规划真正落实的很少,不少地方只是为了参观,搞几个典型样板村,真正切合实际,有利于生产,便于生活,留有空间发展的农村居民点详细规划还是不多的。因此,对农村居民点真正做到严格规划用地,控制宅基地建设规模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做好这篇文章的。
五、改革宅基地使用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的精神,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由试点到全面展开的推行过程中,对遏制宅基地的不良消费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而1993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将这一制度一刀切予以取消。一度缓解和乱占、多占宅基地的风气又重新抬头。一些农户(特别是农村中有权的、有钱的)认为“多占地不交钱,不占白不占”,使宅基地管理失去了有效的经济手段。据典型调查,农户宅基地超标现象普遍存在,超标比率高达80%,个别农户超标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因此,对农村宅基地现行有偿使用制度应重新提出进行专题研究,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房地产产业的经济支柱作用被人们越来越认识。在城乡结合部对富裕起来的农户,应实施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在农村宅基地超占农户,超标面积可实施临时租金制度,以提高农村宅基地占用成本。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形成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与占用的经济机制,而且有利于控制农村宅基地的乱占、滥用现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六、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提高农民依法用地自觉性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和实施,土地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正在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宣传教育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多种形式,反复多次着重讲清楚土地管理中的新规定、新要求。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地的,还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等等新规定,用地还要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等新要求;而对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用地案件,尤其是对顶风作案、违反规划、乱占耕地、越权审批的案件查处,针对基层土地管理所人员少,执法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可将乡镇划成若干片,建立土地执法工作小组,形成合力,严格执法,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最终目的是提高农村村民依法用地的自觉性,保证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真正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