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从农村经营体制的角度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如下这些政策措施:
(1)财税政策:财政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建专设生产基地属; 暂免征收重点龙头企业初级农产品加工的所得税;减轻农业产 业化龙头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2)投资政策: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多种投资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重 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 投资资金。
(3)金融政策: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 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 金融支持力度。
(4)科技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是新技术是新工艺所发 生的各项费用政策;龙头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 备是测试仪器费用管理政策;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 税的政策;允许龙头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是 引进和推广等资金;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发展 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
(5)贸易政策:鼓励产业化组织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 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 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出口退税。
⑵ 如何认识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继家庭承包经营后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又一次创新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继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又一次创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毕节是国家农业部部长联系点。近年来,全局上下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地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作了大量工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问题、新挑战,农业部门一定要紧紧围绕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积极组织实施好各级各类农业项目。黄光江强调,只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新思路来谋划毕节农业发展,用新机制来解决“三农”问题,用新举措来推动农业农村工作。 一是在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上下功夫,更好地发挥带村富民的作用。第一,是多渠道加大投入,培植龙头企业发展后劲。第二,是搞活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三,是依靠科技和人才,提高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战略眼光、懂经营、善管理、办事公平、作风正派的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为提高企业素质奠定基础。 二是在推进标准化体系和打造毕节“乌蒙”品牌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一,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为重点,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逐步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第二,要在进一步推进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上下功夫,对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实行标准化和全面质量管理。强化监督认证,推广区域化管理,建设标准化基地,推进农民合作化组织建设,以强化农民的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第三,要进一步推进发展“乌蒙”品牌农业,进一步提高农业品牌形象,以品牌提标准,促质量,提效益,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积极开展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注册,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集中培育一批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打造毕节“乌蒙”品牌农业整体形象。 三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社会化程度。第一,大力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毕节农业产业化链条中间环节市场主体缺位的问题。要强化政策扶持和保护,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要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对现有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完善,重新进行登记,逐步规范章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使合作经济组织保持生机和活力。第二,加强对农民的培训。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培训种养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 四是建设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格局,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认真探索土地流转合理方式,为现代农业发展搭建良好平台。 五是在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深化毕节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第一,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扶持作用。第二,进一步强化农技服务体系。第三,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我们要积极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出谋划策,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⑶ 什么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所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强调的是“新”,就是在农村新出现的生产模式,内主要是指在完善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和大规模经营、较高的集约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经营组织。
拓展资料: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历史性成果,是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造,适合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极大调动农民积极性和解放发展农村生产力。
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历史性变化提供了坚实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这种基本经营制度,是在农村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
并在农村改革的深化中不断丰富、完善、发展。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是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着力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
⑷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改革30年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就是由亿万农民创造并形成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就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决定》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做出了新的政策阐述,第一个亮点就是一个“长久不变”,即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这个“长久不变”,不仅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更加切实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包含了通过完善土地承包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更加充分、更加完善的应有之意,为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长久不变”,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家庭经营的关键是要有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民有了长期自主经营的土地,才能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和长远的经营打算,才能放心地在土地上谋发展、增投入。“长久不变”,是保持农村稳定和谐的必然要求。尽管农村全面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仍然是生计之本。“长久不变”,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紧迫要求。把农户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地块,使农户承包地权属更加明晰,农民流转承包地才能更踏实,利益预期才能更明确,农户才能放心流转、稳定流转。
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两个转变”
《决定》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另一个政策亮点在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的“两个转变”,即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方向转变。
在“分”的层次上,围绕着改造传统农户、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培训,着力提高农户融资经营能力、科技应用能力、机械使用能力和开拓市场能力。
在“统”的层次上,要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这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础性工程,也是现阶段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重点和难点。做好“统”的文章,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民喜欢怎么合作就怎么合作,农民需要什么服务就发展什么服务,把小农户经营引入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轨道上来。
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决定》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高度出发,要求在政策上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这对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自愿选择、自主兴办、自我受益的新型合作组织,这是农村改革的一大成果,是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
中央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要求,即“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同时,中央强调国家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优惠扶持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要把合作社作为支农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承担的,可以委托和安排实施;还要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出台金融支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⑸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措施
以下是十八界三中全会关于农村经济改革内容(天诚国土)请参考:
加快构建新型内农业经营体系。坚容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⑹ 为什么说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方向性举措和又一次重大创新
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三权分置”是实践探索的产物,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变革创新的结果,它孕育于中国国情,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具有深厚的实践依据、丰富的创新内涵和重大的政策意义。我们要结合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实践,面向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全面把握“三权分置”的演进脉络和重大意义。
(一)“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拓展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初期,根据当时主要依靠人力畜力劳作的农业生产力实际,我们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了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目标。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从而使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占比达33.3%。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丰富和细分,新的制度安排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转、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可以说,“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上翻开了新的一页。
(二)“三权分置”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内涵,展现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又赋予了承包农户相对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利,通过农村土地的“两权分离”,促进了集体统一经营、农户承包经营“统和分”两个层次的形成。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迁移,2亿多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发生变化,催生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了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权、新型主体行使经营权的新格局,实现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逐步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转变。在新格局下,“统”的层次从过去单一的集体经济,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转变;“分”的层次从单一的传统承包农户,向普通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转变,两方面共同构成了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了更加持久的活力。
(三)“三权分置”顺应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开辟了新路径。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改革开放初期,以按人口平均承包、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两权分离”制度安排,既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保障了各个农户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利,兼顾了效率和公平,支撑我们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而且发展要求迫切;另一方面,承包地的就业保障功能虽有所弱化但仍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作用。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既要考虑农业问题,也要考虑农民问题,要着眼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实行“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权能,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这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的路径。
(四)“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三农”理论的重大创新,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断探索其有效实现形式,就是为了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农民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三权分置”继承了“两权分离”制度安排的精髓,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也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工农、区域协调发展,因而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三权分置”极大地丰富了党的“三农”理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和理论魅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三农”领域新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⑺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生产方式、经济制度决定着政治制度和管理体制。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不断完善,催生了村民自治并推动其发展。
农村落实承包责任制,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自主经营、自我管理成为必然要求,是村民自治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宪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确认,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广阔空间;落实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不适应改革需要,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社会公共事务需要管理,村民自治组织适应改革之需,应运而生。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与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应的低级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同时又制约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一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满足了农民在“大集体”时出工不出力的自私思想,再加上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经营缺乏经济实力和手段,农户从集体得不到实惠,对集体的依赖越来越小,农民的集体主义思想淡漠,小农意识浓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缺乏基础。二是法律和政策赋予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村委会建立在集体土地基础上对农户的制约力很小,自我管理缺乏制约机制。三是农村生产经营的市场化程度低,乡镇政府仍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手段、管理方式,村支部、村委会成为乡镇党委政府的权力延伸,剥夺了村民自治的权利。
面对新世纪,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农村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因此,要积极因应这些改革和变化,按照中央“十五”计划建议提出的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展望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首先,加入WTO,农业农村工作遭受巨大冲击后,农业市场化进程加快;干部群众的传统观念转变,工作方法改进,农民参与意识、竞争意识增强,推动村民自治水平的提高。其次,村委会履行的职能将逐步分流,目前村委会做了许多无权做的事,税费改革以后,筹粮、筹款、筹劳等职能有的转移到政府部门、有的消失;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经济发展的规划、组织等职能将由龙头企业、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村委会依法履行自治职能的同时,村党支部维护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将起保证作用。第三,村委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基础,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选举制度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但“草根民主”的劣根性还将影响村民自治的质量和进程。第四,村民自治需要法律和制度保证。村民自治的政策、法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保证村民委员会行使权力的能力、条件。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保障、有措施、有力度。
⑻ 如何推进改革创新,加快农村制度建设如何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制度建设是体制创新的集中体现和最终成果。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决定》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六方面提出了改革创新和规范完善的新举措。农村体制改革的突破,将进一步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为今后农村改革,推进新农村建设深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全会的一大亮点,意味着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在现有基础上还将保持更长久,将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长期稳定,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留下了更大的探索空间。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决定》指出: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这一规定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政策导向。
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决定》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为保持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决定》规定了最要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底线。即“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既保护了农民的经营权,又确保十八亿亩耕地的红线不突破有了严格的制度底线。规范土地管理制度,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了合法化的界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更宽广的探索空间。《决定》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作了限定,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既保护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有序和渐进式发展,也遏制了非法进行土地流转的势头,规范了农地征用、征收行为。
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意味着我国将从农业投入、农业补贴、农产品价格等多方面完善相关政策,不断强化对农业这一国民经济基础和战略产业的支持和保护。《决定》提出了“三个大幅度”的要求: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决定》指出了我国“三农”问题的重点: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三个大幅度的投入机制的形成,为“三农”重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机制保障。
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决定》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这一制度建设意在为农村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决定》突出两方面的特点:一是政策方面,加大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政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以确保农村改革进程中的资金充足。二是金融准入制度方面有了新的制度设计。《决定》指出:放宽农村金融准入制度。指出将在加强监管和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前提下“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地区中小银行,大力发展小额贷款,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并“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同时强调“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这一系列的金融准入政策将加大改善农村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并拓宽融资渠道,将引导各种金融机构及全社会的金融服务广泛地参与到农村改革发展中来。
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
“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旨在从根本上破除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基础。《决定》关于这一制度建设的最大意义就在于给农民应有的平等发展机会,从而实现城乡发展资源和发展机会上的“均等化”。要加快形成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特别是尽快在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良性互动,必须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的方针,逐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制约,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决定》指出重点做好五个统筹。即: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统筹城乡劳动就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特别是对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政策要求。《决定》提出: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决定》强调: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根本目的在于加强村民自治机制建设,不断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决定》中“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被明确列为当前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重点。“扩大有序参与”,涉及到“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农民的联系”、“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等内容。“推进信息公开”涉及村一级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等内容,也体现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对接。“健全议事协商”涉及“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等关键性改革内容,有望将农民的民主协商层面提至乡镇一级,依法保障农民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权力监督”涉及深入开展“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等内容。中国农村民主制度设计开始全面升级。
经过30年的不断探索,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已进入依靠制度创新的新阶段。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并作出全面安排,必将从根本上优化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制度环境,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⑼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解读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历史性成果,是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造,适合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极大调动农民积极性和解放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历史性变化提供了坚实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这种基本经营制度,是在农村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并在农村改革的深化中不断丰富、完善、发展。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是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着力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国际经验表明,现代农业需要相适应的经营方式,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是现代农业对经营方式的内在要求。合作社在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提供社会服务、组织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组织和服务农民的重要组织形式,发达国家农民普遍参加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目标。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使农业经营方式更好体现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要求,有利于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更好更快实现现代化。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应对当前农业经营方式面临新挑战的有效举措。当前我国农村正发生深刻变化,农业经营方式面临诸多新挑战,经营规模小、方式粗放、劳动力老龄化、组织化程度低、服务体系不健全是突出表现。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新问题和新挑战,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发展。
⑽ 什么是农村经营管理体系
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即是对于农村产品的加工,流通,以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建立的各类职能和内容的综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