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建设新农村政策拆迁有无补助
(一)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最低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600元,四类地区每亩140元。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民小组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三类地区15000元,四类地区13000元。 第十条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用其它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栽种不足三年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栽种三年以上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用其它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地块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财政部门拨付。提取标准按照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三类地区每亩不低于10000元,四类地区每亩不低于9000元。 对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由项目工程受益的同级政府或者土地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解决。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解缴同级财政专户,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部支付给所有者,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清单进行公示。 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严禁挪作他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及时交地,不得拖延。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第十五条 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国土、农工部门提供的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和需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将首期保障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统筹账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并按月按标准划入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于次月一次结清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当从被征土地原承包经营者中产生,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被征地农民人数多于被征土地承包经营者人数的,多余人数的名额应优先在被征地村民小组中产生。 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由被征地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县(市)、区农工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确定。名单审查确定后,要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 审查确定后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天内送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上述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年龄段的比例大体相当。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当月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按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保障标准: 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期限2年;达到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三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 第一年龄段人员,采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不低于5000元,四类地区每人不低于4000元。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有选择权。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写出申请,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以领取自己承包经营土地被征用部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被征用农民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不愿意领取补偿安置费,要求调整同等数量、质量耕地的,以户为单位写出申请,经该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该村民小组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符合撤组转户条件的,经批准实施撤组转户,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剩余的集体土地收归国有
㈡ 湖北省浠水县麻桥村新农村建设!
我县2010年度新农村建设出现良好发展势头。主要集中在浠散线、巴麻内线,即巴河、清泉、兰容溪、散花、丁司当五个镇及开发区进行,选定38个试点村。村庄规划已经完成,从2009——2011年分三年进行。围绕中央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搞好规划及产业发展,搞好村庄整治,村容村貌发生显著变化,促进农民致富增收。
㈢ 湖北省襄阳市襄樊区双沟镇陈湾村4组是不是要规划新农村
此消息以传出数年,但目前从政府的政策指导和公布的城市规划图中并未看到在短期内会有所开发和发展,目前东津的发展有势头,不过如果陈湾能开发发展的话应该是个好地方,土地宽广交通便利希望能早日开发到你们那里!
襄州分局和襄阳市规划设计院积极服务襄州双沟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建设
5月7日,襄阳市政府在襄州区召开了双沟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建设现场会,市直和区直有关部门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时间为一天。襄州分局和襄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了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总体规划和襄州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次会上,襄阳市规划设计院汇报了这两个规划。
规划研究了襄州双沟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的建设背景,提出了其规划定位及发展目标是:襄阳都市区集农业生产、科研、农产品加工、展销、科普、生态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包括双沟镇全部行政区范围及程河、朱集、张家集周边的相关区域,面积约为337平方公里,其核心功能区位于双沟镇。本次规划的沟镇总体规划和襄州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就涵盖了核心区的范围。
核心功能区的规划定位及发展目标是:襄州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生产、生活、商贸、物流、现代化综合性配套服务等核心功能的集中建设区,是襄阳市强化落实农产品深加工支柱产业、襄州区突破发展瓶颈、建设城市新区、承载城区部分产业和功能的首选之地。核心区以生产加工、商贸物流、配套服务为主体功能,力求建成湖北省一流、综合性的农产品商贸、物流服务基地,都市襄阳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双沟镇区与襄州工业园以核心功能区统领,一体化考虑道路系统、空间结构、用地及各类基础设施的布局问题。
下一步,襄州分局和襄阳市规划设计院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完善这两个规划,为襄州双沟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建设做好规划服务。
(襄州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㈣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宋岗村是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范围吗
我宋岗五组的张永良,我也急切的想知道是不是新农村范围内,只听说是已经测量好了,不准再盖新房了,不知消息是否属实,盼知情人明告。
㈤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拆迁赔偿标准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各个省市政府部门制定的。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农村拆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㈥ 湖北新农村建设政策
今年起,湖
北省内规划的通村油路建设补偿资金,由原来的每公里7万提高到10万元;省财政版也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权公路建设投入力度,一是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按照20%的标准对规划项目预拨启动资金,二是将全省经营性高速公路及过江大桥的通行费和公路客货车附加费的营业税、交通规费交纳的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投入,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据了解,今年湖北计划建成通村油路1万公里;到明年底,全省73%的行政村要实现通油路或水泥路。为确保这一目标实现,湖北省将按照"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的建设原则,合理把握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要求通村公路路面一般按3.5米控制,因地制宜确定路面结构,做到不修农民不需要、不愿意修的路,不盲目追求高标准、高指标,避免贪大求洋,严禁村级负债修路
㈦ 湖北农村一层半自建房不带厨房平面图
多大面积?一层半的常做。湖北哪?
要几个卧室、客厅餐厅厨卫都要吗?
㈧ 湖北省鹤峰县新农村房屋建设补贴按什么标准
在网络网上找到的补贴标准,看看是否合适:
按县上文件精神,经乡党委、政府 研究,现对2008年新农村建设补助标准公告如下:
一、道路建设
(1)公路硬化(村道宽3.5m以上,社道宽3m以上,厚度20公分)50000元/公里;
(2)硬化通户路每米奖励10元;
二、民房打造
(1)房屋新建每间奖励200元(其它奖励标准与旧房装修一样);
(2)封檐座脊每间奖励30元;
(3)外墙贴磁砖每平方米奖励3元;
(4)外墙刷涂料、搓沙每平方米奖励2元;
(5)院坝硬化每平方米奖励8元;
(6)新修栏杆每米奖励4元;
(7)修建花台每平方米奖励4元;
三、一建四改
(1)改井一口奖励100元;
(2)改厕每户奖励100元;
(3)改圈每户奖励100元;
(4)改厨改灶每户奖励100元;
(5)修建沼气池每口奖励标准以农能办规定为准
四、水利设施(利用项目资金建设不予补助)
整治堰塘(鱼塘):面积1-2亩每口奖励2000元,面积2-3亩每口奖励4000元,面积3亩以上每口奖励6000元;
新修堰塘(鱼塘):面积1-2亩每口奖励10000元,面积2-3亩每口奖励20000元,面积3亩以上每口奖励30000元;(验收标准:塘堰硬化或石砌,边坡硬化表处,埂高不低于2m、蓄水深1.5m以上)
五、阵地建设(统一配置办公设施)
(1)村党支部活动阵地整修奖励15000元;
(2)村党支部活动阵地新建奖励30000元(纳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不再重复奖励)。
房产人阿斌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