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农村发展 > 农村建房安全守则

农村建房安全守则

发布时间:2020-12-13 09:20:26

Ⅰ 农村住房围墙有什么法规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围墙的建造要求)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建围墙属于在土地内构造永久性建筑的行为,因此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如果是在自家宅基地内建设则不需要,因为宅基地范围就是给农户建造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但自留地就不行,自留地是给农户耕种的,只能用其它方法打围。其它农田就更不行了,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1)农村建房安全守则扩展阅读

案例: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海安市南莫镇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对周某所筑围墙依法调查处理,驳回刘某要求判决镇政府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

刘某与周某的住宅东西相邻。周某于2005年在两相邻的宅基地之间集体共用土地上筑起一道南北走向的高约1米、长10余米的围墙。围墙西侧与周某的宅基地结合在一起,东侧砌了加固砖头,其实际占用土地并不限于围墙本身宽度。多年来,刘某与周某因该围墙多次发生纠纷。

2017年12月,刘某以该围墙系违章建筑为由,申请南莫镇政府拆除。镇政府组织调查后,书面答复认为周某所筑围墙不妨碍刘某通行,不具有拆除的现实必要性。刘某不服,以镇政府为被告、周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镇政府拆除围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相邻宅基地之间建围墙的行为,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职责的范围,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住建部《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构筑物的定义,案涉围墙属于构筑物,且该围墙构筑物位于村庄建成区内,属于村庄规划区,故南莫镇政府对案涉围墙负有查处职责。

但是,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以及如何处理,需要镇政府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后作出确认和处理决定,法院不能越权直接确认和处理,故刘某要求法院判决镇政府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镇政府接到刘某的违建举报和查处申请后,作出的书面答复并非是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程序和形式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其答复理由亦未就案涉围墙是否违法进行确认,因此,镇政府的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属实际未履行法定职责。

Ⅱ 2017年农村宅基地建房有哪些规定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和奖励。

就目前来看,我国在农村房屋建设方面还没有具体的制度性规范,所以,农民盖房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今年,在我国有的省份已经开始了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的试点,相信未来定会推向全国,根据政策规定,以下情况的农民将会失去在农村建房的资格。
1、农民违规选址建房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只能在村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由于管理和监督的疏漏,很多农民自行选址建房,然后才去村委补办手续;还有的农民竟然把农业生产用地当作了宅基地使用;甚至有的农民会违规占用水源用地和公路用地建房。随着新政策的强力落实,这类行为在今年将会被坚决制止,而且这些农民以后想要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手续也会变得异常严苛。

2、农民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的
绝大多数的农民会选择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在盖房前,也须有乡镇一级的政府进行规划和审核,通过后才能盖。未取得审核证书的,今年将一律停工。
3、农民房屋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的
为了保证兴建房屋的安全系数,国家对农村房屋进行严格把关,这是最引人关注的,这说明国家真正的把咱农民的安全生活和生产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所以,咱农民一定要理解国家的苦心,不要一味的抱怨手续的繁琐。
4、农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不准再建房
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农民在农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已经影响到农村均衡发展的战略实施。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对于农村这种现象的限制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是一件让人振奋的消息。
将来农村的房屋建设一定会有新的标准诞生,而且会越来越规范,希望咱农民可以理解国家限制房屋建设的良苦用心,按照规定建房。对于那些有损农民权益的事儿,相信国家会逐步制定落实相关法规,老百姓也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保护好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Ⅲ 农村自建房违章建筑有什么判断标准吗

农村自建房违章建筑有什么判断标准吗?

很多网友对于农村自建房违章建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不太清楚,有许多农村的朋友,在房屋建完以后,所建房屋经常会被当地的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判为违章建筑。有的人对一些法律文件与规定不太了解,因此不小心,违反了相关规定,笔者主要给大家说一下:什么是自建房、违章建筑以及违章建筑的判断标准!

0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农村建房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循当地的法律文件与规定,并提前报备相关部门,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我们才可以建房!如果在建房的时候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房子可能属于违章建筑,农村建房千万不要占用基本农田,因为农田是种粮食用的,粮食是人们生活的基本保障,所以我们千万不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如果网友对农村自建房违章建筑判断的依据不太了解的话,可以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以上仅是笔者的个人看法,欢迎您的补充!

Ⅳ 关于农村建房采光权的规定

房屋采光权有关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拓展资料:

采光权受侵害的开发商责任:

1、开发商采光权违约的实务认定

如果开发商所给予的房屋采光权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论开发商是否明确承诺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除业主明确认可外,开发商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开发商承诺给予高于国家标准之上的采光权而实际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务中为规避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商一般不会在合同中就房产采光问题做特别详细的约定。但是其为了吸引客户购买有时会在广告中就此类事项做大量宣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关于“具体明确”的法律认定仍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尤其对于介乎左右之间的措辞,诉讼对于维权者本身就存在败诉风险。

2、开发商欺诈问题的实务认定

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所处位置的规划或虚构了某些影响房屋购买的重要因素以骗取购买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应当注意具有撤销权的业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撤销权自动消灭。业主如果要证明开发商存在采光权欺诈,应当就开发商明知所处规划区的涉案房屋采光会受到影响而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或虚构采光权无影响的事实。

Ⅳ “十项措施”规范建房行为

日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政府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严控村庄膨胀外延,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土地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颁发《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农村居民建房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1000份,广为宣传张贴,作为这次行动的纲领。

《通告》指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通告》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县建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14个乡镇和364个行政村进行科学规划。凡没有进行规划的集镇、村庄,停止一切建设行为,待规划批准后,按规划进行建设。凡已经规划的集镇、村庄,必须按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由乡镇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通告》强调:农村居民建住宅,应遵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按省定标准批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批准单位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宗地上的建筑物,并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

据悉,该县对农村居民点经过科学规划,不仅有效遏止了占用耕地行为,还腾出集体建设用地10万多亩。

(原载2008年1月14日《商丘日报》)

Ⅵ 农村建房未搭设外脚手架是否合规,违反了哪一条规范

农村建房未搭设外脚手架是否合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为了安全起见,建议,还是要搭脚手架,以避免不必要的危险发生。这或许是对工人生命的负责了,也是对自己的一种负责。

Ⅶ 中国现在对农村建房有什么规定

采光属于相邻关系问题,和法律没有关系,除非你是违章建筑。一般来说采光问题指的是一天之内必要的日照时间足够既可以。 以下为参照,你可以看看 楼间距规定 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Ⅷ 如何规范建房

一、工作安排
(一)培训宣传阶段。(11月5日-11月12日)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其目的是更好的服务农民建房,更好的建设新农村。乡规划建设管理站和村建房理事会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县政府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
二是要推行自主管理。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参与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村委会以公推选的方式建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确定本村专职农村建房协管员,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或村主任担任,成员由5—7人组成,各自然村至少有一名代表担任理事会成员。村建房理事会要召开群众会从《xxx新农村建设住宅设计方案图集》中,采取民主投票方式选取2—5种同类风格户型图,并进行公示,每户张贴户型大图不少于一张。
三是要加强干部培训。乡分管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领导、乡规划管理员、农村建房协管员积极参加由县各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监管措施等业务内容,严格规范实践操作,明确落实管理责任,着力加强审批监管力度,提高对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是要强化宣传教育。要采取专栏、墙报、宣传册、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监管措施等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乡规划站负责在辖区内主干道路口固定宣传牌,在各村村务公开栏粘帖《xxx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通告》,并安排宣传车每天巡回宣传;驻村干部负责发放建房宣传画册,要求每户一本(在11月15日前完成);各村委要在村口显眼处悬挂1条横幅,书写不少于2条固定宣传标语。
(二)调查清理摸排阶段。(11月13日-11月15日)
一是乡规划建设管理站要建立违法违规建筑档册并上报到县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站。
二是乡规划建设管理站要做好违法违规建筑入户调查笔录,并对违法违规建筑所在地拍照取证。
三是各村委对本村内的违法违规建筑开展全面深入摸底工作,并上报乡规划建设管理站。
(三)全面实施阶段。(11月15日以后)
一是在我乡11月30日以前暂停办理所有房屋建设的审批,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各村委临时村庄规划平面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批、备案。
二是完成规划村委临时村庄规划后,11月30日以后按照《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按新的流程开展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四是逐步实施对农村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个人的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乡党员、乡干部、村组干部及村建房理事会成员要从建设“生态双溪,美丽双溪”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村要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村委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切实加强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做好群众工作,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二)健全队伍,加大投入。各村建房理事会要专人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工作,落实专职村级建房协管员,原则上由村委主任为协管员,着力解决村规划建设中“无人管事”的问题,按照《关于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在2016年前完成全部村庄规划编制。
(三)建立机制,做好巡查。建立村民建房自治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参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鼓励村委会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村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对本村村民建房行为进行约束。村委会要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规划建设管理站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乡规划建设管理站工作小组要加强巡查,并填写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坚决予以制止。
(四)强化监督,奖惩兑现。各村委规范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年底乡对村的绩效考核指标当中,对农村村民建房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未按照规划实施的村民,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乡规划建设管理站和村建房理事会整改,整改费用从建房承诺保证金中列支,对于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据《xxx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由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所需费用从建房承诺保证金中扣除。

Ⅸ 怎样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

近日,该局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该市实际,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该市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一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原则,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涉及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并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个人兴建、改建房屋申报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是完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办事处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地类和用地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其中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占补平衡;占用林地的,应该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削坡选址建住宅。
三是妥善处理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中遗留问题
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宅的,应当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按照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并实行有偿使用。
四是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强化各自职责
要求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强化各自职责。国土资源所(分局)工作人员是农村个人建房申请用地现场踏勘第一责任人,在现场踏勘时,必须严格审查申请建房用地者是否符合申请用地条件,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确定土地类型。到中心村或异地建房的应督促建房户与村集体签订拆迁协议,限期将原宅基地交回村集体,并将拆迁协议作为申请用地报批附件。现场踏勘人应将个人建房申请书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清楚,特别是现场踏勘意见一栏要明确表述相关条件。所长(分局长)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市局将组织规划股、执法局、耕保股不定期核查,发现违法、违规申报个人建房用地现象,局党组将从严处理。

阅读全文

与农村建房安全守则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