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是淄博的因为结婚了,去年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好像没交钱,今年在交钱应该怎么办,听说阳历年之前必须办完
拿着你身份证户口本,到医疗保险处开单子补上去年的,超过缴费期了必须个人承担国家补助,600元左右,然后再交上明年的,办业务的时候你问问是直接开单子交上明年的,还是存到代扣存折上
❷ 我想知道淄博周村区的新农村建设的评估标准和具体政策!!!
周政发[2010]49号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规范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立足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旧村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导,梯次推进。依据我区城市总体规划及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城中村(居)实施整村改造,近郊村、远郊村按规划实施合村并点或单独改造。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本辖区旧村(居)改造项目的改造建设规划。需合村并点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首先编制好中心居住区控制性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合并各村稳妥有序地改造与合并。旧村(居)改造工作首先在综合条件较好、村(居)班子坚强有力的村(居)进行,依各村(居)实际情况梯次推进,稳步实施。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旧村(居)改造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旧村(居)改造方案、拆迁安置办法、拆迁补偿标准等涉及到旧村(居)改造每一个环节的政策都要向村民公示,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改造方案经村民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优化方式,保证效果。为保证改造标准和改造效果,并有效解决村(居)改造资金不足、改造经验缺乏等问题,对改造项目特别是城中村、近郊村改造项目,除自筹资金外,可采用开发代建或开发联建改造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垫资或部分出资,也可向区融资平台申请贷款实施拆迁和建设村民安置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垫付资金及区融资平台所拨付贷款资金从村(居)后期腾空土地收益资金中偿付。安置房建设中的建设标准、建设资金、建材供应等相关问题由村(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商讨确定,共同监督实施。
(四)拆旧建新,集约用地。各村(居)可以根据本村实际,采取先拆后建、边拆边建、先建后拆等方式积极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严格按拆迁安置政策实施改造,通过改造使村(居)现有旧址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五)科学建设,综合配套。旧村(居)改造工作要充分体现现代民居的理念,完善水、电、气、暖、绿化、休闲、健身、社区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经济、宜居、安全、美观的村民住宅,并实行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
二、安置办法
(一)村民住宅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由合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对村民住宅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补偿额,按评估价予以全额货币补偿。
2、实物安置。严格实施宅基地换房。还迁安置面积按宅基地面积(具有合法手续的)乘系数的方式确定,原则上城中村(居)安置系数≤0.8,城郊村安置系数≤0.7。每块宅基地置换的安置房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超出160平方米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还建新房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不得实施实物安置。
还迁安置住宅找补办法根据各村(居)条件确定,可以按旧房合法房屋产权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也可以实施差价找补。实行拆一还一的,按旧房合法产权面积置换相同面积安置房;实行差价找补的,旧房按合法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补偿,还建新房的应安置面积内部分按成本价购买,交房时由村(居)委会与村民一并结算,多退少补。不足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村(居)委会按还建价格给予村民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村(居)民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一种安置方式。
(二)旧村(居)改造的拆迁安置和分房办法需经村民会议通过后方可确定。
(三)村(居)在旧房拆除前,应将拆迁涉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旧房面积及结构、旧房评估价、置换安置房面积、安置房房款等向村民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四)村(居)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搬迁用房。各村(居)制定具体的拆迁奖励和搬迁补助政策,在村民搬迁时先行支付补助费用。
(五)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除地质、飞行带等特殊情况外,村民还迁安置住宅项目的容积率不低于1.2。村(居)改造项目应充分考虑建设标准及改造成本等,根据规划合理建设多层、小高层或高层等不同类型住宅。
(六)村民还建住宅户型原则上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以内,各村(居)具体建设的还建住宅户型和数量需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确定。
(七)村民还迁安置住宅只能安置本村村民,不得对外销售。违反规定对外销售的,取消扶持政策并严格依法查处。
(八)村民安置住宅的房屋产权手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土地为集体性质的还迁安置住宅办理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手续。
(九)对生产性、营业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具体拆迁补偿额由合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生产和营业用房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批准建设手续,生产或经营单位需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纳税记录),并且与登记注明的经营时间、地点相一致,方可认定。
(十)本文件下发前已经建设部分村民住宅楼的村(居),其已建村民住宅楼的用地面积从该村(居)还建住宅总用地面积中扣除。
(十一)村民安置楼被批准占用耕地的,首先从本村复垦指标中解决。本村解决不了的,由区政府从全区指标中调剂,村(居)从宅基地面积中等额置换。
(十二)旧村(居)旧址土地除村民还建住宅用地外,区政府按还建住宅用地面积的20%预留居住用地给所在村(居),用于安置村(居)大龄青年;按人均10平方米预留生活保障用地供村集体使用,用于村民的就业安置、生活保障和公共设施建设。对于大龄青年居住用地和村民生活保障用地,村(居)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确定建设时间,可与安置房同期建设,也可实施后期建设。其余剩余土地由区政府收储为建设用地或复垦后收购用地指标。
(十三)对于腾空出让土地或腾空复垦土地面积小、收益少的村居,安置用地中的大龄青年预留地及生活保障用地部分,征求村民同意后也可不预留土地指标。
(十四)旧村(居)改造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要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到位。要充分考虑村(居)长期发展中村民不断增加的生活需求,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合理规划地下或半地下车库、村(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医疗诊所、文体活动中心等,切实为村民生活提供方便。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监理等要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确保还建安置住宅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十五)按规划进行合村并点的,公共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建设资金,由相关村(居)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十六)合村并点实施中,村与村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利益补偿,由村与村相互协商,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
(十七)旧村(居)改造中建设的村民安置住房,必须确保居民全部回迁安置,建设的商业设施要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不得对外销售。若违反规定擅自对外销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停止该村(居)的一切旧村改造优惠政策,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八)旧村(居)改造后建设的商业设施和新组建的经济实体,应优先安排本村劳动力就业,有条件的村(居)应积极完善村民养老、医疗保险等保障机制,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求。
三、审批程序
(一)对拟实施旧村(居)改造的村(居)实行预审制。计划实施改造的村(居)应先征求国土和规划部门意见,制定旧村(居)改造的拆迁安置和分房方案,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
(二)合村并点的项目,应将中心居住区作为一个整体改造项目申请预审。
(三)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村(居)改造申请资料后入村实地考查,认真核实,并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改造村居的旧址土地数据测算村(居)实施改造的实际可行性,研究确定预审意见,上报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四)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后,下达批复文件。经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的村(居),正式开始实施改造。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任何村(居)不得擅自实施改造。如有违反,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改造村(居)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中心居住区、棚户区、城中村、城郊村等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工作。严格按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安置用地规模,合理规划安置区布局,高起点、高标准编制规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
(六)规划方案审批通过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改造村(居)的拆迁、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办理工作,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七)改造项目在改造建设中,要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和落实。安置房竣工入住前,村民旧房必须拆除,腾空土地纳入政府储备或复垦后由区政府收购用地指标。
(八)各村(居)申报的村民户数、人口数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上报名单真实准确。对报送虚假材料的村(居),取消其旧村改造扶持政策,并对村(居)负责人严肃处理。
(九)旧村(居)改造的拆迁安置及分房方案、总拆迁户数、人口、每户安置面积、拆迁补偿标准、改造政策、改造资金筹集、改造资金使用与管理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内容,要向村民公开,经村民会议通过后方可上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监督村(居)改造工作的规范实施,因不按规定实施改造而引发的群众投诉、上访等事件由改造村(居)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四、扶持政策
(一)村民还迁安置住房在办理项目审批时,免收城市绿化及环卫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园林绿化费等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村民还迁安置住房项目建筑营业税、契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经区发改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查确认后,报经区政府批准,给予村集体等额财政资金扶持。
(三)《周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区内用于村(居)民安置的先期周转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全部足额上缴后,由区财政将区级留成部分等额扶持村(居)用于旧村(居)改造。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的周转用地,不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四)村民住宅旧址安置村民后剩余部分土地,经依法出让后所得收益,在扣除先期周转用地同等面积区级应得土地收益后,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按拆迁进度分期全额给予村(居)财政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村民的居住安置补助和村民生活保障。
(五)村(居)住宅旧址之外腾出的存量土地(含先期周转用地同等面积土地)全部由区政府先行储备,经依法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村(居)财政资金扶持。
(六)处于城区主要地段且旧房密集、亟待改造的部分城中村(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宅基地换房后,每户还迁安置面积在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前提下,若腾空地块出让收益不足安置费用的,区政府可对腾空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费用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一定优惠。
(七)返还给各村(居)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旧村(居)改造扶持资金由村居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专项用于旧村(居)改造的拆迁补偿、还建安置和村(居)民生活保障。
(八)旧址腾出的出让土地上所开发项目,上缴城市绿化及环卫配套费的5%给予村(居)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扶持,用于辖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办公经费;上缴城市绿化及环卫配套费的5%给予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资金扶持,用于全区旧村(居)改造组织、管理、服务等工作经费。
五、组织领导
(一)全区旧村(居)改造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调度旧村(居)改造情况,研究解决旧村(居)改造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区旧村(居)改造工作有序推进。旧村(居)改造工作纳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协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规定开发建设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旧村(居)改造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政策实施。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本辖区旧村(居)改造的组织领导工作,搞好旧村(居)改造规划编制、方案审查、利益协调、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辖区内各村(居)改造工作有序进行。经区旧村(居)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的旧村(居)改造项目,无故不能按时完成年度旧村(居)改造目标任务的,停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六、本《意见》涉及到相关具体配套联动的实施细则,由区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另行研究制定。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区有关旧村(居)改造的相关规定若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由区旧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0一0年 月 日
❸ 淄博新型农村建设 高青共有哪些村
第一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
田镇镇冯郭村
田镇镇姜家村
高城镇蔡旺村
田镇镇成家村
青城镇西北街
青城镇小魏家村
木李镇茹窑村
唐坊镇玉皇堂村
常家镇常家村
黑里寨镇梨行村
赵店镇果园村
花沟镇杨庄村
花沟镇孙坊村
高城镇英庄村
木李镇牛家村
木李镇常官村
唐坊镇仉家村
花沟镇庄头村
唐坊镇杨李村
黑里寨小李村
田镇镇台陈村
黑里寨镇仁里村
赵店镇有言张村
黑里寨镇东段村
花沟镇任马村
常家镇毛家村
常家镇上孟村
高城镇堤西李村
高城镇闫庄村
青城镇游家村
青城镇西北街
唐坊镇仉家村
花沟镇任马村
高城镇英庄村
田镇镇姜家村
黑里寨镇梨行村
木李镇牛家村
赵店镇有言张村
❹ 新农村规划旧房拆迁如何赔偿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4)淄博新农村规化扩展阅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❺ 2012年山东淄博桓台县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桓台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实施合作医疗 惠及千家万户 保障农民健康作者:未知 日期:2012-2-23 9:05:55 来源:桓台政务网 访问量:314广大参合农民:
2012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更高、报销比例更大、保障范围更广、受益程度更多。欢迎农民朋友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筹资办法
1、补缴2011年所欠的每人10元
为了不影响2011年度新农合报销工作,2011年的筹资工作于2010年12月提前进行,当时市里相关筹资标准的文件还未下达,我县沿用2010年每人40元的标准进行征收,财政配套补助为每人120元,筹资工作于2011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财政补助的每人120元也全部到位。2011年5月,市里下发了《2011年新农合补偿方案调整的指导意见》,要求把个人筹资标准从每人40元调整到每人50元,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120元调整到每人200元。因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补充到位,2011年新农合报销比例按照每人缴纳50元的标准执行。参合农民每人欠缴10元,这10元属补缴费用,不计入2012年报销基数。
2、2012年每人应缴60元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新农合个人筹资缴费工作的通知》,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从每人缴纳50元提高到每人缴纳6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补助200元提高到每人补助240元。2012年的报销比例按照每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40元的标准进行。
合计共应缴纳70元。参合农民应连续参合,凡2012年未参合者,今后申请重新参加新农合的,应当补交中断年度参合资金(个人缴纳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报销比例
1、继续提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参合农民在本辖区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2011年的30%提高到40%,每人每年累计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最高额度为200元。
2、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实行补偿。按照省、市文件要求逐步将10种慢性病,5种特殊病种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补偿范围。
3、继续提高住院报销比例。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范围内)报销比例由2011年的75%提高到8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报销:住院费用50000元及以下按60%比例报销;住院费用50000元以上按70%比例报销。市及市级以上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2011年的40%提高到50%。住院报销补偿封顶线为当年累计报销15万元。
4、进一步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对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畴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儿童唇腭裂实行限额管理并适当提高限额标准。对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疾病实行定点诊疗,并积极实施单病种限价提高定额补偿。外伤患者列入单病种限价范围,住院报销补偿封顶线为当年累计报销10000元。
三、报销须知
1、参合登记地点:以户为单位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登记参合。
2、需提供的材料:新参合人员应提供户口簿;已参合人员提供户口簿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3、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取消市内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就诊医院诊断证明到县新农合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急危重病人,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的,七天内补办手续。
4、因外伤、中毒等特殊情况住院的参合农民,在县内住院的需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及《桓台县新农合外伤住院审核表》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到县外住院的需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及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因酗酒、交通肇事、违法犯罪、医疗事故、雇佣致伤、打架斗殴、自伤自残、美容整形、器官移植、输血等所花费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8227345 8218906
地址:桓台县人民医院新院病房楼一楼东侧
桓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
❻ 淄博市桓台县合并新农村几年内完成
时间要在十二五末基本完成:马桥最快,现与陈庄镇合并;然后是果里与周家,再就是唐山与邢家镇吧,突进速度也很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