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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宅基地建房面积

发布时间:2020-12-10 23:55:53

A. 对江苏农村宅基地申请有疑问,请求相关人士解答一下

1、擅自购买的农村房产违法无效,不可能有合法权证,不受法律保护
2、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法申请宅基地及其建房

B. 你好、江苏农村每个人的住房使用面积是多少

根据《江苏省土地复管理条例》第三十制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C.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江阴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户宅基回地面积不超答过13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没有淮安的,我想大同小异差不多的。

D.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200

E. 江苏省农村在老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可以吗

这个怎么说呢······

要看你关系硬不硬了,关系硬的话,去建设局、城管局之类的单位提交申请,过了就给建。不过就不给建。建了就是违建。

现在开发商的房子也不太好卖,正斧肯定也希望你到城里买房子,也算是提高城镇化率了。

F. 江苏省对农村建房有什么规定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专地,其中房屋占地面属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G. 江苏农村宅基地每户最大多少平方才合法

根据《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H. 江苏省江阴市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面积是多少

江阴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泰州市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以下简称靖江园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靖江园区农村建房管理范围为园区办事处下辖的江峰村、江防村、八圩村、六圩村、五圩村、四圩村、万丰村、迎江村、恒义村、五星村、渔业三分公司、七分公司、八圩居委所有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靖江园区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依法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第四条 靖江园区管委会受靖江市政府委托对园区范围内农村建房统一管理。 靖江园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靖江市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要严格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把握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根据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农田安排宅基地,必须利用原有宅基地。 第六条 村民建住宅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园区办事处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向靖江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1、现有住宅经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村委会鉴定属于危房必须翻建的; 2、有两个儿子以上的,且有一个以上儿子已成年,符合分户规定的,仅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标准的,经审批,同意分户建设或平房原地翻建(楼房不予翻建)。 第八条 在列入靖江园区二年内拆迁搬迁的村庄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新建等活动,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申请建房的村民,可以先予拆迁安置(具体方案另订)。 没有列入靖江园区二年内拆迁的村庄,有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九条 符合第七、第八条规定需申请建房的,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张榜分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村上报园区办事处,由园区办事处职能部门会同靖江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现场踏勘,审定同意后填写表格按规定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宅基地报批手续。 第十条 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第十一条 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办理农村村民建房报批手续,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办事处职能部门及国土局驻园区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事例教育群众。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经园区办事处职能部门、靖江市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会同村委会实地放样,放样验收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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