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农村信用社转卖呆滞贷款债权的问题
甲可以当做什么也没有发生,因为银行的诉讼期限以及超过了。
但是银行有不良记录。回去其它金答融机构贷款是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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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承认签字了。该笔借款就马上重新生效(期限两年追诉)!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是甲借给乙使用,建议归还贷款。
B. 农村信用社把债权拍卖给个人了这样合法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通常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在经济理论上,债权属于产权或财产权,也可以称为财产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债权可以转变为有关主体的所有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债权人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权有如下体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债权拍卖,是指将债权资产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转让形式。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因此,农村信用社把其自身所拥有的债权,该债权应限定为合同债权,该债权作为金融资产以拍卖方式转让给第三人,法律上允许的。当然,农村信用社作为社会经济主体,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转让方式(包括拍卖)就应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
C.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债权转让合法吗
齐鲁网财经频道10月24日讯(记者 陆明 杨婧)最近一段时间,菏泽郓城县多个乡镇的村民打来热线电话称,一些社会青年频繁的登门骚扰,声称是为银行来讨要债务的,这些小青年的某些极端行为让村民们惶恐不安,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引发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原因,竟然是由当地农信社的一纸债权转让公告引发的。
村民反映:讨债行为威胁人身安全
10月19日,齐鲁网记者按照热线反映的情况,前往菏泽市郓城县张鲁集乡见到了陈先生。"他们都很嚣张,来到家里坐着,在门口打牌不走。"陈先生说。
陈先生告诉记者,从衣着打扮来看这些上门"赖着不走"的人都是一些社会小青年,身上刺有纹身,"车上还放着刀,威胁你,放在车上的砍刀我们都看到了。"陈先生有些胆怯的说,这些人并不把刀拿出来,但是会在车上不停的舞弄。这些小青年之所以这么做,为的就是催促讨要陈先生拖欠银行的债务。
在2005年之前,陈先生曾经在张鲁集乡农信社分两次,贷过10万块钱,但是由于偿还能力有限,一直没有还上,虽然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但是由于经济不宽裕,时间又久远,陈先生自己都有些遗忘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陈先生一直强调的一句话,但是钱是从银行里贷的,陈先生说即便现在有偿还能力,也不可能把钱交给这些社会小青年。对于这些频繁上门骚扰的人,陈先生很不理解他们为什么会如此的嚣张。
和陈先生一起接受记者采访的其他村民也说,他们在最近一段时间遭遇了同样的情况。
张楼村的村支书张先生拿着一张有些发黄的"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担保贷款凭证"告诉记者,这是他1997年4月30日从农信社贷的"种大棚"款证明,一共是450元。虽然农信社一直在催收,但由于时间久远,贷出来的钱又不是自己用的,所以一直就没有当回事。
让张支书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最近一段时间,那些社会小青年频繁上门讨要这笔贷款,由于实在无法忍受他们的骚扰,张支书索性就把钱给了他们,但是钱给了对方,张支书却没有拿到任何还款确认的单据。
社会青年催讨欠款的事情不仅发生在张楼村,在郓城县其他各乡镇的诸多村庄,类似的事情在最近一段时间里多次发生。
当地经营油毡厂的马先生给记者出示了一张贷款催收通知书,这个签发日期为2011年8月17日的催款通知书盖有"郓城县隆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章。"20岁上下的小孩子,纹着身,穿着裤头子,上门来要钱。"马先生说,这些小青年的举动吓得他全家都寝食难安,这些人为了讨要马先生15万的贷款,多次上门催讨。"你欠银行的钱,转让给他们公司了,抓紧时间还钱,否则后果自负。"
在外打工的郭先生说,那些社会小青年的做法实在太猖狂了,不仅多次上门讨要贷款,还把威胁电话打到了他那里,"他们要杀我全家,又要把我家炸掉。"只身在外、担心家人遭受伤害的郭先生接到电话后,赶紧放下手头工作,坐车连夜赶了回来。但是更让他生气的是,这些上门讨要债务的人,见了面居然拿着郭先生和家属没有见过的贷款字据上门讨要,单据上的贷款信息甚至连郭先生家属的身份证号都对不上。"是我借的钱,我就是卖房子我也还,不是我借的我一分也不还。"
陈先生所说的情况属实吗?马先生提及的"债权转让"是怎么回事?出现在郓城县各乡镇有关社会青年讨要债务的事情,所有的矛头都指向了当事人口中提到的农信社。
信用社回应:债权转让公平公开合法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齐鲁网财经频道的记者来到了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了解情况。
在这里,记者看到了一份关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的文件。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事长李山告诉记者,在今年的7月21日,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在菏泽日报上刊发了关于"债权转让公告",并在7月28日公开拍卖了郓城县农信社的不良债权一宗,总计31个债权包。"我们遵守公平、公正,还有最基本的一点是合法,按照这一系列流程,完成的这次债权转让。"李山监事长说。
记者了解到,对于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额度,县联社拥有自主权限,李山监事长表示此次公开拍卖的31个债权包并没有超过县联社的审批权限。
在公开拍卖之后,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今年的10月8日,在菏泽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债权转让的公告。对于记者关于"债权转让是否已经告知了每一位借款人"的疑问,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韩修良副主任说:"在报纸上公告了,就视同通知了,没有必要再逐户进行通知了。"
对于最近一段时间,发生在郓城县各乡镇关于社会青年讨要债务的事情,李山监事长和韩修良副主任都表示有所耳闻,但对于具体的情况却并不知情。
韩修良副主任告诉记者,此次的债权转让县联社总共卖给了十四家公司。在当事人马先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的"郓城县隆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确在这十四家买受公司的名单之内,但对于这家公司是否涉嫌违规催收,韩修良副主任表示并不知情。
但在韩修良副主任的办公室里,记者看了一段有关十四家公司在郓城县公安局签署承诺书的录像。韩修良副主任说:"当时是在县公安局签的,并且在县公安局都有备案。"
记者调查:债权被"一卖了之" 监督制约缺位
记者注意到,承诺书上明确标注了"催收人员不得剃光头、纹身,不得对债务人使用侮辱人格的语言和行为。"而在采访过程中,几乎所有的被采访者都说,登门催讨债务人员的言谈举止明显违反了这一条规定,村民们说个别催收人员携带管制刀具,语言中明显存在威胁恐吓之词,这也与承诺书上标注的"不得携带危险工具,不得采取违法手段"的承诺相悖。
在此次债权转让买受方的选择上,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没有选择个人,而是选择了公司,监事长李山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道:"怕控制不住他,个人跑了,无法追究他的责任。"资产管理部的尹利广经理也证实,十四家买受公司都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都是有实力的公司。"当时就要缴纳了足额的保证金。"尹经理说。
虽然催讨债务的人员并不是县农信社的职员,但出现目前的情况,完全超出了县农信社的管理范围,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此显然已经无法控制,并且无法采取有效的制约措施。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债权转让,甩掉了"陈年"的不良资产,卸下了沉重的"呆账"包袱。但却因为这一纸债权转让公告,让某些唯利是图的"清帐公司"钻了空子。双方签署的承诺书,更是成了一纸空文。
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韩修良副主任说:"目前还没有发生一起关于讨债引发的冲突。"但是记者却通过某几位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在郓城县城关镇派出所证实了一起因催讨债务引发的纠纷。今年9月20日,在郓城县闫庄村,催讨债务的社会青年和贷款人发生冲突,导致贷款人被打,肇事者外逃的治安事件。
截止记者发稿为止,郓城县各乡镇因为县信用社债权转让而引发的各类治安事件,如恐吓威胁、泼油漆堵门等极端行为,还在不断上演,很多受害者因此而报警。
目前,郓城县警方已经介入了事件的调查中,对于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转让引发的纠纷,我们齐鲁网财经频道也将做进一步的关注。
D. 家父七几年在农村信用社借了七、八十元,现已过世二十年二年,请问法律上有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如果要还
1、您好,法律上并没有父债子还一说,人死亡后,其一切债权债务即告总结;
2、如果发生继承,那么其债务需要从继承财产中扣除。
3、计算结果是使用银行贷款年利率进行复利计算,再加上滞纳金得出的。
E. 银行贷款贷款人意外死亡,担保人和贷款人的家人应付什么责任
一、贷款担保人视具体的担保方式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专种是一般保证,即属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二、贷款人的配偶按《婚姻家庭法》婚姻存续关系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家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银行的贷款若是有抵押的,不还款银行将会处置资产。
F. 我喝醉酒后在农村信用社为别人做担保,并签了担保合同,过了一年多才发现,借款人不是我认识的那个人
我想阁下问错地方了吧??
唉!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担保在以下情况无效
一、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二、后果
1.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1.1 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1.2 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2.1 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像阁下这种情况即喝醉酒后可以认定为内容违法,因为这违背担保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担保。
最好阁下再去看看有关这方面的资料,毕竟我国法律有些地方还是存在不少缺陷。
G. 20年前农村信用社分行金银站贷款1000元,现在叫我爸还贷,关键他们也记不清,还用还么债权还在
过期作废,不还
H. 邳州市农村信用社房屋抵押贷款要不要手续费
一、汽车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区别如下:
1、汽车抵押贷款,指的是将汽车抵押给债权方,但是仍由债务方使用,一定期间过后,债务方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债权方有权将抵押汽车进行拍卖处置;
2、汽车质押贷款,指的是将汽车质押给债权方,但是债务方无法使用,一定期间过后,债务方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债权方有权将抵押汽车进行拍卖处置。
所以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二、关于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相同点,如下论述:
1、抵押贷款、质押贷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两者均是银行常见的放款形式之一。
2、抵押、质押都属于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三、关于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不同点,如下论述:
(1)提供的担保物品不一样。抵押的担保物通常为不动产(比如:土地、房屋)、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比如:存款单、债券)。
(2)占管形态不一样。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产,但该房产仍由我占有并保管。若我质押了存款单,该存款单则由债权人占有并保管。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处置权不同。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I. 农村信用社贷款,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要负的责任
方法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9)农村信用社债权拍卖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