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❷ 上海新农村建设多少村
一、新农村建设面临的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中央作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战略部署,顺应了当前农村发展形势和农民群众的现实愿望,受到了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当前农村发展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与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 一是思想认识存在一定误区。面上看,大多数镇村干部对新农村建设认识比较肤浅,仅仅停留在农村道路硬化、清理“三大堆”等浅表层次上,而对新农村建设的远景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缺乏全面认识,没有一个镇制定出一个具体的规划和目标。同时,基层对新农村建设的宣传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村一级缺少应有的环境和氛围,大多数群众对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和未来新生活还比较陌生模糊,个别甚至错误地认为新农村建设是党委、政府的事,与他们关系不大。 二是无钱办事现象比较普遍。在被调查的10个镇中,村级集体经济在10万元以上的占10.3 %,5~10万元的占4.9%,3~5万元的占15.8 %,3万以下的占62%,入不敷出的占7%。村级集体经济薄弱,不仅难以维系村级政权的正常运转,而且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一大 “瓶颈”,村“两委”无论是带领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生产发展,还是进行村庄规划、提供必要服务,都只能是“纸上谈兵”,久而久之,干部逐渐失去了威信,党组织也失去了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有的村已经出现了选举中群众罢选或弃选的情况。 三是无人办事问题开始凸现。经过2004年的“两委”换届选举,绝大多数村“两委”班子健全,能够比较有效地开展工作,但个别村仍存在无人办事的情况。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选不出人办事。个别村多次选举不成功,产生不了村委会,村级事务无法正常开展。尽管镇上安排了挂职干部,但只是权宜之计,不能长久。二是无人办事。部分村由于没有合适人选,选出的干部因年龄大、文化低、本领差等种种原因,无力为群众提供有效的服务,仅能维持现状,发展无力无路。三是个别人不办事。换届后,一大批“能人”进入了村“两委”班子,绝大多数人在治村和带领群众致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个别“能人”担任村干部后,或因把过多的精力放在个人事情上,或担心下届选举选不上,不能也不愿为群众办更多的事情。村级无人办事情况的存在,使一些村失去了新农村建设的“带头雁”、“领头羊”。 四是后继乏人情况比较突出。一方面,农村党员队伍年龄老化比较严重。从被调查的镇村情况看,60岁以上的党员占总数的54.3%,初中以下文化的占76.8%以上,不少农村党员“听党的话听不懂,跟党走跟不上”,思想观念、精神状态和能力素质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在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青壮年劳力又严重缺乏。经过统计,目前部分村25~40岁务农人口,不足全村人口的5%,农村劳动力主体是50岁以上的人群,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和骨干力量明显不足。党员队伍和农村劳力的现状,必然会延缓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五是道德教育缺失比较严重。改革开放以后,村一级普遍存在着依靠经济手段取代思想教育来推动农村工作的做法,致使农村大喇叭、星级文明户、党员联户、治安文明小区等一些有效的教育载体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出现了农民满了“钱袋”、空了“脑袋”的情况。在个别村,宗族势力抬头、邻里不和、干群关系紧张,赌博、打架斗殴、违法乱建乱占等情况也时有发生,人与人之间缺少理解、信任和帮助,与乡风文明的要求相距甚远。 另外,农民增收渠道有限、建制村规模偏小、村庄规划滞后、医疗养老保险制度不健全等,也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因素。 二、新农村建设几点建议 建设新农村是各级基层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实践的重大课题。结合这次调查,我们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探讨,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积极扎实地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科学规划,建立新农村建设的动力机制。建设新农村蕴含着深刻的理论内涵,切实提高镇村干部对其重大意义、指导方针、目标思路的认识和把握水平,是积极、扎实、科学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和内在动力。针对基层干部中存在认识深度不够、措施办法不多等问题,应着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学习培训。要在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系统领会《意见》精神,把握《意见》实质的基础上,发挥市、镇党校作用,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的形式,努力提高干部的理论认识水平;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方式,启迪思路,开阔视野,不断提高干部的实际操作能力。二是要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把规划放在首位。针对村级干部素质偏低的实际,应采取积极的帮扶措施,从市镇选派懂政策、通“三农”、会规划的业务骨干,逐村对群众的所思所盼、村级工作的难点热点、资源优势、产业结构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帮助农村制定出贴近实际、远近结合、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保证新农村建设的科学性,同时也可以使干部群众看到希望,增强新农村建设的吸引力。三是要加强目标激励。从调查的情况看,当前多数村对新农村建设动力不足,动作不大。要坚持量力而行与积极推进的统一原则,根据各村的建设规划,进一步细化出具体的工作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经民主决策程序,纳入村干部任期目标管理,加强考核监督,确保新农村建设有规划、有步骤、有成效的推进。 (二)加强班子建设,增强责任感,培养新农村建设的创业人。建好村级班子仍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而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关键。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增强村干部建设新农村的责任感、使命感,应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注重思想疏导,倡树创业理念。调查中发现,不少村干部或多或少地表露出届别心理、临时观念,这也是一些干部应付工作的思想根源之一。为此,要高度重视村干部的思想疏导工作,通过办班培训、典型引导和谈心交流等方式,帮助提高认识,引导他们把新农村建设作为自己为之奋斗的事业,不断激发创业激情,争做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同时,在村干部选用上,要把“责任心强、奉献意识强”作为倡导和选用的重要标准,努力提高村级组织的内在素质。二要探索和改进村级组织工作模式。目前,村“两委”办公室闲置、场所杂乱,村干部家里、街头办公的现象占有一定比例,影响了村级组织工作的规范性和阵地凝聚作用。要破除部分镇村干部中存在的坐班不必要、不现实等看法,根据实际需要,因村制宜,灵活实行“两委”干部全日坐班、轮流值班、定日坐班、定时碰头等制度,同时要加强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村级组织有一个洁净的办公场所、群众办事有一个明确的去处,不断增强村级组织的服务力、凝聚力。三是努力兑现干部工资,健全关爱机制。及时兑现工资,保障村干部正当权益是激励干部的有效措施,要努力克服集体经济薄弱的困难,严格落实村干部财政补贴和星级津贴制度,努力按时全额兑现村干部工资。尤其是对多年没拿到工资的村干部,要采取镇政府扶持、节日走访慰问的方式,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爱,激发其做好工作的热情。四是要加大帮扶指导力度。“两委”换届,在精简了村干部职数,改善了干部队伍结构的同时,也出现了村干部相对人手少、新任干部工作经验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工作成效。要以镇级职能转换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领导抓、抓领导和经常抓、抓经常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指导帮扶力度。要推行镇干部驻村工作日、记民情日记等制度,使包村干部真正沉下去,及时帮助村级组织发现和解决各类问题,不断提高村级组织驾驭工作的水平和能力。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吸收农村退伍军人、个体工商户、科技带头户、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妇女等入党,尽快改善目前农村党员队伍老化现状。同时,有意识加强对这部分人的培养和使用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三)挖掘各类资源,壮大集体经济,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发展集体经济,实现有钱办事,既是建设新农村的必要物质基础,也是解决各类农村问题的有效手段。要引导村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努力拓宽集体增收渠道。对特色产业村,引导村级组织围绕集中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配套服务、兴办批发市场等,走服务创收型的路子;对有土地、山岚、滩涂、闲置场房等资源资产优势的村,要引导村级组织采取合作开发、出售租赁、招商引资等方式,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对区位优势明显的村,引导村级组织通过兴建标准厂房、仓储设施等载体,扩大集体经济来源。要破除集体不能办、办不好企业的禁区,对一些发展前景好、投资风险小的种、养、加项目,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大胆参与、精心管理经营、稳步发展。这不但有利于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同时也是锻炼提高村级组织建设新农村能力,吸引青年农民回村创业,解决农村后继乏人,增强新农村建设后劲和活力的有效载体。 (四)规范施政行为,加强村民教育,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环境。干群关系融洽,乡村文明和谐,既是新农村建设目标之一,也是新农村建设应积极营建的环境条件。要坚持双管齐下,着力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的施政行为。提高村干部公开民主、公正合法的施政水平是村级工作重点之一,要加大《村级工作规范》的学习和落实力度,切实提高村干部按政策、程序办事的自觉性。要从村民和镇党委两个层面加强监督,着力提高村民代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监督的权威性,镇党委要强化对村级事务决策程序的监督。要加强村务财务公开,在认真解决部分村村务、财务公开不及时、不经常、不具体等问题的同时,要通过公开栏、“明白纸”等方式或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终端入户有利条件,扩大村务财务公开面,调动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干群合力合心。另一方面,切实加强村民素质教育。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村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强化权利义务对等观念。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积极组织开展“知荣辱、树新风”等活动,帮助村民明是非、辨善恶、分美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提升社会道德水准。要丰富教育载体,加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经常性开展文体活动,促进交流沟通,融洽人际关系,提高乡风文明水平。要坚持继承和创新评选“星级文明户”、“好邻里”、定期修订村规民约等传统作法,完善村民自我教育机制,增强教育的实效性。要健全农村大喇叭、小广播网络,发挥其便捷方便、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等优势,不断增强干部群众思想上的先进性,努力营造干部同心协力建设新农村的良好局面。
❸ 上海公务员考试中 农村建设管理是必考的吗
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仅限报农村建设管理;同时,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还可以
根据各自的条件选报一门其它专业考试科目
❹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集体建房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❺ 急需上海市房屋拆迁法!!
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现就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适用问题
征收集体土地中,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项目,补偿安置应当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一)1992年1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
(二)原生产队建制已撤销,原农民已转为城市居民;
(三)该范围内原农民居住水平明显低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建房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
除上款规定以外已批准征地,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目,以及在国有土地上按照农村建房办法标准批准建造的农民住房,拆迁时应当适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3号文),并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面积认定。
二、关于适用13号文补偿安置的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应按照13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征地公告公布时,已取得建房批文新房尚未建造或尚未建造完毕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第八、第九条执行。
(三)征地公告公布前,符合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经济困难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符合农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的补偿,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前款的补偿,应由具备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四)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补偿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2、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面积占地,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三、关于利用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问题
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应当按照居住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征地公告公布前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时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本文下发之日尚未实施拆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❻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个人建房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❼ 上海奉贤什么时候建设新农村
新农村建设不是奉贤一个区的事情,更不是哪个镇哪个村的事情.
其实为了推进城市化发展,从2005开始上海就提出新农村建设,具体来说就是加大对农村的公共事业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多个方面.简单的说,就是把土地重新规划,统一建设新乡镇.具体在哪个地方,你是指动迁吧,那个你可以去查下奉贤规土局的网站,会有公示的
❽ 上海新农村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新农村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9月3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实业内投资,容创业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等。
法定代表人:顾共
成立时间:2011-09-30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000000108241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1幢22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