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村宅基地建房后,道路有什么规定
不得阻止或堵塞道路,不能影响
邻居
们的正常出行。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
建筑物
范围
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
所有人
、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
建筑
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
施工方
应合理使用,完工后
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B.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面积是多大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C. 2019农村宅基地自建房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确权是为实施物权法而开展的专项工作,对依法使用的宅基地进行物权登记,即执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盖房与物权法与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有关系,即盖房之前先执行土地法的相关规定,以后再登记物权,这是基本程序、过程。
D. 农村宅基地房子重建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宅基地房子重建手续: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2、首先带着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办理相关登记,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这个鉴定时间较长,具体需携带资料请咨询以上两个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
3、批准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等房屋建成完工了,再带着这些手续去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了。
4、填写危房翻新维修报告,经村级评议、乡镇级审核、县级批准,市级备案,可以申请维修补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网络
土地管理法-网络
E. 我三口之家现是城市户口,还能再农村老宅基地盖房吗
不可以,根据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城市户口不能在农村购买房产(办理房产证)或者在农村宅基地上盖房子。
F.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规定、
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主要原则就是一户只批一处宅基地、流转受内到限制。
《土地管理法》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G. 农村60岁老人可以申请建房吗,一户规定占地面积多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专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属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H. 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
农村宅基地建房批示标准:
1、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占用农用专地作为宅基地建房属的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房的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2、农村户口,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1)已具备分户条件,子女结婚等运营需要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2)因国家建设、乡村规划需要搬迁重建房屋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3)外来人口,在本村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没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
(4)因发生自然灾害,村子实施集体规划需要搬迁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I. 中国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每个省市的宅基地标准是不一样的,内蒙古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9)农村老宅基地建房规定扩展阅读
各大地区有关宅基地面积的规定各有差异,具体如下:
华北地区
1.河北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2.山西
(一)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3.内蒙古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北京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决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之后标准规定的,可以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