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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发布时间:2020-12-05 14:52:35

㈠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17年新农合报销范围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都可获得新农合报销,其报销范围主要包括药物报销、检查费用报销、床位费报销等。以药物报销为例,甲类药物基本可以报销,部分乙类药物可报销,丙类药物不能报销;以住院报销为例,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也是可以报销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内容不在新农合的报销范围内:
1. 自购药品费;
2. 超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
3. 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特护费、会诊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4. 非基本医疗(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
5. 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
6. 流引产;
7. 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
8. 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
9. 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 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
11. 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
12. 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1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的。

㈡ 农村医保报销范围

意外抄伤害新农合是报销的,不过一般需要调查了解情况,最后才确定报还是不报,因为有的意外伤害不在报销范围,如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自伤自残、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等,其报销比例一是跟所住医疗机构级别有关,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二是意外伤害报销比例要低于正常疾病,有的地区低于正常疾病的10%,有的地方低于正常疾病的20%,这个你需要向本地新农合部门了解,另外县外住院一般需要办理登记或转诊手续!

㈢ 新型农村医保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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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升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新顺义和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具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本人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库区移民中未享受政府任何医疗保障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婚嫁我区未享受政府任何医疗保障的外埠人员。
(二)按财政年度计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时间,年度参加,当年受益。
二、参加登记
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经办手续,婚嫁我区的外埠人员随配偶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经办手续。
三、资金来源
(一)2009年,市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40元;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30元;镇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85元。2010年,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增加相应补助标准。
(二)村集体按人年5元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市、区农委确定的经济困难村,其村集体支持资金,由区、镇财政代为缴纳,分别承担所需支持资金的50%。
(三)2009年参合人员每人缴费60元。库区移民中非农业户口人员其镇、村支持资金原则上由本人支付,每人缴费150元。婚嫁我区的外埠人员其镇、村支持资金由本人支付,每人缴费150元。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优抚人员的个人出资,由区财政代为缴纳。
四、风险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照10%的系数提取风险金,在基本统筹资金出现超支时使用。
五、就医范围
(一)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区卫生系统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66055部队医院、精神病院、法医医院、京顺医院、北京杏园金方国医医院;市域内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17家、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15家、三级甲等中医医疗机构5家(见附件1)。
(二)因病情需要,转至定点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手续而在区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须从住院之日起两周内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在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2周)后及时转入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按照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的原则,坚持就近就医。
六、费用报销
(一)报销原则。
就医报销实行普通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普通门诊报销资金用于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药费用的报销;住院报销资金用于参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的报销。
特殊病门诊指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及血友病。
医药费报销实行就诊医院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参合人员在保障年度内住院或因特殊病门诊治疗的医药费用累计计算,核准费用分段设比例、累加支付。
参合学生儿童医药费报销,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2008年农村学生儿童医疗保障补偿政策的通知》(京卫农字〔2008〕2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周期。
普通门诊医药费每月报销一次;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每半月报销一次,封顶即报。
(三)报销程序。
在规定报销时间内,参合患者或家属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报销凭证交至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将本辖区需报销的全部凭证报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经管理所审核、录入报销系统、核定报销金额后,报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报销金拨付至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安全、简洁、方便、适宜的形式,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或直接将报销资金送达报销人员,并逐级签字备案。
(四)报销标准。
1、普通门诊核准医药费一级医院报销50%,二级、三级医院报销35%,区中医医院报销40%,实报资金封顶2500元。
2、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一级、二级医院0起付,三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实报资金封顶18万元。
定点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0至2万元,报销65%;2万元以上至5万元,报销70%;5万元以上,报销75%。
3、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其医药费报销70%。
4、在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每段报销比例较定点二级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
5、患者急诊抢救留观后转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七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报销。
6、患者急诊抢救留观过程中死亡,其死亡前七日内的留观费用按住院报销。
7、未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农业户口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其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用报销,一级、二级医院0起付,三级医院起付线65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70%。
8、2004年至今连续参合且2009年之前未报销过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的人员,其2009年度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
(五)报销凭证。
1、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处方、费用清单。
2、住院报销,须提供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项目明细、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处方、费用清单及相应诊断证明。
3、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须同时提供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
4、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药费报销,除提供上述报销凭证复印件外,同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分割单。
5、其余参合人员报销均需提供未经其他医疗保险减免的医药费原始凭证。
(六)不列入报销范围的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未履行转院手续,越级到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自杀、自残、酗酒等的治疗费用;
不孕、不育、孕检、分娩、计生手术等发生的费用、
动物伤害、接种疫苗、体检、美容、整形等发生的费用;
打架、斗殴、吸毒等各种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的医疗费用;
法定职业病的治疗费用;
在境外及港、澳、台的治疗费用;
其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七)报销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项目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八)药品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提供药品的价格,按照市招标药品价格执行。
七、免“四费”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穿刺费(注射、输液)。
八、终结报销
年度内报销单据上交时间截止至次年1月10日。12月31日前不能出院的,由其所住院医疗机构出具本年度结算清单。凡逾期不交的单据,视为自动放弃报销资格。
九、组织领导
(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使用,报销凭证的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镇级经办机构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政策调研。
(四)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工作的组织动员,参合资金的收取上缴,报销政策的宣传普及,医药费用报销核算,报销资金领取下发,村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
(五)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的收取上缴、报销政策宣传、报销凭证收取、报销资金送达以及报销情况公示,其工作情况纳入民主日村务公开。
(六)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遇到的问题,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区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宣传媒体,设立专题栏目,宣传制度政策和典型案例。采取适宜方式,发布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的资金收缴、运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制作并为镇、村提供必要的宣传材料。
十、本《实施细则》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10日印发的《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发〔2007〕69号)及《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77号)同时废止
如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25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25000-500《起付线》-自费药)*2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这点很重要。

新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

㈤ 新农村医疗保险范围包括那些疾病呢

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㈥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流程是什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账指南
住院报账程序:
医院直接报账:因疾病住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向医院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参与报账。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账:报账材料由个人拿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由镇农医办呈报县农医办报账之后,由镇农医办电话通知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所需材料:出院证、正式发票、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证。
外地住院,还需备齐:住院小结、住院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
区外住院,还需备齐: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外伤住院,还需备齐:外伤证明、入院记录。
(外伤证明——由所在村社开具详细证明,并盖村委公章)
生育住院:
本地住院正常分娩,需:出生证明、准生证。
外地住院正常分娩,需:出生证明、准生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剖腹生产(本地、外地),需材料:出生证明、准生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特殊门诊的办理:
对一年内从未住院的糖尿病、高血压(Ⅱ期及以上)、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精神病、白血病、肝硬化、尿毒症(门诊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风心病和脑血管意外康复期等特殊疾病患者,将全年累积门诊费用按比例在年底给予补偿(注:需到县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在医院填写申请表,再到县农合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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