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型农村医保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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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升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新顺义和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具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本人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库区移民中未享受政府任何医疗保障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婚嫁我区未享受政府任何医疗保障的外埠人员。
(二)按财政年度计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时间,年度参加,当年受益。
二、参加登记
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经办手续,婚嫁我区的外埠人员随配偶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经办手续。
三、资金来源
(一)2009年,市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40元;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30元;镇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85元。2010年,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增加相应补助标准。
(二)村集体按人年5元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市、区农委确定的经济困难村,其村集体支持资金,由区、镇财政代为缴纳,分别承担所需支持资金的50%。
(三)2009年参合人员每人缴费60元。库区移民中非农业户口人员其镇、村支持资金原则上由本人支付,每人缴费150元。婚嫁我区的外埠人员其镇、村支持资金由本人支付,每人缴费150元。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优抚人员的个人出资,由区财政代为缴纳。
四、风险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照10%的系数提取风险金,在基本统筹资金出现超支时使用。
五、就医范围
(一)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区卫生系统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66055部队医院、精神病院、法医医院、京顺医院、北京杏园金方国医医院;市域内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17家、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15家、三级甲等中医医疗机构5家(见附件1)。
(二)因病情需要,转至定点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手续而在区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须从住院之日起两周内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在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2周)后及时转入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按照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的原则,坚持就近就医。
六、费用报销
(一)报销原则。
就医报销实行普通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普通门诊报销资金用于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药费用的报销;住院报销资金用于参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的报销。
特殊病门诊指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及血友病。
医药费报销实行就诊医院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参合人员在保障年度内住院或因特殊病门诊治疗的医药费用累计计算,核准费用分段设比例、累加支付。
参合学生儿童医药费报销,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2008年农村学生儿童医疗保障补偿政策的通知》(京卫农字〔2008〕2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周期。
普通门诊医药费每月报销一次;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每半月报销一次,封顶即报。
(三)报销程序。
在规定报销时间内,参合患者或家属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报销凭证交至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将本辖区需报销的全部凭证报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经管理所审核、录入报销系统、核定报销金额后,报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报销金拨付至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安全、简洁、方便、适宜的形式,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或直接将报销资金送达报销人员,并逐级签字备案。
(四)报销标准。
1、普通门诊核准医药费一级医院报销50%,二级、三级医院报销35%,区中医医院报销40%,实报资金封顶2500元。
2、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一级、二级医院0起付,三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实报资金封顶18万元。
定点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0至2万元,报销65%;2万元以上至5万元,报销70%;5万元以上,报销75%。
3、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其医药费报销70%。
4、在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每段报销比例较定点二级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
5、患者急诊抢救留观后转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七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报销。
6、患者急诊抢救留观过程中死亡,其死亡前七日内的留观费用按住院报销。
7、未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农业户口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其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用报销,一级、二级医院0起付,三级医院起付线65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70%。
8、2004年至今连续参合且2009年之前未报销过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的人员,其2009年度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
(五)报销凭证。
1、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处方、费用清单。
2、住院报销,须提供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项目明细、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处方、费用清单及相应诊断证明。
3、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须同时提供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
4、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药费报销,除提供上述报销凭证复印件外,同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分割单。
5、其余参合人员报销均需提供未经其他医疗保险减免的医药费原始凭证。
(六)不列入报销范围的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未履行转院手续,越级到定点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自杀、自残、酗酒等的治疗费用;
不孕、不育、孕检、分娩、计生手术等发生的费用、
动物伤害、接种疫苗、体检、美容、整形等发生的费用;
打架、斗殴、吸毒等各种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的医疗费用;
法定职业病的治疗费用;
在境外及港、澳、台的治疗费用;
其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七)报销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项目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八)药品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提供药品的价格,按照市招标药品价格执行。
七、免“四费”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穿刺费(注射、输液)。
八、终结报销
年度内报销单据上交时间截止至次年1月10日。12月31日前不能出院的,由其所住院医疗机构出具本年度结算清单。凡逾期不交的单据,视为自动放弃报销资格。
九、组织领导
(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使用,报销凭证的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镇级经办机构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政策调研。
(四)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工作的组织动员,参合资金的收取上缴,报销政策的宣传普及,医药费用报销核算,报销资金领取下发,村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
(五)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的收取上缴、报销政策宣传、报销凭证收取、报销资金送达以及报销情况公示,其工作情况纳入民主日村务公开。
(六)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
(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遇到的问题,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区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宣传媒体,设立专题栏目,宣传制度政策和典型案例。采取适宜方式,发布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的资金收缴、运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制作并为镇、村提供必要的宣传材料。
十、本《实施细则》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10日印发的《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发〔2007〕69号)及《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77号)同时废止
如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25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25000-500《起付线》-自费药)*2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这点很重要。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的具体流程和条件。
流程:
1、医疗费用实行现场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收费时进行减免,由医院开具报销发票;
2、等待出院通知;
3、将病历(加盖医院公章);
4、由医院开具费用汇总清单、医院等级证明、诊断证明、医保卡等报销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5、等待医院按月对减免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后即可报销。
6、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二、报销条件:
1、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患各种疾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2、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务工、经商、出差、探亲期间,在县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3、特殊病种医疗费和在县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有关资料回户籍所在乡镇申报。
(2)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扩展阅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
以下情况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四)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3.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流程是什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账指南
住院报账程序:
医院直接报账:因疾病住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向医院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参与报账。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账:报账材料由个人拿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由镇农医办呈报县农医办报账之后,由镇农医办电话通知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所需材料:出院证、正式发票、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证。
外地住院,还需备齐:住院小结、住院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
区外住院,还需备齐: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外伤住院,还需备齐:外伤证明、入院记录。
(外伤证明——由所在村社开具详细证明,并盖村委公章)
生育住院:
本地住院正常分娩,需:出生证明、准生证。
外地住院正常分娩,需:出生证明、准生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剖腹生产(本地、外地),需材料:出生证明、准生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特殊门诊的办理:
对一年内从未住院的糖尿病、高血压(Ⅱ期及以上)、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精神病、白血病、肝硬化、尿毒症(门诊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风心病和脑血管意外康复期等特殊疾病患者,将全年累积门诊费用按比例在年底给予补偿(注:需到县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在医院填写申请表,再到县农合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4.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报销流程,
大概比例如下,市级医院,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40%,县级医院,起付版线400元,报销权比例50%,乡级医院,起付线200报销比例60%.中医院的话,起付线减一百,报销比例调高5%,各地比较可能不太一样,但大致应该如此.需要带的证件有,身份证,户口本,医疗本.并复印.在本市一般不用办理转诊手续,也不用去村及街道等,一般的医保认可的医院都有新农合办公室和城镇居民医疗办公室,去办理相应手续即可,详细情况到医院询问,他们办理的这种很多,会指导你的。
5.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参合人员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内:在合作医疗定点村容卫生室和镇街道卫生院均按25%报销,门诊补偿总额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50元。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报销范围:
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
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6. 新农村医保住院了可以报销多少
住院报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起付线以下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
(二)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实行分段补偿,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补偿比例为65%。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分段补偿,分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和10000元以上三段。
(6)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扩展阅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2013年9月1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并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结肠癌、直肠癌等20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
参考资料:网络-新农村医保
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报销范围诊疗项目及其它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
、会诊费、出诊费、保险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
2、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
3、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服务费、优质优先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
4、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护工费、水电费、陪客床椅费、空调费洗理费等人工服务费用;
5、住院期间的会诊费、体检费;
6、住院期间的膳食费以及其它生活服务费;
7、病历工本费、出生证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8、代请专家诊疗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整形、染发、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狐臭根治、安装假肢、正口吃、矫斜眼、“0”形腿、“X”形腿、假眼、假发、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保健、按摩、理疗、磁疗、等项目;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3、未经批准私自到上级医疗单位住院的医疗费用;
14、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费用或材料费。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7、各种损伤(涉及他人)导致的后遗症恢复治疗;
8、各种损伤(涉及他人)导致的二次手术和治疗。
(五)其他
1、在未经本县审批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
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吸毒、戒毒、性传播疾病、交通事故、车祸、涉及他人责任和相关商业保险赔付的事故、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等引发的医疗费。
3、自驾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摩托车、电瓶车、电动车等)所造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4、有监护人的动物、牲畜等所致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5、公(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各种司法签定、劳动鉴定费用;
7、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8、因第三者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
9、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10、劳教、缓刑人员、劳教和缓刑期间;
11、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助行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各种手术器械、仪器、一次性器材、钢板累钉等手术器材。
5、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6、200元以上的进口器材。
7、所有一切体外辅助治疗仪。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光量子照射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各种镇痛泵治疗、内规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3、假牙、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中包括生育吗
包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如下;
(一)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
1.普通门诊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起付标准为零元;
2.急诊医药费用在统筹区域内报销起付标准为零元;在统筹区域外报销起付标准为市级医院500元、省级医院1000元。
(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
1.在乡级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零元;
2.在区级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零元;
3.在市级定点医院(市属)治疗的起付标准为500元;
4.在市级定点医院(省属)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第九条起付标准以上医药费用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门诊治疗医药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参合农民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不予报销;在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40%,年累计封顶300元;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为80%,报销范围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3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2.特殊慢性病医药费补偿标准。特殊慢性病患者持《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在乡级及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为50%,年累计封顶4000元。
3.急诊医药费补偿标准。急诊须在区级及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照《辽宁省急危重症抢救成功标准及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执行,报销比例按住院比例给予报销。
(二)住院治疗医药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在乡级定点医院治疗:医药费用0-200元的部分,按30%报销;医药费用201-3000元的部分,按75%报销;医药费用3001元以上的部分,按85%报销。
2.在区级定点医院治疗:医药费用0-300元的部分,按30%报销;医药费用301-5000元的部分,按70%报销;医药费用5001元以上的部分,按80%报销。
3.在市、省级定点医院治疗:经过转诊,参合农民可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级起付线为500元,省级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50%。未经转诊且不属于急诊的患者,报销比例为20%。
4.几种特殊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办法:
(1)14岁以下患白血病患儿(两个型)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医药费15万元以内部分按70%比例补偿,超出定额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2)14岁以下患先心病患儿(十二种)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医药费定额内部分按70%比例补偿,超出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3)肾衰透析门诊、住院患者,其医药费补偿比例为70%。
(4)妇女患宫颈癌住院治疗费1.5万元以内部分按70%比例补偿,超出1.5万元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妇女患乳腺癌住院治疗费1.2万元以内部分按70%比例予以补偿,超过1.2万元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5)将农村妇女分娩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费用实行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人600元。
(6)耐多药肺结核、重度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住院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市级医院500元,省级医院1000),其医药费按70%比例予以补偿。精神病患者在区外定点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按照70%比例补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垫付制度,按床日70元给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
(7)在区、乡两级医疗机构开展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补偿比例执行区、乡两级医疗机构分段按比例报销政策。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参合农民年度内门诊和住院累计报销封顶线15万元。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有特殊慢性病的患者,由区合管办组织专家组统一鉴定后办理《特殊慢性病就诊证》。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确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