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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

发布时间:2020-12-02 20:16:17

① 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什么要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

多数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大陆地区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来源的公民,可以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人申领信用卡则必须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个人担保、单位担保和个人资金担保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历程是什么详细的!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阶段(1951-1959),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二是反复和停滞阶段(1959-1980)。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社队,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资和分配的主要渠道。三是农行代管阶段(1980-1996)。信用社归农行管理,两套编制,两本账薄。农村基层信用社入股组建县联社,信用社与县联社为两级法人体制。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信用社脱离农行,开始恢复合作金融性质。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正式脱离与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步改变为“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理顺外部关系、明晰产权、强化内部管理的改革。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始了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根据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199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国发[1997]20号)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县联社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专门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1998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1998〕145号),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组建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功能。 1999年4月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根据需要,逐步组建地(市)联社,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全国各省建立信用合作协会,主要职能是对信用社提供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2000年7月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在江苏全省进行了信用社改革试点。在明晰产权、完善经营机制的基础上,全省信用社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在常熟、江阴、张家港三个县级市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市)联社入股基础上,组建了江苏省联社。2002年3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人口稠密地区和部分粮棉主产区,具备条件的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县一级法人体制。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少数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进行股份制改造。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由银行监管机构统一负责。各省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指导本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并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2003年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提出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总的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文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改革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把信用社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了解决信用社不良资产问题的自有资本不足问题,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中央政府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的数额的50%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帮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央行准备拿出一笔资金解决农信社的5000多亿不良资产和亏损挂账的50%,另一半由地方政府承担,然后将农信社交给地方。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专项票据的兑换与信用社改革的效果挂钩。国家开发银行负有发放、监督和回收专项再贷款的义务。 从1996年以来迄今为止的改革实践看,以产权清晰为导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无外乎三种创新:一是江苏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统一信用社法人;二是江苏苏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三是浙江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三种模式均难以彻底同时解决产权清晰和信贷支农问题。2003年的试点改革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进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组织形式方面也要多样化,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比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比较稠密或粮棉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到目前,我国信用社有三种形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尽管农村信用社经过一系列改革,但无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制银行,还是信用合作社,离完善的产权制度仍有一定距离。县联社统一法人形式,沿袭了原有的信用社产权结构特征,仍存在所有权缺位的问题,民主管理有名无实,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使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对信用社的参与程度越来越低。在信用社扩大规模和信贷业务高度专业化以后,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难以实现。在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在组织形式上,省联社是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与管理县联社的职责,而实际上,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法人,它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会出现县联社不服管的局面。就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募集的股本中,中小股东所占股本比例太小,而法人股东尤其是政府股份占较大比例,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或者是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干预,为信用社偏离其经营目标埋下了隐患。合作制银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合作制中,自然人股东多,股本小,农民的无知和对合作社的不关心,使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无法落实。而且,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使大股东也没有对合作银行的实际支配权,而成了行长说了算。

③ 如何看待农村信用社的人事改革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方面采取多样化方针,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水平以及信用社自身状况来选择不同的产权模式: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实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具备商业银行模式改造条件的信用社可以选择合作银行模式在人口相对比较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对其他还达不到条件的地区,可继续实行原先的体制,同时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对高风险信用社进行兼并和重组,并对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这样,我国农村信用社出现了三种新型的基本发展模式:农村信用社制度框架内重组模式、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和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各地都有不同选择。但在管理模式上,除北京、天津、上海外,各地基本上都选择组建了省级联社。
当前问题:首先,当前的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方面是一种混合产权模式,出资方主要是各级政府,监管方面还是以政府指导为主,产权没有明确的界定,信用社的性质还存有“官办”金融机构的迹象。
其次,在管理模式上,各省级地方政府都无一例外的选择了易于行政管理的联社模式,这造成了信用社不是对股东和社员负责,而是对上一级的联社负责,同时也伤害了农民参股入社的积极性。
最后,在股权设置方面,农村信用社的“非农”问题日益突出,出现了排挤小股民和农民股民的现象,改变了信用社“支农惠农”的核心目标。 (1)资产情况。2000年以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规模开始迅速加大,但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并没有完全达到国家8%的标准要求。从2004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再次出现增资扩股高峰,资本充足率有明显提高趋势,可以预见资本不足的问题不久将会得到解决。不良贷款近年来也有所好转,但由于大多数是属于历史积累,在短期内很难收回,这就使得各个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甚至有的地方超过了50%,成为信用社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
(2)负债情况。从信用社的负债总体来看,农民仍然是最主要的储蓄者,其存款额大约占到信用社总存款的70%。从存款流动性和结构来看,信用社保持较高的流动性水平,但流动性较高的同时也削弱了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尤其是上存制度限制占用了大量资金限制了放贷规模。
(3)盈利情况。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脱离出来后,一方面被转嫁了许多沉重历史包袱,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行业竞争加大,挤压了信用社的盈利空间,而其服务“三农”的宗旨使得社盈利水平长期处于低位。 (1)1996年中国农村信用社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决定》要求,建立了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核心治理制度。理事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并向信用社经营层提出经营目标和战略方针;监事会负责对经营层的监督管理。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对代表大会负责。三会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农村信用社体系上自上而下分为四个层级,分别是国家级、省级、县级、乡镇级,该体系的采用自下而上的所有权控股方式。
(2)当前问题。首先,农村信用社“三会”制度形同虚设。社员代表大会没有成为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自身受到信用社的控制和操纵。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制度还没有建立,理事会受到上级的控制,监事会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有效的内部监管,信用社的经营活动更多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开展。
其次,省级联社控制制度与法人产权治理机制相互矛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三权分立模式,解决了农村信用社、信用社股东和政府之间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配问题。但改革中将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省级政府,造成了各省都毫无例外的建立了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这为地方政府控制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地方金融提供了机遇,制约了不同产权主体共同参与决策的权力。
最后,管理水平有限,管理效率不高。农村信用社职工的文化水平不高,在放贷时不能准确有效的向农户传达信贷信息,同时存在机构冗余、人员庞杂的现象,行政成本高而经营效率低下。 (1)建国之初,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供销社共同监管,监管的内容多是对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的规范。80年代后,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监管,监管手段多是强制性的行政式命令。199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开始逐步脱离农业银行的附属地位。
(2)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监管的总体原则。2004年银监会经国务院审批下发的《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权责分工的通知》经一步将监管体制中各级政府、省级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的权责明确。
(3)当前问题。首先,没有有效的执行对省级联社的监管工作。随着国家将农村信用社的权力逐步下放给省级政府,省级联社的特殊地位就必须要有更高层的国家机构严格管理,这方面银监会监管不完善,管理基本还是流于形式。而是否应当建立专门的全国性信用社监管机构还需讨论。
其次,信用社与监管部门关系不畅,没有建立适当的沟通机制。当前信用社还处于改革发展初期,很多业务还不规范,因此对监管机构存有戒心。而监管者也没有主动建立与各级信用社的有效沟通机制。
最后,监管体系中忽略“三会”制度。“三会”中的内部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与外部的监管部门内外呼应,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信用社管理层的附属机构。

④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改革发展

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 34909个,其中农村信用社32397个,县级联社2441个,市(地)联社65 个,省级联社6个。职工62.8万人。各项存款余额22330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余额的11.5%;各项贷款余额1618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余额的10.8%。截止11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实现盈余1.48亿元,其中有17个省实现盈余,盈余额为35.5亿元。近年来,全国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经营方向,改进服务作风,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信贷投入,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到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达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农业贷款比1996年增加5479亿元,农贷比重由1996年的23%增加到现在的43%,提高20个百分点。农业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5552亿元。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在支持“三农”发展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三农”未来的发展中更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⑤ 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是农村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集体合作金融机构。特点为:由农民投资入股,资金优先服务于入股社员的贷款需求。
而中国的四大银行却代表着中国更雄厚的金融资本力量,是国有控股银行。国有四大行经历了从建国之初,各自分工的专业银行阶段,到新世纪,各自基本成为综合性大型上市银行,并都跻身世界500强企业的发展战略;如今四大行的业务范围都不再单一,共同朝着综合性,国际化,现代化商业银行的目标前进。
虽然农村信用社的运作特点和管理体制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无本质区别,但在资金实力方面却远远弱势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另外,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 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因此,农村信用社在资金的来源、分配和支出上也与四大行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更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⑥ 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史

1920年,中国许多省份遭受严重旱灾,尤其是华北地区受灾最为严重,受灾农民达2000万,为抵抗灾情,当时各省纷纷成立义赈团体筹措赈灾款救灾。然而到了1922年华北各省又告丰收,但当时义捐的赈灾款尚有将近300万的剩余,如何继续使用这笔赈灾款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当时负责管理赈灾款的“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认为,救灾不如防灾,防灾不如组织灾区群众生产自救,在这种理念确立之后,相当一部分人又将目光转移到发展合作事业上来。
1923年,由华洋义赈总会组织设立的第一个信用合作社在河北香河县正式成立,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人股、入股农民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农民服务的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

1951年至1959年,是新中国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的第一阶段。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88368个。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货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上保持了制的性质,成为农民生活上的参谋助手,以及扶持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

1959年至1980年,这一阶段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

1980年至1996年,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此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在民主管理、业务经营、组织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特别是县级联社的设立,对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和内部管理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同时也使农村信用社成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贷款大里投放乡镇企业。农民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失去监督。

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管理的政策措施,农村信用社得到长足的发展。到2000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15129亿元,各项货,110489亿元,比1980年分别增长56倍、134倍。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新的征程,新的形势,农村信用社面临着新的任务,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十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因地制宜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只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农民的需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改善服务,农村信用社就一定能够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创造新的辉煌。

⑦ 农村信用社如何在改革大潮中创新经营发展

但由于长久以来形成、一时难以完全化解的内外部矛盾,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为使农村信用社在改革大潮中,把握机遇,顺势崛起,本人对农村信用社在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创新经营发展,进行了调研。 一、农村信用社经营已出现转机 改革以来,农村信用社抓住机遇,借助银监局、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及政府等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不断转变经营理念、调整经营思路、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风险防范,经营终于走出了低谷,呈现出良性发展的势头,存贷款规模不断加大,股本金大幅增加,不良贷款明显下降,经济效益显著增长。同时,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制度也不断趋于完善;风险意识、经营意识不断增强;原来那种忽视经济核算、忽视利润指标的粗放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已初步得到扭转,可以说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已出现了转机。 二、困扰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深层次矛盾 农村信用社经营出现转机,决不意味着其未来的发展道路就是平坦的。当前尚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在困扰着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矛盾主要是: (一)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比率仍偏高。从目前情况看,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仍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最大“瓶颈”。改革以来,在政府推动下,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贷款进行了大力清收,几经努力,存量不良贷款能收的都已收回或活化,未收回的,都是非常难啃的硬骨头。其原因:一是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中,农民、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居多,这些贷户本身都是弱势群体,一旦贷款形成不良,重新盘活的机率就很小,特别是企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贷款,收回难度相当大。二是农村信用社目前信贷人员较少,清收队伍力量薄弱。三是农村信用社奖罚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力度不够,道德风险未能得到全面控制,致使不良贷款出现前清后增现象。不良贷款的大量存在,使农村信用社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受阻,持续发展能力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 (二)历史包袱沉重,风险等级较高。虽然经营形势式有所好转,账面实现了盈余,但农村信用社历年亏损挂账数额和拨备缺口巨大,短时期内难以化解。虽然农村信用社加大化险升级工作力度,制定了发展规划,但经营效益的提高恰恰与消化历史包袱、补足拨备两者矛盾并存,在短时间内不可能真正实现降级升位的同时经营效益大幅增长。 (三)资金来源受限,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一方面,由于农村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加上部分地区存在所有制歧视,农村信用社所吸收的资金主要是农村群众的零星存款,各项存款中定期存款占60%以上,资金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诸多网点分散、弱小,增资扩股渠道单一、狭窄,资本金严重不足,又因目前分红回报较低,不能满足入股社员的收益愿望,大大影响了股本金的稳定性,且投资股比例低,抗风险能力较弱。 同时,由于县域资金大量外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由于收缩放款,国有商业银行的县级分支机构只得把大量闲置资金上存,再加上邮政储蓄的吸存就形成了县域经济资金大量外流的局面。由于资金大量外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不得不严重依赖于人行支农再贷款和拆借资金的支持,大大增加了信用社的经营成本。 (四)业务种类单一,收入能力较弱。受经营方式的局限,农村信用社目前经营收入主要依靠贷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发展缓慢。目前,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仅有代付教师工资、代付粮食直补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而代付业务基本上没上中间收入,代理保险又因为农村险种少又不切合农民实际,而发展不顺畅。同时,因银行卡业务推行较晚,与各大专业银行相比处于竞争弱势,中间业务收入极度缺乏。因此,发展中间业务,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是面临的一大难题和挑战。从贷款营销来看,农村信用社机构设置点多、面广、线长,业务规模小,而且贷款营销以小额贷款为主,分散到千家万户,经营管理费用大,其库存现金占压,运销费用开支、资金结算及各项营运成本等均高于其他金融机构,难以形成规模经营效益。 (五)规模小,创新能力差,服务水平落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范围通常只覆盖一个乡镇。过小的辖区、偏低的员工素质决定了各信用社乃至信用联社的创新能力很差,难以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因此在防范金融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操作规程、引入现代管理技术,乃至加强相互协调和合作等方面,信用社都严重依赖外部力量。 三、借助改革机遇创新经营发展 农村信用社面对多年积淀所形成的硬负债、软资产、高风险、低效益的现状,同时面临着强手如林的金融竞争,要求得生存并实现发展,只有鼎力革新,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发展为动力、以创新为手段,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同业竞争中抢占市场,筹资金、防风险、争效益。 (一) 明确重点,夯实基础抓创新,全力拓宽收入来源。 从目前状况看,农村信用社作为以农村为主要发展阵地的金融机构,面对发展水平较其他商业银行仍较低,而且农村经济欠发达,农民消费意识和信用意识仍较薄弱的现实,业务经营必须要明确重点,在做好主打产品的基础上,谋求业务创新,增加收入来源。一方面,要力足现实,突出贷款业务。从目前发展水平来看,农村信用社要提高经营水平和能力,关键仍是在于贷款营销的有效性和贷款质量的提高,所以,农村信用社必须把经营重点放在贷款业务上,并突出“三农”贷款投放,做大做强“支农”产品。对“三农”内涵应适当扩大,可在传统的“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基础上扩展至涉农企业、涉农经济组织和为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服务区域可扩展至县域的城乡结合部。以此全面扩大贷款营销面,提高贷款质量,增加有效收入来源,最终实现阶段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创新业务品种,特别是对中间业务,要结合实际,进行开发和尝试,逐步增加新的收入来源,增强竞争实力。 (二)内外结合,大力清收不良贷款,妥善处理“包袱”。 改革以来,虽然在不良贷款清收上探索出很多盘活措施,但不良贷款占比仍较大,仍是信用社经营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一方面,信用社对这一历史包袱,需要客观对待,既要解决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历史包袱,又要防止把因市场风险和经营管理不善而形成的新风险归结为历史包袱。要划清界限、确定责任人,在继续加大对责任人贷款追究力度的基础上,创新措施进行清收活化。另一方面,对历史以来形成的不良贷款,单靠信用社的力量还不能够在短期内真正予以活化,要使信用社轻装上阵,还必须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给予信用社更大的政策支持。国家应尽快制订减免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政策,对政策性历史包袱应由政府负责并承担,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办法,解决历史包袱。 (三)强化管理,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成功后,已建立了新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变了核算方式,但转换经营机制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统一法人后,不仅仅是核算方式的改变,其中也包括利益分配机制、经营考核机制、网点管理机制、资金营运机制等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农村信用社尽快适应统一法人体制要求,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大力推行客户经理制和全员营销制;从集约化经营入手,改进网点管理机制和效益核算机制;从提高资金运用率入手,加强资金营运机制;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入手,健全用人机制和经营考核机制。通过强化管理水平和能力,促进经营发展。 (四)借助改革,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创建良好的经营发展环境。 农村信用社的困境必竟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得了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给了信用社的经营发展带来了巨大动力和新的希望,但要想保证改革成果,保证信用社真正走上良性发展的快车道,还需要中央银行加大对信用社的支持力度,把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的“弱势群体”倾注扶持之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适当支持:一是再贷款支持。由于农村信用社在同业竞争中势单力薄,对外部救助的依赖性较强,这种比较劣势容易导致支付危机,中央银行需要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根据农村信用社需要及时给予再贷款支持。二是实行优惠利率,适当提高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利率;三是在现金和开户上,结合实际取消一些限制性规定;四是在税收政策上,税务部门要根据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户和农业的特点,继续降低营业税率,对资不抵债信用社应免交营业税,对有历年挂亏的信用社免交所得税,待其经营好转后再恢复征税。对信用社依法收贷中以资抵贷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免交交易环节的各种税赋,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当年适当减免营业税。五是进一步净化农村信用环境。要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贷款担保机构,加大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欠贷可耻”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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