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2新拆迁法怎么补偿 新农村改造
还没出来
㈡ 谁知道新农村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补偿细节
第二章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
第八条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 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 建3种方式。
实行农民自建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 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 根据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重置成新 价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价确定。 计算公式: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集体土 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价×被拆迁居住房 屋建筑面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 单价×核定的补偿面积。
核定的补偿面积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款计算。
如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宅基地用 地面积,按宅基地用地面积确定货币补偿 金额。
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价由 评估确定。
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 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不给予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价。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 ,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确定的 补偿金额低于最低补偿金额的,按最低补 偿金额予以补偿。最低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最低补偿金额=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 屋重置成新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 面积—核定的补偿面积)+集体土地住宅 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核定的补偿面积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参考 被拆迁房屋同区域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 标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综合区 片价、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单 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 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发展 水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只有一处集体土地住 宅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 ,按人均25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以 根据规划要求统一申请安置房建设用地, 支付申请安置房用地的所有费用,并出资 统一建设安置房;或者由拆迁人提供自有 产权房屋安置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 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 米/人的按人均25平方米核定,超过40平 方米/人的按人均40平方米核定,在25~ 4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 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 ;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 的按3人核定。
第十五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 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金额 ,并与安置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额。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 宅房屋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 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 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 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 40平方米的。
㈢ 农村房屋拆迁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从具体操作程序进行划分的话,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工作有发布《征地前告知书》或者《拟征地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利,向他们送达听证告知书;第三阶段工作主要有组织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其具体程序如下:
流程
【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3]
材料组卷
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文字材料】
1、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意见(附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涉及划拨供地的,附划拨用地项目名单)
3、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4、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意见(附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其中涉及划拨供地的,附划拨用地项目名单)
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6、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有关材料
7、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8、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承诺函(加盖市、县财政部门印章)
9、占用林地的,应当先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
10、现场踏看表(见附件4)及影像资料
【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可用A4局部彩图,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占地位置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实施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㈣ 新农村建设拆迁的房屋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拆建抄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情况给与一些补偿。
㈤ 新农村房屋拆迁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给出如下建议:
坚持谈判,不达标准不同意拆迁。
等待国家法律政策变化。但原则是你家的房屋和宅基地有合法农村房屋产权证和农村土地证。
按国家的农村土地法律和拆迁政策,农村房屋拆迁的原则是拆一还一,房屋价值必须经评估,如果宅基地也要交还政府,宅基地也要评估,按将来用途估价给予补偿。最重要,农村的拆迁必须是自愿的,也就是说,如果觉得拆迁补偿太低,可以不拆迁。政府不得强迫,除非为高速公路、机场、国家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让道,但这些拆迁一般有资金保障,拆迁补偿也高。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 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㈥ 《新农村拆迁法补偿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拆迁补偿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㈦ 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房屋补偿是怎么补偿的
新农村建设宅基地补偿
一、新农村建设宅基地有补偿吗
一看你们和村里签了协议没,有协议,按照协议办;
二看你们当地政府是否出台相关政策没有,宅基地是免费提供还是按照建筑面积给与补贴。
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凯里律师】http://www.lawtime.cn/kaili
㈧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建设部酝酿修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今年10月即将实施的《物权法》部分精神相悖,其修改工作迫在眉睫。据本报记者近日获得的消息,目前这项工作已经提上建设部的工作日程。
“法律法规修改建议正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汇总。”知情人士透露。
将条例上升为法律
3月下旬以来,有关《物权法》与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议题备受关注。仅4月间,建设部就组织了数个研讨会,讨论《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影响。拆迁条例需要修改已成为各界的共识。
今年4月初,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主办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理论工作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和全国各地拆迁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了此次讨论。
据会议总结资料显示,与会代表就《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影响达成共识:首先是需要把条例做出修改并上升为法律,“与现实管理机制相适应的能保留的应该保留,从立法上不要做太大的变动,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其次是,对拆迁和征收的关系要进一步研究。
拆迁补偿标准亟待细化
房屋拆迁是最敏感的话题。出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征用私人财产,个人不得抗拒。但如果是出于商业需要,房屋拆迁时就不能征收,而是通过谈判,个人也可以不同意拆迁,这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以往的法律通常用的是‘合理补偿’,这样的字眼在《物权法》里被具体化。”《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教授称,《物权法》已经分别就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等作了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体现了人文关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江平称。
房屋拆迁中,开发商与拆迁户往往就拆迁补偿费争执不下,这是拆迁条例面临的现实难题。“我们给予拆迁户的补偿款完全是按照北京市建委发布的评估标准评估的,并没有违背规定。若有更多的人效仿‘重庆钉子户’,将会使一级土地开发更为棘手。”目前层出不穷的新“钉子户”,让北京一位开发商对记者大倒苦水。
“重庆钉子户”事件之后,土地学会也十分想了解当前拆迁户和相关方的真实想法。“当前拆迁难主要问题是拆迁评估补偿标准不合理,时至今日,补偿标准依然依据2002年制定的标准。”北京土地学会理事长杨燕敏说。
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依据《物权法》精神对拆迁规章进行修改。日前,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福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并公布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对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异地安置等做出新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桓以北京为例做出进一步解释:目前北京市执行的是2001年颁布的《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其中,基准地价与基准房价为计算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两个关键要素。
近年来,北京的房价持续大幅上涨,尤其热点区域房价更是飞速上涨。目前北京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和房价平均水平与2001年已经有天壤之别。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蔡耀忠也认为,“《物权法》的出台只是对物业的权属进行了规定,在有关部门没有对拆迁补偿标准等进行细化解释之前,一切都将是空谈。”(中国房地产报 吴颖)
㈨ 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房屋拆迁法是怎样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新农村建设房屋征地拆迁国家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法回规,还是沿用《土地管理答》和各地政府的征地拆迁的补偿临时方案,所以在征地拆迁上各地经济条件不一样补偿差距很大,经常发生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发生。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土地改革有了一些新思路,对宅基地的流转也有过设想,但要制定专项法规可能涉及与国家宪法某些条款有冲突,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所以这项法规不可能在短期内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