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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案例

发布时间:2020-11-29 14:33:18

A. 农村建房政策

2018年农村盖房条件、面积及申请流程新规定:

农村自建房审批申请条件:

1、没有住房的农户,需要建房的

案例:拥有农村户口却没有住房的小张,即可以户为单位去村里申请农村自建房。

2、儿女长大结婚后,需分户居住的

案例:农村老王的儿子马上要结婚了,小王婚后不想与父母同住,便想申请一块宅基地建新房。根据2018年农村盖新房的规定,如果小王想顺利申请到宅基地并自建新房一定要先分户才可以做到。

3、原住房破旧(或有安全隐患的),需翻新

案例:农村五保户老李居住的多年的房屋已破旧不堪,如遇下雨等灾害天气,有很严重的安全隐患。村委根据危房改造政策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的改造方式,帮助其翻新新房且给予一定补助。

4、符合其他住房条件的。

农村自建房面积规定:

1、农村不论新建农房、扩建还是翻新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

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3、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4、农村居民涉及占用耕地来建房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5、农村居民占用荒山荒坡来建房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

注:各村可根据当地风俗传统,研究制定统一的住房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农村自建房面积计算:

1、3人以下户(含3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

2、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

3、独生子女家庭,可以增加2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

另外,每户可增加20平方米生产生活配套用房的用地面积,但仅限于生产生活自用。

注:具体农村自建房面积要由村委根据该村的建筑规划管理及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农村自建房审批流程(程序):

1、符合农村自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向当地村委提出住房申请;

2、由当地村委进行条件审核,通过后村委将签署意见,盖章;

3、当地国土规划局将派专人进行现场实地测量、勘察,通过后国土规划局将签署意见,盖章;

4、当地镇分管土管领导将进一步审核,通过后将签署意见,盖章;

5、由自建房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6、国土规划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放线划界;

7、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

农村自建房注意事项:

1、最好选用工匠证的泥水工,保证住房质量

2、切不可贪便宜用劣质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

3、主梁不宜留设施工缝,次梁的施工缝应留置在次梁跨度的三等分点处

4、外墙上常常有外脚手架拉结留下的孔,在粉刷前必须先将孔洞用砖等堵实,否则该部位极易渗水。

最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农村自建房时一定不要超出建房规定面积,一旦超出将属于违章建筑,而目前农村自建房中的违建情况将面临拆除或缴纳金钱的处罚。

B. 农村自建房屋顶怎么处理

一、现浇坡屋顶:

这是目前在农村建房中采用最多的结构形式,整体比较稳固全部采用钢筋混泥土现浇,防水性能优越!

这种屋面的制作首先你要支好模板,绑扎屋面的钢筋(这个和普通平顶屋面相同,没有说明分别但是就是在屋脊的位置要设计一个拉结筋),然后现浇混泥土!施工的时候要稍微注意下梁、板节点上的处理,和现浇屋面的混泥土浇筑质量的把控!

2、现浇闷顶坡屋面

闷顶形式是很多人也挺喜欢的一种形式,很多地区现在建房都会限制楼层,那么家中人口有比较多,希望房子面积再一点,有个闷顶来做做阁楼放放东西,或者装修下家里来人可以作为房间小住一下!

这种的施工一般是先正常按照我们以前的平屋面的施工工序,先浇筑一个平顶出来后,在平屋面上再支模,现浇一个坡屋面出来,其实就是房子你多了一个阁楼层!

(2)农村建房案例扩展阅读:

农村自盖房顶楼阳台最直接、最简单的处理方式就是做成晒台,拿来晾晒东西。楼顶阳台是个开放式的空间,阳光充足,拿来晾晒东西最适合不过,可以在阳台地面铺一层瓷砖,美化一下,然后再安装透明的一个遮雨棚,下面按照几个晾晒东西的架子,可以满足农村人晾晒东西的需求。

其次,顶楼阳台除了做晒台,还可以进行布置处理一下,摇身一变成为舒适休闲的好地方。农村田园风光美丽,空气清新,把自家顶楼阳台打造成休闲阳台是很不错的选择。休闲阳台的打造可以简单也可以复杂。简单的休闲阳台,只需把地面铺上瓷砖,安装一个遮阳棚,下面放一张小茶几,摆几盆绿色植物,就可以成为休闲好去处。

C. 农村盖房子,把一部分承包给另一个人,那人的工人受伤,我们要不要承担责任,希望好人速速解答

如承包者没有营业执照,则受伤人由雇主(承包人),建房人共同承担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是关于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产生的责任主体的规定。所以房子主人和水泥工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免责。赔偿比例自行协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农村建房案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D. 农村盖房子谁能给设计个图纸!!

这个问题目前不能作为国家还没有成立这样的设计机构
,因为原因众多,很难得到统一化管理,再加上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也没有人愿意找别人设计,不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后会有一个“农村家庭型住房设计院”可以在每个地区成立有“农村家庭型住房设计工作室”从而提高我们农民住房的安全性、经济性、舒适性等。
不过眼下只有 自己可以设计、或者找一些有设计经验的人士为之。

E. 基于农村自建房补偿实现从0到100万的跨越的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赵先生、李女士系江苏扬州市西湖镇司徒村村民,2003年因结婚建房需要,由李女士向江苏扬州西湖镇电力新村申请落户并建房一套。建成后的房屋即位于司徒路南侧、邗江北路东侧“新庄小区”,评估表上建筑面积是359.38平方米,市值100万。时隔多年,2007年7月,当年尽管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但经过合法的手续自建且得到村组郑重承诺办理相关证明的房屋却被告知竟是新庄19户非法占地的房屋之一。8月21日,维扬区公安、国土、城管联合发出一份无任何印章的通告,要求其在限期内“主动”退出。后多次上访未果。2009年8月1日,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张贴《拆迁通告》与《房屋拆迁许可证》。8月23日,扬州市维扬房屋拆迁置业有限公司发放《西湖镇新庄地块拆迁工程宣传材料》。在以扬州市蜀岗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为责任人的高度负责协调之下,10月强拆完毕。评估价值仅20余万,但补偿款并未落实。
2、法律分析
一、撤销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重中之重
经分析,王优银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处罚决定的撤销将会使其他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失去存在的根基,因此该诉成为整个维权体系之关键。
王优银律师果断于2009年11月9日向维扬区人民法院以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国土局企图通过偷换概念方式混淆客观事实,辩称其处罚对象为违法占地行为而非李佩文房产;处罚主体是村民委员会而非李女士;同时其房产属于村委会委托代建房。针对国土局此种毫无根据的谬论赵律师一针见血的指出,国土局处罚的本质实际上是让原告李女士对村委会的违法占地行为承担实质责任的同时还要剥夺其享有的维权程序和实体上的权利。
律师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缜密论证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毫无法律依据。律师指出,国土局称其处罚的对象不是原告李女士及其房产是滑天下之大稽根本站不住脚。微观的事实实体层面,王律师根据《物权法》、《农村村民组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提供了李女士属于司徒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房证明、相关手续、土地费用缴纳收据,建房协议书等确凿证据证明所拆房屋为李女士合法自建房,依法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扬州国土局处罚的房产属于原告的合法房产,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层面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查明案件事实,之后也未依法送达,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程序显然严重违法。赵律师更是站在宏观的社会和谐、国家机关形象的重塑以及法律权威的维护的高度上要求法院对国土局此种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依法作出判决。
3、判决结果
一审扬州市维扬区法院无视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于12月14日错误地以李女士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起诉。2010年1月王优银律师遂向扬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中院以一审法院根本就没有进入实质性审查就直接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违法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最终拆迁方再被多次打击之下不得不妥协,与女士私下达成协议:安置房总建筑面积220平方米,该房市场价值约合100余万。
4、律师建议

本案中李女士房屋从性质上看属农村自建房。此种形态在我国目前农村地区非常普遍,王优银律师提示“农村建房必须先要经过城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即使是旧房翻新也要经过批准,任何人更不能占用农田擅自建房”,否则在面临拆迁时将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特别是在大搞“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之下,对于此类存有权利瑕疵的房屋当地更是堂皇的将其认定为违章建筑以达到快速拆迁与低成本拆迁的目的。
但并意味着凡是存在权利瑕疵的房屋一概得不到补偿,王优银律师指出获得拆迁补偿关键归根结底在于双方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我们被拆迁人博弈的筹码一为事实背后的真相,二为以前者为依托的法律。如果被拆迁人无法看清对方行行政处罚之名欲达实现低成本拆迁、快速拆迁之实,面对“问题别墅”自建房只能自觉理亏。而程序设计之复杂,法律规定之细致,使得专业律师的作用在其中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因此通过律师这一桥梁让纸面上的法律长出锋利的牙齿或将成为利益抗衡中的重要砝码。李女士案中,当年斥巨款从村委会购买的宅基地自建的房屋被以违章建筑强拆而该房产目前的市场价为已达100万元以上。最终在律师的争取下,实现了从0到100万的巨大转变。维权之路尽管曲折而漫长但却彰显出法律的巨大力量。

F. 我家要回农村盖房子。请懂行的人指点一下。拜托啦!

你好,如果你是大包给人家就是包工包料,你就等住房,只是拿钱!那么他肯定会偷工减料,这都不用寻思!如果大包一定要签合同!如果是你买料请人给你做清工,那么就不会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了,但是你要天天都在施工现场,缺一根钉子都会找你!还有各地的木工瓦工都不一样价的!木工也要2,3千块的,瓦工要一万左右吧!看你有多少活了!还有木料阿水泥钢筋阿什么的,也要问木瓦工的,买多少阿你也不知道!你也要多走几家,还有不要木瓦工领你去那就去那,那样会被吃回扣的!好了说了这么多希望对你有帮助,我用手机打的好累的!

G. 农村私人建房施工出现伤亡事故

农村私人建房施工出现伤亡事故
尽管此事件没有一份书面合同、协议。但相互的专承包事实已属经存在,并发生意外。
对此事承担责任是以各自的过错为依据的。
首先受伤的原因是什么:是个人失误或违章,还是别人的过错。谁的原因就要承担一些责任了。
再有参与的各方都没有约定各自均有过错再按实际能力各自承担。
此事就是诉至法院也是这么个原则但还的给法院、律师出些钱。全都要参与人最后结账。所以建议各自拿出诚意协商解决为好。

H. 你见过最好的农村自建房是什么样的

我认为农村自建房的人越来越多,至少我身边看见的事实就是这样的,以前搬出村子的人,现在又回到村子里盖房,县城一套,农村老家一套,没事回老家上个清明,或者走走亲戚过过节!成为很多人选择!

I. 农村私人建房导致工人(包工头)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房主的主人雇佣了领工人来建房,那么房主与领工人之间是承揽关系。

承揽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房主若选任无从业资质的承揽人修建房屋,则其选任有过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受雇的工人若无从业资质,其明知自己无从业资格,仍从事风险性大、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作业,应认定受雇工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对于自己的损失应自负部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雇主对雇员所受伤害有无过错,听听交通法律法规。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9)农村建房案例扩展阅读:

具体的责任认定需要参照房主的做法:

1、看房主是否尽到相关义务,比如根据协议约定房主应提供质量合格的原材料,必要的施工设备或者施工材料等,若这些设备材料不安全则属房主过失。

2、房主是否雇佣了具有一定经验和技术的包工头,笔者认为,即使二层以下房屋无需包工头有相关资质,房主选任包工头时也应当考察包工头的相关经验,技术能力等,不能将房屋包给毫无经验之人,一般来说包工头属于在当地经常建房,能得到建房工人普遍认可,拥有相关设备、技能的人。

3、法院在裁判中应尽可能的做到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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