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宅基地未过户,卖给了外乡的人3年但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给了买方,也没写协议和收条打官司能要回来吗
可以收回。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享有者,必须是“本村村民”,或者叫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作为外乡人,户口不在“本村”内的,不享有当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即使你们之间有过一份“协议”,但由于这份协议无法律上的依据,如果去打官司的话,法院对于这样的“协议”也是不会支持的。
Ⅱ 农村在新的宅基地建房收费标准是多少未批先建能不能罚款收取罚款后不开收据怎么办
收费标准各个省市都不一样,也不好查。
未批先建可以罚款,也可以要求拆除。
收取罚款后不开收据,不开收据不交罚款。
Ⅲ 村里和乡里欠了一处宅基地但都有收据咋办啊
第一,宅基地的审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同时,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二,如果提问者符合审批条件,而村镇两级政府拒绝审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政府反映相关情况,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Ⅳ 农村宅基地房子买卖没合同 收据遗失 怎么办
找合法企业来帮你!!!或者去法院~有证人吗?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也可以。可以对出卖人进行谈话录音,以固定证据。另外,你的钱时怎么付给对方的?如果通过银行,转账凭证也是一种证据。
Ⅳ 山东陵县农村原住房宅基地翻盖新房交费几千元,并且没有任何收据和发票。这是什么钱没有收据和发票
这个事情你可以打12345市民热线然应一下,告诉他们哪个部门收的,到时候会有人给你回电话!
Ⅵ 我老家是农村的,2002在本村买了一块宅基地,只有一个收据单,请问有效吗能换房产证吗
应该有效,我们这边农村都没有房产证
Ⅶ 在农村盖了房子,也交了钱,有收据,为什么没有房产证
政府把宅基地批准给谁家,就是谁家利用此宅基地上面的房子建立家庭在此居住生产生活,用不着房产证倒乱
Ⅷ 老家农村有一块宅基地;是当初村里书记卖地,我们自己买的,只有一个村里的收据。请问只有一个收据能证明
土地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土地是违法行为,不知道不影响处理处罚
Ⅸ 请问农村买房子有买卖合同手续齐全受法律保护吗有房款收据,卖方反悔回想要回房子,不退钱,卖方砸坏了我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宅基地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3、判决时,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