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村耕地可以建房吗
不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村的土地划分为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而农用地主要是指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主要是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只有建设用地才能够修建房屋。
所以农民想要在耕地上修建房屋,那么则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农村田建房扩展阅读:
耕地分类:
(1)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的水旱轮作地
(2)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3)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4)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5)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⑵ 一般农田建房可以吗
农田是用来种粮食保民生的,你这是犯法啊!建房之前没去相关部门问清楚吗?
⑶ 农村土地确权后能否在农田建房
不可以,宅基地可以申请批准后再盖房。
⑷ 水田建房
我提点自己的想法,供你参考:1、农村土地不允许买卖。2、是属于基本农田的水田,村民内不能建房,除非容是建设用地,在得到国土城建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建房。3、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一户人家不能有二处住宅,你说的情况可以到国土局、建设局举报。
建房要符合二个规划,一是建设规划,每一镇每一村都有一个整体发展规划,要建房的地方符合这一大的规划方向。二是土地规划,这块地是规划建设用地的,就是说这块地镇政府已调整土地性质,就是让村民自建房或是城镇发展用的。这是二规划合一的基本要求。作为村民建房,还有一个要求,就是建房面积要求,每一个地方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出入,比如说三个人120平米四个150平米五个及以上180平米等,这个你可以咨询下你处国土局的,超出标准就不能批准建房。
⑸ 如何申请在农村领了证的水田建房,因为真的没有地了。求专业人士指教!谢谢!
1、办理农村房产证明必须是当地农村人口;
2、带上你的宅基地证,和你的农民身份证明专
3、办理农村房产证明到当地乡属镇国土、村镇建设部门
1.写份“用地申请”。在“申请”中注明你建房的面积、地址,递交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领取“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填好相关内容。
2.持“审批表”请社、村签上同意你修建的意见,盖好章后返回该所进行审批。
3.如果符合条件的,当地国土管理人员到场进行勘界划线工作后,办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给你,即取得了用地的合法手续。
4.新房建好后,能不能办“房产证”的问题:就要看当地建设部门在办理该证没有;若在办理,是可以办到的。
5.看你买的房是商品房或农村居民用房。若是商品房,一定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若是农村居民用房,情况就复杂些;是本村的或是外村的,符不符合买房的条件,这些都要考虑。但无论如何,你都要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土地权属变更才安全和保险,即把卖方的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你的土地使用权。若当地在办理《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证》,你要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把卖方的房产变更为你的房产,即取得你的合法的“房产证”。
⑹ 农村土地确权后能否在水田建房
不可以: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承包耕地后,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耕地(水田)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建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⑺ 农村耕地可以建房吗是不是违法的在怎么样的情况下使用耕地是合法的
农村耕地不可以建房,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在经过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出让使用权即开发房屋楼房使用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7)农村田建房扩展阅读:
城里人不能在农村买地建房
土地改革要坚持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改革原则。守住底线就是不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块硬骨头。这项改革,农民关心的是宅基地用益物权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能否给自己带来财产性收入。城里人则关心能否到农村买块宅基地盖房子、建别墅。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要先从控制发展规模的5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周边开始,由大到小,逐步覆盖各类城市和小城镇;由近及远,从城市周边扩展到广大农村,覆盖全部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城市建设必须跳出去,搞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还将在此基础上,修订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尽快把城市发展边界确定下来。
要在全国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行动计划,着力提高土地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中央要求,东部三大城市群发展要以盘活土地存量为主,今后将逐步调减东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除生活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坚决杜绝工业用地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市场配置。
统筹城乡土地利用,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探索基础设施综合利用。严格土地准入条件,健全土地使用标准,完善矿产资源评价与开发利用标准。
⑻ 农村责任田盖房八年了还算违法吗
1、从法律上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及设施。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章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章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2、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3、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章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⑼ 基本农田可以建房吗
不可以复使用耕地建房。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9)农村田建房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