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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为什么改革

发布时间:2020-11-26 19:18:53

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面临的新问题

1、法人治理结构的错位。首先,县联社的股金是由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构成,而省联社股金则由县联社缴纳构成。理论上讲,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应该由县联社管理省联社。但实际上恰恰相反,省联社在吸收各市(县)的股金之后,还对县联社实行管理职能;同时,县级联社还要按照营业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省联社缴纳管理费。这无疑是“花钱买了个婆婆”。

2、“三会”制度的虚位。一是缺乏健全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清流联社现有股金1006万元,拥有社员7379个,人均入股1363元。由于股权分散,常常以职工社员代表会代替社员代表大会,其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形同虚设;特别是在领导干部任免管理,实行的是行政任命制。即县、乡(镇)两级信用社班子成员均由银监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后,再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任免,社员代表大会的举手表决只是一种表面形式;二是做为农村信用社股东的农户,对信用社经营情况知之甚少,其所有者权利,包括表决权、罢免权、决议权、分配权等,均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够。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联社的稽核部门发挥作用,而稽核部门属联社组成部分,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而使监事会缺乏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权力约束机制难以保障。

3、服务方向的移位。一是经营宗旨偏差。农村信用社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将资金投向收益率高的工业、水电等行业上,而对农户生产的资金需求难以完全满足;二是服务方向偏离。农村信用社是以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入股农村信用社本应享受到贷款利率优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浮动幅度远大于商业银行,使入股社员贷款时所支付的利息远远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农户社员有被边缘化的倾向。

4、监督管理的多位。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给农村信用社发展带来了新的课题,在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金融监管的同时,规定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事实上形成了中央银行、银监会、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多头管理的格局,导致基层农村信用社对管理者容易出现无所适从。

http://www.zgjrjw.com/document/difangjinrong/xysgg/200612/18/78914.shtml

❷ 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什么要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

随着代发展经济断变化家金融政策断调整农村信用社制度几经变迁已与农村合作组织相甚远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问题越越:产权清、管理混乱、排挤农民股东… 我农民自20世纪50代并未真实行入社自愿、社自由直集体化我能现行农村信用社存着集体化问题彻底否定价值应该试着改革使适应金融代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实行民主管理、主要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主要服务象三农广农民自银行三农问题根本所能市场经济所淘汰所必须转换身份、改革体制用现代化公司管理制度使农信社换式彻底起同我《民通则》组织外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体等四类农村信用社属于哪类知现行政策明确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应由前农民合作经营组织改造农村金融企业所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必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必 ()改制农村商业银行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需要 目前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向基本确定政策给予力支持银监提争取用5-10间农村信用社期批渡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特色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使农村信用社真市场主体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专门发《关于加快组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工作意见》(豫农信文〔2008〕65号)《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农商行组建工作通知》(豫农信文〔2013〕53号)要求股份制、商业化改革目标加快银行类机构组建工作进程根据《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案通知》精神全省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按照熟家、组建家原则持续深入展 (二)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实现持续发展效途径 随着社经济快速发展及金融业竞争压力逐步增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已经越越适应新形势变化需要农村信用社持续发展形制约农信社改制农商银行利于明晰产权关系强化资本约束基础激经营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进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发展速度稳健程度更高层平衡;利于优化经营机制管理机制按照绩效挂钩权责利等原则进行考核、配充挖掘力资源潜能;利于用现代金融经营管理理念指导具体经营工作进步促进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实现持续发展 (三)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完善治理结构迫切需要 2003央本着花钱买机制原则始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产权制度改革核农村信用社改革并央行专项票据或再贷款形式帮助消化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改革仅使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进行益探索且其经营机制经营效益发深刻变化农信社改制农商银行能进步构建架构规范、运作科、治理效、适应社区性特点公司治理模式切实增强股东权力责任意识使股东真关农商银行经营同进步健全股东、董事、监事制度完善董事决策、高级管理层经营、监事监督治理模式终建立科、合理、效营运管理机制形职责明、相互制约、运作规范权利相互制衡现代治理结构彻底解决产权明、内部控制、内控管理薄弱、股东参与管理积极性高等问题 (四)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元化竞争格局迫切需要 近,我金融改革取实质性进展,初步确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配合金融体系农村信用社性质看尽管承担部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质仍商业性银行机构再加全金融改革四商业银行商业化股份制改造已经全部完外资金融机构已进入市场其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快速崛起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已经银行业改革座堡垒随着市场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渗透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金融市场家独格局打破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越越竞争压力抓住改革机遇加快发展步伐尽快实施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终激烈市场竞争丧失阵甚至淘汰局 (五)改制农村商业银行推进社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 近几连续台央号文件及《关于建设社主义新农村若干意见》颁布使农村产力进步解放农村经济步入快速发展期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及社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社提更新、更高服务需求需要通进步深化改革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步伐利于扩业务范围拓宽服务领域广度深度加经济支持力度能更加效提高服务三农水平能更适应支持经济发展促进建设全面康社目标快速实现 (六)改制农村商业银行防范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具重要意义 利于化解现实风险近随着农村信用社业务断发展、实力断壮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原风险效化解存量风险仍较高通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获政府支持借助政府力量化解农村信用社现风险二利于防范潜风险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规范管理风险防范等面存些问题通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完善治理结构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同吸收现代银行先进经营理念管理经验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强化约束机制效防范化解农村信用社潜风险进步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着力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农村金融事业持续发

❸ 为什么农村信用社要改制

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已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❹ 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什么要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

多数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大陆地区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来源的公民,可以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人申领信用卡则必须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个人担保、单位担保和个人资金担保

❺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历程是什么详细的!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阶段(1951-1959),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二是反复和停滞阶段(1959-1980)。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社队,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资和分配的主要渠道。三是农行代管阶段(1980-1996)。信用社归农行管理,两套编制,两本账薄。农村基层信用社入股组建县联社,信用社与县联社为两级法人体制。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信用社脱离农行,开始恢复合作金融性质。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正式脱离与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步改变为“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理顺外部关系、明晰产权、强化内部管理的改革。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始了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根据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199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国发[1997]20号)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县联社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专门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1998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1998〕145号),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组建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功能。 1999年4月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根据需要,逐步组建地(市)联社,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全国各省建立信用合作协会,主要职能是对信用社提供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2000年7月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在江苏全省进行了信用社改革试点。在明晰产权、完善经营机制的基础上,全省信用社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在常熟、江阴、张家港三个县级市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市)联社入股基础上,组建了江苏省联社。2002年3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人口稠密地区和部分粮棉主产区,具备条件的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县一级法人体制。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少数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进行股份制改造。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由银行监管机构统一负责。各省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指导本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并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2003年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提出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总的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文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改革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把信用社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了解决信用社不良资产问题的自有资本不足问题,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中央政府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的数额的50%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帮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央行准备拿出一笔资金解决农信社的5000多亿不良资产和亏损挂账的50%,另一半由地方政府承担,然后将农信社交给地方。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专项票据的兑换与信用社改革的效果挂钩。国家开发银行负有发放、监督和回收专项再贷款的义务。 从1996年以来迄今为止的改革实践看,以产权清晰为导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无外乎三种创新:一是江苏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统一信用社法人;二是江苏苏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三是浙江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三种模式均难以彻底同时解决产权清晰和信贷支农问题。2003年的试点改革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进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组织形式方面也要多样化,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比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比较稠密或粮棉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到目前,我国信用社有三种形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尽管农村信用社经过一系列改革,但无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制银行,还是信用合作社,离完善的产权制度仍有一定距离。县联社统一法人形式,沿袭了原有的信用社产权结构特征,仍存在所有权缺位的问题,民主管理有名无实,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使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对信用社的参与程度越来越低。在信用社扩大规模和信贷业务高度专业化以后,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难以实现。在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在组织形式上,省联社是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与管理县联社的职责,而实际上,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法人,它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会出现县联社不服管的局面。就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募集的股本中,中小股东所占股本比例太小,而法人股东尤其是政府股份占较大比例,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或者是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干预,为信用社偏离其经营目标埋下了隐患。合作制银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合作制中,自然人股东多,股本小,农民的无知和对合作社的不关心,使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无法落实。而且,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使大股东也没有对合作银行的实际支配权,而成了行长说了算。

❻ 如何看待农村信用社的人事改革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方面采取多样化方针,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水平以及信用社自身状况来选择不同的产权模式: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实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具备商业银行模式改造条件的信用社可以选择合作银行模式在人口相对比较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对其他还达不到条件的地区,可继续实行原先的体制,同时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对高风险信用社进行兼并和重组,并对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这样,我国农村信用社出现了三种新型的基本发展模式:农村信用社制度框架内重组模式、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和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各地都有不同选择。但在管理模式上,除北京、天津、上海外,各地基本上都选择组建了省级联社。
当前问题:首先,当前的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方面是一种混合产权模式,出资方主要是各级政府,监管方面还是以政府指导为主,产权没有明确的界定,信用社的性质还存有“官办”金融机构的迹象。
其次,在管理模式上,各省级地方政府都无一例外的选择了易于行政管理的联社模式,这造成了信用社不是对股东和社员负责,而是对上一级的联社负责,同时也伤害了农民参股入社的积极性。
最后,在股权设置方面,农村信用社的“非农”问题日益突出,出现了排挤小股民和农民股民的现象,改变了信用社“支农惠农”的核心目标。 (1)资产情况。2000年以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规模开始迅速加大,但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并没有完全达到国家8%的标准要求。从2004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再次出现增资扩股高峰,资本充足率有明显提高趋势,可以预见资本不足的问题不久将会得到解决。不良贷款近年来也有所好转,但由于大多数是属于历史积累,在短期内很难收回,这就使得各个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甚至有的地方超过了50%,成为信用社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
(2)负债情况。从信用社的负债总体来看,农民仍然是最主要的储蓄者,其存款额大约占到信用社总存款的70%。从存款流动性和结构来看,信用社保持较高的流动性水平,但流动性较高的同时也削弱了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尤其是上存制度限制占用了大量资金限制了放贷规模。
(3)盈利情况。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脱离出来后,一方面被转嫁了许多沉重历史包袱,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行业竞争加大,挤压了信用社的盈利空间,而其服务“三农”的宗旨使得社盈利水平长期处于低位。 (1)1996年中国农村信用社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决定》要求,建立了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核心治理制度。理事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并向信用社经营层提出经营目标和战略方针;监事会负责对经营层的监督管理。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对代表大会负责。三会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农村信用社体系上自上而下分为四个层级,分别是国家级、省级、县级、乡镇级,该体系的采用自下而上的所有权控股方式。
(2)当前问题。首先,农村信用社“三会”制度形同虚设。社员代表大会没有成为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自身受到信用社的控制和操纵。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制度还没有建立,理事会受到上级的控制,监事会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有效的内部监管,信用社的经营活动更多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开展。
其次,省级联社控制制度与法人产权治理机制相互矛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三权分立模式,解决了农村信用社、信用社股东和政府之间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配问题。但改革中将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省级政府,造成了各省都毫无例外的建立了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这为地方政府控制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地方金融提供了机遇,制约了不同产权主体共同参与决策的权力。
最后,管理水平有限,管理效率不高。农村信用社职工的文化水平不高,在放贷时不能准确有效的向农户传达信贷信息,同时存在机构冗余、人员庞杂的现象,行政成本高而经营效率低下。 (1)建国之初,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供销社共同监管,监管的内容多是对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的规范。80年代后,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监管,监管手段多是强制性的行政式命令。199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开始逐步脱离农业银行的附属地位。
(2)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监管的总体原则。2004年银监会经国务院审批下发的《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权责分工的通知》经一步将监管体制中各级政府、省级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的权责明确。
(3)当前问题。首先,没有有效的执行对省级联社的监管工作。随着国家将农村信用社的权力逐步下放给省级政府,省级联社的特殊地位就必须要有更高层的国家机构严格管理,这方面银监会监管不完善,管理基本还是流于形式。而是否应当建立专门的全国性信用社监管机构还需讨论。
其次,信用社与监管部门关系不畅,没有建立适当的沟通机制。当前信用社还处于改革发展初期,很多业务还不规范,因此对监管机构存有戒心。而监管者也没有主动建立与各级信用社的有效沟通机制。
最后,监管体系中忽略“三会”制度。“三会”中的内部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与外部的监管部门内外呼应,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信用社管理层的附属机构。

❼ 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的好处有哪些

信用社改革可以成合作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条件更高,有些地方的信用社达不到商业银行的标准只能改合作银行。以后的信用社将全部改为商业银行,改不了就改合作银行。信用社不改制就不能长远发展,就会失去既有市场。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❽ 中国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难点是农村信用社的定位:农村信用社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是商业金融机构。
如果农村信用社是政策性金融机构,那么其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特定政策目标,如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维持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等。这样,政策性金融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政府必需为此买单。
如果农村信用社是商业金融机构,那么其经营目标是实现本身的盈利。
一般来说,同一个金融机构不能同时兼顾政策与商业性目标。
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有:政策性的定位模糊,国家既想让农村信用社承担政策性职能,又不愿为起亏损买单。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拥有对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控制权,把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实现特定目标的工具,压制农村信用社对一些其他金融机构不看好的项目进行贷款,使农村信用社普遍管理混乱,亏损严重;
为了防止农村信用社退出农村市场,强制规定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业务地域。
我国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可以认为是:农村信用社在承担政策性职能的信用同时尽量提高效益。
我国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措施主要有:建立省级信用联社,将农村信用社的控制权收归省级政府;强制各级政府入股农村信用社,增加资金来源。
可以认为,我国农村信用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农村信用社面临的矛盾,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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