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土地管理法全文
1、土地管理法太长,只举出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如果你的户口不是这个村子的,那么,村长等人的做法完全正确,反之亦然。
3、你们是不是这个村的人得视户口决定,如果户口簿上家庭住址是在你们村,那么,你家就是这个村子的人,就算姓氏不一样也是同一村人。
4、如果你们是这个村子的人,则可以分这笔卖土地的钱,反之则无权分享这笔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贰』 2016农村土地征收标准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计算
标准怎么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补偿费用怎么算: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定义: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计算公式: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
2、青苗补偿费
定义: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标准: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 附着物补偿费
定义: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标准: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4、安置补助费
定义: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公式:安置补助费(每个农业人口)=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6)倍。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目的: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
适用范围:*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补偿对象: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男女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提前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且需共同确权。
听证权利: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到款期限: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划分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分配比例: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违法追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叁』 至今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2005 年 3 月 4 日) 5.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 年 9 月 17 日)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4 年 4 月 29 日) 7. 8.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 年 10 月 21 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
知(2004 年 10 月 31 日) 9.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6 年 5 月 30 日)
1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 年 8 月 31 日) 11. 土地登记办法(2007 年 12 月 30 日) 12.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 年 4 月 8 日) 13.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 1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2009 年 6 月 19 日)
15.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录) (2008 年 10 月 12 日)
『肆』 2016农村土地新政策
土地政策指的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政治和经济任务,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
方面规定的行动准则。它是处理土地关系中各种矛盾的重要调节手段,一般包括地权政策、土地金融政策和土地赋税政策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
多,农民的土地补偿又进入了新一环节的窘境,农村征地赔偿标准又是怎么计算的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具体的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伍』 新土地法,所有土地国家所有,农村不曾拥有土地
县土管局和乡土管办过来说所有土地都是国家的。
他们在违法做事。
“所有土地都是国家的”这句话是对的。
但是农民可以用土地30年不变.
宅基地是70年不变。
他们在做违法的事。
你们可以通过大型媒体曝光他们的做法。
你们可以上访,去省委
『陆』 2016年农村土地三项改革试点主要内容有哪些
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
二、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三、征地制度改革试点。
所谓农地入市,全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以出让、租赁、入股等模式参与市场交易。
宅基地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规范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改善村庄环境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围绕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和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按照要求,农村土地三项改革试点工作要确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如下:
33个试点县市区分别是: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
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6)新农村土地法2016扩展阅读:
自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启动,尤其是2016年9月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三项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积极谋划并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目前改革综合效益日益显现。
这是记者当日从国土资源部召开的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现场交流会上了解到的。
据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张德霖介绍,目前33个试点地区累计出台约500项具体制度措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共计278宗,总价款约50亿元。
3个原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按新办法实施征地的共59宗、3.85万亩。15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退出宅基地7万余户,面积约3.2万亩。
从统筹推进三项试点与其他改革看,目前,33个试点已全部纳入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14个纳入农村改革试验区,15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部列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还有不少试点地区纳入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几类试点共同推进、相互配合,取得了很好的改革联动效应。
与此同时,随着三项试点的开展,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还稳步有序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也将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规章的研究起草。
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行政区域进行试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2月27日经表决,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指出,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综合效益日益显现
『柒』 2016农村土地怎样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依照以下五个要点来执行。
(1)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
(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
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
(3)试点先行、有序推进。
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试点选择由各地自行确定。可以在已流转或正准备流转的土地先行着手,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试点,对承包关系比较清晰,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进。
(4)分类指导、民主协商。
根据平原、丘陵、山区及民风民情等特点,分类实施,不搞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在积极引导、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组内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统一部署、分工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县乡为中心,监督指导以省市为中心”,上下协调,横向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捌』 2016年新农村土地承包法
人大专职委员详解土地承包法修订争议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大包干”始得到法律确认。然而,农地产权改革仍行至中途,随着城市化、农业现代化需求,矛盾愈加复杂。《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已于今年4月正式启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透露,目前有关部门和专家在许多关键问题上仍有争议。不过,有一个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在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要不要设期限问题上,现在基本倾向于设一个期限。
7月30日,刘振伟在由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2015中国农村发展高层论坛”上,详细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中的争议问题,涉及公众关心的是否设置承包期限、是否允许调地、如何界定各项权利和权能、进城农民土地如何处置等。刘振伟是2003年全国人大首次设立的10名专职常委之一,曾任《农民日报》副总编辑,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等职。
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定下的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届定,刘振伟表示,所有权、承包权的法律界定问题不大。“需要界定的是土地经营权,怎么对它定义。”他表示,有人认为土地经营权就是一个耕作权,一个收益权,但有人认为这样设置不够太简单了。到底怎么定义,需要进一步研究。此外,土地经营权怎么定性?众说纷纭,有些人认为是债权,有些人认为是物权。还有一些很权威的专家说要看承包期限,流转的期限短就是债权,期限长了就是物权。刘振伟表示,如何定性法律必须要明确。不过,即便是债权,现在国际上对债权的物权化管理也是一个趋势。
第二个就是赋予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融资功能,“中央精神搬上去就是了”。不过,刘振伟表示,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土地经营权界定为债权,它是不能抵押的,只能质押或者担保。
第三即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形式。他介绍,要不要设置承包期限“这个问题通过这一段的调研,基本明确了”。开始调研的时候是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要有期限,一种应该不设期限。他称,座谈的时候搞民法的同志不同意不设期限,认为既然是用益物权,就有期限,“期限多长可以商量,不设期限可能说不过去”。但起点怎么算、期限搞多长,还要研究。
还有一个问题是,承包期内土地小调整要不要在法里开个口子。刘振伟表示,现行《土地承包法》中对此有个小口子,允许在遭遇自然灾害时,按照民主程序并报上级政府同意后搞一些小调整。“第一次调研的过程中,有人提出,国家征用土地这部分是不是也放进去,还有一些农民把地退出来之后,要不要开这个口子。我们正在研究。”他表示,已经和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中农办主任陈锡文主任汇报过这个问题,“不管开与不开这个口子,土地绝不能打断重分,这条意见是明确的,也是一致的。”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进城农民是否交回承包地。这方面目前中央政策和现行《土地承包法》不一致。现行法律规定,农户进到小城镇以后地可以不交,但是进入设区的市,原来的承包地是要交回。中央政策则明确,现阶段不把农民退出承包地作为进城落户条件。法律和政策需要衔接起来。不过,他透露,研讨中出现一种意见,认为“完全不收也有问题,人在变,地怎么能永远不变呢?”
提出这种意见的来自“各个层面”的人都有。这些人士主张有条件地收回。比如,对于已经在城里落户,有了住房和稳定收入来源,纳入城镇职工或居民社保体系,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资格,鼓励在承包期内无偿收回承包地。但刘振伟称,这是自愿的。如果你不想无偿交回可以有偿退出。
对于这些问题,刘振伟建议与会的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等地方代表在调研的时候做一些实证分析的,“既听干部的,主要听农民的”。
『玖』 新农村土地政策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分配政策以《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