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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寿光新农村建设

发布时间:2021-03-16 17:04:46

1. 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北柴村新农村建设老房子的拆迁补偿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二)实施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

(三)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四)未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

(五)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三)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 寿光营里镇有几个村子

营里镇位于“中国蔬菜之乡”——山东省寿光市中北部,辖50个行政专村,5.3万人,总属面积30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0万亩,滩涂5万亩。2006年,全镇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7亿元,比上年增长15%;地方财政收入1329万元,比上年增长12%;工业实现销售收入9.7亿元,利税1.6亿元,分别增长44.5%和40.3%;第三产业增加值达297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930元。先后被授予“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基层单位”、潍坊市“小城镇建设管理先进单位”、 寿光市新农村建设先进单位、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先进单位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3. 山东哪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好,值得考察参观!

荣城、乳山、即墨、邹城……

4. 山东寿光农村老家有宅基地,户口在东北能把户口迁回山东老家老家吗,需要什么条

现在国家管控户口政策很严的,现在许多地方面临拆迁不好迁入,你这个性质就相当于外嫁女一样

5. 山东寿光地区建设新农村家里有父母,还有2个女儿,没有男孩。应该怎样分房。

各地不一样,主要看当地主管部门和村委如何决定,不过按照现有拆迁房子面积、户籍人口或者兼顾两者是大部分地方必须要考虑的方面。
具体咨询村委。

6. 山东省新农村住房建设试点

还有滨城区网络地图

本数据来源于网络地图,最终结果以网络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7. 急求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型调查报告文章``5000字左右`

关于山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司里的统一部署,我们于2006年9月4日-8日赴山东潍坊寿光市、德州平原县进行了新农村建设情况的调研,分别与两市的市、县、乡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同志进行了座谈;走访部分村及农户。同时,对泰安、临沂、东营等8个市进行了书面调查。通过调研,了解了山东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现将调研情况及有关政策建议报告如下:

一、山东省建设新农村的基本情况

近一年来,山东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按照“高起点、高水平、立足长远”的原则,做到新农村建设规划先行。山东省政府把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任务。从山东各县编制的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来看,城区、经济强县、中等县、欠发达县把基本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时间分别定在2010年、2015年、2020年和2025年,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结合。寿光调研期间,恰逢寿光市举办新农村建设规划成果展。寿光市财政筹集资金1000万元左右,按照“高起点、高水平、立足长远,量力而行,因村制宜”的原则对各乡镇进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全市所有镇街道和60%以上的村庄完成了新一轮总体规划,预计今年年底全部完成新农村规划。规划内容涉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村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我们调研寿光市三元朱村时,该村党支书说“我们村三年基本可以实现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因此,我们问他:“什么样就是建设成了社会主义新农村”,老支书一言不发地走出去,不一会,提了两大块规划图进来,告诉我们“这就是我们的新农村”,这个规划包括了村集体收入、农民收入、产业结构等各种指标。由此可见,规划先行的理念在山东新农村建设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山东省依据《全省新农村建设县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将全省135个有农村的县划分为三大类,其中30个经济强县和15个城区划为第一类,30个欠发达县划分为第三类,其余60个县划为第二类。根据分类制定各自的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政策措施等。各县也按照这一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如我们调研的平原县把全县876个村庄分为三个创建梯次:一是首选40个经济基础较好、班子强的村庄作为小康创建示范村,重点扶持,一年出轮廓,两年成标杆;二是筛选100个村作为小康过渡村,重点培育,扩大示范面;三是其他村庄全面启动,扎实创建。当地干部说,新农村建设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不断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又不能脱离实际盲目冒进。

(三)突出“生产发展”这个支持重点,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建设新农村的关键是发展农业产业,没有产业作支撑的新农村建设就会得“软骨病”,新农村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山东省新农村建设要求突出“一个关键”就是紧紧抓住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这个关键。一方面发展壮大农业优势产业体系,优先支持8大优势产业带、11类优势农产品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100个知名农产品品牌。另一方面,大力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特别是将发展前景广阔的中小型龙头企业全部纳入扶持范围,促其尽快成长壮大,逐步上规模。按照当地基层农业部门干部的话讲就是要将农产品加工业从以量取胜转为以质取胜,实现“从铺天盖地到顶天立地”的转变。寿光市孙家集街道三元朱村积极发展大棚蔬菜,人均收入超过9000元。村支书王乐义说“新农村建设必须首要发展农业生产,一个大棚就是一个农业大工厂 ,就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四)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山东各级财政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社会保障向农村推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省财政在重点支持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工程、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农村土地治理和生态建设工程等四大工程的同时,设立专项资金实施“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加快改善村容村貌和庭院环境。而目前各乡镇和村在抓示范村、典型带动村的过程中,除了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外,也抓住村容整治这个突破口,突出整治农村“脏、乱、差”问题。寿光市实行“五化(绿化、硬化、净化、亮化、美化)、五通(通电、通柏油路、通电话、通自来水、通有线电视)、两改(改厕、改灶)、一有(有必要的文体场所和文体设施)”,平原县实行的是“四化、四通、两改、一池”,其他地方基本上大同小异,都是以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作为突破口,突出抓好农村环境的“脏、乱、差”治理。

二、目前山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今年是新农村建设的开局之年,各地正在不断探索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摸着石头过河”,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和困难。从山东的实践看,在对新农村建设的理解、规划、资金投入、建设主体、建设体制等方面确实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对新农村建设的理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干部对如何结合实际开展工作感到“老虎吃天,无从下口”,有畏难发愁情绪;有些地方对新农村建设存在上热下冷现象;有些地方存在形式主义的倾向;有些地方存在按兵不动、等待观望的现象。如我们实地走访的平原县恩城镇某村是德州市财政局农财科的驻村帮助点,由于该村没有产业支撑,农民收入较低,村集体经济基本没有收入,目前新农村建设还没有起色,只能依赖上级的转移支付。而驻村干部蹲点对口支持该村的新农村建设又进一步加大了村组织对上级财政的依赖程度。再如形式主义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刷墙建设新农村”的现象。我们走访的平原县王打卦乡赵庄村是一个木炭专业村,村集体经济收入每年17万元左右,村支书亲自书写的“发展经济是富民强国的根本之路”立碑在村中,对发展产业非常重视,同时积极做好硬化村内道路、街道养护、完善给排水等基础设施服务。即使是这样对新农村建设认识比较到位的村也未能免俗,将该村的全部房子无论新旧都用浅黄涂料进行粉刷。据村支书介绍,为这项工程,村集体积累了三年资金,累计17万元才得以完成。

(二)新农村建设规划存在不切实际的地方。一是忽视农民生产与城市居民生活存在的重大区别,以城市住宅小区规划代替农家群落规划,盲目规划建设楼房村。寿光文家街道桑家楼房村完全按照城市规划小区的标准建设两层小别墅,每幢17万元。二是高标准规划,忽视农户的家庭支出能力,成为新的农村债务和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如寿光市稻田镇马寨村是该市16个典型示范村之一,全村150户规划建设楼房新村,已经建设了79户,投入达到2000多万元,这些农户每户自己投入20多万元建设新房。20多万元对城市居民来讲都不是小数目,而这些农民的人均收入才刚刚突破8000元。这种高标准建设极容易形成新的农村债务。三是以村容规划代替新农村建设规划,在内容上忽视发展生产。虽然山东省对发展生产十分重视,但有些地方仍然存在以村容规划代替新农村规划的倾向,规划的大部分财力和精力花费在新村庄建设中。

(三)新农村建设还需要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典型调查数据的分析,“十一五”期间,预计山东全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总投入约为3000亿元左右。而目前基层财力薄弱特别是村集体经济财力严重不足的情况十分普遍。同时,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形成的投资缺口也无法弥补。因此,要满足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是一个重大课题,新农村建设还需要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

1、基层财力薄弱特别是村集体经济财力严重不足。部分财政困难县仅能保证基本工资发放,难以拿出更多的钱用于新农村建设。我们调研的平原县是山东省30个欠发达县之一,2005年安排1.6亿元支持“三农”工作,当地干部形容是扎紧裤腰带支持新农村建设。而这次调研中,各乡镇、村集体反映最强烈的是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最大障碍。寿光市稻田镇马寨村村支书认为,现在着重强调农民增收,形成农民收入较多,集体经济很薄弱这种“一头重,一头轻”的局面。我们走访的几个村,新农村建设规划落实得好的,基本都是集体收入较高的村;而村集体经济落后的,新农村建设基本没有起色。

2、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形成的投资缺口无法弥补。农村税费改革建立“一事一议”的筹资制度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但基层普遍反映通过“一事一议”办法筹资的难度大,筹资数额低,很难完成一件公益事业。我们走访的几个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一事一议”,而是避开这一制度,采取由村民自愿捐助的方式筹集资金。但是,自愿捐助往往带有很大的不稳定性,造成新农村建设规划无法落实。我们调研的平原县恩城镇五里村,村内建设规划落实到人,村支书负责“宅基地管理、道路建设维护、有线电视入户、电话宽带网入户、给排水、一池三改”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工作。据支书介绍,由于以前已经捐款修过一次道路,此次村内规划中还需要建设的村内公路已经无力再组织募捐。因此,如何将落实农村“一事一议”制度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相衔接是一个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仍未充分体现。多数农民没有把自己置身其中,存在“等、靠、要”思想,认为新农村建设主要靠国家和政府多给钱、多包办,这一现象在欠发达地区更显突出。多数农民反映,新农村建设“政府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山东农民的主体地位尚未充分发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集体经济发达的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办了除农民住房以外的全部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既不出钱,也不投工。我们走访的寿光市三元朱村,村内敬老院、幼儿园、学校等社会事业建设以及村内道路、给排水建设等都是由村集体负担。二是在村集体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农民的收入一般比较低,既无钱投入农业生产,发展农业产业,更无力投入村内公益设施建设。

(五)新农村建设面临一些体制性障碍。“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中,“放活”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障碍。第一,现行土地承包制度在客观上造成了小规模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此次调研中,大多数村集体和乡镇普遍反映这一问题。如寿光着力发展蔬菜大棚,一个大棚80多米长,有时候规模经营涉及好几户农民的承包地,其中种种利益分配关系、生产投向等都很难协调。甚至出现由于一户农民不配合,全村就无法形成规模经营的情况,成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中的“钉子户”。第二,农村灾害救助体系的缺失抑制了农民投入的积极性。由于农业投入周期长,见效慢,农民收回成本所需时间较长。而我国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非常大,在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压力下,由于缺乏农业保险这样完善有效的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制度,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严重受挫。如寿光一些农民有心进行蔬菜大棚养殖,却因为所需投入多,害怕发生自然灾害后损失无法获得补偿而不敢投入。第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新农村建设必须发展生产,而发展生产必须有资金投入。目前除农行和农村信用社之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大都撤出农村,有的地方撤销了县级支行,贷款审批权上收到省级分行,农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加重。山东农民普遍反映想创业却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对进一步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政策建议

山东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既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体制上的问题;既有投入缺乏的问题,也有投入管理不当的问题;既有政府决策上的问题,也有农民落实上的问题。只有积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新农村建设的稳定推进。

(一)抓住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入力度。

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必须区分轻重缓急,着力解决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问题,不能想“面面俱到”却“面面不到”。

1、大力支持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发展。这次在山东调研最大的感受就是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成就了山东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数量众多,遍布广大农村,触及千家万户,这些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将惠及千家万户。同时,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融资能力差、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更加渴望政府从政策上、资金上予以扶持。建议在继续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加大对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力争把区域优势明显、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扶持范围,促其上规模、上层次,加快发展。

2、加大对新农村建设参与主体的支持力度。第一,做好农民培训。新农村建设首要是生产发展,因此,提高农民的农业科技水平,促使农民掌握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对于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调研的产业村,都采取多种方式培训农民掌握新技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也与农民接受的教育培训不足具有重要关系。建议在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同时,加大对留在农村的农民进行农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支持,制定新型农民培训规划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第二,支持农民创业。由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化程度较低,许多农户不具备获得银行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和担保条件。为解决农民自主创业资金不足、贷款难的问题,建议中央财政设立农民创业专项资金,帮助文化素质较高、有致富愿望和能力的农民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支持其发展农产品产、加、销等生产经营项目,提升农民自我“造血”功能。

3、尽快出台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目前,相当多地方已经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建议中央财政尽快出台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特别是对农民保费的直接补贴政策,鼓励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可采取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各自负担一部分保费,提升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逐步扩大农民参保面,最终形成覆盖全国主要农产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二)根据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新机制。

1、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吸引金融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财政金融是现代经济的两大支柱,也是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的血脉,应充分利用财政手段吸引农村金融资金投入,协调推进新农村建设。第一,设立农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提高农业贷款发放率;第二,总结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成立农业担保公司的成功经验,为金融机构向农业贷款贷款提供担保。

2、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第一,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鼓励工商企业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第二,通过税收政策进一步激发工商企业投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如对工商企业捐助的农村公益事业,给予税前减免的政策;对投入农村幼儿教育、体育事业等发展取得的所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等。

3、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增加农民投入的积极性。借鉴韩国“新村运动”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积极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奖补结合、投资参股等投入激励机制,提高农民投入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4、继续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今年,我部开展支农资金整合县级试点,将支农资金切块下达到各试点县,由试点县根据统一规划,以优势区域、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各部门、各级次、各渠道支农资金,集中财力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据基层干部反映,取得了良好效果。建议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的整合力度,继续扩大支农资金整合县级试点范围。

(三)积极引导“放活”农村体制,解除新农村建设的体制性障碍。

由于农村目前一些旧的体制束缚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各地在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水利、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建议中央财政在认真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出台引导农村体制“放活”的指导性意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体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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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会实践关于新农村建设问题,内容包括 活动内容,活动目的,过程报告,

走进农村,全面了解新农村建设现状;深入分析,为新农村建设出谋划策。山大2009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关注新农村建设,8支校级示范团队,14支校级重点团队,以及来自10个学院的多支院级团队都将目光投向农村,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支农、支教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树立与祖国共奋进、与时代齐进步、与农村共发展的新认识。 多角度,科学化,调研农村实际情况。多支实践团队分别围绕农村土地改革、乡镇企业发展、农村社区建设等方面开展专题调研。7月6日-12日,药学院在德州市陵县镇将军寨进行了为期七天的支农调研宣讲系列活动。15-22日,法学院“守望者”社会实践团队通过走访土地流转工作最具成效的乡镇,深入村委会、农户、大棚基地等进行调查访谈,开展土地流转模式调研,将寿光市的“专业合作服务”模式,胶州市“股份合作流转型”模式以及莱芜市“龙头企业经营型”模式的调查结果分析整理,最终形成《山东省土地流转模式调研报告》,对今后土地流转工作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7月8日-8月3日,信息学院“信息化下乡”政策宣讲及专题调研实践团通过“扩大内需+发展信息产业”的调研实践,探索出利用信息化转“危”为“机”、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模式,为广大农民尽快实现由“勤劳致富”向“信息致富”转变尽自己的一份力。自8月1日起,外国语学院“心系农贷”团队在调研小额信贷在农村的实施状况的同时,进行国家惠农政策宣讲,以此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全方位,重实效,关注农民生产生活。实践团队深入调研农村实际情况的同时,还积极进行支农活动,将自己的专业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7月5日-11日,由山东大学数学学院和生命学院的11名08级学生组成的“坚守耕地,情系农村”社会实践小组在聊城市的部分农村进行了为期7天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7月6日,机械工程学院“相约山大教育·放飞求学梦想”主题社会实践团队与仁风镇区管委刘书记座谈,了解了该镇“西瓜经济”,并在刘书记的带领下与东街村高中应届毕业生及部分高中家长座谈,解答有关高考和大学的问题。7月7日,山东大学思源社走进山东大学东风教师家属院为即将成立的乡村图书馆募捐图书,得到了山大老师的大力支持。7-14日,法学院“心心之火”实践团队通过派发维权手册、律师现场咨询会等活动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解决法律问题。8日-22日,“宁夏之光”赴宁夏海原县支农支教服务团也在宁夏海原县开展了科学种植硒砂瓜、采摘枸杞等与农民生产息息相关的支农活动。支农团队不仅为农民送去的农科知识,在支农生产之余,还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丰富当地业余文化生活。9日-12日,电气学院“全民全运农村体育调研团队”赴山东五地进行调研,促进农村体育设施建设,推广全民健身。7月22日,生命科学院“生命彩虹”支农团队在为期一周的支农活动中,向当地居民发放由队员自己编写的有关作物种植、传染病预防等科学知识的手册,受到了广泛的好评。夯基础,献爱心,开展农村支教活动。面对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落后,教育资源相对困乏的现状,山东大学多支学生支教团队深入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进行支教活动,为农村地区教育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7月8-16日,生命学院“爱的力量”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乡韩寨村开展为期八天的支教活动;6日-23日,文学院“梦之翼”支教团在青海省西宁市的汉水沟穆斯林村进行了调研和支教活动,为汉水沟小学的学生进行课程辅导,并开展特色授课和励志教育。此外,支教团还采访了包括2007年“感动中国人物”马复兴在内的西部教育工作者,了解到西部农村教育所面临的困境。7月7日起,“西部阳光”支教团秉承“因为爱,我们存在”“我们用爱折射阳光”理念第三次走进贵州进行支教活动,帮助当地孩子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8日-23日,“一米阳光”实践团走进舜玉小区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辅导孩子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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