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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子事故负责

发布时间:2021-03-16 10:13:57

农村建房事故责任划分

随着农村建设市场也逐步繁荣,由于种种原因,建房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双方对责任的承担争议问题往往成为诉讼焦点。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
目前,农民建房普通采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劳动力聚合在一起,组成松散型的建筑小分队,由一名召集人(工头)负责揽活并领工,与房主谈妥报酬,包公不包料,只挣工钱的模式。根据这种情况,在施工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应是:工头、房主、伤亡者本人及其他有过错的人。
二、分配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及此类案件的特点,对各方责任的划分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并辅之以公平原则。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应尽量由多方分担责任,不宜将责任过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头的责任
建设部1996年颁布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而目前农村的建筑工匠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者寥寥无几,从已处理过的案件来看,大部分伤亡事故都与安全措施不力有关。作为领工者(工头)有责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实践中,他们并非专业的建筑队,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而盲目草率施工,领工者也很少进行安全教育。领工者的上述过错,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划分责任时,工头一般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房主的责任
如果房主将工程承包给了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者即为房主的过错,应承担相应选任错误的民事责任。
在不同的个案中,房主还可能有其它方面的过错。如根据约定应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设备,而房主提供的设备不安全等情况,均属房主的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这种情况,仍应由领工者(工头)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保证安全施工始终是领工者应注意的义务,如果设备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虽然提供了设备,但并不负责现场指挥和安全检查,不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担次要责任。
(三)伤亡者本人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伤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过错还很明显,甚至是造成其伤亡的主要因素,这时其本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但不宜承担主要责任,。此类案件划分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加公平原则。施工者本人受了伤,如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过分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而忽略了公平原则,有失偏颇,社会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过错者的责任
其他有过错者是指自己干活不小心,给别人造成伤亡的情况。如不小心将砖块碰掉砸伤他人的。有时造成损害者是该建筑队以外的其他人,均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❷ 农村建房事故责任划分

随着农村建设市场也逐步繁荣,由于种种原因,建房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双方对责任的承担争议问题往往成为诉讼焦点。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 目前,农民建房普通采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劳动力聚合在一起,组成松散型的建筑小分队,由一名召集人(工头)负责揽活并领工,与房主谈妥报酬,包公不包料,只挣工钱的模式。根据这种情况,在施工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应是:工头、房主、伤亡者本人及其他有过错的人。 二、分配责任的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及此类案件的特点,对各方责任的划分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并辅之以公平原则。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应尽量由多方分担责任,不宜将责任过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头的责任 建设部1996年颁布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而目前农村的建筑工匠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者寥寥无几,从已处理过的案件来看,大部分伤亡事故都与安全措施不力有关。作为领工者(工头)有责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实践中,他们并非专业的建筑队,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而盲目草率施工,领工者也很少进行安全教育。领工者的上述过错,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划分责任时,工头一般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房主的责任 如果房主将工程承包给了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者即为房主的过错,应承担相应选任错误的民事责任。 在不同的个案中,房主还可能有其它方面的过错。如根据约定应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设备,而房主提供的设备不安全等情况,均属房主的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这种情况,仍应由领工者(工头)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保证安全施工始终是领工者应注意的义务,如果设备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虽然提供了设备,但并不负责现场指挥和安全检查,不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担次要责任。 (三)伤亡者本人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伤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过错还很明显,甚至是造成其伤亡的主要因素,这时其本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但不宜承担主要责任,。此类案件划分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加公平原则。施工者本人受了伤,如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过分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而忽略了公平原则,有失偏颇,社会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过错者的责任 其他有过错者是指自己干活不小心,给别人造成伤亡的情况。如不小心将砖块碰掉砸伤他人的。有时造成损害者是该建筑队以外的其他人,均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❸ 农村建房没有签合同,又是包工头找的人出现安全事故谁负责

这个问题需要看双方在合作之前所订下的条款和合作方式来认定法律关系。专
一、如果是工程全价承属包(包工包料),就是多少钱发给承包方完全负责,在法律上属于合同关系,出了这种工伤事故,发包方可以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包工头负完全责任。
二、如果是只包工不包料,那么,在法律上就属于雇佣关系。这样子的责任认定比较复杂。若按劳动合同法,凡是在发包方工作过程中的任何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发包方负责。通过以往法院判决案例,一般都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承担50%的费用或者赔偿。
可能在农村的建筑惯例中,大多数都是口头约定,那么,按照资方举证原则,这对发包方是相当不利的。如果没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如:工程承包合同,安全事故免责协议,往往由发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在农村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是协商解决。不过,到了法院法官也会考虑到实际情况,做出合适的判决的。

❹ 农村请人装修房子出了事故怎么划分责任,主人需要承担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❺ 农村房屋建筑事故谁的责任

您好,开发商当然要负主要责任啦,但我想问一下,有没有签合同,如果有,您最多只是部分事故责任,其他的要找开发商。

❻ 关于农村修房子,将房子承包出去修建,出现死人事故的责任问题!

1)主要责任在于A。其转包出去没有合同,且默认工人(死者)上岗干活,就如同是他自己手下工人那样的地位。但是,A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B追讨索赔的;B也可以向C索赔的。
2)房主承担次要责任。虽然和A签有承包合同,同时具体施工是在房主的家所在地,房主负有现场安全监管义务的。

3)死者没有父母,也就是没有他必须赡养的对象;下有22岁成年儿子(身体正常,有劳动能力),也不属于他必须抚养(供养)的对象。
4)基于以上,责任方只要赔偿丧葬费以及当时的一些必须费用(交通费等)。
5)多方共同协商无果的,其中某方都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的。

❼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1、雇工受损害 房主(雇主)负全责
实例:东阳人李某,多年从事建筑施工。年5月,李某将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够,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带领下施工。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绳子突然断裂,导致王某受伤,住院花去2000元医疗费。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王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无偿帮工受伤 房主应承担责任
实例:去年9月18日,兰溪农民陈某正在建造楼房,邻居林某主动前去帮忙。但陈某嫌林某年纪大,且做事不灵活,让林某不要来帮工。上午9时,林某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平台跌下,导致八级伤残。后林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
律师点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林某系无偿给陈某干活,属于义务帮工,陈某接受了林某的帮工,就应对其安全承担保护义务。现因陈某防护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曾明确拒绝过林某的帮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3、包工头有资质施工 工人受伤房主免责
实例:市开发区农民杨某建房时,将房屋“包清工”给有施工资质的张某施工。曹某是张某雇佣的一名工人。2005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时因脚手架断裂跌下受伤。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杨某和雇主张某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共计4万余元。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杨某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张某承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张某雇佣曹某为其做小工,双方系雇佣关系。根据《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张某在承建过程中对曹某造成损害,应由张某负责赔偿,发包方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4、房主(定作人)存在过错 承担按份责任
实例:李某与刘某纠纷发生前并不相识,杨某本身没有建设工程施工相应资质,但以个人名义承包民房建筑的泥瓦工活。2008年春刘某筹建北京平房四间面积140平方米,杨某与刘某协商,将刘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并找李某等约七、八个人开始施工建房。2008年7月3日早8时许,李某在往椽子上铺砖时椽子突然折断,将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镇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共支付医疗费18371.33元,矫型器费1300元,2008年8月2日出院时建议继续休息半年。
2008年10月8日,李某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请求。刘某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价格包给杨某,事先与李某并不相识,李某为杨某出工,身体受到伤害后与刘某无关。杨某承认本人从刘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购料和木工,李某在干活过程中由于刘某椽子质量不好,致使李某摔伤,对此列举有关证人证言证明事发经过,主张李某的损失应由刘某予以赔偿,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
律师点评:根据事实,李某与杨某是雇工与雇主关系是恰当的。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与刘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因此,房主刘某与包工人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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