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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建房

发布时间:2021-03-08 13:38:00

『壹』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怎么办

城镇居民是不能购买农村购置宅基地的,如果购买了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强调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起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应该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时间短的应该认定无效。

由于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1)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建房扩展阅读:

因为农村的土地和房屋不能自由转让,只能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转让给城镇居民。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纠纷。

但是如果农村出卖人以此为由要求返宅基地房屋的话,法院是会支持的,但是也会相应要求原所有人返还对应的款项;如果买卖双方相安无事,且不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买受人还是可以继续居住的。

如果购买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已经购买了很长一段时间,比如是很多年前买的,那时的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让城镇居民买宅基证,买方已经建了房子,全家人都在上面居住,法律会判定,卖宅基地的一方应该遵从诚实守信的原则,不予退还。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贰』 城市户口居民能够在农村盖房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现在不是不允许建房,是建房需要向村集体申请,然后汇报到上级政府审核和报批。而未来建房的要求相对来说更严格,审批的流程和条件更苛刻。现在农村基本上都建上了新房子,而国家也已经进行过确权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建房的要求更高。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土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很多人为了省钱,没有经过报批后就利用宅基地进行建设工厂或养殖场,甚至将农用地改为了建设用地,这些情况都是违法行为。并且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也不能将自己的宅基地买卖给除本集体外的其他人。

(2)城镇居民在农村宅基地建房扩展阅读

励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鼓励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合作开展美丽乡村建设。

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

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

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叁』 城镇户口的居民可以在农村宅基地盖房拥有房产证吗

城市户口居民可以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并建房吗?

越来越多的城市人向往乡村生活,不少人都想到乡下购买宅基地自建乡村别墅,那么城镇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购买农村宅基地吗?再宅基地上建房子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权属的规定吗?城镇居民在农村修建房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城市户口在农村建房是违法的,城市户口在农村建房的话是办不了房产证的,农村的房子只有本村的农业户口,才能办理相关证件因为农村建房的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只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使用自己的宅基地建房。


城市户口能买农村建房吗?

根据《房屋的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要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的报告或村民住房的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城市户口能买农村的房子吗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户口在农村买房子也是违法的主要是因为:

1、农村的房子,是和宅基地一起进行转让的;

2、宅基地的转让,必须是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内成员,才能受让;

3、城镇户口,不能受让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产权, 集体产权是属于农村村集体所有的,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而且农村房产只有宅基地证没有大产权证,无法进行房产过户。大家在买房子时尽量不要购买这种房屋。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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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城镇的子女在农村父母的宅基地上建房是违法的吗

同一户就可以建房。我国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同一户口本上的所有家庭成员对宅基地都享有使用权。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村家庭或个人作为居住基地占有和利用。包括已建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建房屋但未被覆盖或可居住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 宅指的是房子,基指的是房子的地基,地是指宅基地土地的一部分,所以宅基地所有权有两层含义,即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子女是城市户口,它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规定,继承自父母的这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城镇户口子女可以一直住在这块宅基地上,但他们不能把它翻过来或重建。当房屋倒塌、死亡或拆除时,宅基地将由村集体依法收回。

『伍』 城市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版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权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看出:对农村宅基地具有使用权的只有农村村民,因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不享有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即使他购买了农村居民的房屋,他只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却不能具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陆』 城市居民想,在农村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有产权吗

无产权;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纠纷处理原则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编辑本段亟须改革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结果是,集农民毕生积累建造的农房,由于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实现其资产信用功能,不能对扩大生产、更新住宅和规避风险提供支持。

近些年,农村教育、农村医疗、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已取得重要突破,农村住房制度建设在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整体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农民住房历来以自建、自住、自管为主,农村住房制度长期停滞在“一户一宅”、“限制宅基地转让”等层面,涉及农民利益和权益保障、农民居住质量和安全、农民人居环境提高和最低端农民居住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很不健全。

我国现有农村住房制度主要体现宅基地制度层面,“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是基本特征。宅基地制度过于侧重对农民的福利和保障,导致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结果是,集农民毕生积累建造的农房,由于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实现其资产信用功能,不能对扩大生产、更新住宅和规避风险提供支持。农民无论是建新房还是扩大生产、修建基础设施,均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而且,宅基地资源浪费日趋严重,超规定占地、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外出务工长期空置房、废弃地、闲置地等不断增多。由于宅基地不能流转,也没有退出的激励机制,所以宅基地长期处于增量不断增加,存量利用率不断降低的状态。

这种单一的宅基地制度是不合理的。我国农村住房制度应该由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农房建设制度、农房基础设施配建制度和农房救济制度等系统组成。在此基础上,对农村住房制度予以重塑和构建。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应当建立“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流转”的制度原则。

“无偿取得”是指农民无偿取得宅基地以实现基本的居住权。应本着“一户一宅,面积限制”原则,严格限制初期取得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体现“公平性”和“福利性”,既要保证农民的居住之用,也要有效地防止宅基地盲目增多和耕地大量减少。

“有偿使用”是指宅基地有偿使用,促使农民更合理、有效、经济地利用宅基地,保护耕地。对于宅基地使用费,可以采用累进收费法,即按农户人均用地面积达到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在贫困地区,对最低限度的住宅用地面积可以免收使用费;在耕地紧缺地区,对超过平均标准的住房用地面积可以提高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为了解决农村贫困居民的住宅用地问题,应当建立贫困居民使用费减免制度。宅基地使用费应以“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为原则。

“有限流转”则要求有条件有步骤地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开禁。由于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宜以“一刀切”的方式来处理。应在试点较为成功的基础上,选择社会经济条件发展较好,原先已经存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隐性市场的地区推广试点。除转让外,还应允许宅基地的出租。另外,应当尽快开展农房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等配套工作,确权登记发证是农房流转的基础。有了确权证,可以为下一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做好准备。

我国村庄数量巨大,各个村庄特点不同、类型不同,应通过建立村庄规划制度,吸引靠近城市的村庄适度集聚,引导规模较小、发展前景不好的村庄向中心村镇聚集,腾出土地进行整理复垦。同时,通过规划确定对具有文化遗产性质的村落进行保护,并保证农民建房的选址安全。村庄难以复制城镇住房的购买制度,在制度安排上,要尊重农民自建住房的权利和保护农民自建住房的积极性,但应从建材、质量、安全、节能、节地等方面给予规范和引导。更值得一提的是,基础设施是农房的必要配套,当前这是农村最急需解决的短项,这一点,政府应当予以重点扶持。

『柒』 城镇居民能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

不合法,农村土地使用权为村民共同所有,交易也是本村村民之间进行方为有效,这种买卖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盖起房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小产权房,如果村民反对村干部卖地,可以申请召开村民大会,取消该交易,并要求相关责任人解释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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