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睢宁县的新农村建设中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由于睢宁县属于徐州市,因此按照徐州市的标准执行。
根据《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第十四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建安工程造价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超过十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另增百分之三十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超出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二十平方米安置:
(一)家庭人口在二人(含二人)以下的;
(二)被拆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三)被拆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四)被拆迁人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的;
(五)被拆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六)被拆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1)徐州新农村建设扩展阅读:
根据《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十三条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征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贰』 徐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
根据法律规定只能按照房产证上的面积来赔偿,但是有些人确实是有自己房产证以外的面积(比如果园、自建房屋、等等),这样的情况国家一般都会给出一个政策进行适当的赔偿,于是就有很多人开始跟风强盖房屋,以期得到更多的补助,这种情况就看当地政府的力度了,如果建房的总面积不大,涉及面不广,政府就会出钱了事儿,但是如果此风一涨,面积过大,超出政府的承受能力,当地政府肯定会制定政策强制拆除,你具体哪里什么情况我也不太了解,但是如果我给建议的话就是适当的盖一下(计算成本),一般是不会赔钱的。
如果经营中的,会考虑经营盈利付给你一定补偿。
『叁』 徐州周围地区什么时候可以开始新农村建设
徐州地区很多地方抄,你是指哪些地方?
苇航关心的事情还真不少。
其实,真正搞新农村建设的,不多。真的。
大多数是形象工程。我有个 同学在黄集镇,他们村口建了一个新厕所,装的很好,比一些农民的房子还好。说这就是新农村建设。新农村不是推倒旧房盖新房。新城区的做法也是值得推敲的。都是一些形象工程。耗资巨大!都是百姓的心血。你看咱们食品城,那刚开始建设的时候,真有气魄。但是,原来的领导班子一下去,食品城也不辉煌了。没有刚开始预想的那样好。
政策要有连续性,那样百姓才能最小限度的受到伤害。
『肆』 我是徐州睢宁县姚集镇李漫村人,现在镇上提出新农村建设,但是赔偿不够买安置房
这件事在2013年就出现在网络了,大部分都是不了了之,百姓最后倒霉,这样的事情只能通过信访或起诉解决。
『伍』 求江苏省徐州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有关的规定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2008-02-14 15:10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安置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建造,以后未经改建、扩建,且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方案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村民安置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村民住宅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第十四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建安工程造价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超过十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另增百分之三十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超出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二十平方米安置:
(一)家庭人口在二人(含二人)以下的;
(二)被拆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三)被拆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四)被拆迁人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的;
(五)被拆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六)被拆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照顾一次。
第十六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拆除私有合法的住宅房屋,自愿放弃安置并在安置标准内的,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增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安置标准外的按第十四条第三款给予补偿。所在办事处(镇)、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第十七条 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以及非法买卖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八条 家庭人口是指有正式户口并在被拆除房屋长期居住的成员。临时户口、空挂户口及公告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
(一)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中、现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二)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的;
(三)户口在工作单位、实际在原房屋中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口中、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五)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中、现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且服刑前实际居住其中的;
(六)离退休人员回原籍的;
(七)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第十九条 被拆除房屋按照安置标准内的房屋面积支付补助费。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给予奖励,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并在三日内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并结清房屋差价。否则,视作放弃优先选房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拆除企业自有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因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由用地单位按其补偿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
第二十二条 拆除办事处(镇)、村(组)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违反征地拆迁规定,经依法处理后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陆』 徐州新农村建设厕所生活污水改造怎么做
力鼎比较适合的呢!!还是不错的。
『柒』 徐州地区新农村改造做的怎么样,有没有,沛县的呢
徐州很多地方在试点,我们那儿也正在搞,房屋的质量肯定不太好,但在老百姓眼皮底下天天看着,也不是一些人说的那样差。但便宜是肯定的:120平方,三室朝阳的大户型七万多点的价格,毕竟不贵。但缺点是小产权,无个人土地证;农村家里很多农具等东西没地放,没有物业进驻,将来小区的管理可能会很乱。
『捌』 在徐州沛县敬安镇,农村建设要合并村庄,农村的宅基地都是有院,有配
村里改造,都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怎么补偿,开发前就应该知道情况,觉得不合适当时就应该提出解决方案,没达到投票率项目不可能进行,
『玖』 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是不是要开展新农村建设
已经建好了,老百姓可哭了,一户又拿好几万,很多人都不要。房子外观太落后。
『拾』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权利
晚上好!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权利
政策建议
尽快明确和赋予农民宅基地以完整的物权,防止新一轮剥夺农民利益的现象。现行的农民宅基地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其商品属性和财产属性未被法律确认,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利用这种产权缺陷,在给农民补偿时,往往只考虑房屋价值,未考虑宅基地的财产价值,宅基地征用以后的级差收益数倍增加,但与原住集体组织成员无关。必须赋予宅基地完整的使用权,发放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证书,进一步完善农民宅基地的统计和登记工作,同时,积极试点,探索宅基地的入市流转办法。
国务院要做出禁止性规定,防止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农民宅基地牟利。有财力的地方,可以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村容、村貌、村落改造和整理,节约土地,但释放出来的宅基地原则上应予复耕,不能作为其他建设用地。防止利用社会资金,以建设新农村的名义,在农民宅基地上做文章。防止一些地方政府用集腋成裘之法,将建设用地指标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