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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土地政策

发布时间:2020-11-25 16:21:32

① 农村土地改革今年有什么新政策

1.严禁以土地流转名义在农村地区搞非农建设,这主要指的是一些农民把回土地流转到承包答方之后,并没有把土地利用起来搞农业发展,而是做其它非农建设,比如建厂房等,这都是违规利用土地的,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收回土地的。
2.严禁工商资本和城里人下乡违规占用耕地建设或变相建设“大棚房”,搞商业性开发经营住房,现在国家正在整治农村大棚房问题,各地政府也发布了相关政策,所以遇到这一类情况我们必须要向政府人员禀报。
3.禁止改变农村土地用途、损毁破坏耕地、下乡圈地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
5.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住房。
6.严格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② 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主要原则就是一户只批一处宅基地、流转受到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③ 农村新的土地政策是怎样的,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盖房

想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需要走相关的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符合当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

(四)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五)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三)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3)最新农村土地政策扩展阅读:

一、农村宅基地的特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④ 农村土地分配最新政策

一、农村土地政策都有哪些新规定?

1、四大证书或将停止发放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各地农村都在纷纷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实现“房地一体”,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将会由不动产登记证书所代替。

2、土地将不会重新分配

现在许多农民都还在讨论土地确权之后,到了2027农村的土地是否还会再次进行重新分配,大家可以想一下土地确权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到2027年再次分配土地,这些资源必然会遭到浪费,所以未来再次进行土地分配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3、严格保护农村土地

现在各地农村都在开展土地的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农村耕地红线,确保农村耕地的地力,《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如果农民将耕地另作他用土地将会被收回。同时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除以罚金和拘役,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未来国家针对农村土地还是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的确权工作的,土地确权工作落实以后,未来农村的土地也不会再进行重新分配。而且为了确保农村耕地不被破坏,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当中还是明确的规定了对于农村土地的保护,即使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最根本的是用权还是在于农户本身的。

⑤ 2017年农村土地新政策

2017年将着力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保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物质基础。

新增建设用地要支持农村新业态发展
为了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建设用地的安排将更加支持村里的新产业。
农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即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要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健全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土地规划调整完善要充分考虑农业农村发展用地需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村集体可用出租等方式盘活宅基地、农房
2017年,国土资源部将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将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尊重基层首创,支持地方在坚持改革底线和正确方向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大胆创新。

耕地红线继续严守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要严守耕地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确保粮食产能不降低。

⑥ 2017年农村农民必知的最新土地政策有哪些

2017年农村农民必知的新土地政策有哪些?
1、明确土地确权完成时间

国土部、财政部、农业部在2017年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到201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7、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新要求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6)最新农村土地政策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⑦ 农村土地最新政策

农村“三块地”改革有了新的进展。日前中央决定,把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扩大到现有33个试点地区,宅基地制度改革仍维持在原15个试点地区。
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消息称,9月21日,为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阶段性进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三项试点任务的部署要求,国土部在北京组织召开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任务部署会议。
此前一个地区只能申请一项改革试点
2005年初,根据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授权,国土部在全国选取33个县(区)进行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等三项改革试点。试点任务到2017年底完成。
这也被俗称为农村“三块地”改革。
然而,在本次中央扩大试点地区之前,上述33个地区并非全部实施三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而是一个地区申请一项改革试点,其中,15个县(区)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15个地区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3个地区进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
如湖北省宜城市,作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承担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在湖北省率先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
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的还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天津市蓟县等。
而山西省泽州县被确定为山西省唯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承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任务。
之所以征地制度试点的地区较少,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地方的积极性不高。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财政收入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缩小征地范围”与中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是相违背的,而且“缩小征地范围”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直接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将减少。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曾介绍称,此番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改革试点要求坚持小范围试点,依法改革,封闭运行。

⑧ 农村土地政策介绍(2017)

自古以来土地就是人们的命根子,没有了土地也就意味着没有了生存之根本。现在政府出台了很多关于土地改革的政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要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可能很多人对土地这方面的一些知识不怎么感兴趣!所以平时也懒得去了解。其实大家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那么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去了解一下最新的土地政策吧!

2017农村土地政策最新介绍

1、什么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

(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6、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其承包地可否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7、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其承包地可以收回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农民进城务工后,其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好了,关于土地方面的一些最新政策小编已经给大家介绍的差不多了,如果大家对这方面的知识比较感兴趣的话下去还可以做一个更为详细的了解和调查。大家也知道自古以来土地就是我们生存的根本,所以无论到了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去亲近土地,了解土地,这毕竟是涉及到我们的一些权益问题,了解的多了以后说不定哪一天就可以派上用场了。

⑨ 农村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首先,村民可以采取自治的方法,即针对超占的面积,放在集体面前一起商讨决定。

其次,针对超出的面积,可以在该农民的承包地上做相应面积的扣除,这样去做一个总数的平衡。

再次,针对超出的部分,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即就是多用地了就可以多缴一些费,当然,如果、少用些土地,也可以适当得到一些奖励。

要进一步做好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建设规划的工作,对待那些反映了宅基地总体实际面积的标准较低的地区,可以去适当的调整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要做到人均的实际分地面积与规划中是一样的。

(9)最新农村土地政策扩展阅读:

农村土地确权证据依据:

1.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 土地出让合同;

5.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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