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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新农村建设

发布时间:2021-01-22 12:16:20

㈠ 晋江市霞美村钟长注"美丽乡村建设"

钟长注在任晋江市内坑镇霞美畲族村村务主任,和党支部书记钟金笔互相配合内,团容结村两委,任职这三年中政绩显著,真心为村里的群众服务,有目共睹,得到群众的支持,列举基中几条:
一、在任期间,进行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改造村里几条主干道路建设,水泥化铺设全村环村道路,并在主要对外道路两侧绿化、路灯建设。交通道路四通八达。评为晋江市醉美乡村。
二、在村委会旁建成一个村里有休闲绿化的的公园,运动健身设施建设,灯光篮球场规格化建设,丰富了村民群众的娱乐休闲活动。
三、进行旧村改造,拆除一些旧厝危房,并进行祖厝整合,村里的一些小寺庙整合等等,得到市领导高度肯定。
四、引进先进技术,大面积耕种生态化农作物。如胡萝卜等等,得到上级领导高度赞扬。
五、在这次村换届选举,再次得到广大群众肯定和支持,再次连任村主任。希望在这届和党支部书记钟金笔再次黄金配合,再取好成绩,再报佳音。

㈡ 晋江的内坑镇和磁灶镇经济发展差很多吗

确实如此,就说最近的新农村建设,就知道。

㈢ 晋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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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新农村建设,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都有哪些补偿

补偿的对象根据宅基地退出的不同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自愿退出宅基地到城镇买房或自愿退出宅基地住农村集体建设公寓房的农户;
二是“建新拆旧”过程中,愿意使用低于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农户。
2017年新政: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金标准各有不同!
针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如果落户是在市上或者区上的,将丧失农民身份,宅基地会被依法收回。但是如果是在县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不强制收回,鼓励农民有偿退出,对于这些自愿退回宅基地的农民给予宅基地补偿金。
国家对于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改革的补偿政策展示还没有发布统一的标准,具体的宅基地退出方式和补偿办法还是由地方政策来实施的。就目前形势来看,全国多个地区正在积极的加速探索。
近年来,重庆、广东、江苏、四川、安徽等地相继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流转的办法,以试点的方式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
这些地方的创新做法主要有:嘉兴通过“分与换”推进集中居住;义乌推进新社区集聚和探索“集地券”制度;
2017年新政: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金标准各有不同!
江西余江积极探索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成都以统筹城乡综合改革推进农村产权流转;重庆实行地票制度,为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开辟了制度通道。据悉,“地票”价格平均在10万元/亩左右,最高13万元/亩,最低8万元/亩。
宅基地退出补偿按补偿方式可以分为:建设性补偿、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
实物补偿是指通过住房安置的方式,如天津“宅基地”换房,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进行补偿;
建设性补偿是指以整理规划为推力,通过乡村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对农民退出旧宅基地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以现金的形式对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民进行补偿。
3种不同的补偿方式相互结合使用,以达到保证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实现的目的。
2017年新政: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金标准各有不同!
福建省晋江市大埔村便是很好的例子,他们探索了宅基地有偿退出、置换机制,村委会规划专门用地作为村民住宅小区,集中建设住房,村委会和村民签订协议,村民将现有宅基地和房屋退出,用于置换住宅小区的新房,不愿意置换的,可通过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领取补偿款。
以目前已经实施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地区案例来看,2017年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外乎是以置换住房、置换社保等保障农民生活基本要素的补偿方式,而具体实施的办法还是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地方民情特点的方式来实施。

㈤ 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的33个试点区县具体是哪33个区县

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的33个试点区县分别是: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

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5)晋江市新农村建设扩展阅读:

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暂时调整实施的内容包括:

1、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㈥ 晋江市农村自建房有哪些规定

晋江市农村要建设房子,需要取得相关的建设手续。
主要是危房翻建手续和个人宅基地建设手续。

㈦ 晋江市宅基地征迁办法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与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零星、分散石结构及危旧房屋改造按照《中共晋江市委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结构及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执行。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设家庭居住的住宅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等;集中建房是指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美丽乡村建设、村村整治、百村示范等。
(二)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建房。
2.节约集约原则。村民建房应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尽量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3.依法审批原则。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程序进行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4.差别化原则。实行差别化居住保障,中心市区288平方公里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采取“一户一居”的保障方式,中心市区288平方公里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外原则上采取“一户一宅”与“一户一居”并存的保障方式。
(三)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市国土、住建、规划、农业、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四)农村宅基地属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报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备案,并抄送市行政执法局;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属耕地的先由镇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使用林地的需先取得林业部门审批),由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由镇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涉及使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
二、规划与审批
(一)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土地利用与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现有人均宅基地低于3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收安置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或者农村住宅小区、农民公寓等集聚的;
5.村民自愿无偿退出全部旧宅基地的;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按照《晋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执行。
(三)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家庭现有人均宅基地低于30平方米,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有宅基地、房产可以继承,其继承份额分摊至家庭成员后,人均宅基地面积超过30平方米或虽低于30平方米但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5.转让、出租、置换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的;
6.现有宅基地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7.不符合“一户一宅(居)”政策规定的。
(四)申请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每户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村庄建设用地、其它未利用地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10平方米;
2.每户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村庄建设用地、其它未利用地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50平方米。
(五)个人建房申请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备案,并抄送市行政执法局;属于农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集中建房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出申请,制定建房实施方案并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后属使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属使用农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镇人民政府在批准宅基地申请后,应同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规划建设要求。
(六)村民建房应当在竣工后,凭有权机关的用地批准文件等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因继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以流转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三、建设与管理
(一)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村民建房时,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规划建设办、国土资源所、执法中队、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到实地放样、验线,确保村民住宅在审批的位置坐落和面积范围内进行建设。对未按批准进行建设的,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并牵头协调执法、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村民建房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办、国土资源所、执法中队等进行验收,核对是否按批准的位置和规模建设,并形成文书和影像材料,存档备查。
(四)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选用通用图建房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住宅基础施工。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五)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农村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个人建设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六)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法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七)镇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纸,加大技术宣传力度,主动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技术指标
(一)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
1.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2.建设规模:
个人建房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城市规划控制区和镇区规划控制区建房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第四层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积的20%,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5米;城市规划控制区和镇区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的农村区域,建房层数原则不超过四层,第五层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积的20%,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在本规定出台前已批准未建设的宅基地,可参照上述技术标准执行。
集中建房形式要以低、多层为主,控制建设高层建筑,建筑密度控制在4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单户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50平方米,层数不得大于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第四层不计入层数、高度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占地面积的20%。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3.抗震: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4.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
5.配套:应同步配套排水、排污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五、流转、退出与有偿使用
(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转让、出租、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允许在全市范围内流转取得旧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所有权一并流转。
(二)旧宅基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应承诺自愿退出全部旧宅基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将旧宅基地移交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退出的宅基地用于除商品住宅开发之外的农民住宅小区、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等建设或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筹集资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存量宅基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于工矿、仓储、商服等用途。
(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复垦新增耕地验收合格后,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纳入指标交易平台。
(四)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自愿无偿退出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权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适当增加股权份额的方式予以补偿。
(五)分阶段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可实行规定面积内无偿取得,超出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六、责任追究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对未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违反规定审批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村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相互推诿、久拖不办、应批不批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批准宅基地行为向有权机关举报,有权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宅基地审批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对未进行网上备案的,视为非法批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纪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市国土资源局、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各镇进行检查。
(二)一本公安户口簿为“一户”,家庭人口数以户口簿登记常住人口为准;“一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三)位于中心市区288平方公里及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属市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确定的计生、残疾、低保、四帮四扶等安居工程对象,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政府同意后,允许按法定程序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但申请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在近期改造范围内,申请人应书面承诺若因政府征收需要将无条件配合征收安置。
(四)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宅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用地审批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至2017年12月31日。

㈧ 晋江七十年来有什么变化

变化好大,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等

㈨ 晋江农村自建房开间10米进深12米,要求大门朝南,三层格局一样

这款简单 风格的农村三层房屋怎么样?布局简单 实用,空间利用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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