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市户口可以在农村买地建房吗
受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农村房屋仅限于在本集体内买卖或者转让,对于外村及城市居民与本集体成员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合同,不管是否实际执行,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从一开始就无效,故无权享受拆迁补偿。
如果你是本集体人员,可以放心地买,只要在房屋转让时与出让方一起通过乡镇土地管理办公室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权证就可以了,如遇拆迁,也可以得到相应补偿;
如果你是本集体以外人员,那就要提醒你慎重考虑了。因为,现实中有很多原出让方因为利益关系而反悔的案例,人民法院在处理时都是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所以风险很大。当然,如果买卖后不产生争议,且如遇拆迁出让人又愿意代你去领取拆迁补偿,或者房屋买卖后拆迁前土地性质发生改变为国有,则可以买。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⑵ 城镇户口现在想在农村买块土地盖房需要怎么做
受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农村房屋仅限于在本集体内买卖或者转让,对于外村及城市居民与本集体成员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合同,不管是否实际执行,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从一开始就无效,故无权享受拆迁补偿。
如果你是本集体人员,可以放心地买,只要在房屋转让时与出让方一起通过乡镇土地管理办公室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权证就可以了,如遇拆迁,也可以得到相应补偿;
如果你是本集体以外人员,那就要提醒你慎重考虑了。因为,现实中有很多原出让方因为利益关系而反悔的案例,人民法院在处理时都是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所以风险很大。当然,如果买卖后不产生争议,且如遇拆迁出让人又愿意代你去领取拆迁补偿,或者房屋买卖后拆迁前土地性质发生改变为国有,则可以买。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⑶ 农村户口,可以到别的农村买地盖房吗
可以到别的农村买地盖房。但需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其他农村盖房时,需要通过当地村民会议表决同意,户口要迁入该村,且必须把在原来村里的宅基地交回才行;在其他村买房的情况与前述类似,要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去国土局进行变更登记,才受法律保护。
(3)城市农村买地建房扩展阅读:
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续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参考资料:网络-农村自建房
⑷ 城市居民如何在农村买一块地建房子
面对城市的拥挤,大气环境的日趋恶化,很多城里人都希望在农村也有一套房子,闲暇时候可以去农村度过,看看山野,小溪,满天繁星,享受一下宁静淳朴的农耕生活,和远离城市的硝烟,让自己身心得到一次洗涤。
最后,你房子也就建好了,想怎么用都随你意愿了。不过面对以后可能会出现的土地纠纷问题你一定要做好心理准备,因为就算是你买了这块地,也许也只是有使用权,它还是不属于你的。
⑸ 在城市自己买地盖房合法吗安全吗
城市土地一般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可以参与拍卖,竞拍成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己盖房子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各类建房的审批手续,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以建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以广州为例: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市城乡规划局正对《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据该《办法》规定,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同时高度最高不超12米。
市民或与之存在相关利害关系的单位、组织可到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查阅,可通过书面形式、电话或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城乡规划局。
为规范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推进中山市秀美村庄建设,营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乡风貌,市城乡规划局特制定《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个人自建住房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用途为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性质,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
中山市行政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适用该《办法》,其中城区包括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办事处、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
在个人自建房中,商住用地的商业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同时个人自建房建筑高度有限制:城区的住宅最高不超过12米;个人商住楼首层高度不超过5米。
个人自建房建筑层数以低层为主,原则上不超过四层,第四层可建梯房及辅助用房,但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的一半。
⑹ 城市居民如何在农村买地盖房呢
国家政策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盖房子,更不允许在宅基地上面盖别墅或者私人会所。
中国目前有9亿多的农村人口,大部分农民生活不是很富裕,一旦宅基地交易放开,很多人可能会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卖掉宅基地,但是城市的房价仍在高位,这样就会造成大量的人口以租住的形式安家,这会是一个很不安定的因素。
所以国家是不会轻易打开这条口子的,因此在宅基地改革中,宅基地的流转也受到很多的限制,不过国家也是有扩大流转范围的意向,只是这一切还处于试点探索中,待成熟后还需制定好相关法律保障措施后才有可能面向全国农村地区扩展。
依据《宪法》第十条之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6)城市农村买地建房扩展阅读:
农村是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出身农村,一般都可以申请一块宅基地来使用,或者是父辈传下来的祖宅;但是,你的这个宅基地转让必须得经过村里这个集体组织的同意以及去政府进行登记,这是转让的前提。
农村宅基地,也不是非农村经济成员能够取得的;农民集体的农业用地不得出让、转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当取得宅基地的时候,那《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就是重要的凭证,要转让的话,也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只能转让给本村农民,或者你的直系亲属;但是不是农户,非农业的是不能转的。
城市人得不到农村使用宅基地。而且转让的时候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去批准手续或者完成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国家改革,农村土地流转;还是停留在房地分离的阶段,意思就是宅基地的房子可以买卖出租,但是下面的地皮却有很大的限制;如果冒然转让给别人做什么工业用地,可能会受到惩罚的。
⑺ 城市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版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权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看出:对农村宅基地具有使用权的只有农村村民,因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不享有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即使他购买了农村居民的房屋,他只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却不能具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⑻ 我是城市户口可以在农村买地建房吗
不可以。因为房子与地是不可分的。基于宅基地只能属于该村成员,所以,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其他集体组织成员或城市市民。
⑼ 城市里可以自己买地并建房吗
城市土地一般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可以参与拍卖,竞拍成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己盖房子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各类建房的审批手续,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以建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9)城市农村买地建房扩展阅读:
城区个人自建房不能超600㎡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市城乡规划局正对《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据该《办法》规定,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同时高度最高不超12米。
市民或与之存在相关利害关系的单位、组织可到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查阅,可通过书面形式、电话或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城乡规划局。
为规范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推进中山市秀美村庄建设,营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乡风貌,市城乡规划局特制定《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个人自建住房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用途为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性质,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
中山市行政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适用该《办法》,其中城区包括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办事处、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
在个人自建房中,商住用地的商业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同时个人自建房建筑高度有限制:城区的住宅最高不超过12米;个人商住楼首层高度不超过5米。
个人自建房建筑层数以低层为主,原则上不超过四层,第四层可建梯房及辅助用房,但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的一半。
同时个人自建住房暂不纳入中山市配套公建及容积率管理办法范围,无须配套公建及缴纳超容补地价费用。城区个人自建住房,居住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建筑面积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五桂山办事处及各镇按其标准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外,各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可制定适合于本镇的个人自建住房的实施性技术细则,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