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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法制建设

发布时间:2020-11-25 13:51:09

Ⅰ 对村民进行法制教育要达到什么目的

新农村的发展需要素质高、综合全面的新型农民。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民缺乏对新事物的感知能力,他们法律意识受到束缚,对法律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欠缺,这样会影响新农村的发展。新农村社会环境安定有序、富有活力,需要强有力的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法律保障新型农村发展是迫切需要的。因此,需要加强新型农民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法制观念,为新农村发展保驾护航。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农村加强法制宣传能使农民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性,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性,使他们能够感受到农村繁荣进步需要法制予以保障。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新农村和谐稳定,新农村和谐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进程,通过法制宣传要让农民认识到法律能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法制宣传需要发挥文化功能,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通过法制宣传可以使农民汲取有益文化,提高自身素质。地方领导要认识到法制宣传的重要性,采取一些措施保障法制宣传正常开展。增强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为法制宣传提供基础。教育程度高与低关系到法制能否被接受,因此在农村要解决教育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民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总之,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使农民树立法制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发自内心地认可法律,接受教育。

2、明确教育理念,使教育内容和方法符合农民的要求。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要遵循教育规律,各个环节有效相连。作为教育工作者要有最新的教育理念,能够运用于农村法制教育中,以规范合理的方式对农民进行法制观念教育。教育工作者应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主动性,科学合理以农民为主展开教育,讲课注重实践、联系实际。社会在向前发展,人们的价值理念也要发生变化,与时俱进,因此,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理念也要更新,把最新、正确的教育理念用于农民的法制教育中。同时教育要具有针对性,在教育中针对不同的群体侧重不同的法规,如针对老年人讲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针对在外务工的农民讲解在外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法规。用最新的内容,最适合的教育方法,具有针对性地展开教育,达到农民对法规的渴求,使教育达到最佳效果。教育方法要多样,能够使农民接受,使他们在轻松愉快中受到教育。及时了解农民对法制教育的看法,以农民为主,运用最新、最有效的方式对农民展开法制的教育。

Ⅱ 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哪些法治问题以及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新农村法制建设需要建立和完善哪些法律制度

法制问题:1、垃圾乱倒污染问题 2、宅基地使用问题 3、迷信问题 4、计划生育问题需要的法规:如《合同法》、《计划生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做法:要通过文化大院,媒体讲座,法律夜校等培训,教育手段以及实行全面广泛的村民自治,引导农民在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沿着法制的轨道进行,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农民的基层组织可以利用各种机会宣传国家关于农民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Ⅲ 求新农村建设论文

我国农村法治的困境与解决方略研究

[摘 要] 农村法治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法治是需要法治基础的,对法律基础的再认识是我们推演农村法治困境的前提;多年来农村与城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差别决定和影响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二元状态。鉴于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家、农村人口众多和农村社会主体法治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村法治在社会整体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着法治困境,需要我们从整体性和差异性着眼探寻现代农村法治的建立,找出现代农村法治的解决方略,以期建立现代整体法治社会。

[关 键 词] 农村法治 困境分析 方略 维护机制

法治,是一种治国模式、治国方略,实指“依法而治”、“法律至上”。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中世纪就已提出,其对现代社会发展具有极为深刻的意义。我国虽在先秦时期由法家提出过“依法治国”,但根深于国民中的传统人治意识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相当大的差别。实现法治,特别是农村法治,需要良好的外部资源,并需要进行多重的整合。农村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和焦点。在我国,要摒弃千余年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实现由“乡士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没有农村法治的系统推进和整体实现是不可能的,农村法治是我国法治实现的基础。

一、现状剖析: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理性思考

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治理结构,我国法治在城市和农村的外延资源不尽相同,我们需要在法治整体性的基础上,区别认识其各自特殊性。农村是人们最基本生活资源的终极来源地,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我国农村面积占全国领土的90%,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等等特殊性可以看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我国农村这个最大社会区域的法治化也就没有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因此,对农村法治现状的分析是农村法治走出困境的基础性工作。法治是国家严格依法治国所形成的理想状态,是法律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基础上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它需要相应的基础:主体意识、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现代文化、社会和谐等。我们分析农村法治现状也要从这几个相关方面入手。

第一,农民法治主体的不足——农村法治的主体障碍。法治主体是实行法治必需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前提。在民主政治国家,法治的主体只能是人民。就我国而言,法治的主体只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农村,就是广大农民。农民是中国社会最大的群体,是中国法治主体的基础。作为法治主体的农民存在的不足,已成为农村法治推进的阻碍因素。

1.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其关于法律的心理、知识、观念和思想的总和,体现其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与评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没有形成合理的正相关关系。一些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没有随经济的增长和我国立法步伐的加快而明显增强,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往往成为法律工作者给农民“法肓”的真情告白。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法律行为的直接支配因素,是法治舆论力量的基本来源。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已成为农村法治进程的硬约束。

2.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知识就是法治力量。法治化过程中,在预先的良法规范下人们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既影响对自己权利合法维护,又影响自己对法律的遵守。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不仅严重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其行为。农民依赖于各类权威的维权活动模式与信任法律权威所要求的现代法律裁决方式迥然不同。农民很少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对权利义务系统的理解中,义务是主词,少有权利的知识和观念,“权大于法”是农民心中的“图腾”,他们往往感到需要“关系”、“金钱”和“权力”,不需要法律,视法律为外物,崇尚“无讼有德”,无视或排斥法律权威。现实生活中,才会出现刑事案件也会有“和解”或用“族规”解决的情况,才会出现“相信权力”而“不相信法律”的现象。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农村宗法势力有了生存空间,强化了农村法治的障碍。

3.农民法律能力的不强。农民法律能力是指农民运用法律


重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其行为。农民依赖于各类权威的维权活动模式与信任法律权威所要求的现代法律裁决方式迥然不同。农民很少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对权利义务系统的理解中,义务是主词,少有权利的知识和观念,“权大于法”是农民心中的“图腾”,他们往往感到需要“关系”、“金钱”和“权力”,不需要法律,视法律为外物,崇尚“无讼有德”,无视或排斥法律权威。现实生活中,才会出现刑事案件也会有“和解”或用“族规”解决的情况,才会出现“相信权力”而“不相信法律”的现象。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农村宗法势力有了生存空间,强化了农村法治的障碍。

3.农民法律能力的不强。农民法律能力是指农民运用法律知识,借助法律制度维护自己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实现自己利益的能力。如果说农民法律知识改变农民法律命运的话,那么农民法律能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农民法律命运。“书本的死法”要变成“现实中的活法”,需要法治主体在现实中很好地运用法律。农民法律能力不强集中地表现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漠视法律、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无视法律和法律实践的缺乏导致害怕法律。

Ⅳ 如何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法治问题

要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实践,就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切入点放在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上,把着力点放在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上,把落脚点放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上,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紧紧围绕农村平安创建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农村各类不和谐、不稳定问题,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心平气顺、安居乐业。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石。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问题的社会,而一个能够及时化解纠纷、缓解矛盾、疏导情绪、理顺心气,确保矛盾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加快的特殊时期,农村滋生矛盾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对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政法综治部门要注意研究其规律、特点,切实增强预见性、前瞻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善于用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努力把握好维护群众利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结合点,做到既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切实维护好农村社会治安、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突出治安问题,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感。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一个和谐稳定社会的基本构成要件。从当前农村治安状况看,农村的违法犯罪问题既有与城市违法犯罪问题的共同特征,又有农村自身的特点。影响农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入室盗窃、抢劫、抢夺、地方流氓恶势力、制假贩假等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政法综治部门对这些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切实把农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势头压下来,确保刑事犯罪案件发案不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和震荡,始终保持农村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激发农村社会的创造活力。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民主诉求不断增强,对政法工作最集中、最强烈的愿望越来越倾向于要求政法机关公平地对待各类主体,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和执行,在司法活动中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文关怀。这就要求政法机关要深入地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强化对公民和社会的保护与服务意识,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政法工作的职能。不但要通过打击犯罪、加强治安管理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受理群众求助、提高司法效率、及时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充分发挥政法工作的保护与服务职能。树立起“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执法平等”和“执法最佳效益”的理念,努力做到依法打击与依法保护并重、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并重、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并重、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自觉地把政法综治工作纳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中去思考,纳入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推进。

Ⅳ 关于新农村法制现状问卷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战略举措,朱坝镇农民是怎么看这一举措的?对于怎样建设新农村有什么想法和建议?为了真实反映农民的心愿和呼声,更好地为镇委、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我们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暑期实践小分队在朱坝镇随机抽选了500名农民进行了新农村建设问卷调查。调查方式主要采取问询、座谈和农户自己填写的方式进行。调查结果显示:
一、农民对新农村建设非常关心
对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举措, 500名调查对象中表示已经知道此事的占76%,不太清楚的占18%,不知道的占6%。总体上说农民都非常关心这件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大事,但宣传工作仍存在死角,61%的人是从广播电视上知道的,还有少数人对新农村建设情况不太清楚和不知道.对新农村建设认为重要的占90%,不重要的占8%,无所谓的仅占2%。
二、绝大部分农民都支持并愿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
对新农村建设,大多数农民不仅关心,而且激情昂扬。在调查对象中,对新农村建设表示支持并愿积极参与的占81%,看情况再定的占14%,不支持的占5%。对新农村建设大部份农民都愿意尽到自己的责任,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70%的人愿意出资出劳,表示看情况再定的有24%,不愿出资出劳的仅占6%。但是多数人在谈到出资时还有一定程度的犹豫性,
三、农资价格上涨过快,农产品收购价格不稳定, 看病难和农村基础教育收费仍就过高是目前农民感到负担最重的地方
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农资价格上涨过快,农产品收购价格不稳定,中央的一些惠农政策带来的好处都成了泡沫,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影响农民增收,是目前农民感到负担最重的地方,以81%的选择率高居首位。列在农民感到负担最重的地方第二位的是看病难,有66%的农民选择此项。事实上虽然有大部分农民加入了合作医疗,但这也只能解决农民看大病的部份费用,部分农民不知道如何使用合作医疗卡。列在第三位的是教育收费过高,有34%的农民选择此项。目前中小学义务教育虽然已经减少了收费,但上学不便问题普遍存在,而且高中、大学等费用有增无减,农村家庭教育开支仍是农村家庭负担主要项目,特别是上大学,少数家庭仍存在“考得上、上不起”现象。特别是今年的教育改革,很大部分的低分同学无学可上。同时部分农民对留守儿童问题表示出了极大的担忧!!!
四、近六成农民对本村居住环境差感到不满意
从调查问卷中来看,农民对自己本村环境感到满意的占8%,基本满意的占22%,不满意的占37%。对本地状况最不满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规划不合理,出行困难和环境脏乱差上,特别是村庄内部道路。
五、资金投入问题是农民对新农村建设最主要的担忧
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认为目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排在首位,有91%的人选择此项,其次是加大基础建设力度,有49%,积极发展农村文化卫生教育事业10%。对新农村建设中担心的问题,害怕增加农民负担占67%排在首位,怕搞形式主义,成为政绩工程的占46%。
六`、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对策
1、坚持规划先行,为新农村建设作长期打算。
2、抓好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在农村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守法纪、讲文明”的新型农民。
3、多渠道争取各种资金,加强农村水利、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医疗卫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市区政府、农民多方筹资渠道,实施农村沼气工程,五年内实现每户一个沼气池建设目标,把农村沼气工程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中政府给农民办的实事强势推进。
4、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不断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在我市安家落户,扶持当地龙头企业创品牌占市场,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引导、组织、发展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5、积极做好农村劳动力输出培训,进一步加强、完善劳动力输出的跟踪服务工作,进一步拓宽劳务输转渠道。
6、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为新农村建设构筑坚强的战斗堡垒,做到班长强、队伍精、机制好、作风实;
7、加强农村民主和法制及精神文明建设,倡导新风尚,要以农村民主政治和法治环境为基础,建立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也要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树立文明、科学的生活观和生活习惯。
8因地制宜,借助于靠近洪泽旅游区的地缘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做大做强小鱼锅贴这一地方品牌。

Ⅵ 新农村建设对法制发展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农村法治的发展必须致力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从法律角度思考,又要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创新。制度创新的关键是要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置放于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去,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动力。基于这样一个思路,新农村建设必然要对法治发展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法治建设必须关注农民权益的保障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权益保障无疑是法治建设中应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无论是农业生存的持续发展,还是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关键取决于广大农民的正当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持续而有效的保护。农民权益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民的财产权。第二类是农民的政治权利。第三类是农民的社会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平等、独立和自由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市场主体应有的法律地位,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恰恰是实现各自正当权益的基本保障和前提。但是,在中国长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现实条件下,农民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正当权益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护。面对这种情况,法律作为一种利益调控机制,它在保护农民正当利益问题上应当有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就是保护了农民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说,也是保护了农业生产力。
二、法治建设必须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认和维护,才能获得稳定长期的保障。保障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是农业立法的基本宗旨,也是农业法所肩负的第一任务。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都必须体现这一基本精神。当然,通过法律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并不是仅仅意味着将农业的基础地位通过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就完事,更重要的通过一系列更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将农业的基础地位切实建立在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上。也就是说,要通过立法,正确处理农业和其他产业的关系,防止在发展其他产业时,造成对农业的侵害;通过立法,确立各种有利于调动农业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增加农业投入的农业发展激励机制,使农业的发展始终充满活力;通过法律,建立和巩固农业产业保护机制,保障各项农业产业保护措施和保护政策能够得到充分落实。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农业立法的实施机制,保证各项体现农业基础地位的立法得到切实的实施,使农业的基础地位真正获得法律的保障。
三、法治建设必须构建农村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法治环境
城乡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差别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大社会问题,由此形成了一整套城乡隔离制度,例如户籍制度,粮食供应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等,这就把中国居民分成城乡两个群体。因此,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是新农村建设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这就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至关重要的是要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通过提升农村在权力义务的法律配置中的地位和比重,在不损害城市发展的前提下在市场准入、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社会分配与保障等方面给农民社会以适当的倾斜。通过这些制度和措施,形成农村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法治环境。
四、法治建设必须把国家对农业的干预纳入法治化轨道
当今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不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实行某种程度的干预。我国的实践也证明,政府对农业的适度干预是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基本保证。但是,政府不合理的干预也会给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必须对政府干预农业经济的行为进行有限的法律约束。法律约束并不仅仅意味着对政府干预农业生产经营的限制,而且也应包括对政府合法干预的督促和保证。
参考文献《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Ⅶ 为什么说农村是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

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效显著,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自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总体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农村法制宣传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学习积极性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农村普法宣传仍是法制教育的薄弱环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家“五五”普法20多年的发展进程,在明确提出“法律进乡村”的大背景下,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还是有了一定的提高,更多的农民百姓认识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他们需要更多的法律化解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纠纷,促使其学习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农民接受法制学习教育的机会总体来看还是比较少,农村法制宣传存在“死角”
,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制需求与落后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矛盾。
(二)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

大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我们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选票,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屡发生。他们不知道这样滥用自己权利的后果是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损坏自己的利益告终,而这种权利、义务意识的浅薄最终不能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三)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存在误区。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法律意识维权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政府的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访的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三、问题存在原因
(一)主观原因:1、农民群众本身文化素质相对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村民对于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多的农村村民特别是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而留守家中更多的是老人、妇女和小孩。而这样的一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差,更甚者不识字的占据了绝大多数,他们不懂法律并且法律意识相当薄弱,所以这样的农村村民较少参与普法活动。正是由于他们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对法律缺乏信任感,从而不会应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2、镇、村虽然都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但法制宣传作为一种“软指标”做与不做在短时期也没有明显的效果。在一些村干部中,他们本身的法律知识就相当的薄弱,更别说让其带头学法了。所以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应付检查上。
(二)客观原因:1、封建文化思想在农民百姓脑中已根深蒂固。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广大农民思想观念中,权大于法的思想难以根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长期以来,就形成了政府的权利大于法律的思想认识。这种法律制度与封建文化思想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2、法制宣传队伍力量薄弱,经费缺乏。

目前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全国农村人口占据全国总人口的80%,如此庞大人口的法制宣传任务,仅仅让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担负,
普法职能存在严重不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法律维权意识的薄弱现象,影响农民百姓对法律的深入了解。
另外由于普法经费的缺少也影响着普法宣传工作。
3、普法宣传的形式单一,内容缺乏针对性。
首先,农村普法的方法比较单一,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通过挂横幅、贴标语进行宣传,往往造成农民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至于分发的宣传资料,虽然内容详细,但是受不同程度的文化影响他们不一定能够理解。其次,内容缺乏针对性表现在,没有对不同地区的农民百姓所需的法律知识进行认真的分类。

Ⅷ 新农村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介绍:

(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建设,主要指在全面发展农村生产的基础上,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2)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建设,主要指在加强农民民主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和农村法制建设,引导农民依法实行自己的民主权利。

(3)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化建设,主要指在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体现农村地方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4)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社会建设,主要指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公共事业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农村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期实现农村幼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愿望。

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中心环节,是实现其他目标的物质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好比修建一幢大厦,经济就是这幢大厦的基础。如果基础不牢固,大厦就无从建起。如果经济不发展,再美好的蓝图也无法变成现实。

生活宽裕,是新农村建设的目的,也是衡量我们工作的基本尺度。只有农民收入上去了,衣食住行改善了,生活水平提高了,新农村建设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乡风文明,是农民素质的反映,体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只有农民群众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崇尚文明、崇尚科学,形成家庭和睦、民风淳朴、互助合作、稳定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新农村建设才是全面的、完整的。

村容整洁,是展现农村新貌的窗口,是实现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呈现在人们眼前的,应该是脏乱差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治理、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民安居乐业的景象。这是新农村建设最直观的体现。

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政治保证,显示了对农民群众政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只有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真正让农民群众当家做主,才能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真正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

(8)新农村法制建设扩展阅读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实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质是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全面进步,以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

1.农村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农村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符合自身发展的措施,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3.坚持对内进行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坚持开放,充分吸收和利用外来的资金、人才以及一切可利用的先进文明成果来发展自己;

4.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

Ⅸ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治内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历史任务,正在变化和发展中的中国农村,再次成了整个社会关注的新热点。政法综治工作在这一热潮中必须做到拓展视野,创新思路,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农村平安创建为目标,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努力开创政法综治工作新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丰富内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拓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二十字”方针,全面、科学地概括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丰富内涵,勾勒出了一幅令人向往的现代化农村的美好图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把农业和农村工作放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更加突出位置,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农村的小康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保障农民的权利,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创建和谐农村,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了政法综治工作光荣而神圣的使命。政法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创建社会秩序的主要职能机关,在发挥法律保障与法律服务作用的同时,必须增加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功能,担负起维护稳定和捍卫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重任。

二、认清形势,准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政法综治工作的新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突出的特点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富足,每一个方面都与政法综治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我国正处于“十一五”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开局时期,这既是经济体制转型期、经济结构调整期、加快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高发期、社会问题的复杂期。当前农村基层出现了一些不利于稳定的因素和影响平安建设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农村土地问题。农村土地问题是近年来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造成农村不稳定的根本原因。主要有几方面:1、征用地补偿标准低,截留或移用土地补偿款现象突出。2、征地程序透明度不高。3、非法使用土地问题突出。4、征地后对失地农民安置手段单一。二是农村集体经济问题。三是社会治安问题。四是基层组织建设及干部作风方面问题。五是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从近年泉州实际情况看,虽然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群众满意率不断上升,但影响农村发展的不安定、不和谐因素依然存在,抢劫、抢夺、入室盗窃等侵财性犯罪案件仍居高不下;破坏农田基本设施、销售假冒农用物资等案件仍然存在,因山林地界、拆迁改造和民间矛盾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阻碍了和谐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政法机关要深刻认识当前政法综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准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政法综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是要提升对政法工作的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政法综治工作带来了新的理念、新的认识。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看,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三农”问题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在城乡之间,贫富之间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出来。可以说,没有农村的小康,就不会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村的和谐稳定,就不会有全国的和谐稳定;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会有全国的现代化。只有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二是要拓展政法工作的视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把政法综治工作的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调动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稳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新形势下的政法综治工作任务和职能有新的思考、新的认识,自觉地把政法综治工作置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这个总要求中来思考和谋划,把促进新农村建设作为政法综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要创新政法工作的思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是“新”。政法机关必须团结“新农村”这一核心,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倾斜,向一线倾斜。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进来,坚持专群结构、依靠群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一切积极因素调动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宏伟目标上来。

四是要提高政法工作的能力。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政法机关必须增强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分析判断复杂形势、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社会管理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疏导群众的工作能力。提高“四个能力”是政法综治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政法综治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

三、发挥职能,全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政法机关的根本职能是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要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实践,就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切入点放在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上,把着力点放在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上,把落脚点放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上,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紧紧围绕农村平安创建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农村各类不和谐、不稳定问题,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心平气顺、安居乐业。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石。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问题的社会,而一个能够及时化解纠纷、缓解矛盾、疏导情绪、理顺心气,确保矛盾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加快的特殊时期,农村滋生矛盾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对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政法综治部门要注意研究其规律、特点,切实增强预见性、前瞻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善于用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努力把握好维护群众利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结合点,做到既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切实维护好农村社会治安、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突出治安问题,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感。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一个和谐稳定社会的基本构成要件。从当前农村治安状况看,农村的违法犯罪问题既有与城市违法犯罪问题的共同特征,又有农村自身的特点。影响农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入室盗窃、抢劫、抢夺、地方流氓恶势力、制假贩假等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政法综治部门对这些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切实把农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势头压下来,确保刑事犯罪案件发案不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和震荡,始终保持农村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激发农村社会的创造活力。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民主诉求不断增强,对政法工作最集中、最强烈的愿望越来越倾向于要求政法机关公平地对待各类主体,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和执行,在司法活动中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文关怀。这就要求政法机关要深入地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强化对公民和社会的保护与服务意识,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政法工作的职能。不但要通过打击犯罪、加强治安管理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受理群众求助、提高司法效率、及时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充分发挥政法工作的保护与服务职能。树立起“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执法平等”和“执法最佳效益”的理念,努力做到依法打击与依法保护并重、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并重、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并重、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自觉地把政法综治工作纳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中去思考,纳入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推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农村基层各项工作纳入到法治化管理的轨道。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基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始终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是实现和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培训,有效保障农村各项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事件的发展。要结合当前“五五”普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农民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农村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制建设,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治来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政法机关必须树立长期奋斗的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政法综治工作,深化农村平安建设,共同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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