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一二三四六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是什么
“一”就是一个总目标,即争创一流金融机构;
“二”就是双稳的经营理论,即稳健经营,稳内步发展;
“三”就容是三项经营原则,即风险防范优先,注重经济效益,持续协调发展;
“四”就是“四个面向”的市场定位,即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
“六”就是六大建设,即信用工程、制度规范、电子网络、督查体系、队伍素质和企业文化。
“一二三四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是全省信用社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实践探索的归纳,是从实际出发,对科学发展观、新农村建设和创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方针战略的贯彻和细化,符合形势发展要求,符合信用社自身特点,必须长期坚持下去,积极主动地抓好落实。
『贰』 如何实现农村信用社稳健审慎经营
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实现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农村信用社50多年的发展历内程给我们留下容了很多经验和教训。大家可以清醒地看到:造成我省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低、历史包袱重、经营效益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过去我们在经营管理中,依法合规意识不强,审慎经营观念淡薄。省联社成立后,依据国家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按照这些规章制度办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特别是一些人为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联社主任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的重要性,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带头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带头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把各项规章制度实实在在、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特别是信贷管理,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依规照章办事,尽可能把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稳健运行。
『叁』 农村信用社成立于哪一年
成立于1950年。
从建国初期到1958年大跃进前,是农村信用社的普及和大发展时期。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提出首先在华北试办信用社(部)。1951年5月,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人行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等。
1955年人行又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新的政策环境下,一场合作金融发展热潮在全国迅速掀起。到1957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达88368个,存款20.6亿元,社员股金3.1亿元。
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行社脱钩前,是农村信用社的恢复和发展时期。1984年,国务院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决定恢复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
(3)对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评估扩展阅读:
2000年,经国务院同意,人行在江苏省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并在常熟、江阴、张家港三地组建了股份制农商行。
同时,全国还试点组建了京、沪、渝、津、宁5家省级联社,创建了浙、川、闽、黑、陕5个省级协会,组建了65家地市级联合社。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进行了全方位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肆』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处理办法》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两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3至4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并且其工资标准按人事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对应给予撤职处分,但责任人没有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期较长)以上刑事处分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为半年,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一年至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报市联社审查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 各级联社从防范和警示的目的出发,可以对所辖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依据本办法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系统工作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以外,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发放75%的基本工资,第七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年期满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没有前款所列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或失察责任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违规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营业单位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的,偏听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参加研究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年末擅自超存贷比例或者超限额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拆借、债券融资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的;
(二)违规从辖区外拆入或者向辖区外拆出资金的;
(三)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挪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四)违反规定,利用信用社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第二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咨询组织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报批、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在“双摸底”过程中,不深入基层调查,凭空捏造填制摸底表,凭此发放资信证的;
(二)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社贷款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二十九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第三十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二)对不同意的报批项目未按规定反馈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审查通过调查责任人、管户责任人及第一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三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发放冒名、顶名贷款的;
(七)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审批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违反规定,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的;
(三)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
第三十六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管户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信贷指标弄虚作假,支农措施不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
(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以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贷款使用情况、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的;
(七)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
(八)向贷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资信证》年检的。
第三十八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或未按照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借新还旧业务的;
(五)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六)违反规定核销贷款呆账和利息坏账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
(八)向贷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三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收回贷款本金或利息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的;
(二)实施以资抵债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第四十一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因失职造成信用社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的;
(二)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
(五)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七)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或超越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三)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资产的;
(四)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五)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询私舞弊的;
(六)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第四十四条 在处置和监督管理经济实体及权益性投资工作中,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债权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信用社债权,制止企业逃废信用社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原贷款资料、有关核销资料未专户登记、入档和保管的;
(二)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三)为掩盖责任,对应核销的其他损失,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采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或其他虚假手段,申报呆账贷款或其他损失核销的;
(二)违反呆账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三)核销工作中超越权限审批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核销工作中泄漏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二)核销后收回呆账贷款,不入帐的。
第四节 违反储蓄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现金交接没有按券种登记的;
(二)业务人员进行交接班时未作交接登记,或违反规定调剂现金、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
(四)违反“实名制”规定办理储蓄账户开立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的;
(五)办理储蓄账户当日存入款项的取现和转帐业务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六)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未按规定操作的;
(七)业务专用章未按规定移交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规使用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等账证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泄露储户存款秘密的;
(二)明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三)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挪用备付金的;
(二)没有据实开立存款证明书的;
(三)虚开存单(折)的;
(四)贪污利息、挪用储户存款的。
第五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三)无特殊原因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四)不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双人管库的;
(五)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按日轧账、总分核对(使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
(六)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
(七)白条顶库、假币抵库、票据抵库的;
(八)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临时离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不入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营业终了,未将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的;
(十)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十一)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者在抵制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二)因严重失职或保管不当致使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虚报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储蓄存款等违规操作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
(二)挪用库款、有价单证的;
(三)经营收人未列入会计账册的;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第六节 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本币账户或开销户手续不齐全、印鉴卡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以及预留印鉴变更不按规定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者查询、查复中互相推倭,差错处理不及时的;
(三)不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发生印、押、证丢失的;
(二)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办理票据付款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盗用往来资金的;
(二)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
第七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保管、运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未做到逐份销号、登记的;
(四)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
(五)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信用站除外),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
(二)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现金管理的;
(三)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二)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三)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第八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的;
(二)固定资产处置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出售、报废车辆的;
(六)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固定资产购建中,投资额超过批准额的;
(二)对建筑、安装、维修工程和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物品,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采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发布中标结果的;
(四)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者购置建设项目的;
(二)在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四)开标前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的;
(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六)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第六十七条 在购建固定资产、物资采购、设备维修、保险与索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从中渔利或收受回扣占为己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
(二)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
『伍』 如何做好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
随着改革的春风,农村信用社开启了崭新的一页。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而言,希望与困难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信用社要稳健发展,适应当前新形势,基层信用社“当家人”的素质、责任心、心态尤为重要,对一个信用社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信用社主任要树立经营意识 效益是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实力、形象、声誉的象征。作为一名信用社的班长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如果信用社不具备一定的盈利水平,就会弱化市场的竞争力,影响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会消弱防范化解自身风险的能力,会使增资扩股工作缺少动力,影响社员入股的积极性,不利于信用社调整信贷结构,更好的为“三农”服务,也不利于信用社加强经营管理。因此,信用社主任必须牢固树立“效益兴社”“的意识,处处、时时、事事讲求效益。只有这样,才能多方面增收节支,使信用社沿着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运行。 二、信用社主任要确立两个观念 作为主任,首先要有开拓创新的观念,适应新的形势,熟悉新的业务,牢固树立市场意识,时间意识,绩效意识,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大力拓展中间业务,拓宽服务范围,走综合化多功能的路子,为企业和农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其次,要确立优质服务的观念。金融业是服务行业,竞争的焦点就是服务。信用社要提高服务品位,档次。一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客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观念;二要健全服务体系,如电话银行、ATM机,建立多功能的代办站;三要创新服务手段,参加全国特约汇兑,开通省辖范围内的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等;四要完善服务设施;五要改进服务方式,变被动为主动,变模糊为透明;六要美化服务环境,作到门面宽敞,装潢高雅。 三、作为一名信用社主任要具备三种能力 首先,要具有较好的心理品质,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要具有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能吃苦耐劳,高度负责,认真抓好本社的经营和管理工作;要具有敏捷的思维和应变能力,面对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大潮,审时度势,排除干扰,保证信用社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要具有管理者的气质,善于观察分析问题,善于积聚别人的智慧,善于冷静的处理问题,而不计较个人的恩怨得失。 其次,要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及金融法律法规。信用社主任既要增强知法,守法,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又要依法维护信用社自身的合法权益。要熟悉金融理论和信用社的业务知识,各项操作规程,具有较好的业务专长和组织领导能力,做到懂会计能查帐,懂统计能分析,懂法律会管理,懂微机能应用,懂写作能综合。 再次,要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信用社主任必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行情,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把握信贷的投向,决定资金的运用途径。在内部管理上,要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实现稳健经营。要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减少非盈利性资产的占用,提高资金运用率。要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充分挖掘内部潜力,要不断完善内部机制,加强岗位监督与制约,确保不出任何事故。要建立健全经营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激励机制,长计划,短安排,使本社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条理化。只有这样才能在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在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作为信用社主任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信用社主任是一个管人管钱管事的操心官,责任大,“上边千条线 ,下边一根针”,方方面面都重要,忽视哪个也不行,上下左右都得兼顾。因此,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一要处理好与驻地政府的关系;二要处理好与联社的关系;三要处理好与企业单位客户的关系;四要处理好与镇直单位的关系,如财政、税务、工商、人行等职能部门,经常与他们沟通和汇报工作,征得他们对信用社工作理解和支持,消除不必要的隔阂和麻烦,为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作为信用社主任要做好五个结合 一要进行思想教育与组织有益的活动相结合。信用社主任要把握好职工的思想脉搏,不拘形式,不定场合,因人而异的进行谈心,开展双向交流,要针对年轻人的特点发挥“五小建设”的作用,经常性的举办健康有益的活动,陶冶职工的情操,增强职工的向心力,凝聚力。 二要弘扬先进与适度批评相结合。对待职工要一分为二,实事求是,正确看待功过长短,善于发挥个人的长处,挖掘其潜能,调动工作积极性。一方面要大力弘扬先进,树正气,树典型,另一方面对后进在职工谈话中有针对性的指出缺点和错误,使其尽快克服并不断总结提高。 三要关心人与理解人相结合。对职工的实际困难要关心,尽可能的帮助解决。对职工的缺点和错误已经认识并改正的要给予理解,一有进步要及时鼓励,感召有错误和缺点的职工。 四要尊重人与理解人相结合。每个职工都有自尊心和上进心,所以主任在批评职工的缺点,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要讲究方式方法,切不可讽刺、挖苦、揭老底,要使受批评者乐意接受,口服心服。 五要会议教育与个别谈心相结合。职工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在会议上解决,个性问题最好通过个别谈心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密切主任与职工的关系,融洽相互间的感情,使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全心全意的开展业务经营。 六、作为信用社主任要坚持六个带头 一要带头勤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二要带头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三要带头遵章守纪,与职工一视同仁,不要把自己凌驾于政策、原则、制度之上。四要带头开展各项工作,如打扫卫生,值班守库等,时刻当好排头兵。五要带头廉洁奉公,严于律己,洁身自好。六要带头勇挑重担,主任既是指挥者又是执行者,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不令而行”,才能促进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陆』 山东农村信用社和山东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什么区别吗,
回答你的问题:他们是同一家,只是文字表达上的不同,其实是一样的。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最早成立于1951年,经历了60多年的风雨历程,因农而生,伴农成长,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在新中国各个历史时期,为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山东省联社成立后,引导全省信用社坚持“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经营理念和建设“地方性、社区性的股份合作制零售银行”的发展方向,不断向一流金融机构迈进。
全省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大力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推
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户联保贷款,强制推行贷款证和贷款上柜台,努力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支农服务功能,真正成为支农的主力军和联系“三农”的金融纽带。到2006年末,全省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1780亿元,占全省农业贷款的95%,农业贷款余额、增加额等5项指标连续3年位居全国同行业第一位。
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农村信用社将努力争取用5-6年的时间,建成规范化的现代银行机构,为新农村建设和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2006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果,主要经营指标创历史最好水平。到2006年12月底,全省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343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可达2699亿元,全年实现账面利润35亿元。存、贷款余额稳居全省各银行类金融机构首位,全国同行业第三位。
『柒』 如何做好农村信用社员工的人事管理工作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内部改革不断深化,服务功能日趋完善,营运能力持续增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项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因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地域环境、服务对象和历史因素等多方面影响,农村信用社仍面临很多突出问题,既面临外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同时又存在着内部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如何控险防案,是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以人为本,围绕思想、制度、监督、激励、约束几条主线,协调联动,是构建农村信用社控险防案的长效机制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全员控险防案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当前,农村信用社很多风险的产生都是源于信用社员工责任意识差,没有爱岗敬业;道德意识差,利用职务岗位之便谋己私利;风险意识差,漠视岗位之间的约束控制;法纪意识差,意气用事违规操作。从思想教育入手,切实解决信用社员工存在的思想问题是信用社控险防案的思想基础。各级信用社领导者要做爱岗敬业的表率,做遵守职业道德的楷模,做遵章守纪的典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引导带动全体员工。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不流于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风险警示教育、法规法纪教育,不能把教育活动看作可有可无,可做可不做之事,不能把教育活动只挂在嘴上而不落实在行动中。要通过多形式多途径的教育,让员工真正树立“社兴我荣,社衰我耻”的理念,激发员工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事业观,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爱岗精神,强化员工风险意识和法规法纪观念。同时要为思想教育提供足够的物质支撑,让员工真正对信用社事业忠诚负责,真心愿意为信用社发展尽心尽力。 二、着力内部控制,强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经过近些年的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但是,制度执行力仍有待加强。一是要树立制度先行的理念。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新产品的经营,新业务的拓展,都必须先有规章制度,在制度设计的框架内运行。二是要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用社经营形势的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规章制度该废止的要及时废止,该修订完善的要及时修订完善,让制度做到与时俱进,力求制度设计科学合理。三是要细化岗位职责、业务操作规范和行为管理办法。让干部职工明确自己的权力和职责,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会有什么后果;使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各个工作环节、各项业务操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真正形成责权明确、制约有效、奖罚分明的高效控制体系。四是要强化制度执行。现在发生的很多案件,不是因为没有制度,而是因为制度没得到有效执行,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要强化员工的制度执行力,不能用同志之间的信任代替了规章制度;要树立执行制度既是对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别人负责观念,树立正确的同事观、朋友观;让规章制度在思想上、行动上落到实处,发挥其控险、防案、保安全、促发展应有的效能。 三、突出防控重点,加强风控薄弱环节控制 要抓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当前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风险很多,但有两个方面的风险控制应进一步加强。一是信贷风险。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信贷风险,既有政策方面的,又有市场方面的;既有道德因素,又有操作因素;既有外部信用环境层面的,又有内部管理层面的;信用社经营环境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增加了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和防控的难度。要解决好信用社信贷风险,关键还是在于人的因素,在于各级管理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配备,特别是信用社主任的配备。相同的经营政策,类似的经营环境,不同的信用社主任却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经营结果。以代县农村信用社为例,全县共设有16个分支机构,而农村信用社的大部分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贷款和存款业务等,大都分布在这16个机构中。试想,一个信用社的核心人物“主任”不配备好导致管理不到位、经营不善,信用社会面临多大的经营风险?一个合格称职的信用社主任,辅之以制度规范、检查监督和有效的激励约束,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应该能得到有效防控,业务也能得到有效拓展。二是网络科技风险。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网络科技已广泛运用于信用社各项工作之中,如信用社支付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还有很多的应用系统等等。相对于传统业务风险而言,网络科技产生的风险对信用社有更大的杀伤力。当前对网络科技风险关注度不够,但就网络科技现状及其可能产生的破坏力而言,是信用社风险防控的薄弱环节,应作为当前控险防案的重点。 四、推进岗位监督,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 监督是为了更好的执行。现在农村信用社有多种监督形式,除了外部有关职能监管部门的监督外,还有信用社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包点监督,分业务线条的督导监督,专业内审队伍的审计监督,岗位之间的制约监督,本机构负责人的管理监督等等,逐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式、全方位监督格局。为提升监督效果,有两个方面要进一步强化:一是岗位之间的制约监督。这种监督应是信用社监督工作的核心,必须用力推进,增强其有效性。 岗位监督是我们工作中最常见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的监督,能够实现时时监督,连续监督。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自我约束制度;规范岗位之间的衔接程序,建立岗位互控制度。要激发各岗位之间的互控意识,规范岗位之间的制约监督行为,发挥岗位制约监督效能,特别是增强信用社一线业务岗位制约监督的有效性,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岗位监督到位了,同时就节省了信用社大量的监督管理资源。二是专业内审监督要抓重点,提升监督效能。现在地市联社按照10个信用社配一名审计员,县联社按2-3个信用社配一名审计员的标准,分别成立有稽查中队和小队。这一支队伍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一把利剑,突出重点,不能面面俱到;要掌握监审工作的主动性,不能当临时的救火队员;要做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医生,发现问题,解剖问题;通过有效监审促合规稳健经营。 五、打造企业文化,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 控险防案需要正向激励。正向激励是要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通过物质、精神等多层面的方式方法,全面激励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企业和员工价值的提升。当前,农村信用社要以打造企业文化为核心,对现有的正向激励政策进行系统化,完善化。一是思想工作机制。思想工作是管理要素之一,应受到充分重视。要将员工思想工作科学化、程序化纳入信用社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不要为应付检查而做些流于形式的思想工作。要切实帮助员工提高工作能力,改善工作习惯,妥善解决员工工作中的困难和思想上的问题。培养员工团队意识,激励员工奋发向上。通过民主生活会、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倾听员工对信用社经营管理的想法,让员工真正感觉到自己是信用社的主人。二是奖惩工作机制。按照实事求是、标准统一的原则,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对员工进行内部评价。对成绩突出、工作创新、管理规范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精神上、物质上和政治上的多重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给予精神上、物质上和政治上的多种惩罚。三是人才培养、选拔和任用机制。培养人才和选拔人才是激励人的重要手段。作为基层信用社最重要的是做好人才的发现和推荐工作,给员工以提拔升迁的机会。建立信用社与员工“共同成长、共同发展、共创未来”的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完善淘汰、辞职、解聘等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将能做事、敢做事、做好事的年轻人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学习业务经营与管理,让他们有紧迫感、责任感,为信合事业尽职尽责;要积极鼓励年轻人到艰苦的地方去锻炼,磨练他们意志,培养吃苦耐劳精神。对于那些表现突出,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进取精神的年轻人要大胆提拔、破格起用,为其施展才华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四是绩效工资机制。理想的工资制度不仅有助于吸引人、留住人,而且能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激励员工取得良好的绩效,也使信用社获得更大的利益。五是构建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员工利益,更是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信用社要引导员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保护员工各项权益,让员工对信用社有归宿感。 六、严格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违纪 有章必行,违章必究。一方面,要科学制定风险责任认定及处理的办法,力求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对出现的风险问题和违规违纪问题应该追究哪些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同风险情况、不同的违规问题和不同的责任人员应如何追究、如何处理,都要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并让全体员工所熟知。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持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对经营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严肃处理;对重大案件,特别是形成重大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有关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同时要把案件防范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与其评级、晋升和效益工资挂钩。要通过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和实施严格的风险问责,促进广大干部员工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增强按章规范操作意识,有效防范农村信用社的案件风险。 七、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信用社要控险防案,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是要造就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过硬的干部职工队伍。一是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做好人才战略储备。通过营造优厚的政策环境吸纳优秀人才,留住高素质专业人才,不断优化农村信用社员工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二是加强现有员工队伍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培训教育体系,制定教育培训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分类别多层次地强化员工的培训,建立员工轮岗、交流、上挂下派等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员工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政治思想觉悟、道德修养和敬业爱岗意识。三是充实基层农村信用社员工队伍。通过向大专院校和社会招工、干部员工下派交流等方式,把一些思想素质好、有进取心的同志吸收补充到基层营业机构之中,不断夯实农村信用社队伍基础。 呵呵!!!有点话多了!!!谢谢你选择我的答案为最佳答案!!!
『捌』 网页怎样登录山东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
山东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
业务简介
个人手机银行(WAP)是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基于WAP技术,依托移动通讯网络,新推出的电子服务渠道,为您提供通过手机办理账户查询、卡内互转、贷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等非现金银行业务。使您随时随地7×24小时享受安全便捷地银行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2.业务开通
您需持有我行开立的、状态正常的银行卡,一部可以正常上网的手机。
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到签约账号所属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开通。
3.使用方法
打开手机的互联网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wap.sdrcu.com登录即可
详见:http://www.sdnxs.com/Info/2188073
『玖』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的简介
省联社于2007年8月10日揭牌成立,经省政府授权,省联社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辖属225个法人信用社,共384个营业网点,在岗从业人员3084人。截至2008年末存款余额158.62亿元,贷款余额90.52亿元。分布在海口、三亚等18个市县的213个乡镇。网点机构占全省银行业营业网点总数的30 %,是全省营业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
省联社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为主的金融系列产品,努力实现地方经济与地方金融良性互动;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为稳健经营提供保障。目前,市场份额逐步提高,经营水平迅速提高,支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2008年末,农业贷款余额35.82亿元,占全省各家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总数的88.9%,已成为地方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农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省联社目前主推的金融系列产品有大海借记卡、抵(质)押贷款、个人一抵通贷款、个人工资担保贷款、农垦职工安居乐住房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琼中小额信贷项目、格莱珉模式小额信贷项目等。
农信社正式揭牌成立已经有六个年头了,截至2014年4月18日,农信社总资产1300亿元,存款过900亿元,贷款过570亿元。业务类型众多,其手机银行业务,免费办理开通,随时随地可用手机进行转账,跨行跨省随意转,单笔5万,日累计20万,马上转马上到,零费用!起网上银行方便快捷,只要有一台电脑操作全搞定,无需出门办理业务。
海南农信,96588,贷款送到家!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唯一客服热线:96588!
『拾』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客户信息在综合系统里无法维护,新建客户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处理办法》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两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3至4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并且其工资标准按人事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对应给予撤职处分,但责任人没有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期较长)以上刑事处分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为半年,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一年至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报市联社审查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 各级联社从防范和警示的目的出发,可以对所辖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依据本办法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系统工作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以外,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发放75%的基本工资,第七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年期满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没有前款所列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或失察责任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违规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营业单位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的,偏听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参加研究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年末擅自超存贷比例或者超限额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拆借、债券融资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的;
(二)违规从辖区外拆入或者向辖区外拆出资金的;
(三)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挪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四)违反规定,利用信用社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第二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咨询组织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报批、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在“双摸底”过程中,不深入基层调查,凭空捏造填制摸底表,凭此发放资信证的;
(二)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社贷款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二十九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第三十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二)对不同意的报批项目未按规定反馈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审查通过调查责任人、管户责任人及第一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三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发放冒名、顶名贷款的;
(七)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审批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违反规定,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的;
(三)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
第三十六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管户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信贷指标弄虚作假,支农措施不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
(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以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贷款使用情况、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的;
(七)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
(八)向贷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资信证》年检的。
第三十八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或未按照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借新还旧业务的;
(五)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六)违反规定核销贷款呆账和利息坏账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
(八)向贷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三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收回贷款本金或利息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的;
(二)实施以资抵债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第四十一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因失职造成信用社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的;
(二)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
(五)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七)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或超越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三)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资产的;
(四)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五)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询私舞弊的;
(六)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第四十四条 在处置和监督管理经济实体及权益性投资工作中,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债权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信用社债权,制止企业逃废信用社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原贷款资料、有关核销资料未专户登记、入档和保管的;
(二)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三)为掩盖责任,对应核销的其他损失,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采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或其他虚假手段,申报呆账贷款或其他损失核销的;
(二)违反呆账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三)核销工作中超越权限审批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核销工作中泄漏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二)核销后收回呆账贷款,不入帐的。
第四节 违反储蓄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现金交接没有按券种登记的;
(二)业务人员进行交接班时未作交接登记,或违反规定调剂现金、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
(四)违反“实名制”规定办理储蓄账户开立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的;
(五)办理储蓄账户当日存入款项的取现和转帐业务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六)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未按规定操作的;
(七)业务专用章未按规定移交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规使用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等账证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泄露储户存款秘密的;
(二)明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三)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挪用备付金的;
(二)没有据实开立存款证明书的;
(三)虚开存单(折)的;
(四)贪污利息、挪用储户存款的。
第五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三)无特殊原因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四)不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双人管库的;
(五)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按日轧账、总分核对(使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
(六)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
(七)白条顶库、假币抵库、票据抵库的;
(八)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临时离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不入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营业终了,未将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的;
(十)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十一)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者在抵制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二)因严重失职或保管不当致使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虚报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储蓄存款等违规操作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
(二)挪用库款、有价单证的;
(三)经营收人未列入会计账册的;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第六节 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本币账户或开销户手续不齐全、印鉴卡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以及预留印鉴变更不按规定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者查询、查复中互相推倭,差错处理不及时的;
(三)不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发生印、押、证丢失的;
(二)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办理票据付款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盗用往来资金的;
(二)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
第七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保管、运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未做到逐份销号、登记的;
(四)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
(五)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信用站除外),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
(二)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现金管理的;
(三)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二)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三)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第八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的;
(二)固定资产处置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出售、报废车辆的;
(六)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固定资产购建中,投资额超过批准额的;
(二)对建筑、安装、维修工程和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物品,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采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发布中标结果的;
(四)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者购置建设项目的;
(二)在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四)开标前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的;
(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六)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第六十七条 在购建固定资产、物资采购、设备维修、保险与索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从中渔利或收受回扣占为己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
(二)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