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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农村改造名单

发布时间:2021-01-16 20:52:29

Ⅰ 重庆新农村建设规定建几层楼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中文名: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区域:重庆市
作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
文件号:渝办发〔2011〕372号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Ⅱ 重庆市最近几年有计划修新农村吗

重庆市最近几年是有计划修新农村的啊。

Ⅲ 2018重庆市农村拆迁政策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川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方案拟订、公告、听证、报批、补偿安置审核、协议签订、资金兑付、纠纷争议调解、信访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人房分离、按房补偿、以人安置”的原则办理,即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先对房屋进行补偿,再对人员实行住房安置;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只对房屋进行补偿。
第二章 房屋补偿
第五条 房屋补偿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为依据计算补偿。
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六条 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件1所列标准予以补偿。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圈舍和简易结构除外)按附件1所列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房屋;
(二)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但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自然灭失的房屋;
(三)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其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按本办法附件2所列标准补偿。
第十条对被拆迁房屋室内(外)不能拆除的装饰,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圈舍、简易结构除外)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面积量算,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被拆迁的征地安置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但未征地安置的人员;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户籍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三)项规定人员的住房,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偿。其中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建房的监管由各乡镇(街道)负责。
第十四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按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单位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再乘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附件1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的标准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住房安置对象所选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户的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若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每户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超过 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购买。
住房安置对象按就近安置面积选房后,剩余应安置建筑面积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
在安置房交付时,因户型设计限制或施工建设等因素,住房安置对象选购安置房面积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给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在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加购买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子女为城镇户籍人员,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优惠购房时,每人可申请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15平方米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户籍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统建安置房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无住房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附件1砖墙预制盖标准优惠购买住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类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时,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减去相对应的统建优惠购房标准再乘以该人员的应安置面积。
第十九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Ⅳ 重庆市2018年农村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有何文件

现在的农村,很多都在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很多地方都是不同的,那么专农村的拆迁补偿款是由哪属些费用组成的呢,一般情况下一个人能够拿到多少钱呢,今年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北京拆迁安置律师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农村土地拆迁赔偿款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

Ⅳ 重庆新农村建设补偿

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搬家补助费,3人及以下的每户8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户1000元。

(5)重庆新农村改造名单扩展阅读: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2、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3、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Ⅵ 本人现在是重庆市农村户口,居住地即将面临拆迁,若转城镇户口,5年之内拆迁赔偿是否仍按农村户口赔偿

拆迁补偿包括很多,如土地补偿、房屋等建筑物补偿、苗木补偿等等,针对“农回村人”的补答偿,有“耕地复垦基金”(指另行开垦耕地的基金)一般不发给农民个人,另有一项叫就业基金(指没有可开垦的耕地,农民无法再种地,只能从业其他),但是这两项额度都很少。有一个关键的环节您没说清楚——您转为城镇户口以后,村里是否收回了您的土地(我国绝大多数村组织都不收回,这叫“生的不填,死的不减。”),苗木、房屋等是否还属于您的,换句话讲,有什么就补什么。如果什么也没有,单就“农村人”本身就没多少补偿项目,您若转为城镇户口以后,估计连就业基金或耕地复垦金也没有了。

Ⅶ 重庆市2018年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Ⅷ 重庆农村房子折迀过后还可以另外修建吗

不可以了,你那房子已经是别人的了,国家以给了你赔偿款了,只只能去其它地方买房子了,所以重庆农村房子折迁后就不可以另外修建了。

Ⅸ 谁知道重庆市最新的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

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主城区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 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含北部新区)。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渝府发〔2005〕67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Ⅹ 重庆市农村房屋赔偿2019年的政策文件号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费是不同的,同地区房子结构不同补偿的费用也是不同的,建议根据自己房屋情况咨询征收部门,感觉不合理的地方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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