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现在农村宅基地拆迁,什么补偿标准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
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由于现在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预留的机动地面积很少了,所以在未来宅基地的审批会很难。现在农村建设正在朝着新的面貌去发展,也就是新农村的建设,所以对于土地的保护会越来越强。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金扩展阅读:
宅基地新规:
2019年9月,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政出炉,将在盘活资源同时坚守底线。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同时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通知》同时提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㈡ 毕业班学生入伍 政策
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入伍无专业限制 大三生可应征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日前就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进行答问。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没有专业限制,符合身体条件、政审条件的都可以报名应征。
此外,具有本科学历的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答问明确“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应征入伍的毕业生男性身高要求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就业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答问就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进行了详细说明。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按部队生长干部条件招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招的士官,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答问还明确,高校毕业生因本人思想原因、身体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补偿或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新网6月24日电)
教育部:已签就业协议大学生入伍不算违约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日前就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进行答问,签就业协议大学生入伍不算违约。
答问明确,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需要变更就业协议,不属于违约。
答问称,依法参军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用人单位要依照《宪法》、《兵役法》等规定,支持本单位员工依法服兵役,并落实好他们退役后的安置工作。高校毕业生要和用人单位及时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工作安排。
应届毕业生入伍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须呈阴性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日前就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进行答问,毕业生入伍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须呈阴性。
答问明确,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路勤岗位视力标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教育部:大三学生可应征入伍 服役完后可复学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日前就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进行答问,大三学生可以应征入伍。
答问明确,大三学生,可以作为毕业班学生在今年冬季入伍,在6月底前在就学学校完成兵役登记和预征对象确定工作,户口在学校所在地的,年底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检政审和批准入伍,服兵役可以视为实习,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的,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也可以作为在校大学生入伍,服现役完成后复学继续完成学业。
中国出台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 政府补偿学费
“八大政策”“四大亮点”——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新华网北京6月11日电 记者11日从教育部获悉,为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教育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安部等部门以空前力度出台八方面优惠政策,鼓励更多有志青年投身军营报效祖国、成长成才。
这八方面的政策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在5、6月份进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将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这些优惠政策力度大,措施实,凸显了四个方面的亮点:首先,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相当于免费上大学。国家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此次的代偿对象范围广泛,包括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应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入伍之初就可一次性获得每人最多2.4万元的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
第二,高校毕业生参加预征不影响其就业。国家制定的预征政策充分尊重和保护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权利,即参加预征的毕业生经过体检、政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仍然可以选择就业;对于离校时户籍已迁回原籍、但未能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如落实了新的就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户档迁转手续。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办理户档迁转手续。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第四,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享受更多升学优惠。日前,教育部已经制定了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退役后升入本科学习的实施方案。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退役后,可持相关证件,按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规定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校专科起点升本科学习,或者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的规定报考普通高校专科起点升本科,并享受招生计划单列、单独划线、按计划数录取的优惠政策。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教育部要求各地高校通过校园网络、校报校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毕业生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特别针对在外顶岗实习的高职高专毕业生,要确保通知到人;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与当地征兵办公室紧密配合,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动员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后续服务到位。
据悉,教育部与解放军总参谋部已组织督查组分赴7大军区督查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目前已有很多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报名预征。希望广大有意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及时到学校武装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参加预征报名。
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
为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教育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安部等部门日前出台八方面优惠政策,鼓励更多有志青年投身军营报效祖国、成长成才。
据悉,这八方面的政策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在五六月份进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将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优惠政策力度大,措施实,凸显四大亮点。首先,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相当于免费上大学。国家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入伍之初就可一次性获得每人最多2.4万元的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其次,高校毕业生参加预征不影响其就业。参加预征的毕业生经过体检、政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仍然可以选择就业。第三,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户档迁转手续。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办理户档迁转手续。第四,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将享受更多升学优惠。
这位负责人说,教育部已经制定了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退役后升入本科学习的实施方案。(光明日报 记者 王庆环、姚晓丹)
具体政策
近期,为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教育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安部等部门以空前力度出台八方面优惠政策,鼓励更多有志青年投身军营报效祖国、成长成才。
这八方面的政策是:1.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在5,6月份进行;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将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3.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4.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5.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6.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7.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8.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这些优惠政策力度大,措施实,凸显四大亮点:
1.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相当于免费上大学。国家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此次的代偿对象范围广泛,包括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应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入伍之初就可一次性获得每人最多2.4万的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
2. 高校毕业生参加预征不影响其就业。国家制定的预征政策充分尊重和保护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权利,即参加预征的毕业生经过体检、政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仍然可以选择就业;对于离校时户籍已迁回原籍、但未能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如落实了新的就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户档迁转手续。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办理户档迁转手续。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4.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享受更多升学优惠。日前,教育部已经制定了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退役后升入本科学习的实施方案。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退役后,可持相关证件,按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的规定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校专科起点升本科学习,或者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的规定报考普通高校专科起点升本科,并享受招生计划单列、单独划线、按计划数录取的优惠政策。
当前,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教育部要求各地高校通过校园网络、校报校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毕业生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特别针对在外顶岗实习的高职高专毕业生,要确保通知到人;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与当地征兵办公室紧密配合,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动员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后续服务到位。据悉,教育部与解放军总参谋部已组织督查组分赴7大军区督查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目前已有很多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报名预征。希望广大有意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及时到学校武装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参加预征报名。(教育部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㈢ 四川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到底四川那些城市已经在执行呢
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的今天,农村社会保险越来越受到政府、理论界和广大学术界的关注。郑功成(2002)认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停滞潜伏着巨大风险,主张分类分层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宜“进”不宜“退”,宜早不宜迟。“进”应该是正视现实,在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基础上循序渐“进”,而不是不顾客观情况一哄而上(王芳、王天意,2005)。鉴于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计划生育对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故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中,在重视社会救助的同时,要把社会养老保险作为重心来抓(刘书鹤,2001)。东部地区基本上具备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中西部地区个别省份具备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合理的方案是在中西部选择部分发达地区试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王国军,2002)。本文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做一综述,去粗取精,以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
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多数学者均认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推行这一制度的条件,但也有少数学者持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尚不具备。有代表性的观点出自何文炯等(2001)。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于农民,都是处在该国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工业化由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能反哺农业时期。这时,国家综合实力增强,农民收入大大提高,农民人口相对一国人口总数已不占绝对多数。而目前,中国农村多数地区仍处于相对封闭的小农经济阶段,且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差距过大,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他们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全国而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然后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不管是发达的农村地区还是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都应建立综合性、多渠道的养老保障体系,以对付农民的老龄化风险。梁鸿(1999)在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因素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中国政府财力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根据“发展优先和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必定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福利病”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再加上中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又已达到相当程度,因此,现阶段中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
第二种观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已经具备。卢海元(2003;2004)认为:①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2001年,以美元计价,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185元)已经超过欧洲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最高水平(爱尔兰,1998年为9580元)。即使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2001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已经达到5774美元,也超过了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时。2002年,中国农业GDP比重已经下降到15%。可以说,中国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目前已经基本具备。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战略条件基本具备。首先,中国GDP将突破10万亿元,财政收入也突破1.7万亿元,经济发展已经上了一个大台阶,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备。其次,由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中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农村,已经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再次,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一方面打破了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这些都要求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后,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严格限制使用农产品价格保护等与之相抵触的农业政策。为避免农业受到重大打击,为避免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中国应该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对农民实施更有效的保护。不失时机地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认为,农村能否顺利推行社会保障,归根到底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有可靠而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保障;其二,农民有较为强烈和广泛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前者是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硬件”,是物质基础,后者则是一种软件,是顺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氛围。基于此,他们指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得中国农业产生了巨大的质的飞跃,已初步具备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首先,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为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农业劳动者收入的提高使得农民具有了较为强烈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再次,存在通过国家政策性调节措施(向高收入阶层征税和在国家财政中设立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直接拨款)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可能。
二、政府责任
不能以政府对农村居民没有承诺为借口来拒绝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郑功成,2002)。陆解芬(2004)认为,政府必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运营中起主导作用。具体而言,政府的责任主要可分为:第一,政策责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财政责任。一项社会政策的执行,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支持,其中,财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保证。李迎生(2005)认为,政府担负着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并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当前,为保证政府切实地履行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职责,需要纠正认识上的偏差——对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趋势应有正确的认识和合理的估计,以及实践上的偏差——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
三、模式选择
建立和完善以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各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坚持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是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新创造(赵瑞政、王爱玲、任伶,2002)。
第一个观点:分类分层。郑功成等(2002)认为,一个较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对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进行分类处置,优先考虑已经非农化、城市化的农村户口劳动者,优先考虑响应国家号召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优先在发达地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及其他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先行一步。郑秉文等(2001)认为,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模式,要做到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序发展。还有人认为,中国应该改变目前农村既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实施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农村中等收入地区,农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养老金产品来实现。总而言之,在一种渐进的动态整合中,逐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统一(陈志国,2005)。
第二个观点:“三结合保障”。杨翠迎(2005)认为,面对庞大的农村人口群,单纯地靠哪一种养老方式都难以担此重任。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养老三种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而且重点在于解决养老资金来源的问题。从长远来看,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必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袁春瑛等(2002)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多管齐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得以发挥,并在此基础上立足各地实际,分类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养老三者结合起来,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种理性选择。有学者认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然要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供养为辅的模式(阎昆,2000)。
第三个观点:创新制度。卢海元(2003)在《实物换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之路》中指出,“实物换保障”是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进城农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乡镇企业职工实行“股权换保障”+“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闫艾茹(2003)和孙洁(2004)认为,根据中国国情,政府目前不可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供巨额的财政补贴。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做出的现实选择,也符合国际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
四、筹资模式
目前,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集模式的探讨较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采取怎样的基金筹集模式?多数学者(例如郑秉文等,2001;杨东乐,2005;刘翔,2006;等等)赞成《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提出的“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资金筹集模式,认为它比较符合中国农村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中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国家养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观点(例如高和荣,2003;赵建国,2004;等等)则认为,这种筹资模式下,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会造成资金来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会影响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难度。
五、基金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是一趋势。刘贵平(1999)认为:①由于政府垄断经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容易出现官僚作风、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的后果,所以,不应放弃和排斥依托于保险公司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②实行按季节或按年度缴费符合农村实际,而按年度缴费更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但养老金按月领取比较好。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是“按年缴费,按月领取”;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实行封闭运行,将其归集在财政专户。即一方面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集中在省级管理;另一方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承诺的最终担保所起到的稳定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实际上,专家理财也有风险,为此,政府应承担最终担保(牟放,2005)。目前,以县为中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中,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却不具备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资格。对此,可行的办法是在中长期内,一是建立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一个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二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省份,应当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开展、基金积累规模较大,同时具备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术的省份。三是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归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赵殿国,2004)。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商业保险公司有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罗世瑞(2004)指出,农民的养老问题关键在于经济保障,农民的养老问题可以采取让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的办法来解决,不依赖于国家财政支持。商业人寿保险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农民可根据缴费能力、保障需要和其他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但是,中国农村寿险市场存在有效供给不足、经营主体单一、费率不合理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引入相互保险形式,增加保险市场供给主体,降低费率,激活农村保险市场,推动中国农民养老问题的妥善解决。郑功成等(2002)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不能对商业保险公司寄予过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业保险来替代政府承担的责任。
六、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国内专家学者基本达成一致,认为现阶段应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方法,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涂文明,2004)。但是,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专家学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个观点:土地使用权置换保险金。张时飞、唐钧(2004)和楼喻刚、金皓(2002)提出了“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建议,即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认为,土地征用款是农民失去土地后维持生计的唯一资本,政府利用这一“历史性时刻”积极弓[导失地农民投资于养老保障,是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只有切实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才能降低企业吸纳失地农民的成本,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从而为他们的长远发展拓宽空间,进而形成“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闫艾茹(2003)认为,国家在征用土地时,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可让其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个人账户,增加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积累;同时,还可以借鉴这种方法促进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加快农民城市化进程。常进雄(2004)认可“土地换保障”的理论,认为上海市“小城镇保险模式”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推广。
第二个观点: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党国英(2004)提出,现阶段应该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让农民能够陆续使用出售土地所获得的资金和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将这两部分资金与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统一起来,使农民获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社会保障水平。
此外,设计一种替代耕地占用补偿金的新税种(例如叫“农地交易特别税”),实行累进制,将高出一定水平的货币化的级差收益集中到国家手里,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就是说,对于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区和一些发达的对外开放地区,在土地交易总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农民的安置费和“国家失地农民账户”资金这两个部分)以后,对其余部分实行累进税,将相当一部分资金集中到国家手里,形成全国统筹使用的“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对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后所获得的补偿收入不能满足生活保障需要的农民进行援助。特别在一些落后地区,由于公用事业发展需要而导致的土地征用中,农民有可能不能获得足够的补偿(因为土地的市场价格很低),需要“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进行转移支付,以帮助这里的农民。第二,开垦或复垦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业征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第三,补充“国家失地农民账户”资金的不足。
第三个观点:实行“三方”付费制。宋斌文、荆玮(2004)倾向于给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直接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备调剂使用;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个人负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集体和个人所缴资金进入个人账户。他们认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支出标准要低于城镇职工,并且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将来养老保险的支付风险。鉴于政府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难以一次性拿出全部资金,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以向失地农民发放债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后土地有收益再分阶段向农民个人账户注入资金。同时,鼓励失地农民积极参加商业保险。
第四个观点:“农转工”。成得礼、董克用(2004)提出,吸收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对于“农转工”人员,要按照将其农龄按一定的比例折算为工龄的办法,使农龄与工龄接轨,从而将这部分人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自谋职业人员,要为其开辟参加养老保险的渠道,对达不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补缴,使他们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在无业或失业期间不再有任何收入来源,也不再有退回农村的可能,因此,政府应该尽快拓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内,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七、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
鉴于农民工数目庞大和短期内其转移潮流不可能停下来的事实,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也成为学者们关心的焦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他们在农村的父母的养老保障造成了极大影响,但同时,经济因素、文化认同、权益意识的觉醒等,对他们自身未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而,政府应该因势利导,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而不应该重城镇、轻农村(戴卫东,2005)。
(一)第一个视角,总体原则
第一个观点:分类参加。郑功成(2002)认为,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有必要设计两个以上的方案供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有较长时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自主选择,并作为全国性的政策出台;否则,养老保险可能演变成一种不确定的强制储蓄,从而失去这项政策的本源意义。政府在实施此类政策之前,还可以先对农民工进行适当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单位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本市居民权益的资格条件,并正式纳入当地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则另提方案加以解决,并视情形逐步纳入。
第二个观点:城乡逐步统一。李迎生(2001)主张将进城农民逐步纳入城市职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原因在于改革以来,相当一部分农民实际已在城市和小城镇居住多年,职业、生活都已有了相当的基础,和城镇企业职工已无二致。他们实际已和农村脱离了联系,再让他们向家乡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已不现实,只会给当事双方造成困难和不便。从农民工收入来源、农民工养老保险具体操作、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角度来考虑,也有学者认为,在现阶段把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宜(曹信邦,2005)。
第三个观点:回乡参保。杨立雄(2004)认为,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二元体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打破,目前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来既不现实也不可行。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在资金筹集和缴纳方式上应实行差别对待:东部地区,采取强制保险,以农民个人交纳保险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的方式;中部地区,采取自愿参加为主,个人缴纳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西部地区,采取自愿参加为主,个人缴纳为辅,实行中央、省(区)、市(地区)三级政府补贴的方式。
(二)第二个视角,账户设计
第一个观点:个人账户比例化。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水平低,多数农民工是“离土不离乡”,简单地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前既无条件也无必要。有土地的农民工,可按“土地换保障”的方法换算出积累额,计入个人账户。当前主要的工作是为农民工建立与城镇企业职工规模相同的个人账户。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其中,雇主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对雇用农民工的企事业单位,除缴纳保险费享受税前列支政策外,还可按其缴纳的保险费额度,确定给企业减免一定期限(例如5— 8年)和比例(例如缴费额的5%)的税收,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工的个人账户进行间接补贴,可使企业和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缴费的积极性。同时,通过间接的财政支持,政府作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责任主体的作用也得以体现了。农民工在转换工作时,养老金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闫艾茹,2003)。
第二个观点:“混合型”养老保险制度。徐赛嫦(2003)认为,应该建立“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一,企业按大、中、小等级缴费建立社会统筹账户,并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支付给老年农民工。国家养老保险机构将所有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汇合统筹,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平均注入当前本地区的每一按时缴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妨称个人账户中的这部分基金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现收现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入当前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的统筹账户。两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老年农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而定。当地区差异逐渐减少时,企业缴费标准和企业缴费分配比例将逐渐实现全国统一,并最终达到现收现付部分的全国统筹。其二,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吸引农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账户,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管理基金。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务工城市建立个人永久性帐户(帐号与身份证一致),并可随时查询。其三,进行规则和信息的全国统一。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确定后,其实施才有合法依据,地方立法才有约束,规则才能全国统一。只有规则统一了,才能符合农民工的需求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域转移。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级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换,才能及时无误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
第三个观点:弹性养老保险制度。卢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缴费门槛较低、缴费方式灵活、可随人转移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弹性”主要涉及个人账户的缴费、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待遇调整、覆盖对象。改变现行制度设计中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只有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才能动用基金的传统规定,允许农民工通过保险证质押借款的方式,解决其生产、生活面临的资金困难。
八、简要评论
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整个制度还未定型,因此,学术界的研究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仍处在争论之中。在认可中国农村有条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政府应该承担该责任的基础上,学者提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对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政策。例如,有学者(卢海元,2003)在借鉴欧洲及东南亚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物换保障”的理论;还有学者提出“土地换保障”(陈颐,2000;常进雄,2004;于淼,2006)、“住房换保障”(潘岳,2006;袁友文,2006)等理论。究竟孰优孰劣,莫衷一是。
第二,对整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相对较少。鉴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特殊性,学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设计显得冷落,更多关注的是对失地农民、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从长远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角度看,如果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先制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考虑到这一点,不能抱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态度。
第三,没有从动态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在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时候,仍然静止地以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为蓝本去分析。除了该方案是一个草案外,十几年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因素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因此,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考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外,还要考虑农村社会分层、文化、伦理、权益意识的觉醒等因素。
第四,缺乏对非经济影响因素的理性分析。在分析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因素时,大多数学者偏爱从经济因素去看问题。事实上,在农村,尤其是在中国农村,笔者认为,传统文化、道德伦理以及价值观等非经济因素在更大程度上阻碍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戴卫东)
㈣ 关于“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论文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现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在新时期推动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是实现全面小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应把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作为主要矛盾,把生活宽裕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其他支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生产发展问题已基本解决。而生活宽裕是农民一直向往但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
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还有2610万人,有4977万低收入人口仅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说明我国农村居民还有相当一部分生活处于较为困难状态,这是其一。其二,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试点中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仅覆盖约20% 的人,而且筹资水平低。其三,目前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8000多万,占农业人口的10% 以上,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我国农村已成为老龄型社会。而农村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家庭养老负担沉重,使得生活富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总体上处于过渡阶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农村社会救济。主要是国家针对灾害的突发性特点, 采取应急措施。在对待贫困户方面, 国家通过设立扶贫基金,帮助发展生产。同时,为解决贫困者的生活问题,部分地区开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但全国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参差不齐,如北京、浙江、广东、福建、辽宁等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已经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省份虽然也在部分地区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但还没完全实行,根据有关统计资料,2004年我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为488万人,不到需要保障人口总数的3%。
二是五保供养制度。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予以法规确认的制度。到2003年底,全国实际五保供养人数为254.5万人、敬老院2.4万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50.3万人。从保障的程度上来看, 五保老人年平均五保金1200元,但因各地财力不足, 实际到位一般只有800元左右,
三是养老保险为主,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早在1986年前后,各地就陆续展开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目前全国基本上都已开展此项工作,由于社会及制度等多方面原因, 在资金保障等方面不是很完善。几经起落,在经历了试点、全面推广和整顿规范几个阶段后,目前又处于试点阶段,到2003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5428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16.1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其总体覆盖率还不足10%。
农村医疗保险方面,正在试点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只覆盖约20%的人口,而且筹资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强。据2003年卫生部组织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2/3。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乡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缺位状态。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监督保证机制,法律层面制度设计不完善
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体现在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参加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也明确规定 :“本公约缔约国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但是,我国《社会保障法》依然未制定出台,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法律。法律的缺失导致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资金的管理不规范、保障体系的建设。
就广大农村地区而言,农村现有的社会保障立法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法律依据大多是准法律与相关文件,对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地位与作用、保障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机构的的建设等,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再加上执行中的不到位,导致农民对社会保障的受益缺乏信任感。
(二) 没有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机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把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就知道我国投入的力度是偏小的: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我国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入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可以说主要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应该说,在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职责。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拥有雄厚的财力来安排养老及医疗保险,农民也有较多的机会获得兼业等,因此收入状况比较理想。但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很多地方是吃饭财政,即使是略有余额,地方政府在安排财政资金时也首选见效快的投资领域,吸引外来资金,而不是将财政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
因此,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少,大多是救济性质,而工伤、生育、养老等意义重大的项目大多尚未全面开展,有的地方即使有所涉及,也存在运作不规范的问题。近几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增长趋缓,扣除必要的生产生活开支,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所需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实力缴纳,却由于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因素,而不愿参加保险。从集体投入这部分看。大部分县乡政府均是财政开支,也没有能力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这导致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同时,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比如根据某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民缴费可以自由选择,因为收入水平低,不少人选择最低档次每月2元,这样,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在缴费l0年后农民也只能每月领到不到5元,缴费15年后每月也只能领到l0元。 这样的养老制度安排,对农民的养老问题的解决无法起到多大的作用。
(三)考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水平低下
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由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社保部门(养老保险)等各管一块,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不少机构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而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相互扯皮,挪用、委托不当或基金保值增值混乱的状况。有的地方基金管理不规范,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掌管基金的便利挪用基金、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