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庆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分别能领取的金额是多少,需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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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从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起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出具参保登记凭证。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缴费标准申报
(1)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或开展试点之月后年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可从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参保登记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在当年内完成缴费申报。正常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均应按年申报。
(2)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2009年试点区县老年参保人员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下同),有条件且自愿缴费的,可在40元、60元、90元三个月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进行一次性趸缴申报。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3)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申报的,经本人出具书面授权书,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为申报。
2.养老保险费缴纳
正常参保人员应按申报的缴费标准,于每年12月28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
老年参保人员应一次性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确定。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除因病、因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在次年补缴外,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因病、因灾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缴纳的,以后不再补缴;需继续缴费的,应重新申报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取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等形式。
(二)集体补助
村集体对当年已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助可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给予缴费补助时,应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缴费补助申报,并提交经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的补助对象、标准及办法。
村集体补助资金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并从资金到账之月起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实行不缴不补原则。政府补贴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时间为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之月。
正常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老年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其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待遇给付
(一)基本养老金的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如下:
1.老年参保人员
(1)选择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在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当年参保并在当年内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跨年后参保或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不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同《户口簿》子女确定,下同)在开展试点当年内已参保缴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在试点当年之后参保缴费的,从子女参保缴费之年的1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2.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1)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的人员,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自愿选择按达龄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的,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补足费用后,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愿意补足到15年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2)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但之后有间断的或未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但年满60周岁前已参保缴费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执行一次性补足到15年政策,应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3.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
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
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服刑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期满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户籍地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发给《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
(三)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构成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正常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受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五)领保人员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除外)的,劳动教养期间或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从劳动教养期满或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劳动教养前或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六)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产生利息,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市政府确定的个人账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正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记入金额×本年记账利率×1/12×(12-n+1)(n为本年度资金到账月份,且1≤n≤12)。当年有集体补助且集体补助到账月份与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时间不一致的,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按照本年度记入金额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账月份分别产生利息。
领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积数=∑〔m月份支付额×(12-m+1)〕(m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应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余额按规定进行一次性退还处理。计算公式为:
退还金额=个人账户余额×(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缴费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集体补助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六、其他
(一)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老农保基金债权由各区县负责清理并作妥善处理。对申请将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已领取待遇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足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二)按照《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领取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从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不再领取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会议”程序形成的决定。
(四)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参保人员对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行为及计算发放基本养老金行为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六)《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八)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79号)停止执行。
Ⅱ 重庆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多少
重庆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全文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Ⅲ 2018重庆市农村拆迁政策
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川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方案拟订、公告、听证、报批、补偿安置审核、协议签订、资金兑付、纠纷争议调解、信访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人房分离、按房补偿、以人安置”的原则办理,即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先对房屋进行补偿,再对人员实行住房安置;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只对房屋进行补偿。
第二章 房屋补偿
第五条 房屋补偿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为依据计算补偿。
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六条 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件1所列标准予以补偿。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圈舍和简易结构除外)按附件1所列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房屋;
(二)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但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自然灭失的房屋;
(三)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其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按本办法附件2所列标准补偿。
第十条对被拆迁房屋室内(外)不能拆除的装饰,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圈舍、简易结构除外)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面积量算,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被拆迁的征地安置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但未征地安置的人员;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户籍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三)项规定人员的住房,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偿。其中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建房的监管由各乡镇(街道)负责。
第十四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按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单位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再乘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附件1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的标准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住房安置对象所选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户的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若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每户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超过 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购买。
住房安置对象按就近安置面积选房后,剩余应安置建筑面积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
在安置房交付时,因户型设计限制或施工建设等因素,住房安置对象选购安置房面积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给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在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加购买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子女为城镇户籍人员,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优惠购房时,每人可申请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15平方米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户籍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统建安置房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无住房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附件1砖墙预制盖标准优惠购买住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类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时,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减去相对应的统建优惠购房标准再乘以该人员的应安置面积。
第十九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Ⅳ 现在重庆市是不是出了一政策:国家以每平方米167元收回农村的破旧土房
没说具体补偿好多一个平方!但必须是要你申请了农转城才可以得这个!请仔细看下面的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断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对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的质量较好的农房与农村现有危旧房置换后进行整治的问题 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流转。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居民转户后可自愿将质量较好的农村住房与其他村民的危旧住房进行置换,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将置换的危旧房屋按规定退出并获得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危旧房屋实施复垦整治。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指导转户居民做好宅基地、农房置换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关于户改前已转户,农村居民将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享受宅基地和农房退出补偿政策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 2010 〕 203 号)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 2010 〕 78 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户改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围,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农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不能享受相应的退地补偿政策。 三、关于户改前家庭已有部分成员转户,户改后该户其余成员转户后作为整户退地享受相应补偿的问题 2010 年 8 月 1 日 之前家庭部分成员转户的不适用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土地退出相关政策, 2010 年 8 月 1 日 之后家庭其余成员全部转户的,家庭其余成员按整户退出时的规定获得相应退地补偿,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四、关于农村居民转户后享受集体组织资产分配的问题 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为城镇户籍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居民整户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 五、关于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享受土地补偿权的问题 2010 年 8 月 1 日 之后,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转户后未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六、关于已转户未退地居民土地处置的问题 2010 年 8 月 1 日 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尚未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退地政策范围。但若其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按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向当地乡镇国土所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按规定获得相应收益。未退出的承包地可以自主经营,或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按当地流转市场价获得土地流转收益。 七、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承包地处理的问题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移民征地后剩余的承包土地,其原承包关系不变,转户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无偿收回。 八、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转户后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问题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户后,已进入企业工作的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自转户之日起,不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九、关于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低保的问题 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前,在农村享受低保的,转户后在转户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关于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享受征地补偿权的问题 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权。其个人征地补偿权保留至整户转户退出土地或实施征地时为止,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十一、关于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问题 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仍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十二、关于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依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 十三、关于符合租房转户条件群体转入集体户口的问题 租房转户应坚持在租房处入户原则,但为了推进农村居民转户工作,全市各城镇街道、农村乡镇设立集体户专户,承接租房入户和大中专学生转移落户。 十四、关于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父母及子女转户的问题 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为城镇居民后,其父母、子女按照“三投靠”原则自愿申请转为城镇居民。 十五、关于计生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五年过渡期满后延续的问题 为保障转户居民的利益,使其顺利过渡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适应城镇生活,给予五年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的过渡期是必要的。五年过渡期满后,转户居民已经成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不再继续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 十六、关于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供养标准的问题 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享受当地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现行供养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制定。目前,市政府相关部门正抓紧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十七、关于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享受承包地退出政策的问题 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是否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以其承包关系是否实际存在为依据。对目前拥有承包土地、存在承包关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二轮承包时未承包土地,没有承包关系的,或虽然参加了二轮承包,但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已自愿将承包土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关系已终止的,不再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 十八、关于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进入敬老院后户口处理的问题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申请入住敬老院,成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后,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申请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十九、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购买家电、汽摩下乡产品享受政府补贴政策的问题 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退出土地前仍继续享受家电、汽摩下乡产品补贴政策。“农转城”人员须持派出所出具的转户确认书和户口本、身份证购买家电、汽摩下乡产品,按照已有的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 二○一○年 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公安 户口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 年12 月23 日 印发
Ⅳ 重庆新农村建设补偿
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搬家补助费,3人及以下的每户8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户1000元。
(5)重庆省新农村示范片资金扩展阅读: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2、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3、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Ⅵ 重庆市2018年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Ⅶ 重庆市垫江县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有哪些补助政策及具体补助金额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垫江府发〔2010〕18号
垫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推动全县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县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镇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镇户籍,影响在城镇的消费积极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镇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垫江”和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建设,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居无住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结合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乡镇、县城聚集,实现县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5.37万人,其中:有条件的农民工3.2万人,农村籍大中专学生0.52万人,历年已用地未批准未转户的1.42万人,农村集中供养五保户0.18万人,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0.05万名。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以上,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垫江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5.37万本县籍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推动3.2万在县城务工3年以上的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其社会保障,处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推动0.52万名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
推动0.05万名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42万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0.18万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
五、科学设置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开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县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县城
1.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重庆籍农村居民购买垫江县城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重庆籍农村居民在垫江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25个乡镇
垫江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规定
1.垫江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垫江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垫江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垫江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县城规划区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县城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县国土局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乡镇敬老院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镇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垫江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垫江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16―30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推行弹性学制,帮助转户居民开展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分阶段、分时段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新建一批农民工培训基地,建好农民工培训学校。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八)建立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区域,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留足教育用地,在县城、乡镇按照城乡规划,加快新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校。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标到校、统筹安排”的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九)建立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县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罗德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朱茂、县政府县长助理、公安局局长赵和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程秩任副组长,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经信委、教委、城乡建委、农委、商务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工商局、统计局、林业局、金融办、人武部、总工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程秩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发改委主任周行、县公安局副局长徐玉伦兼任。按照工作需要,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组,即:综合协调组、户口迁移组、土地退出组、社会保障组、资金协调组,各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另文下发。
(二)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发改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国土房管局、农委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细则;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国土房管局、城乡建委负责做好转户进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经济信息委负责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籍的服务工作;规划局、城乡建委、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教委负责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人口计生委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水务局负责推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工作;金融办负责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教委、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统筹工作。各乡镇、各部门推进户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将纳入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县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在县内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 户口 改革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2日印发
Ⅷ 重庆市农村房屋赔偿2019年的政策文件号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费是不同的,同地区房子结构不同补偿的费用也是不同的,建议根据自己房屋情况咨询征收部门,感觉不合理的地方可咨询专业律师。
Ⅸ 重庆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分别能领取的金额是多少 ,需交几年
新农保需要交纳15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例:
养老金标准: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缴费补贴分担比例承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额÷139。
所以:每年交900元到时每月领的费用为:80+(900+30)x15÷139=180元/月。
(9)重庆省新农村示范片资金扩展阅读:
新农保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Ⅹ 重庆市2018年农村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有何文件
现在的农村,很多都在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很多地方都是不同的,那么专农村的拆迁补偿款是由哪属些费用组成的呢,一般情况下一个人能够拿到多少钱呢,今年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北京拆迁安置律师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农村土地拆迁赔偿款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