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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建房规划标准

发布时间:2021-01-11 02:58:51

A. 农村建房用地面积可以申请多少,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有什么区别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青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县辖镇郊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其他地区,水地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三)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平方米。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广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北京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标准,近郊区以及远郊区人多地少的地区,每户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0.3 亩。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综上,各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可查看当地的实施办法或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B. 最新规划区外的农村自建房如果拆迁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对于农村房屋的拆迁,国家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去规范它,除了国有土地上有国有土地回上房屋征收答与补偿条例外,集体土地只能够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来处理这个征收的补偿问题。
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会被视为地上附着物,一般是一个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但是具体补偿多少,还是要根据拆迁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之后才能确定下来。毕竟全国各地的房价地价都有所不同,所以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C. 2020年农村盖房政策,"七个不许"是指哪七个

目前在农村建房越来越严格,2020年农村盖房七不许,违规将禁止建房!

6.不许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

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不能随便改变土地用途。宅基地就是用于盖房子的,不允许“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是会受到严厉处罚的。

7.不许长期闲置宅基地

现在农村空闲的宅基地和房子很多,有些废弃多年,这非常地浪费资源。所以,我国政策规定,凡是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

D. 农村建房用地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条 农村建房必须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四条 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

第二章 村镇建设规划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应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产建筑、公共建筑、乡镇企业事业、公用设施、绿化、场院、道路等用地,各项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可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然后进行详细规划。村镇建设一般应在原址改建,易址新建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经市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庄规划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会同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制订,集镇规划由乡人民政府制订,分别由村民大会或有各方代表参加的会议和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区、县人民政府
批准。批准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住宅用地
第九条 村民可按本办法申请宅基地。村民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零点三亩(三分)。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分别作出规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乱占滥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可按当地情况另行规定用地标准,超出标准部分应根据村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老宅基地用地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划拨宅基地应由本人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组织审核,不动用耕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耕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划拨宅基地。
第十一条 村民因买卖房屋等原因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买方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手续。
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全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户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
第十二条 国家干部、职工在农村的家属申请住宅用地的,应与其它村民同等对待。
长期在远郊农村工作的教职员、医务人员、科技人员等,愿在农村落户,所在单位无力解决住房的,本人可以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在当地划拨宅基地。
第十三条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工人、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申请宅基地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划拨。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执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纠纷解决
前,应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抢占。

E. 怎样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

近日,该局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该市实际,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该市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一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原则,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涉及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并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个人兴建、改建房屋申报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是完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办事处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地类和用地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其中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占补平衡;占用林地的,应该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削坡选址建住宅。
三是妥善处理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中遗留问题
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宅的,应当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按照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并实行有偿使用。
四是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强化各自职责
要求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强化各自职责。国土资源所(分局)工作人员是农村个人建房申请用地现场踏勘第一责任人,在现场踏勘时,必须严格审查申请建房用地者是否符合申请用地条件,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确定土地类型。到中心村或异地建房的应督促建房户与村集体签订拆迁协议,限期将原宅基地交回村集体,并将拆迁协议作为申请用地报批附件。现场踏勘人应将个人建房申请书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清楚,特别是现场踏勘意见一栏要明确表述相关条件。所长(分局长)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市局将组织规划股、执法局、耕保股不定期核查,发现违法、违规申报个人建房用地现象,局党组将从严处理。

F. 农村 自建房最高可以建几层,最高多少米,国家有相关规定吗

  1. 层数要求:砌体结构按当地设防烈度,不设防及6度、7度设防的,7层21米;8度0.20g设防的,6层18米;8度0.30g设防的,5层15米;9度设防的,4层12米。、

  2. 高度要求:框架结构的,烈度6度的60米;烈度7度的55米;烈度8度的45米;烈度9度的25米。

  3. 相关规定:详见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 农村宅基地建房后,道路有什么规定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规定:

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3、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

(1)退缩水库边≥50米;退缩河涌、池塘边≥20米;

(2)退缩村道边线≥30米,退缩乡(街)道边线≥50米;退缩县道边线≥100米;退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边线≥200米。

(3)同时应满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管理规定》和其它城乡规划的要求。

(4)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1.5米。

4、农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退缩规定的;

(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7)湖南省农村建房规划标准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H. 如何建设美丽乡村和规范农民建房

建设“天蓝、地绿、水净,安居、乐业、增收”的美丽乡村是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美丽乡村的环境建设包括农业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等生活污染防治,以及村容村貌整治等内容。北京中农富通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在美丽乡村规划中遵循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协调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充分尊重田、塘、梗、丘、园、林、路等生态要素,打造山水与休闲宜居一体的生态网络。提升农业技术水平,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推广畜禽废弃物处理新模式,降低农业污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湿地保护水平;恢复提升乡村风貌,构建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
规范村民建房,明确提出“两鼓励两禁止”(鼓励适度集中建房、鼓励按示范图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点和影响水工程运行地段建房)和“五有三到场”(有村庄规划、有示范图集、有审批手续、有施工管理、有绿化美化,批前选址到场、开工放样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要求,规范村民建房在全市创新铺开,全面落地。
规范村民建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创新发展激发农村活力,以协调发展补齐农村短板,以绿色发展美化农村生态,以开放发展增强乡村魅力。

I. 中国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每个省市的宅基地标准是不一样的,内蒙古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9)湖南省农村建房规划标准扩展阅读

各大地区有关宅基地面积的规定各有差异,具体如下:

华北地区

1.河北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2.山西

(一)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3.内蒙古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北京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决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之后标准规定的,可以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J. “十项措施”规范建房行为

日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政府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严控村庄膨胀外延,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土地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颁发《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农村居民建房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1000份,广为宣传张贴,作为这次行动的纲领。

《通告》指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通告》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县建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14个乡镇和364个行政村进行科学规划。凡没有进行规划的集镇、村庄,停止一切建设行为,待规划批准后,按规划进行建设。凡已经规划的集镇、村庄,必须按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由乡镇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通告》强调:农村居民建住宅,应遵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按省定标准批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批准单位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宗地上的建筑物,并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

据悉,该县对农村居民点经过科学规划,不仅有效遏止了占用耕地行为,还腾出集体建设用地10万多亩。

(原载2008年1月14日《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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