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信用社信贷款 需要什么资料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所需材料如下:
1、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个人贷款申请表;
2、借款专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属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3、农户贷款要求提供家庭财产情况说明;城镇居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或收入说明;
4、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以保证形式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和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6、以抵押、质押形式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
7、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贰』 农村信用社信贷怎么贷款。
联保贷款或是住房抵押贷款。
『叁』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特点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1.贷款范围和用途上的灵活性。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用途和范围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确定“资金使用序例”,即:先种养业,其他农业,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社员生活和其他工商业。在自身资金实力可能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归还贷款者,信用社均可以发放贷款支持。
2.自有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可以适当灵活。
信用社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贷款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条件下,对于使用贷款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流动资产计算,自有流动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资金贷款,按项目投资总额计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对农业发展项目,上述两项比例还可以适当降低。在贷款期限上,可长可短,流动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限,固定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8年为限。
3.在贷款手续上适当灵活。具体内容见“信用社贷款发放与收回”。
4.贷款利率确定灵活。
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即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浮动幅度内,由信用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贷款对象、贷款种类、经济效益大小、期限的长短、信用的好坏确定是否浮动和浮动多少。现行政策规定,信用社各项贷款上浮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60%。
(三)贷款投向的区域性由于信用社是由一定区域内的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因而就决定了服务范围必须保证本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需要,支持本区域内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信贷经营是货币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信用社按一定利率、归还期限等条件,将货币资金提供给客户的一种借贷活动,是社会资金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它必须受到本区域内的经济条件、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乃至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从而使信用社贷款资金运动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
信用社在资金有余的情况下,可以以各种形式对本区域外,甚至包括城市贷款或拆借资金。但它毕竟首先保证本区域内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当然,随着商品经济和横向联合经济的发展,信用社信贷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信用社贷款的区域性将会逐渐淡化甚至消失。
『肆』 河南省农村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胡文章
菏泽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菏泽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结合菏泽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其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运销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及与农民生活消费相关的资金需求。
第三条 农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实行《贷款证》贷款方式,上柜台办理。
第五条 农户贷款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限、方式与利率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农户贷款的种类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第八条 贷款期限。农户贷款的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农户贷款证中授信期限、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可周转使用,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期限。
第九条 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一)保证人的范围:
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
2、行政、企(事)业单位固定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
3、个体工商户;
4、信用社认可的其他保证人。
(二)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的担保主体资格;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4、具有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户和信用社社员实行利率优惠。
第三章 农户信用等级调查、评定及授信
第十一条 资信调查。客户经理(信贷人员)要深入所辖各村搞好宣传和调查,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及时了解农户的资金需求情况,在各村“两委”积极配合下逐村散发宣传资料,对有贷款意向的农户,搞好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采集,登记《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同时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
(一)信用等级评定组织。村(居)委会成立信用等级评审小组,信用社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县(区)联社成立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
信用社组织各村成立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各村农户信用等级的初步评审工作,成员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农户代表等组成;信用社成立以外勤主任为组长,客户经理为成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户信用等级的审查、评定工作。联社成立以分管主任为组长,业务管理、专项资产、人秘综合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辖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农户信用等级根据个人品质、信用记录、文化层次、家庭财产、农户收入、贷款偿还率等方面内容调查,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见附件:农户信用综合分析表),家庭财产、农户收入、贷款偿还率指标所需数据均按上年度数据采集。
等级划分标准:
AAA级85分(含)以上;AA 级75分(含)至85分; A级60分(含)至75分。
(三)授信
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借款人的家庭收入、资金需求情况,核定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最高额度AAA级确定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80%以内;AA级确定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70%以内;A级确定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60%以内。
(四)信用等级评定、授信步骤
农户提出借款申请和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后,调查人员对该农户的信用程度、综合还款能力、社会信誉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撰写调查报告,填写《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授信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配合“村级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初评信用等级。“信用社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村级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意见审查,按照评定标准为其评定信用等级。评审、评定小组应分别在《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签署明确意见,确定授信额度后提交决策人决策。对超信用社(分社)审批权限的,应逐级上报审查。
(五)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二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并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借款期限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农户贷款对信用户和入股社员优先发放。
第四章 贷款证的管理
根据信贷管理系统要求,贷款证由县(区)联社核准备案,基层信用社颁发。严格领用登记制度,实行统一编号。贷款证每年要按规定年审,年审时重新审核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农户,均可向其驻地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贷款证由本人持有,只限在发证社使用。办理《贷款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夫妻证明(结婚证及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四)信用社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信贷专柜人员根据对申请人《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核准的信用等级 、授信额度及其所提交的资料核实无误后,将符合颁证条件申请人的《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和《授信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等相关信息交业务操作岗录入信贷管理系统,《贷款证》报县(区)联社备案后颁发。
第十五条 《贷款证》每年要按规定进行年审,重新审核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客户经理每年应按照信用等级调查、评定要求,进行《贷款证》年审工作,填制《农村信用社贷款证年审表》,交信贷专柜入档保管,并由信贷专柜人员在《贷款证》上注明年检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信用社应将其所持《贷款证》停止使用(能收回的及时收回),并及时报联社备案:
(一)前期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形成不良、恶意毁约;
(二)《贷款证》未年审;
(三)为他人(或单位)在信用社借款提供担保,贷款逾期后不主动履行担保义务,有故意丧失信用行为的;
(四)借款人出现意外、丧失劳动生产能力或死亡;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证,有欺诈行为的;
(六)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核准的贷款证,持证人只能在颁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他信用社不准对其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未取得贷款证的,按照本实施细则中贷款受理与发放程序办理。对已取得贷款证的,可直接持“两证一章”(贷款证、身份证、个人名章)到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
第五章 贷款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审批
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对客户经理提交的《借款申请审批书》、《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和《授信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完整。
(二)主体资格审查。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条件、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社会信誉、道德品行等方面是否良好。
(三)信贷政策审查。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信用社有关规定。
(四)贷款风险审查。审查借款申请人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是否符合规定,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抵(质)押物的比率确定是否符合信用社有关规定。
对审查的每一笔贷款,审查小组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并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经审查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然后提交信用社有权决策人决策。对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决策人有“一票否决权”,由决策人决定贷与不贷,并在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数额内决定贷多贷少;对未经贷款审查小组审查或贷款审查小组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决策人没有“一票通过权”,无权决定贷款的发放。对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超过信用社(分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决策人签署意见后,附“贷款审查小组审查记录”,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查。
第二十条 对农户贷款授信时,基层信用社也要按照贷款审查程序办理,每个授信农户《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必须附有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审查记录”。审查通过后及时将《授信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原则上贷款余额不超过10万元。对效益好、还款能力强、资金需求量大的种植、养殖、加工大户,贷款余额可以酌情增加,具体额
度由各县(区)联社确定,报市办事处备案。
第六章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
第二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农户信誉为保障发放的贷款。农户信用等级达到AAA标准,方可对农户发放用于生产和生活且不需担保的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单户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二条 受理借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到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登记,专柜人员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与借款人预约调查时间,并将借款申请转交客户经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调查
客户经理在预约调查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种植、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
(四)查看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了解家庭成员的品行情况;
(五)其他事项。调查结束后,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并将所采集信息整理,填制《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已在信用社建立客户数据信息的,在借款时只填制《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需更新客户信息时要填制《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
对农户的资信评定工作,要按本细则第三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五章之规定办理,有权决策人决策后,移交信贷专柜,专柜人员通知客户经理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二十六条 签发贷款证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贷专柜人员依据借款人《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核定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其他贷款资料填写《贷款证》,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
借款人凭“二证一章”在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借款手续,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农村信用社借款契约》,专柜人员详细登记借款人《贷款证》的借款记录,并将相关贷款资料移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借款人使用借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现金。
第七章 农户联户联保贷款操作
第二十八条 农户联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同一社区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并具有担保能力的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贷款。农户联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偿还、相互督促、责任连带”。
第二十九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细则第二章第六条要求条件外,联保小组成员还应签订《联户联保小组协议书》,并遵守联保协议。
第三十条 受理借款申请
(一)成立联保小组,推荐联保小组组长。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辖区内的3—10户农户自愿组成,小组成员必须具备足够的担保能力,思想品质好,信誉度高,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小组成员推选一名经济实力强、群众威信高、信誉程度好、责任心强,且具备一定组织能力的成员为组长。
(二)联保小组组长向信用社提出成立联保小组申请。信贷专柜收到联保小组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后,指导联保小组各成员填写《借款申请书》。在受理后与联保小组成员预约调查时间,转交客户经理。
第三十一条 贷款调查、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
客户经理和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收到申请资料后,在调查预约时间内对联保小组成员的家庭收入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信誉状况、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调查,监督联保小组成员签订《联户联保小组协议书》,填制《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依据标准评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信用等级及授信。具体按照本细则第三章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五章之规定办理,决策人决策后,移交信贷专柜,专柜人员通知客户经理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
信贷专柜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联户联保贷款,应要求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同时签订《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信贷专柜人员依据借款人《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核定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其他贷款资料填写贷款证,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贷款的发放
借款人凭“二证一章”在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应向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申请额1%的活期存款,做为小组互助金,由联保组长保管。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凭证》,专柜人员详细登记借款人《贷款证》的借款记录,并将相关贷款资料移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借款人使用借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现金。
第八章 农户保证贷款
第三十五条 农户保证贷款系指信用社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农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及保证人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按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资料,
(二)保证人为个人的应提供: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贷款证》或《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证明》;
(三)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
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章程、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至本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有效贷款卡;
第三十七条 受理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到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登记,专柜人员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与借款人预约调查时间,并将借款申请转交客户经理。
第三十八条 贷前调查
1、 对借款人的调查参照本细则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2、 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及能力进行调查。
3、核实认定担保人的信用等级,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应按照本细则第三章之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
调查结束后,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并整理所采集的信息,填制《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
第三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
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按本细则第三章之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贷款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五章之规定办理,决策人决策后,移交信贷专柜,专柜人员通知客户经理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四十一条 签发贷款证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信贷专柜人员依据借款人《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中核定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其他贷款资料填写《贷款证》,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第四十二条 贷款发放
借款人凭“二证一章”在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借款手续,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到场签订《农村信用社借款契约》,专柜人员详细登记借款人《贷款证》的借款记录,并将相关贷款资料移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借款人使用借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现金。
第九章 农户抵押贷款
第四十三条 农户抵押贷款系指信用社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对农户发放的贷款。抵押物原则上以房地产为主,用作抵押的房地产所占用土地应有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十四条 借款条件
除具备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外,借款人还应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抵押物,并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的资料
除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三条要求提供的资料外,借款人还应提供《房地产抵押清单》、权属证明、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有权处置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物需办理保险的还应提供保险单。
第四十六条 受理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到信用社贷款专柜办理登记,专柜人员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与借款人预约调查时间,并将借款申请转交客户经理。
第四十七条 贷前调查
客户经理收到申请资料后,在预约调查时间内,对借款人的家庭收入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抵押物情况、信誉状况、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并整理所采集信息,填制《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抵押物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
第四十八条 贷款审查、审批
贷款审查小组对客户经理提交的《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抵押物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五章之规定办理,决策人决策后,移交信贷专柜,专柜人员通知客户经理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四十九条 抵押物的登记
信贷专柜人员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应要求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同时分别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抵押人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管理部门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以林木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十条 贷款的发放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凭证》,信贷专柜人员对有《贷款证》的,登记借款记录及有关台帐,并将全部资料移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将抵押登记部门签发的《他项权利证书》转交出纳部门,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五十一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
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物实际价值确定,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60%。农户小额抵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章 农户质押贷款
第五十二条 农户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拥有的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式)、本县(区)信用社系统内签发的定期存单作为质物,面向农户发放的贷款。
第五十三条 借款条件
除具备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外,还应提供信用社认可的质押物。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及出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权利质押凭证及有权处分人出具的同意质押的证明。
第五十五条 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到信用社信贷专柜办理登记,专柜人员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质押凭证清单》。受理非本网点签发的定期存单质押时,应与借款人预约调查时间,并将借款申请转交客户经理。(本网点签发存单质押贷款由信贷专柜人员按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贷前调查
客户经理收到申请资料后,在预约调查时间内,对借款人资格及借款用途进行调查,重点调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资信状况、质押物品的取得(来源)是否合规合法,并填写《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到质物签发单位进行查询,填制《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农户贷款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质押物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并将有关资料交贷款审查小组。
第五十七条 贷款审查、审批
贷款审查小组对客户经理提交的《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个人客户数据资料采集表》、《质押物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决策人决策后,移交信贷专柜,专柜人员通知客户经理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五十八条 贷款发放
信贷专柜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分别与借款人和出质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及《质押凭证清单》,由客户经理按规定到签发单位办理质押止付登记手续,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凭证》,登记有关台帐(有贷款证的登记贷款证),并将贷款资料及质物移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将质押凭证签发部门核准的《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及质押物转交出纳人员,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五十九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
贷款额度根据质物价值大小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其面值的9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六十条 贷后检查
(一)跟踪检查。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及时进行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已经授信的农户要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发现有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要及时报告,通知信贷专柜停止发放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采取必要措施清理收回。检查时要做好贷后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要入档保管。
(二)全面检查。基层信用社要定期不定期对辖内农户贷款进行检查,县(区)联社每年至少要对全辖农户贷款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第六十一条 贷款催收
信贷管理系统业务操作员每月20日打印下月到期贷款清单、下月将超诉讼时效和超过半年未对债务人催收的不良贷款清单及《贷款催收通知书》;每月1日打印上月新增不良贷款清单及《贷款催收通知书》,并登记“贷款催收通知书记录簿”,据以办理清单和通知书交接手续,《贷款催收通知书》交第一责任人或管理责任人对到期贷款、不良贷款进行有效催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交业务操作员,由业务操作员对催收信息进行更新。“贷款催收通知书”作为信贷档案,及时移交信贷专柜人员与贷款档案一起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贷款展期
农户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但借款人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信用社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办理贷款展期时,由客户经理负责填写《展期登记数据资料采集表》,贷款展期按照“谁批准发放、谁批准展期”的原则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程序同贷款发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展期,应由原保证人、原抵押人、原出质人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报)批表》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审批通过的贷款展期还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以上资料要及时移交信贷专柜人员与原借款合同一起妥善保管,属抵押贷款的还应到有权部门续办抵押登记。
短期贷款,贷款累计展期不得超过原定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累计展期不得超过原定贷款期限的一半。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定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必须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六十三条 客户经理在同一服务辖区内工作满三年的,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或交流。
第六十四条 客户经理岗位变动时,按照《菏泽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交接制度》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保持贷款管理的连续性。
第六十五条 建立信贷档案。按照《菏泽市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农户贷款档案资料,做好搜集、整理、装订、编号、立卷和维护工作,并及时更新,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六十六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发放农户贷款过程中,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菏泽办事处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5年 月 日起执行。此前菏泽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制定的相关信贷制度、办法与本细则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伍』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四个"十不准"是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四个"十不准"如下:
1、信贷业务“十不准”;
2、柜台业务“十不准”;
3、计算机工作人员“十不准”;
4、财务管理“十不准”。
信贷业务“十不准”:
一、不准以货谋么;
二、不准以贷收息;
三、不准发放假冒贷款;
四、不准对有不良信用的客户发放贷款;
五、不准化整为零发放贷款;
六、不准帐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七、不准越权办理信贷业务;
八、不准违反程序办理贷款、票据、抵债资产等信贷业务;
九、不准编报虚假资料,骗取信用;
十、不准违规拆借、存放资金。
柜台业务“十不准”:
一、不准无故拒绝受理、代理正常结算业务;
二、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四、不准越权办理资金汇划、盗用重要空白凭证;
五、不准违规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
六、不准泄漏系统登录密码或冒名登录综合业务系统;
七、不准违规使用印章;
八、不准违规开具资金证明;
九、不准办理虚假交易;
十、不准泄漏本单位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计算机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规定更换计算机业务系统硬件设备;
二、不准违反规定开发、引进软件产品;
三、不准违反规定泄漏计算机系统内机密资料和客户资料;
四、不准违反规定查阅、修改计算机系统数据信息;
五、不准违反规定虚设、删除计算机系统内机构和操作员;
六、不准违反规定启停灾备系统;
七、不准将生产网络与互联网连接;
八、不准擅自接入、共享生产系统网络;
九、不准在业务机上安装与业务无关的软件系统;
十、不准违反规定,使无关人员登录计算机系统。
财务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账外经营;
二、不准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
三、不准挪用公款,客户资金,空库、白条抵库;
四、不准违规费用挂账;
五、不准虚增虚减收入支出;
六、不准乱调会计科目,编制虚假会计报表;
七、不准违规增加、处置固定资产;
八、不准违规干涉大额费用开支事项;
九、不准违规收取、支出手续费;
十、不准违规核销不良资产。
『陆』 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条件以及流程
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含)/4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本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和)有本社认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农村信用社借贷扶植一大批农村创业者,普惠金融的理念在农村迅速得到开展。农村信用社满足了农民的资金需求,可以更好的为农民提供服务,农村信用社借贷为“三农”经济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
(6)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知识扩展阅读:
农信社贷款类型资格与程序详解
贷款的种类不一样,相应的程序和要办理的手续也有所不同,比如质押贷款与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的程序、手续是有区别的。但不论什么种类的贷款,其基本的程序大致一样。
申请人与农村信用社业务部门联系,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主要包括:①借款申请书;②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③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借款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⑤贷款卡;⑥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考查,核实有关情况,同时信用社的贷款审查人员还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对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农村信用社对用来质押的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农村信用社审核、考查合格的,押贷款、抵押贷款,还要签订质押合同。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提用贷款,借款人是自然人,并且贷款金额较小的,也可以直接提取现金。
『柒』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会计考试题型
2009年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考试会计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 )、会计分期、( )四个方面的内容。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 )和( )两种股权。
3、信用社的会计检查主要包括( )、( )、( )。
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社训:爱社、( )、( )、( )。
5、信用社会计核算质量要求的“五无”是指:帐务无积压、( )、计息无差错、( )、存款无透支。
6、借贷记帐法就是以资产等于( )加( )的平衡原理为依据,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
7、信用社帐务组织包括( )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
8、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资料可靠、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这是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的( )。
9、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 ),为经营原则,实行( ),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0、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中,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的扶持政策主要有:( )、( )、税收优惠和利率政策。
二、单选题:将正确选项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10分)
1、实行统一法人社向人民银行申请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时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 )。
A、0%;
B、2%;
C、4%;
D、8%。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起存,每月固定存额,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
A、5元;
B、10元;
C、50元;
D、100元。
3、为帮助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造成的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其补贴的起止年限为( )。
A、1992年至1994年
B、1992年至1994年
C、1994年至1996年
D1994年至1997年。
4、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内容的构成部分,是会计核算对象的概括分类,其内容包括( )。
A、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B、收入、费用、利润
C、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D、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5、会计科目在年度中间进行调整时,一律( )进行结转。
A、采用结转对照表的方式
B、采用并帐的方式
C、填制凭证通过会计分录
D、采用并表的方式。
6、信用社的营业收入不包括( )。
A利息收入
B、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C、投资收入
D、其他营业收入
7、审慎经营规则的内容不包括( )。
A、风险集中
B、关联交易
C、资本
D、资产质量
8、以下哪种贷款不是按期限划分的( )。
A、短期贷款
B、中期贷款
C、长期贷款
D、抵押贷款
9、信用社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 )。
A、5年
B、6年
C、8年
D、10年
10、按照贷款风险管理的规定,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是存在着潜在的缺陷,任其存在和发展下去将会影响贷款的偿还,这类贷款属于( )。
A、逾期贷款
B、次级贷款
C、关注贷款
D、可疑贷款
三、多选题: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题3分,共15分)
1、下面属于结算原则规定的有( )。
A、恪守信用
B、履约付款
C、谁的钱进谁的帐
D、信用社可以垫款
2、胡主席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内容有( )。
A、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B、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C、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D、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3、属于会计核算质量标准中“六相符”的内容是( )。
A、帐折相符
B、帐款相符
C、帐据相符
D、帐物相符
E、帐表相符
F、内外帐相符
4、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中,必须执行的“四项制度”是指( )。
A、干部交流
B、离任审计
C、亲属回避
D、强制休假
E、岗位轮换
5、按照《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实行会计委派制试行办法》的要求,在委派工作责任状中赋予委派会计的权力有( )。
A、依法、遵章独立行使会计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对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等现象有权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
B、监督所在基层社(部)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C、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组织所在基层信用社(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D、负责所在基层信用社(部)财会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内控制度的落实。
四、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后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16分)
1、会计分录只能是一借一贷或一贷一借,不允许一借多贷或多借一贷。( )
2、信用社会计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纸介质和磁介质两种。( )
3、借贷记帐法的记帐规则是“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 )
4、农村信用社贷款展期规定,所有贷款展期均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
5、微机操作人员使用密码应经常更换,以防止泄密。( )
6、存款人开立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不能出租和转让帐户。( )
7、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帐;付出现金,先记帐后付款,简称为出纳“双先”制度。( )
8、外地临时机构不可以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
参考答案:
1、持续经营、货币计量;
2、自然人股、法人股;
3、帐务检查、业务检查、财务检查;
4、敬业、诚信、守纪;
5、结算无事故、记帐无串户;
6、负债、所有者权益;
7、明细核算;
8、客观性原则;
9、效益性,自主经营;
10、财政补贴、资金扶持。
二、单项选择题
1、C;2、A;3、D;4、D;5、C;6、C;7、C;8、D;9、D;10、C。
三、多项选择题
1、ABC;2、ABCEFGH;3、BCEF;4、ACDE; 5、AB。
四、判断题
1、×;2、×;3、×;4、×;5、√;6、√;7、√;8、×。
『捌』 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流程
一、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向当地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除申请农村小额贷款外,申请其他种类的贷款须提供有关资料。
⑴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⑵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借款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告;⑶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⑷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⑸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⑹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用等级评估。信用社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三、贷款调查。信用社对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四、贷款审批。信用社按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五、签订合同。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六、贷款发放。信用社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七、贷后检查。信用社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八、贷款归还。贷款到期,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要展期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向信用社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是否展期由信用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