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农村建设贪污举报
如果有证复据可以向纪制检检察部门举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⑵ 新农村建设,农民交的钱,村里没有上交镇府财政他们自己用了算不算贪污
如果你说的事情都是句句属实的话那么他们肯定是贪污的呀并且是严重的贪污很有可能坐牢
⑶ 新农村建设旧危房拆迁补偿,被村干部贪污怎么办
现在来农村问题被利益搞的比较复杂。源地方官,开发商,联合黑社会。一手软,一手硬。村干部贪污倒是正常,这么多年来,我就没听说过有几个村干部不贪污。他们当村干部其实也要送礼给他们的上一级主管官员的。贪污一是捞本钱,二是某私利。如果数额不太大,建议就此作罢。天下乌鸦一般色有时还是有几分道理的。
⑷ 新农村建设有否统一性,整体性,整洁性。我们村的新农村建设象在画花,用国家的钱滋养村干部贪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⑸ 贪污农村集体土地款五万元构成什么罪
贪污罪量刑看情节来定,源结合案情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⑹ 查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案件的情况
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土地征用出让环节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建议
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土地征用出让环节
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建议
近年来,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些乡镇的农村基层干部在土地征用和出让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2004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农村征地出让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案114余件,涉案金额达1370余万元。对此,省检察院进行了专题调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突出。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利用手中职权,相互勾结,结伙作案,在征地出让中实施共同犯罪,侵害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所立案查处的114件152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中,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犯罪的案件32件73人,分别占立案查处案件总数的28.07%和48.02%。
(二)犯罪主体以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居多。在立案查处的152人中,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有75人(村支书42人,村委会主任33人),占查处案件总人数的49.34%。
(三)贪污犯罪发案率高。在立案查处农村征地出让环节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犯罪多达84件119人,分别占立案查处案件总数的73.68%和78.28%。犯罪嫌疑人主要采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做假帐、重复报帐等手段侵吞土地出让金。
(四)影响恶劣,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农村征地出让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直接侵害的是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诱发农村群众上访,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如西充县凤呜镇人大主席陈树清贪污三峡移民安置资金0.76万元,引发移民安置点群众因强烈不满而集体上访。
二、此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缺位。农村征地出让工作涉及面具有区域性和分散性的特点,有的地方是由乡(镇)指派工作人员与村社干部组成临时的工作组,而有的地方则由县、乡(镇)设立了临时性的办事机构“拆迁办”,从组织形式上看似乎很完善。但是,由于涉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大多又受时间限制,其工作的难度显而易见,为了赶时间和完成任务,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导致在征地出让中出现了管理漏洞多,监督缺位而无人过问的局面,从客观上给作案人员提供了作案的机会。如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康河村党支部书记雷久贵于2002年1月,伙同张小平等3名村干部趁修建光华大道占用该村土地之机,采取签定两份补偿协议的手段,在无任何监督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截留支付给该村土地租金及土地附着物17万余元,用于村干部私分。
(二)法律意识差是诱发犯罪的主观原因。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发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身处农村,没有受过法律教育。这部分人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出让中“吃点、占点、捞点”问题不大。如郫县红光镇独柏村贪污窝案中负责拆迁工作的王某向办案人员谈到:“我认为这事最多是犯个错误,把钱退了就行了,没想到还要坐牢,如果知道是犯罪怎么也不会干”。
(三)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财务管理混乱。从查处案件涉及的村级组织看,大多数都建立了村务公开制度,但认真落实的并不多,有的村级财务不是按规定时间做帐,而是一个季度做一次帐,或一年做一次帐,有的甚至不做帐,导致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还有的违反财经制度,由一人同时任会计和出纳。如汉源县唐家乡集贤村村支部书记兼会计吴维强利用职务之便,在管理汉源县兴浩机砖厂支付给该村的土地征用费25.98万元的过程中,自己保管其该项资金,并将其中的17余万元挪用于赌博活动。
(四)村级干部待遇偏低,“不捞白不捞”的补偿心理作祟,是驱使其犯罪的主要因素。农村基层干部工作量大,工作条件艰苦,尤其是农村征地出让工作情况复杂,而其收入、待遇又相对较低。据了解,欠发达地区由当地县级财政支付村级干部每月补贴分别为村党支部书记250元,村委会主任240元,村会计及村委会其他干部补贴230元,有的地区对村级干部每月的补贴还更少。因此,一部分村级干部心理失衡,想方设法地利用征地出让中管理和监督漏洞进行贪污、挪用等犯罪。
三、预防建议
(一)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一是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坚持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原则,并纳入村务公开制度内容,防止搞暗箱操作。二是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建议乡(镇)一级党委政府对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村务活动在“阳光”下规范有序地开展。三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村级组织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防止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兼会计、出纳,以及会计、出纳不分等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涉及农村征地出让经费应统一由村委会帮助村民建立银行帐户,所应得的征地出金直接打入被拆迁户帐户,减少征地出让经费流动的中间环节,切断贪污、挪用犯罪的源头。四是加强监督,堵塞各种漏洞。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及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重大村务活动是否经过村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开、财务制度的落实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建立本级监督制约机制,既做到分工明确,各施其职,又做到相互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为村民搭建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使村民的监督落实到位。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警示警醒村级干部。建议乡(镇)一级党委政府把加强对村级干部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村级干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采取以会代训、短期专门培训或轮训的方法,认真抓好村级干部的法律、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落实。结合一些村级干部发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其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村。
(三)建立统一的职务津贴机制,适当提高村级干部待遇。建议制定标准适当地提高村级干部待遇,解决村级干部生活上的困难,减少部分干部因生活困难造成心理失衡而犯罪。
(据省院预防处材料)
⑺ 怎么举报国家向新农村建设的专项拨款挪用贪污情况
找当地反贪局或纪委
⑻ 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
1、道路建设方面的补偿,对公路硬化的补偿是每公里5万元,而通农户的公路是每米10元。
2、一建四改的补偿,主要是改井、改厕、改圈、改厨改灶,均每户补偿100元,建主要是沼气池。
3、新农村房屋补偿,国家对于新建每间房屋补偿200元,外墙贴砖将每平方米补偿3元,如果外墙是涂料则每平方米补偿2元,院坝硬化每平米奖励8元,新修的栏杆每平方补偿4元,如果农民修建花台每平方补偿4元。这样算下来,每个农户的房屋国家也补偿了万元左右。
4、其它经济补偿,主要是水利设施,配置办公室等补偿,将按照规定对其奖励,如修建堰塘每亩奖励2000元,村党支部活动阵地新建奖励3万元。
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建设,主要指在全面发展农村生产的基础上,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2、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建设,主要指在加强农民民主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和农村法制建设,引导农民依法实行自己的民主权利。
3、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化建设,主要指在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体现农村地方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4、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社会建设,主要指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公共事业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农村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期实现农村幼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愿望。
⑼ 建设新农村侵占我家地基该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听说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土地。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找政府啊。要回原有的地基。或者给换一块地地基。
⑽ 新农村宅基地建设负责人贪污怎么办
如果认为遇到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他们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有犯罪贪污受贿线索的,可以向当地纪委、检察院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纪委官方网站反映举报!!注意方式方法,保护好个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