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伍军人转业后成了非农业户口的,原来在农村的房屋还是他的吗
退伍军人转业后成了非农业户口,原来的农村的房屋还是他的,并不因户籍的变化而产生产权的变化。
2. 退伍转业军人可否在农村申请建造房子
退伍军人可以申请、转业军人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3. 请问退役军人转业回到地方自谋职业了,户口还能由非农业户口转回农业户口吗
转业退役军人的户口是从那里来,回那里去。如果在退役之初选择了“安置”,内农村户口的会转容为城镇户口。农村户口一旦变为城镇户口,再想转回农村居民户口,那就难上加难了,很难做到,而农村居民户口可以随时随地转为城镇户口。
在部队成为干部、士官的,转业回到地方,无论是安置还是自谋职业,户口都会变为城镇居民户口。只有士官选择按普通义务兵退役,才能回到农村成为农村居民。干部(军官)转业,户口很难变成农村居民户口的。
4. 国家对现在80多岁的复员到农村的老军人的待遇是什么样的有文件吗
2011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作 者: 来 源: 时 间:2010-7-8 14:48:13
(一)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安置介绍信;
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
(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
(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
(3)企业安置。
7、档案移交。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前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安置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置办公室出具安置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不知道对你有帮助吗,这是今年最新的复员军人政策,你可以去相关部门问一下。
5. 退伍军人转业异地安置要怎么办手续
凡经区安置办批准的军队转业、异地安置退伍、离退休干部,分别凭以下内证明材料到派出容所办理入户手续,随到随办。
1、军队转业干部凭军队干部转业证、区安置办《入户证明》,经区分局审核盖章后的《人口机械增长入户指标卡》。如属本区户口参军的,凭安置部门的《入户证明》直接到家属住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异地安置退伍军人凭安置退伍军人介绍信、退伍证、区分局审核盖章的《人口机械增长入户指标卡》。如入伍前户口在本区的,凭区安置办《入户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6. 退伍军人转业安置政策
义务兵退伍后抄的安置袭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由农村来的回农村,由城镇入伍的回城镇,是工人、职员、学生的复工、复职、复学、没工作的另行安置。安置时"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从1993年开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根据形势的发展,陆续出台了有关安置政策。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鼓励自谋职业的多种形式开展安置工作。
7. 农村当兵退伍落户是农村户口吗
农村当兵退伍落户是农村户口。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7)退役军人转业农村建房扩展阅读:
其他相关规定《退伍士兵安条例》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8. 当兵十年以上的退伍军人怎么安置
当兵十年以上实行的是军委统一计划的转业安置(除非本人要求复员的以外),而对于在2011年前当兵的士兵而言,除了服役12年以上的有转业资格以外,其余的就是依据原来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哪里来、哪里去”安置(农村户籍兵源回农村原籍)。
只有2011年11月后入伍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才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只有: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才有地方民政部门予以安置工作的。
9. 退伍军人转业选择异地安置户口怎么落
军人户口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http://bbs.5281.net/Board/Board.asp?BoardID=24
有关退伍军人...............
10. 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有什么待遇
一、复员安置
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
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转业安置
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
三、退休安置
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主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士官,一律按退体安置。
符合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
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