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农村建设,新盖楼房没有房产证。在法律上是否合法…
以四川省为例:
农村自有宅基地住房重建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合法
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需要的材料有: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1)关于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法律问题扩展阅读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要求
1、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2、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4、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⑵ 关于农村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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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哪些法治问题以及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新农村法制建设需要建立和完善哪些法律制度
法制问题:1、垃圾乱倒污染问题 2、宅基地使用问题 3、迷信问题 4、计划生育问题需要的法规:如《合同法》、《计划生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做法:要通过文化大院,媒体讲座,法律夜校等培训,教育手段以及实行全面广泛的村民自治,引导农民在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沿着法制的轨道进行,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农民的基层组织可以利用各种机会宣传国家关于农民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⑷ 农村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
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的有:
相关的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国发〔1990〕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法律和中央的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构成了现行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体系。
⑸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问题(案例如下)
《土地管理法》 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内没有所有权容。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3]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⑹ 关于农村土地拆迁的法律问题
您好:
如果你家后面的土地不属于你家所有的话,难以通过直接的权利遭受侵害方面的法律来保护。
你家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做“相邻关系”,可以通过侵害相邻关系为由要求对方停止建设,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如果提起诉讼的话,你需要准备足够的证据材料,比如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他家做房子引起你家宅基沉降的评估报告之类的文件。
PS:《物权法》第七章规定: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⑺ 关于农村法律问题
中国的农村社会现代化程度还不发达,法制现代化也刚刚起步,而法律援助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必将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肯定法律援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农村中法律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来缚法律援助的进程。表现在大部分人安分守已,逆来顺受的思想。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当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自已如何去做,采取怎样的方法,以致被动的去忍受,去接受。不采取主动措施去维护自已的权益,般都忍气吞声。随着农村外出打工族的增多,农村“空巢家庭”越来越多,成千上万的留守青少年背负着沉重的家庭和心理负担,无法享受正常的亲情关爱和有效的家庭监护,处于安全少保障、权益受侵害的无序状态,留守青少年犯罪频发,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农村土地法律问题是一座四周围墙、尚待探幽的城堡。那么,城堡的第一面墙,是农民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二面墙是农地权利结构的配置,第三面墙是农地权利的运行体系,而最后一面墙则是农地权利的救济问题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合理设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落脚点,然而目前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立法建议,希望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为农民土地权益提供法律、制度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国家已确定将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尤其是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仍时有发生,加之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的影响,使得社会甚至于妇女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都处于消极状态。从审判实践和部分调查反映的情况看,农村妇女教育问题、家庭权利问题、土地承包权利问题等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⑻ 新农村建设关于老土地建房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这方面是依据《城乡规划法》,你新建房子要符合规划才行。而且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城镇范围内建房要有规划红线图。
⑼ 有关农村邻里建房的法律问题
这种情复况你可以先与对方协制商处理,对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你家的排水问题解决好。
如果对方不接受,你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相邻权纠纷为由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排除妨碍,因为对方的房子已经建好,不可能要对方将房屋拆掉。
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⑽ 村民委员会建设、法律法规、及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今年刚刚开始实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你可以查阅一下具体的法条。目前我国的村委会要设立,应当由乡、镇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政府批准。村委会成员中要有适当比例的妇女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在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可兼任委员会职务。
村委会制度作为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重要的领导作用,也有利于本地村民当家作主,更好地制定适合本村发展的政策,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