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以新农村建设名义征地然后将土地挂牌出让用于商品房建设,这样做是否合法相关的法律或政策有哪些
征地以什么名目不重要。重要的是依法依归,从政策层面讲,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用主要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听说,国务院法制办在组织制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出台可能还要较长的一段时间。
看一个项目征地合不合法,不是看以什么名目征地,而主要是看征地的手续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到位、补偿是否合理。简单说,首先,征地的目的是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政府要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用地批复。县里合法批复的前提是,省里或者国家给县里的建设用地供应指标,这个指标是要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再次,要有合理合法的补偿。如果具备了征地的手续合法、程序到位、补偿合理三个基本要素,对于采用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征地,但实际是用于商业运作,这个只能说是政府欺骗,但不违法。
如果是单纯的商业运作、在没有供应指标的前提下的征地,政府的动机就值得商榷。当前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追逐利益,往往是先用后批,也就是在没有征地的权限内乱发批复,或者批复规模超过了年度供应指标,有的干脆不发征地批复,忽悠百姓先把地骗到手。这种征地行为是违法的。
对于说合理合法征地以及给予合理补偿的地块,用于招拍挂商品房建设还是行政划拨,只要是程序到位,都是合理的。所以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政府在征地时的手续是否合法。对于经征为国有的土地的处置问题,一般是难以衡量的。
由于未能核实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所以无法定论这个项目是否不合法。
⑵ 新农村建设政府部门可以强制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吗如果农民不答应怎么办
你好,是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望采纳!
⑶ 新农村土地政策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分配政策以《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⑷ 土地流转后可以新农村建房吗
土地流转是指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地是农用地,占用农用地建房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⑸ 新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规划用途是什么
知道为什么有的城市道路直宽有的弯窄吗?就是规划问题,大的城市受到政府高版度重视,对以权后的道路、排水、建筑、娱乐、自然观光、市容等等都已提前几年甚至几十年后做了规划,就是便于发展合力相互不矛盾,便于人们的生活和便利,所以土地规划也意味着,规划的地不久就会被用到,要嘛建楼要嘛建工厂开发区旅游景点等等,从中间又有很多了人要赚钱了
⑹ 关于新农村建设用地,国家有那些规定.
一、农村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二、建设用地规定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可见,我国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纯粹盈利为目的,进行相关建设的土地。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只有乡镇企业用地才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入市。
(6)新农村土地整合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受当时条件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到2012年底要把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确定了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原则,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坚持将便民、利民、护民要求贯穿全过程,同时尽可能提高效率。
在中央有关文件总体要求下,允许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进行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
尽快完成综合改革实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和稳定需要。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村建设用地
⑺ 新农村土地补偿
农村土地补偿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⑻ 新农村土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1、为什么要开展改革试点?
改革涉及重要法律修改等内容
姜大明(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随着实践发展和改革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部开展了以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各地也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积累了经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重要法律修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完善,必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平稳推进。
2、改革试点指导思想是什么?
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
姜大明: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兼顾效率与公平,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政策和制度创新,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
要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关于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把握正确方向,紧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二是坚守改革底线,坚持试点先行,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是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坚持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协调,形成改革合力。
3、改革试点主要任务有哪些?
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姜大明: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4、对试点的选择有什么要求?
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
姜大明: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综合新华社央视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⑼ 新农村建设土地按什么方式供地怎样供应
新农村建复设目前省里制规定是提供50亩周转用地,你把一些基础性手续办完后就可以申请周转用地了。提供方式是:首先你所开发的村要有群众签字同意的原始材料,其次要有村庄整体规划,还要有县域村镇体系建设规划(主要证明新农村建设符合整体规划),具体详细资料请咨询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一般设在当地农工委。
⑽ 我们这个地方把村庄集中一起叫做新农村,这样做是不是对,国家是不是这样规定的。
"新农村"应该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小康社会"新农村"的范畴。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息息相关。
新房舍
"新房舍"就是农村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各具民族和地域风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建设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体现节约土地、材料和能源的特征。他批评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部分农村出现的"农民豪宅",看起来繁富讲究,其实有土地和资源浪费之嫌。在建设新民居时要加强管理、统一规划、广泛采用节约的新技术。
新设施
"新设施"就是要完善基础设施,道路、水电、广播、通讯、电信等配套设施要俱全。让现代农村共享信息文明,这是新农村的重要"硬件",往往成为制约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基础"瓶颈"。
新环境
"新环境"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良好、生活环境优美。尤其是在环境卫生的处理能力上要体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像农村的生活垃圾区、污水沟、厕所、畜禽住所应按照卫生标准规划和建设。这也正是我国农村和发达国家农村的主要差距。
新农民
"新农民",有了新的设施和环境远远不够,关键要有具备现代化素质的新农民,即"四有农民",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在农村教育、农民培训和文化道德建设上,我国农村要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农民人均受教育只有7.3年,40%多没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新风尚
"新风尚"就是要移风易俗,提倡科学、文明、法治的生活观,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新农村房子谁来建】
新农村建设融资渠道
1、中央专项资金--2006年国家支农资金将达3397亿元 1998~2003年,中央财政直接用于三农资金的支出累计为9350多亿元。2004年为2626亿元,2005年达到2975亿元,2006年计划在这一基础上新增400多亿,达到3397亿元。2006年的支农资金比上年增长14.2%,占总支出增量的21.4%。今年总支出增量的五分之一强用到了农村。中央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决心之大,可见一斑。
2、金融机构支持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6年2月召开的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支持。
农村信用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村信用社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当前农信社要着力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科学管理机制的建设,大力抓好业务创新,在继续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同时,用新思路、新机制搞活小企业融资;加大对产业化、产业集群形成的支持力度,增加助学和消费信贷的投入,大力发展结算、信用卡以及理财服务等以手续费为重点的中间业务。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已刻不容缓。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和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提高履行公共服务的能力,特别对农村“两水”(饮水和灌溉用水)、“三网”(电、路、通讯网)、“两气”(沼气、液化气)、“两个市场”(境内外销售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等带有政策性的领域要加大投入。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贷款是市场行为,是把商业资金用于具有高回报的项目建设。贷款的原则是实施地区总量控制,与地方财政能力挂钩,同时考虑区域、政策导向、贷款质量和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把城建行业贷款总量控制限额分解到各省级分行,并通过监测确保各地不得突破,以防范对地方政府过度融资的风险。在项目分类指导上,对收费项目原则限定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以上的市区项目,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在20%(含)以上;对非收费项目要求仅限于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人均GDP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级市的项目,项目资本金要求进一步提高到30%(含)。
刘明康指出,商业银行也要大力增加对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农产品产业带、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支持外贸和新兴领域的农村商业企业,扩大对农村私营业主、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率。
3、经营土地资源的融资
这种方式以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为手段,充分利用土地规划和土地储备进行融资。经过对土地的开发,实现不同地段,不同价格,利用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获得土地资源的经营收益进行城镇建设投资。跳出传统的“先基建、后招商”和靠贱卖土地置换基础设施的老路,改为以市场运作,整合经营城镇资源,以整合实现增值,在增值中推进整合,边开发、边增值、边经营、边发展的思路。
4、以特许经营为主要方式的市场化融资
这种方式以国家与民营相结合、民营投入为主。特点是以少量国家投资带动大量民间资金(外资、内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作中实行建设项目的法人责任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责、权、利明确。什么样的项目可以市场化融资?根据项目区分理论,凡是可以收费的基础设施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应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种资金投入,政府依法进行监管;在街道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中也可尝试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将城市街道的路灯、垃圾收集设施、公厕、书报亭、广告牌等设施统一规划和委托经营管理。以特许经营为主要方式的市场化融资,规定了政府和企业双方的责权利,实质上在政府和民营企业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关系,使政府与企业双方各展其长,各司其职,优势互补,从而实现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著名旅游规划策划机构——北京绿维规划设计院有关专家认为:“四两拨千斤”,引导农村多元化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看起来数额庞大,但如果撒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却是杯水车薪,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现状,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支持综合运用国债、税收、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的政策手段,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从实质上来讲是鼓励各类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形成农业多元化投入格局。
【农民是不是还要种地,不种地农民干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