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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宅基地是以罚代批吗

发布时间:2021-01-03 01:53:46

A. 农村宅基地建房 有个谁出资,谁所有的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建房谁出资,谁所有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统一的,只能为一人所有。而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参照《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有机更新过程中,需要调整宅基地的,镇(街道)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1)农村建房宅基地是以罚代批吗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参照《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一户一宅”宅基地安排有困难的镇(街道),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安排公寓房解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B. 农村宅基地审批怎么批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审批的要求

第十七条: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审批条件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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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C. 在自家宅基地自建房改建没有审批的怎么办属于违章建筑吗政府会强行拆除吗

没有经过审批的建房属于违章建筑,政府一般不会强制拆除,但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拆除。

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未批先建,属占用村庄宅基地拆旧建新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无房户、困难户、危房户等一户一宅而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

对于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房屋翻建是否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法律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村民不能违背“一户一宅”、“使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面积标准”等条件。

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但扩建肯定要经过审批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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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村民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进行初步审核,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上报乡镇政府。

2、乡镇政府城建办公室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对选址进行实地踏勘,进行实地审核。

3、由政府审批。一般来说,是县级政府审批,但是,现在简政放权,也有不少地方吧宅基地审批的权限放到了乡镇政府。可以由乡镇政府直接审批。

因此,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政府审批,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核。要特别提醒的是,村委会无权审批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三块地之一,也是除了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地之外,最重要的用地形式之一,涉及广大农民的最重要的住的权利,因此,宅基地的审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

D. 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吗

1、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申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愿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和奖励。

根据目前的形式来看,我国农村房屋建设等方面还没有形成具体的制度性规范,所以,农民盖房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今年,在我国有的省份已经开始了农村房屋管理办法的试点,相信未来定会推向全国。

根据政策规定,以下情况的农民将会失去在农村建房的资格。

1、农民违规选址建房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只能在村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由于管理和监督的疏漏,很多农民自行选址建房,然后才去村委补办手续;还有的农民竟然把农业生产用地当作了宅基地使用;甚至有的农民会违规占用水源用地和公路用地建房。随着新政策的强力落实,这类行为在今年将会被坚决制止,而且这些农民以后想要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手续也会变得异常严苛。

2、农民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的

绝大多数的农民会选择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在盖房前,也须有乡镇一级的政府进行规划和审核,通过后才能盖。未取得审核证书的,今年将一律停工。

3、农民房屋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的

为了保证兴建房屋的安全系数,国家对农村房屋进行严格把关,这是最引人关注的,这说明国家真正的把咱农民的安全生活和生产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所以,咱农民一定要理解国家的苦心,不要一味的抱怨手续的繁琐。

4、农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不准再建房

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农民在农村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已经影响到农村均衡发展的战略实施。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对于农村这种现象的限制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是一件让人振奋的消息。

未来在农村建造房屋是越来越难了,涉及到的规定有很多,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也会变得难上加难,农村寸土寸金,用地紧张,对于违规的房子坚决依法处置,因此一户一宅的标准绝对不能逾越。

2017年两会上,对宅基地的讨论十分激烈,其中不乏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流转部分宅基地增加农民收入等呼声,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我国《物权法》认定为用益物权,理应具有与城市国有宅基地同等的权能,应允许农村居民的住房,连同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并转让给城市居民,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E. 农村旧房改建新房没房产证需要补批吗

农村宅基地管理直接关系到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保护、利用,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建房热情普遍高涨,出现了新一轮农村建房热,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住宅建设处于无序状况。长期以来,农村住宅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农民建房选址随意性大,沿路建,临街搭,乱圈乱占,乱搭乱建的现象严重,村庄布局杂乱,房屋座落无序,既影响了村容村貌,又浪费了大量土地。二是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农民把建房地点选在路边粮田,导致公路、村道两旁部分耕地被占用。一些地方为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合法化”,采取了改变耕地性质的做法,先把耕地改变为场地,然后又把场地改变为荒地,一部分耕地在这种不知不觉的蚕食中消失了。三是“空心村”、“一户多宅”现象明显。一些村庄盲目向外扩张,新建住宅不断向村庄外围延伸,而村内旧宅由于年久失修,大多成为破房、危房,无人居住,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一些农户建新房不拆旧房,多处占地建房,“一户多宅”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农民为了谋取私利,不惜将自己的宅基地、自留地甚至责任田作价卖与他人建房,更有些买地者假借当地农民的名义办理建房手续,达到逃费逃税的目的,这种现象在乡(镇)、村规划区尤为常见,因其行为双方互惠互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涉及面较广,查处难度大。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农民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许多农民对宅基地所有权普遍存在着私有观念,认为宅基地可以祖祖辈辈继承下来,是一种私有财产。一些农民甚至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同时,许多农民相信“出门冲墙,心灰意凉”、“茅房对厨房,倒霉不吉祥”等封建信条,或听信风水先生“宅大招财,路宽出官”的胡言乱语,纷纷向村外寻找“风水宝地”建房。加之富裕起来的农民为求宽敞、讲美观、图方便,就舍弃老宅破屋,在村外或公路边修建新房,以满足自己摆阔气、高人一等或“想致富,临公路”的狭隘心理。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方面的立法滞后,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比较粗浅。虽然近年来一些地方也制定了有关宅基地管理的措施办法,但由于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有的地方管理办法不够规范,操作性不强,实施效果不甚理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制度上进一步增加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难度。三是村镇规划滞后。长期以来,各地在建设规划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极少,大多数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少数地方虽然搞了规划,但有的规划不够科学合理,只注重新房整齐划一,而忽视了对旧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农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四是监管不到位。一方面,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力量薄弱,专业人员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装备缺乏,工作经费不足,很难对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实施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历年来一些乡(镇)对违法用地问题处理不规范,以罚代拆、一罚了之的现象比较普遍,给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 按照法律规定,农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必须拆除,但现实当中很难执行,使执法陷入两难处境。 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疏堵结合,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土地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深入持久、坚持不懈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对乡、村干部,要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增强他们的土地法制观念和国策意识,提高依法管地、依法办事水平。对广大群众,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采取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形象直观的宣传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努力营造全社会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2、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虽然作了规定,但比较宏观、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如对闲置宅基地、多占宅基地等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对宅基地审批后长时间不动工建设如何处理也没有规定,其他如审批程序、划分标准、费用收取、流转管理、地籍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都需要进一步具体的规范。因此,国家应加快农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前,地方政府要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操作性强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3、坚持规划先行,强化宅基地规划管理。规划是龙头,是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础。各地要结合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各级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要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旧村庄为依托,优化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充分利用村内各种废弃地、闲置地,合理布局公共设施用地、生产用地、道路用地和宅基地。 4、立足内涵挖潜,积极推进宅基地整理。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整治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因地制宜地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5、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要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行为,坚持按规划、按计划、按标准、按程序、按权限依法审批。坚持统一安排,定点放样,不得自行选址。要严格执行农民建房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台帐制度,推行“四公开、三到场、一监督”制度,即建房用地指标公开,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公开,建房用地条件及申请名单公开,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选址到场,放线到场,砌基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6、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宅基地监管执法。要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保证正常的工作经费,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要加强土地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杜绝 “以罚代法”、“以罚代批”行为的发生。要健全国土资源监管网络,在村一级设立国土资源信息员,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要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对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国土、建设、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坚决依法查处。

F. 农村宅基地违建罚款罚多少

没有具体的罚款标准,一般是地方自行以违章建筑做罚款处理。

农村违章建筑可以被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农民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宅基地使用证)而修建的住房,如农民超出宅基地范围扩建的住房或新建的住房。

二是在自己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住房(无村镇房屋产权证),即虽有利用该住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而擅自建房,如农民将分配的宅基地集中来建住宅小区,但却缺少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

以宅基地改革的唯一贫困县试点的安徽省金寨县为例:

金寨县规定当地宅基地面积原则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对“一户一宅”超规定面积部分,超过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20~7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收费;超出规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米。

按照这个标准来算,假如你家宅基地超过当地标准50平米,每年要交150元使用费;如果超过当地标准100平米,每年要交600元使用费。

(6)农村建房宅基地是以罚代批吗扩展阅读:

根据法律规定是要责令拆除,而不是罚款,相关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G. 农村宅基地建房超出面积,怎么办罚款吗请网友帮忙!

农村宅基地建房超出面积会罚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由村委会征收超占部分面积的有偿使用费,也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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