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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建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1-01-01 03:58:24

1. 广东农村自建房每平造价要多少

广东农村自建房每平造价要看当地的建材成本、人工成本、建造的层数、采用的地基及主体、设计费、报建费等等才能计算出具体的价格,虽然广东农村的盖房成本大同小异,但具体位置在哪里还是有区别的。不妨先询问当地施工队或者亲自跑跑建材市场看看。

2. 广东省规定的每户的宅基地面积是多少

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

参照《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八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2)广东农村建房补贴扩展阅读

参照《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九条,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参照《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参照《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参照《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3. 广东省国土厅在农村建民房的住户办理宅基地证需什么手续及多少费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办事指南显示,该事项办理条件如下:
(一)具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土地权属无争议。
5.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另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
6.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须先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村民宅基地审批的规定。
2.送交资料符合规范要求。
(三)1.数量限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规定申请住宅面积,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拟用土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3)符合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拟用土地在村集体内张榜公示无异议。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拟用土地界址不清楚、面积不准确、权属有争议;
3)不符合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拟用土地在村集体内张榜公示存在异议。
办理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2、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所需材料:

1、村委公示二份;
2、村小组会议讨论意见二份;
3、宅基地申请书二份;
4、宅基地审批表二份;
5、宗地图三份;
6、宗地草图一份;
7、地籍调查表原件一份;
8、户主户口本复印件二份(家庭成员各一份);
9、户主身份证二份;
10、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一份;
11、申请用地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图标示一份;
12、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申请表
13、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审批表
1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4. 广东农村的自建房为什么能建这么高

因为土地性质的关系,不像国有土地,有的会限高。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土地,建房比较自由。当然,有的地方农村也限定高度的,不能超过多少米,不知道广东有没有这个要求。由福居库自建房设计整理回答,仅供参考。

5. 广东省农村建房有补贴吗具体的规定是怎么的

据了解,广东财政每年拨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农户危房改造。对贫困户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万元,市区县按1∶1配套,其余资金由农户自筹解决;贫困户一般损坏改造,视损坏程度给予2000元至3000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按1∶1配套。
所以请自行准备材料,如(旧危房的照片、拆除危房的照片以及新房的照片等等),关键要你家里主动去找村干部申请。;‘采纳’

6. 广东自建房多少钱一方

自建房算下来不到1000块一平方,不算装修。
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
自建房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自建房要选择好的建造团队,要有建筑草图。
二、自建房要监工保障,保证建房质量,要准备钢材,砖瓦,水泥等材料。
三、自建房要建房涉及到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要处理好邻里关系。要写一张建筑合同,这样在结算的时候才能有据可谈,避免结算出现问题。
四、自建房要设计好地下管道到问题,一劳永逸,要不然麻烦大了。
五、自建房要不要忘了线路铺设。要保证墙体垂直。
六、自建房要准备门窗,好预留门窗大小。
七、自建房如果是楼房建设要注意给邻居的遮荫问题,处理好自己楼房的面积和结构合理。
八、自建房要准备动力电源。
九、自建房要选择好建房季节,最好是正月过后就建。
十、自建房地基一定要处理好。
自建房的新方式:轻钢结构和木结构
轻钢结构的自建房的优点是:
1.抗震8级、抗风13级。
2.得房率比传统多40%,
3.集成化的住宅,2个月200平方可建好直接入住。省时省力。
4.环保节能,不会形成建筑垃圾。
5.保温隔热:2层措施:挤塑板和玻璃纤维棉来隔热保温和隔音。
6.单面呼吸指来保障防潮。
7.个性化定制:外观和户型以及布局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设计自家的外观。
8.舒适程度很高。
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续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也就是城镇自建房,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以买卖、互换、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有严格规定。《房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如果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则不能上市交易,也不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只可以在自己本村的集体内部买卖,也就是说房子只能卖给自己村的人。

自建房衰落主要是因为办证手续繁杂和地方政府规划法规限制造成。完善个人自建房保护法律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拆除民房严格按当地商品房价格加上六十年物业管理费实施赔偿;废除房屋交易的城乡与地区限制、籍贯限制;废除房屋的面积限制;删除繁杂的报建审批、办证手续,减少昂贵的报建与办土地证、房产证费用;鼓励私人起房并在货款方面给予低息支持;更改强盗逻辑:起商品房是房地产商的私人利益,不能划为公共利益;旧城改造拆建政府不能为房地产商开路强行拆迁,应尽可能还地于民,规划后统一集资建造公寓。以此原则定立的个人自建房保护法律应该是比较完善的法律。

农村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问题
“三无工程”在农村大量存在
农民建房的面积不大,楼层不高,专业施工队不愿干这种“芝麻”工程,建房者只好自己组建施工队,施工人员大多为不具专业技能的农民,有时连老、弱、病、残也上架高空作业,这是导致无设计图纸、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施工监理单位建设的农房存在的直接原因。
1、是农民法制意识比较薄弱。村干部也曾告诫村民新房施工的图纸要审批、工程队的资质要审批,但大多村民置若罔闻,请的都是当地的泥水师傅、无资质的工程队,他们除了经验,几乎毫无专业的基建知识。村干部就算发现了违章施工,也没有强制的执行力,只能出于责任心善意地提醒:施工要注意安全,除此之外别无他法。不审批,请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能节省成本。他们从这点出发,什么安全意识、法制意识都抛在脑后,甚至不知道不审批是违法,出了严重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
2、是农民的安全意识薄弱。搭建的脚架、扶手不稳固,特别是对受力重、易磨损的部位不随时检修加固,埋下了安全隐患。建房过程中偷工减料现象十分严重,有些新房砂浆中的水泥含量不足10%。房屋结构不合理,造成砖柱失稳。
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的缺陷。
我们的行政管理把更多的资源、经费和精力投到城市,而忽视了对农村的投人。农村管理的触角不够多,很多地方都成为管理的死角。
1、是农村建房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农村建设规划存在漏洞。农民不按规划建房.有的农民受“风水”意识的影响,特别是山区的一些房屋建设时喜欢选择在依山傍水的集雨地带或风口道边建房,一旦洪水暴发,灾难在所难免;还有一些农民按自己的建房时间表操作,并且不是成排房子一起建造,而是建造两间地基的“顶天立地”式楼房。
3、是农村的管理体系比较薄弱。监管的力度小,农民就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利用监管部门的漏洞,逃避审批。农村的实际情况与城市不同,导致农村建筑市场监管长期存在“缺位”。农村建筑安全监管主要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而专门负责这一块工作的人手十分有限。几个人面对这么大的一个区域,确实很难管得过来。乡镇又没有专门管理建筑安全的专业部门,镇政府只能起兼管作用,但起到的作用又有限。因此,管理“真空”到处存在。

人们所说的自建房,一般指农村自建房。而在县镇级别的小城市,也存在着大量的自建房。与农村自建房不同,县镇里面的自建房不是使用集体的农业土地。它们的土地性质一般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商住用地。房主往往拥有自己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这些土地或房产是可以合法过户或交易的。以往,城镇管理体制疏松,办理土地使用证门槛低。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镇土地日趋紧张,越来越多的城镇提高了拿地门槛或者禁止建设自建房。城镇自建房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减少。

7. 最新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规划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公寓式住宅】 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

第七条【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市、县应当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一户一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九条【用地标准】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申请与登记

第十条【申请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禁止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批准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五)乡(镇)人民政府将上述材料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批流程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登记发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应当在竣工后,凭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办结宅基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依法继承房屋和依据法院生效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五条【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尚未登记的宅基地面积因历史原因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部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后,申请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华侨权益】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按尊重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与以往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使用现状确定的原则办理。

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华侨祖屋或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含华侨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规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华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政策规定的当地村民每户用地标准;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四章转让与退出

第十七条【转让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第十八条【回收条件】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迁出之日起满2年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或者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香港、澳门居民、外籍华人),通过合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当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退出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方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

鼓励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第二十条【安置补偿】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应依法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经协商一致的,也可采用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其他形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等监督管理方法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条件、申请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上级监督】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在审批、管理宅基地中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立案查处。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占用耕地责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非法建房查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65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骗取登记】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非法转让责任】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配合执法责任】 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执法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信息参考来源广州南沙政务官方网站:http://www.gzns.gov.cn/zwfwzx/

8. 我是广东阳春市是农村的在农村自建房国家有补偿吗

拆旧起新好似有

9. 想问大家,在广东,农村盖房子 是有钱的意思吗

有没有钱,看房子漂不漂亮,可以看得出来。光农村有房子,不是有钱的意思。因为,现在基本上,农村人,在农村都需要建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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