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貿易術語都有哪些特點
各組貿易術語的不同特點
一、E組貿易術語
按E組的EXW這一貿易術語達成的交易,在性質上類似於國內貿易。因為賣方是在本國的內地完成交貨,其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也都局限於出口國內,賣方不必過問貨物出境、入境及運輸、保險等事項,由買方自己安排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到約定的交貨地點接運貨物,所以,在賣方與買方達成的契約中可不涉及運輸和保險的問題。而且,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規定,賣方一般無義務提供出口包裝,也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運輸工具。如果簽約時已明確該貨物是供出口的,並對包裝的要求作出了規定,賣方則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如果雙方約定賣方要承擔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運輸工具的義務,則應在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國際商會在《2000通則》的引言中指出,人們認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條件下賣方義務最小的傳統原則,其目的是適用於那些賣方不願意承擔任何裝貨義務的情況。
由於在EXW條件下,買方要承擔過重的義務,所以對外成交時,買方不能僅僅考慮價格低廉,還應認真考慮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以及運輸環節等問題,要權衡利弊,注意核算經濟效益。另外,按這一術語成交
,買方要承擔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的清關手續的義務,所以還應考慮在這方面有無困難。如果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辦理出口和進口手續,則不應採用這一術語成交。
二、F組貿易術語
F組中包括的三種貿易術語FCA、FAS和FOB,它們在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適用的運輸方式等方面並不完全相同,然而它們也有相同之處,其共同點是按這些術語成交時,賣方要負責將貨物按規定的時間運到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並按約定的方式完成交貨。從交貨地點到目的地的運輸事項由買方安排,
運費由買方負擔。買方要指定承運人,訂立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合同,並通知賣方。可見,按這些術語達成交易,賣方承擔的費用在交貨地點隨著風險的轉移而相應地轉移給了買方。另外,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採用這三種貿易術語成交時,均由賣方負責貨物出口報關的手續和費用;由買方負責貨物進口報關的手續和費用。
三、C組貿易術語
C組貿易術語中的CFR和CIF是在裝運港交貨,風險劃分均以船舷為界,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CPT和CIP則是在約定地點向承運人交貨,風險劃分以貨交第一承運人為界,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但它們同為一組也具有共同之處,那就是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地)交貨後,還要負責辦理貨物從裝運港(地)到目的港(地)的運輸事項,並承擔相關費用,因按本組術語成交,貨價構成因素中都包括運費,故國際商會在《2000通則》的引言中稱本組術語項下主要運費已付。當然,其中的CIF和CIP下,賣方還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
,並承擔保險費用。由於賣方承擔的風險仍然是在裝運港(地)交貨時轉移,所以,不應將它們看作是到貨合同。
C組術語下,風險劃分和費用劃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風險劃分在裝運港(地),費用劃分則是在目的港(地)。就是說,賣方雖然承擔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責任,並負擔相關費用,但是,他並不承擔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貨物發生損壞、滅失及延誤的風險。
四、D組貿易術語
D組包括的五種貿易術語中,除了DAF是在兩國邊境指定地點交貨外,其他四種術語都是在進口國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貨,這就與前面各組術語有了明顯的區別。按照D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到貨合同(Arrival Contract),到貨合同是與裝運合同(Shipment Contract)相對而言的,按照F組、C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作裝運合同,在裝運合同下,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在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後發生意外而導致的額外費用,則由買方承擔。按D組術語成交時,賣方要負責將貨物安全及時地運達指定地點,包括邊境地點、目的港口以及進口國內地,實際交給買方處置,才算完成交貨。賣方要承擔貨物運至該地點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可見,D組術語條件下,賣方所承擔的風險要大於前面各組,特別是按照DDP術語成交時,賣方負責將貨物交到進口國內的約定地點,承擔在此之前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其中包括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的手續以及相關費用。所以,作為賣方在對外成交時,一定要認真考慮該項業務中可能會遇到的各種風險以及可以採取的防範措施。另外,在打算採用DDP條件對外成交時,賣方還應考慮辦理進口手續有無困難,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
,則不應採用DDP條件成交。
⑵ offer在國際貿易術語中是什麼意思
Offer在國際貿易中稱為發盤,它國際貿易磋商的步驟之一(必備步驟),簡單地可以理解為報價。
其定義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
⑶ 國際貿易術語的含義
第一組
為「E」組,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發貨)。 EXW(EX works):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從工廠(或倉庫)交付給買方,除非另有規定,賣方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車或船上,也不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買方負擔自賣方工廠交付後至最終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第二組
「F」組(FCA、FAS和FOB),指賣方需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 (主要運費未付)。 FCA (Free Carrier):交至承運人(指定地點)。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監管,並負擔貨物交由承運人監管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指定裝運港的船邊或駁船內交貨,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買方承擔自裝運港船邊(或駁船)起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該術語規定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第三組
「C」組(CFR、CIF、CPT和CIP),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後發生意外所發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主要運費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訂艙,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後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並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貨物保險,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用,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後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第四組
「D」組(DAF、DES、DEQ、DDU和DDP),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貨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邊境地點,將仍處於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買方,並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承擔將貨物運抵邊境上的指定地點所需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此地點為毗鄰邊境的海關前,包括出口國在內的任何國家邊境(含過境國)。進口清關手續則由買方辦理。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交給買方,但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賣方負擔將貨物運抵指定卸貨港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負擔貨物從船上開始卸貨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負擔將貨物運抵卸貨港並卸至碼頭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買方則負擔隨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給買方,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該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進口應繳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DDP(Delivered Duty Paid):進口國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地點,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給買方,賣方負責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交付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繳納的任何進口「稅費」。賣方負擔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的取得進口許可證時不宜採用該術語。DDP是賣方責任最大的貿易術語。
⑷ 關於國際貿易術語
國際貿易術語你抄可以去參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通則中分為四組四組即E組,F組,C組和D組,13個術語.
E組,EXW工廠交貨
F組,FCA貨交承運人,FAS船邊交貨,FOB船上交貨
C組,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
D組,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地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DDP完稅後交貨.
CIF,FOB用的比較頻繁,對於雙方的責任,義務劃分的比較好。
⑸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總結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介
為了避免貿易雙方在訂立貿易合同時因對相關貿易規則的理解不同而可能產生的風險,並使國際貨運更為安全、便利和規范,國際商會於2010年9月對《2000通則》作了第六次修訂,形成《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並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與《2000通則》相比,《2010通則》進一步明確了各方承擔貨物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所有規則的表述也更加簡潔明了。
《2010通則》作為一種新的貿易慣例生效實施以後,原來的《2000通則》並非自動作廢。買賣雙方既可以自願採用《2010通則》中的相關內容,也可仍然沿用《2000通則》甚至更早版本中的條款。當然,作為貿易雙方以及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則必須了解《2010通則》中新規定的內容。
《2010通則》中新的內容如下:
1.貿易術語數量由原來的13種減少為11種。
刪除了D組術語中的DDU、DAF、DES和DEQ,只保留了DDP;新增加了兩個術語,分別是DAT和DAP。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終點站交貨---指定目的地。
DAP(Delivered at Place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指定地點交貨---指定目的地。
這兩個術語都規定了在指定地點交貨。在DAT的情況下,賣方從運輸工具上卸下貨物交由買方處理)(此同《2000通則》中的DEQ);在DAP的情況下,貨物同樣交由買方處理(此同《2000通則》中的DDU、DAF、DES),但需作好卸貨准備而無需卸貨。
2.貿易術語由原來的E、F、C、D四組分為兩大類。
一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另一類僅適用於水運。
(1)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共7種:
EXW(工廠交貨)
FCA(貨交承運人)
CPT(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運費、保費付至目的地)
DAP(指定地點交貨)
DAT(終點站交貨)
DDP(完稅後交貨)
(2)僅適用於海運、內河運輸共4種:
FAS(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成本加運費)
CIF(成本加保費、運費)
3.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對FOB、CFR、CIF這三個術語的運用,刪除了以往以越過船舷作為風險劃分界限的規定,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即賣方必須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前的一切風險,買方則必須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後的一切風險。應該說,這一變化更准確地反映了現代貿易實務。
⑹ 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
應該以FCA術語抄成交,風險劃分襲是在貨交承運人即可,賣方只要在本地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而不必交貨物運到天津並承擔途中的風險,而FCA術語貨交承運人後一切風險均由買方處理,以FOB術語成交一切風險還是必須由我方處理,還必須承擔本地到天津的國內運費
⑺ 簡述國際貿易術語的作用。
用一個簡單的概念或英文縮寫字母來表示價格的構成以及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手續、費用和風險的責任劃分。即一是用來表示商品的價格;二是表示交易中風險、責任和費用。
⑻ 國際貿易術語問題
IP是指「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在該貿易術語下,風險轉移時是交貨時,內交貨地點是在出口國容貨交承運人,如果是在中國內陸某地點交貨,則中國賣方在該地點貨交陸運承運人後,貨物風險轉移至買方,如果是在中國某港口交貨,則中國賣方就在該港口貨交水運承運人,不管是採用多式聯運還是海運直接運往目的地,都是在賣方貨交第一個承運人時風險轉移。CIP下,運輸和保險都由賣方安排。根據「賣出買進除首尾」,進口手續由買方負責,出口手續由賣方負責。因為CIP貿易術語下,採取的運輸方式可以是各種運輸,而不限於海運,因此「CIP漢堡」並不一定表明貨物應運至漢堡港,也可能是運至漢堡的陸地某個卸貨地點。據此,B項正確
⑼ 國際貿易術語的含義
國際貿易術語(trade
terms)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它是指在長期國際貿易實踐中形成的,用來表示商品價格的構成以及將貨物從賣方移交到買方的過程中有關責任、費用和風險劃分的專門用語。貿易術語一般用三個英文字母如FOB或一個簡短的概念如Free
On
Board來表示。正因為貿易術語是用來說明價格的構成以及將貨物從賣方移交到買方的過程中有關責任、費用和風險劃分的專門用語,因此,在實際業務中買賣雙方在交易磋商和簽訂合同時,只要確定了採用什麼貿易術語,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就可明確,一般不需在合同中再作詳細規定。同時,貿易術語一般是和價格聯系使用的,如「每公噸1000美元FOB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