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貿易問題——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
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的內容
國際貿易中對外不可抗力並無確切和統一的解釋,容易導致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發生,在貨物買賣合同中應訂立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應該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事故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
目前我國國際貿易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有三種:
(1)概括式規定。
即在合同中不具體規定不可抗力事故的種類,只用籠統的規定。如"由於公認的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一方可不負有責任"。由於規定太籠統,一般不宜採用。
(2)列舉式規定。
即合同中列舉交易雙方認為可以作為不可抗力事故的類型。?quot;戰爭、洪水、地震等等"。由於規定過死,一旦發生超出列舉范圍的不抗力事故,便要發生爭執,故也難以此條款為據。
(3)綜合式規定。
這是將概括式和列舉式合並在一起的方式。即在列舉了雙方認同的不可抗力事故的類型的同時,如戰爭、水災、地震、暴風雪等後,再加上"以及雙方當事人所同意的其他意外事故"的文句,以便發生合同未列明意外事故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這種規定既明確,又有一定靈活性,是一種較好規定的方法。
2、事故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按國際慣例當事人必須及時將事故的發生和對履行合同義務的影響通知對方產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有關合法的書面證明文件。對方亦應在接到通知後及時答復,如有異議也應及時提出。
3、可抗力的證明文件航出具證明的機
在國際貿易中當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其責任時,必須向對方提交一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作為證據。
這種證明文件通常有:當地工商組織(例如商會)出具的證明;對方國家駐在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人所在地的領事出具的證明;報導不可抗力事故的報紙;以及其他具有證明效力的證明文件。在我國是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即中國國際商會)或設在口岸的貿促會或其他取得公證資格的經貿團體出具;如由對方提供時,則大都由當地商會或經登記的公證人出具。
『貳』 何謂不可抗力條款為什麼要在進出口合同中規定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內,而是由於發生了合同當事容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台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叄』 國際貿易中不可抗力引發什麼後果
不可抗力裡麵包含了很多東西,引發的後果很多,像是影響裝貨,交貨,造成貨物滅失等等。具體說明一下吧,太簡單了都不知道怎麼打
『肆』 價格上漲了屬於不可抗力么懂國際貿易實務的人進~!!!!
空間看你提問,也對國際貿易有一點理解,東拼西湊一些東西,望採納回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答兩種: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乾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二是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實踐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是很嚴格的,要與商品價格波動、匯率變化等正常的貿易風險區別開來。
如果要執行合同或取消合同,雙方協商。在實踐中,為防止爭議發生,不可抗力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要求澳大利亞根據合同不可抗力條款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一般都是由出口國權威機構出具的。如果他能提供,中國要向出具證明的機構咨詢證實,可尋求我國在出口國的使領館幫助。如果他不能提供合同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的材料,或提供假的材料,你們就只有按合同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了。
『伍』 名詞解釋: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專的客觀情況屬」。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台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陸』 關於國際貿易中不可抗力的定位
按合同要求可以拒絕賠款,但是要考慮的是,在簽定合同前,此罷工是否存在應當預見的可專能,如果存在就不屬能做為不可抗力對待!
補充:可以參考你們合同和信用證中有關不可抗力的具體規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違約方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應提出處理意見。如果因未及時通知而使另一方受到損害,則應負賠償責任 。另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證明文件後,應根據事件性質,決定是否確認其為不可抗力事件,並把處理意見及時通知對方。
如果你們認為對方通知的時間過晚,或不認定此事件為不可抗力,可以以對方在事件發生後未及時通知為由要求其賠款,或不認定為不可抗力賠款!
『柒』 國際貿易實務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有哪些
搜一下:國際貿易實務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有哪些
『捌』 在國際貿易中,賣方由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按時交貨給買方的行為是否屬於違約行為
這個確定不算違約行為。這個一般在合同當中都應該註明,在不可抗力因素下非賣方意願而造成的交易不順利或者延遲交貨,不作為賣方責任。如果沒在合同當中寫明,碰到無理的買家可能會有點糾紛或者會要出一部分賠償金、
『玖』 關於不可抗力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
書名:國際貿易實務案例評析
出版社:山東大學出版社
作者:梁樹新 張宏
『拾』 關於不可抗力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及案例
不可抗力」條款是民商法中一個極普通的免責條款,即使是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士,只要從事民商行為,也會經常接觸到「不可抗力」。然而這一極普通的條款由於其定義的不準確,在法律實踐中卻經常讓當事人與法律工作者無所適從、難以操作,有必要重新認識「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概念不準確。
翻開眾多的教科書,對於「不可抗力」多有類似如下的解釋:「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稱人力不可抗拒。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簽訂以後,不是由於訂約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採取預防措施的意外事故。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該當事人據此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允許其延期履行合同。」 這將「不可抗力」定義為當事人不能預見、無法避免、無法預防的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合同違約的免責理由,意外事件如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則當事人可以免責。
然而,這一概念的不準確在於沒有提供可操作性的判斷構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的標准。雖然不可抗力的定義中,意外事件前加了「不能預見、無法避免、無法預防」的限制語,但仔細推敲一下就會發現,這些限制語如出一轍。「意外」是指意料之外,令人措手不及。一個事件如果「可以預見」則構不成「意外」;若「可以避免」或「可以預防」則在人們的掌控之中,亦不會令人措手不及,也就不會在人的意料之外,同樣不構成意外事件。也就是說如此定義的結果,讓人在實際操作中得出「不可抗力」事件與意外事件基本等同的結論,易錯誤地認為只要發生了意外事件就構成「不可抗力」,就可以扒蠛賢